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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设备采购安装合同特殊条件.doc

1、【标题】材料/设备采购安装合同【分类】采购合同【时 效 性】有效【适用范围】国内工程【颁布时间】【实施时间】【发布部门】_工程 _材料/设备采购安装合同特 殊 条 件合同编号:签定地点: 签定时间: 总包商名 称:地 址:邮政编码:电 话:传 真:供应商名 称:地 址:邮政编码:电 话:传 真:总包商兹委托供应商承担由总包商总承包的 工程的 材料的供货及安装工作。供应商确认已充分考察了工程现场,并充分理解了设计意图、业主的使用要求和总包商的一切要求。双方经过充分友好协商,本着诚实守信、平等互利的原则,就达成如下合同条件。1 定义与解释1.1 “工程”是指位于 工程项目。1.2 “供应商”是指其

2、报价已被总包商接受的供货单位,是提供货物和相关安装使用服务的公司或其他实体,即 。1.3 “业主”是指 。1.4 “设计”是指 。1.5 “监理”是指 。1.6 “工地”是指_工程施工现场。2 货物名称2.1 “货物”系指供应商按合同要求,须向总包商提供的 材料、设备及其技术资料。3 货物数量3.1 货物数量见“附件1:合同清单”。3.2 本合同附件1中的货物数量是暂估数量,施工过程中因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或货物规格数量的变化,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供应商应优先满足总包商对货物需求规格、数量的变化的要求。实际合同总价将根据供应商的报价单价以及实际供货数量页:2供货数量与安装数量是否以一个为标

3、准即可。进行相应调整。4 质量要求4.1 本合同项下的供应材料均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_(编号)及行业标准_(编号)。4.2 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材料均应符合设计规范_(章节及主题)以及图纸_的要求。5 质量保证5.1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工程竣工经业主验收合格后的 (以业主发布竣工验收合格证书所载日期为准)。5.2 供应商必须提交所供材料生产厂商出具书面的产品质量保证书。6 价格6.1本合同货物固定单价,具体单价细目详见合同“附件2:供应商报价单”。6.2 本合同暂估总价为: 元,即大写 。该暂估总价是依据本合同3.2款规定之暂估数量计算出的,实际结算总价按照最终使用量确定。7 支付7.1 本

4、合同签订后_日内,供应商向总包商提交合同暂估总价_(比例)的预付款保函,保函格式见本合同附件3,保函期限为_。总包商向供应商支付相应金额的预付款。总包商收到预付款保函后_日内向供应商支付预付款。7.2货物经总包商签字确认收到后,14个工作日内总包商向供应商支付分批运达货物价款的_%。7.3使用本合同所供货物的单项工程经业主、设计、监理、总包商及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总包商向供应商支付运达货物价款的 %。7.4 工程竣工 个月后总包商向供应商支付剩余的5%质量保证金。8 供货、安装时间8.1供应商应保证在 之前做好将货物运抵本工程工地现场的准备,包括运输工具的选择、确定和货物的包装、清点,并在

5、收到总包商的书面供货通知后立即将货物运至现场,期间发生的相应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8.4 供应商应在货物运至现场后_(时间)内根据总包商施工进度计划的要求进行安装施工,保证相关分项工程顺利按时进行。9 交货、安装地点9.1 供应商应于 工程施工现场内总包商指定地点交付货物。供应商应负责将货物卸至总包商指定之工地现场货物存放地。9.2 供应商应按总包商指令和安装、施工技术规范在工程施工现场安装相应材料、设备,并符合总包商施工总承包合同规定和业主使用要求。9 双方负责代表10.1 总包商指定_为其现场负责收货及验货代表。供应商须将货物运至工地交总包商现场代表签收确认方为有效。10.2 供应商指定

6、_为其供应货物及办理有关验货、支付事项的代表。到货数量及质量验收须由供应商代表与总包商代表共同签署确认方为有效。10.3 合同双方更换各自代表时应及时通知对方,以保证双方货款顺利交接。10 争议解决11.1 在根据合同通用条件第19.1款规定协商不能解决争议时,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下列第_程序裁决解决:(1)提交_仲裁委员会裁决;(2)提交货物交付地人民法院裁决。11 其它12.1 合同通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在合同特殊条件与通用条件相冲突时,以特殊条件为准。13 附件13.1 供应商报价单;13.2 安装说明书、技术规范。总包商: 供应商:_委托代理人签字:_ 委托代理人签字:_职务:_职

