1、综合布线工程承包合同甲方(建设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承包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管理条例,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承包内容:综合布线系统,为 范围内的办公楼、收费站、服务区等楼内建立综合布线系统; 1.2 工期本工程开工日期为: 年 月 日,竣工日期为: 年月 日。总工期50日历天,即必须保证整个弱电系统工程在 年月 日前完成试运行并通过验收。1.3 质量等级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等级。1.4 承包方式及工程造价:(1) 按最终报价向甲方优惠 作为本合同范围内工程承包价(
2、2) 本合同范围的工程最终报价为:¥ 元本合同内工程承包总价为:¥ 元(3) 本合同承包总价包括合同范围内工程设备材料、技术文件、技术配合、包装、系统安装和调试及其它技术服务等合同所规定的所有费用,并包括所有关税、增值税、商检税、工程营业税、保险费等。(4) 在本合同范围的各项设备均为耒宜高速公路的交货价。(5) 本合同范围内工程结束时,不再做工程结算。属合同工程范围以外增加超过合同总价3%以上的工程量,如乙方提出,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由甲方另行签证并办理结算。第二条 合同文件使用标准适用的法律2.1适用法律法规: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2.2适用标准、规范:按
3、国家、行业现行质量评定标准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执行。第三条 图纸 乙方负责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向甲方提供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和图纸六套。工程完成后,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合同范围内工程竣工图纸六套。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4.1 创造条件保证施工人员进场后能连续作业,协调施工所需水、电,将电讯线路接至施工现场双方约定地点。4.2 按照各设计阶段向乙方提供有关设计文件,并对其可靠性负责。4.3 负责安装调试过程中与其他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4.4 派员对工程进度、安装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乙方的义务5.1 严格按照方案建议书、合同、施工图、技术交底会议记录及施工技术规范的操作规程及验收规范进行设备材料的订
4、购及文明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并做好各种记录,按时交工。 5.2 在工程质量和进度上接受甲方对工程的全面监理。5.4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应负责自身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甲方提前使用后因人为原因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5.5 乙方应做好施工期间施工现场及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5.6 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规定。交工前,施工垃圾应放到甲方指定的地点,以保证交工时施工现场的整齐、清洁、卫生。5.7 工程安装、调试、验收所需仪表、工具由乙方自行解决。5.8 在 月 日之前,乙方必须明确项目负责人并以书面形式呈送给甲方。第六条 进度计划
5、6.1 乙方必须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计划及施工进度计划报甲方审批。6.2 乙方提供进度计划的时间:甲方下达开工通知后14天内提供。 6.3乙方必须按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报甲方批准后执行。第七条 延期开工乙方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书面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在3天内答复乙方。甲方同意延期要求或3天内不予答复,均可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如不同意延期要求,竣工日期不予顺延。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又未按开工令时间施工,竣
6、工时间不予顺延。第八条 暂停施工甲方在确有必要时,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复工要求,甲方批准后继续施工。第九条 工期顺延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9.1 工程量变化和重大设计变更。9.2 不可抗力。9.3 连续停电停水超过8小时。9.4 合同中约定或甲方同意给予顺延的其他情况。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2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向甲方提出报告并提出延期要求。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第十条 工期提前 施工中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
7、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合同竣工日期可以提前。提前竣工协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0.1 提前的时间;10.2 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10.3 甲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10.4 赶工措施的经济支出和承担;乙方按此修订进度计划,报甲方批准。甲方应在5天内给予批复。甲方如批准乙方修订后的进度计划,甲方应按提前竣工协议在有关条文的规定上为乙方赶工提供方便条件。第十一条 设备材料及工程检查和返工11.1 设备、材料均采用包工包料的方式由乙方按照方案书及合同的要求负责采购。11.2 乙方按合同采购的设备、材料到货后必须经甲方签字予以认可及验收。乙方必须保证在本合同下所供应的所有设备、材料在设计、性能、技术参数方面全
8、部满足合同要求,且全部为新货。甲方及乙方代表会同商检部门代表于货物到货后的三天内,在工程所在地根据供货商提供的清单进行开箱点收,并在清单上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签收,作为验收证明。如货物在签收时发现数量短缺或损坏,乙方宜尽快予以补齐,并不得延误工期。11.3 如乙方所订购的设备、材料与合同附件规定存在有技术性能及标准、品质上的误差,乙方必须服从甲方提出的纠正方案。如设备、材料的确出现大的差错,乙方负责更换,并负责承担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运输及商检等费用,并不得顺延工期。11.4 根据工程需要,经甲方批准,乙方可使用新型的设备、材料替代合同所规定的设备、材料,但乙方使用的新型设备、材料的各项技术指标及
9、性能必须相同或优于方案书及合同的要求。11.5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如发生施工质量问题,应按甲方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因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工期不予顺延。以上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检查、检验合格,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并顺延工期 。11.6施工中因其它单位或乙方人员对乙方的设备、系统造成损失
10、的,甲方可协助查找原因,损失赔偿责任由责任人承担。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如其他单位或人员原因,工期延长由双方补充协商,如是乙方人员原因,乙方不得要求延长工期。11.7乙方按照协调后的施工设计进行施工,否则按违约处理。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等级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专业的检验评定标准,符合国家现行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乙方施工的全部工程质量必须全部合格。 月 日,由乙方组织工程初步验收, 月 日进行工程总验。如工程总验不合格,甲方将按合同总价的 给予惩罚。 达不到合同条件的部分,甲方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期限返工,并符合合同条件。因乙方原因达不到合同条件的,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