7、务:_日期:_ 日期:_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安装合同通 用 条 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和工程所在地地方政府部门有关法律法规,总包商兹委托供应商承担由总包商总承包施工工程的材料供货及安装工作。供应商确认已考察了现场,并充分理解了设计意图、业主的使用要求和总包商的一切要求。双方经过充分友好协商,本着诚实守信、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合同条件。1 定义与说明1.1 “合同文件”表示总包商与供应商之间签署的表示双方合同关系的法律文件,包括合同通用条件、合同特殊条件、补充协议、合同清单及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确定和变更合同实质性条件的会议纪要、往来信函、样品资料、进场计划、安装说明等。1.2 “总包

8、商”是指工程施工的总承包单位中建国际建设公司,在本合同中亦是货物及安装服务的买方。1.3 “施工总承包合同”指总包商与工程业主之间就工程施工所签订的总承包合同。1.4 “往来信函”是指总包商和供应商之间,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的,记录合同的履行、解释、任何修改或变更的正式往来信件。1.5 “服务”系指合同规定的供应商须承担的如现场施工指导、维护保养、技术培训等相关合同附随义务。1.6 “安装”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供应商承担的将其供应至现场之货物按照产品设计、使用说明,施工操作规范、工艺、流程等要求将相应货物用于工程达成总包商施工及业主最终使用之要求的一系列合同义务,例如家具、门、窗

9、的安装,防水材料施工等。1.7 “制造商”系指生产、制作、加工、拣选并最终形成本合同所供应货物的生产单位。制造商亦可是本合同中的供应商。1.8 “日”指日历天数。1.9 “书面文件”是指任何通过手写、打印、印刷或复印制作形成的合同订立及履行凭证,包括信件、文件和传真等。2 供货、安装 供应商应保证在总包商通知时间之前做好货物运输准备,包括运输工具的选择、确定和货物的包装、清点,并在收到总包商的书面供货通知后立即将货物运至现场,期间发生的相应费用已在合同总价中计取。 供应商应按总包商在施工期间提出的“进场计划”中的时间要求内将相应货物运送到本 工程工地现场,并能够满足总包商本工程使用时间的要求,

10、期间发生的相应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供应商必须配合全部工程的进度计划。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及现场存放要求,供货时间可能在工程进行中适当修订,总包商应在计划修订后3日内书面通知供应商。供应商须在该等修订后之计划的时间内,以总包商说明的次序方式及不致令全部工程竣工有所延期之情况下供应货物,但总包商应给予供应商合理的供货准备时间。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供应商可能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在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供货拖延的事实、原因以及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总包商。总包商在收到供应商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核查,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供应商不能

11、按合同规定按时供货,经催告7日内仍不能供货的,总包商可自行采购部分 或全部货物。由此发生的费用与相应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由供应商承担,该费用为下列费用的较高者。1)当前市场价与相应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或2)总包商在接受货物时发生的实际费用(包括公司的固定费用及杂费)与相应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上述应由供应商承担的费用由总包商从将要支付给供应商的款项中扣除。与供应商的合同额也应作相应的调整;同时,总包商将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3 价格计价货币、结算货币和支付货币均为人民币。本合同价格为固定总价或固定单价,由总包商与供应商在特殊合同条件中约定。合同价格(包括固定总价或单位材料/设备的固定单价)已包含了材

12、料/设备的生产成本、加工费、二次设计费、包装费、运输装卸费和安装施工费等一切费用,亦包含与现场其它分包商的配合费用、成品保护和供应商履行本合同规定全部义务的价款和酬金。4 包装除非另有规定和协议,供应商提供的全部货物须采用严格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种包装应适于市内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和利于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施工现场。包装也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并满足总包商要求;供应商应承担由于违反上述规定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和费用。供应商应在提供至现场的货物外包装上标注明显的警示和提示标志(如“向上”、“易碎”、“防水”等),以确保货物在拆卸和安装工作中不受损坏。5 运输和卸

13、货供应商应自行准备符合本合同所供货物特性要求的运输工具将其运到总包商要求的指定地点。供应商被认为已对工地现场的情况和当地政府运输时限及通道的限制性规定(不论是正常的或临时的)有充分的了解和理解,不应对因此造成的供货不能提出索赔或要求,以延长或不合理地变更交货期限。供应商应承担运输和在指定地点负责卸货的责任。6 质量要求6.1 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材料均应符合相应的中国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6.2 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材料均应符合设计规范以及图纸要求。6.3 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公制计量单位。6.4 供应商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总包商ISO14000环

14、境体系页:7这个环境体系要求是我们公司内部的企业标准,这里的表述有误。及 OHSMS18000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不能对施工环境造成污染;同时,不能对接触货物的有关人员健康造成损害。7 到货检验7.1 产地检验:除非另有规定和协议,根据本合同提供的货物,应在制造地点按制造商标准检验。在发货之前,制造商应对货物的有关内在和外观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进行准确的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其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检验证书。现场到货检验:货物运送到工地现场卸车后,由供应商、总包商会同监理等有关人员共同 检验。8 安装施工8.1 乙方负责按照甲方与本工程业主所签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工期及质量要求

15、进行现场的安装施工工作。乙方应为现场安装施工工作准备充足的人力及相应辅助工具和设施,需要借助甲方或甲方雇佣的其他分包商所属工具、设备、设施的,乙方应提前7日提出书面请求,并承担相应的使用费。8.2 乙方须严格按照所供材料安装使用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施工。乙方确认已完全掌握该等技术规范的具体要求,并确认已完全了解了甲方与业主之间承包合同有关本合同涉及的材料安装、使用要求,负责对施工中可能出现的违反规范和合同要求的部分及时进行修补、重作。8.3 乙方报价已充分考虑了安装施工的劳务费用,本合同所确定之合同总价包括材料供应及安装使用的全部价款及酬金,在此之外甲方不承担其他费用。9 安装检验9.1 过程检

16、验:在所有货物的使用过程中,总包商有权分批对打开包装的货物进行外观质量、性能等的检验,并将检验结果通知供应商。9.2 竣工验收:所有货物将在本工程全部竣工前,在由总包商会同业主、设计、监理在确定的一段时间内,做最终的质量“竣工验收”。10 质量保证期责任10.1 质量保证期内供应商提供免费维修、更换等服务。只要总包商提出书面要求,供应商必须在3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如有必要,供应商在7日内指派人员到现场解决问题,费用由责任方承担。10.2 供应商借故推脱或无理由拒绝总包商提出的维修、更换服务请求,总包商或业主可以自行解决,并对维修或更换服务按实际发生费用或市场价从总包商应支付给供应商的合同款项中扣

17、除得到补偿。总包商根据合同规定对供应商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并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维修或更换后的部分货物的质量保证期相应延长6个月。10.3 质量保证期后由业主承担供应商的服务费用,只要总包商或业主提出书面要求,供应商必须在3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应服务,以达到业主的合理使用要求。11 保险11.1 供应商应办理货物在运抵项目施工现场途中及至卸货至工地指定地点前的保险。11.2 供应商应负责对其所属安装工人办理人身保险,并办理第三方责任险等。11.3 如供应商亦为货物制造商,总包商建议其为货物投保产品质量责任险,以避免所供货 物对总包商施工和业主使用造成重大损失。12 支付12.1 供

18、应商须在合同第2条规定供货各阶段提交交货单据供总包商审核。交货单据上须详 细列明在每次供货过程中应付给供应商之货物价值及数量、型号、类别及单价。12.2 支付方式可选择为电汇、银行汇票或转帐支票,具体方式在实际支付时由总包商和供应商协商决定。13 供应商合同附随义务13.1 供应商应向总包商提交所有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材质报告和生产合格检验报告,按照北京市有关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规定,准备并提供所有相关符合要求的资料并按照总包商要求编制安装施工组织设计。13.2 供应商须在样品资料和样品上盖章,以证明供应商已按合同检查了这些资料。 13.3 质量保证期内供应商提供免费及时的服务,只要总包商或业主

19、提出要求,不论是口头的或书面的,供应商必须在3日内给予书面答复,7日内指派人员到现场解决问题。否则,总包商或业主可以自行解决,并以市场价或实际发生费用从总包商应支付给供应商的保修款项中得到补偿。维修或更换后的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货物或其部分货物的质量保证期相应延长6个月。13.4 质量保证期后由业主承担供应商的服务费用,只要总包商或业主提出书面要求,供应商必须在3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应服务,以达到业主满意。13.5 供应商需提供货物的仓储、保管的有效建议,确保所有货物在经过包装、运输、合理的使用后,在功能和外观上达到总包商和业主的满意。13.6 总包商/设计/监理单位审核供应商提交的资料仅