11、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合同条件的,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因甲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甲方承担返工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请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或质量监督部门共同进行调解。 第十三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分,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参加。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记录。验收合格后,甲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进行验收,工期不予顺延。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甲方提出重新剥露的
12、理由,乙方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进行覆盖和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四条 验收乙方对已完工工程先进行自验,合格后向甲方提出验收申请,甲方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甲方应提前三天将验收的时间、内容、地点通知乙方,乙方应做好验收前的一切准备工作。甲方做好验收记录,并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求乙方限期进行整改或返工,直到甲方再次组织验收合格为止。第十五条 合同价款的支付15.1甲方在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的五天内,支付乙方合同承包价款 的 60% 作为预付款。合同价格的 20% 作为工程进度款根据乙方工程进度由
13、甲方分批拨给乙方。15.2 剩余的 20% 工程承包合同价款由乙方待工程竣工验收,向甲方提交竣工报告,甲方在收到竣工报告后三十天内支付合同价款的 97% ,剩余的 3% 作为质保金,待工程保修期满(保修期为自竣工验收合格交付甲方之日起十二个月)再付给乙方。质保金不计利息。15.3 在本合同范围外增加的工程工作量的付款方式,不在以上付款范围以内,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15.4 工程款支付方式:通过银行转帐结算。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及国家档案局制定的归档标准,向甲方提供完整的本合同范围工程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六套。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
14、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五天内将工程移交甲方,由甲方保管。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竣工日期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第十七条 竣工结算竣工报告批准后,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并在十天内以书面形式将结算报告送交甲方。甲方在收到结算报告三十天内按合同总承包价向乙方支付应付但尚未支付的工程款。第十八条 保修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承包范围的工程进行保修。工程保修期从乙方提交竣工报告并交付甲方之日算起,保修期全部硬件设备为十二个月;综合布线系统设备材料保修期为十五年。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二十四小时内派人修理,否
15、则,甲方可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甲方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由乙方之外原因造成返修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保修通知送达地址为乙方注册法定地址,如有变更,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第十九条 争议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发生争议时,除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并保护好已完工程。1. 双方确认合同确已无法履行;2. 双方协议停止施工;3.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第二十条 违约甲方未履行自已的各项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相应顺延工期,赔偿因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乙方因自
16、身原因而使工程不能按期竣工,或因施工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甲方代表可通知乙方停工并退场,已完成工程按80%打折结算。若乙方在规定的工期内(合同工期加顺延工期)未完成施工任务,每逾期一天,乙方按承包的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五计算支付违约金。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守约方有权终止合同,但应提前十天通知违约方。违约方仍应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一条 安全施工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安全措施不力造成甲方、乙方或第三方的人身、财产损害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
17、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甲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第二十二条 不可抗力22.1 不可抗力是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水灾、台风、地震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22.2 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和保险公司通报受害情况,在灾害结束后的3天内向甲方和保险公司通报受害情况清理、修复的费用。灾害继续发生,乙方应每隔5天向甲方和保险公司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甲方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条件。22.3 因灾害发生的费用由甲乙双方分别承担:1、 工程本身的损失
18、由乙方承担(合同价款中包括保险费);2、 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 造成乙方设备、机械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4、 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2.4 灾害发生后的清理修复工作由乙方完成。第二十三条 保险23.1 乙方办理该工程(合同价款中包括保险费)和在施工场地乙方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23.2 投保后发生事故,乙方应在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书面通知保险公司来现场核实灾情并申报赔偿。第二十四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由于政策变化以及甲乙双方之外的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
19、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的经济支出,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工程中合格部分的工程价款。第二十五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协议条款及合同附件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当合同附件与合同发生冲突时,以合同为准。第二十六条 合同份数本合同共捌份。双方各执肆份,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七条 合同的生效与失效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在竣工结算、甲方按合同支付完工程款、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有效外,其他条款自行失效,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自行失效。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代表: 代表: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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