20、是一般性的监督作用,供应商仍应对其提供资料中述及的数据及做出的说明和承诺负责,并不减少供应商与此有关的合同责任。14 误期赔偿14.1 如供应商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本合同中规定的不可抗力除外),将受到以下处罚:加收误期违约金。总包商亦有权因供应商严重拖期违约而终止合同。14.2 误期违约金将从总包商应向供应商支付的款项中扣除。核定误期违约金比率为每迟交7日、按迟交货物金额的0.5计算,不满7日按7日计算,但是,误期违约金的支付不超过迟交货物部分合同金额的5。如果供应商在达到误期违约金的最高限额后仍不能交货,总包商有权因供应商违约终止合同。15 缺陷索赔15.1 如总包商在各阶段的检验过程中发

21、现不合格现象,有权邀请当地有关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总包商可据此向供应商提出索赔。15.2 供应商对货物与合同要求不符负有完全责任,并且对总包商已于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和验收测试期限内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的索赔,供应商应按总包商同意的下述一种或多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15.2.1 供应商同意总包商拒收货物并把被拒收货物的金额以合同规定的同类货币返还给总包商。供应商负担退货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输和保险费、检验费、仓储和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被拒绝货物所需要的其它必要费用。15.2.2 根据货物的质量缺陷和受损程度以及总包商遭受损失的金额,经双方协商

22、同意降低货物价格。15.2.2 更换有缺陷的零部件,或修理缺陷部分,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 供应商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总包商遭受的一切直接损失。同时供应商应相应延长被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15.3 如果总包商提出索赔通知后28日内供应商未能予以答复,该索赔应视为已被供应商接 受。若供应商未能在总包商提出索赔通知的28日内或总包商同意的更长一些的时间内,按总包商同意的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处理索赔事宜,总包商将从应付给供应商的款项中扣回索赔金额,同时保留进一步要求赔偿的权利。16 权利担保16.1 供应商应保证其对货物具有所有权或受委托代理销售权(此种情况下应持有所有权人出具的委托代理

23、凭证)。16.2 供应商须保障总包商在中国使用其货物、服务及其任何部分不受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供应商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17 转让与分包17.1 除总包商事先同意外,供应商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 17.2 供应商应书面通知总包商本合同项下所授予的所有分包合同,但该通知不解除供应商承担的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或义务。18 法律义务及相关费用18.1 供应商应全面负责为在北京市销售及安装货物而取得有关政府部门颁发的有效执照 及批准。18.2 供应商应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及根据国家的法律和

24、法规制定的任何规定或命令,或对 供货具有任何行政管理监督职责的政府机构颁布的任何规章或规定及其所发出的一切通知要求。18.3 供应商应支付和保障总包商免于支付根据国家法律和法规,或根据国家法律和法规制 定的任何规定或命令,或与供货有关的任何地方当局的任何规章或规定,在法律上征收的任何费用。19 不可抗力19.1 不可抗力事故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对其发生及后果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受到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严重传染性疾病等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则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19.2 受阻一

25、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等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日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同时,受阻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60日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20 合同变更20.1 总包商可以在本工程竣工验收以前,依据工程施工图纸或者该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变更为基础,向供应商发出书面变更指令,修正、取消或增添合同的有关工作内容。20.2 供应商应根据总包商的变更指令积极地提出建议方案和经济洽商供总包商和业主、设计、监理

26、评价,总包商根据这种评价做出是否执行变更的书面决定。这种书面决定被认为是经双方协商同意对本合同的变更,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21 合同终止21.1 违约终止在补救违约而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未能实现的情况下,即在供应商收到总包商发出的违约通知后30日内(或经总包商书面确认的更长时间内)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总包商可向供应商发出书面违约通知,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21.1.1 如供应商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总包商准许的任何延期内交付部分或全部货物。21.1.2 供应商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21.1.3 如双方有证据认为对方在本合同的竞争或实施中有腐败或欺

27、诈行为。其中“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有关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或制造虚假文件,损害总包商的利益,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递交投标书之前和之后),人为地使投标丧失竞争性,侵害总包商从自由的公开竞争所能获得的权益。一旦总包商根据第19.1款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总包商可以按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式采购类似未交付部分的货物。供应商应承担总包商购买类似货物的额外费用。但是,供应商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21.2 破产终止当合同一方破产或无债务清偿能力时,另一方可在任何时候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合同,

28、该终止合同不损害或影响另一方已采取或将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22 争议解决22.1 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从协商开始在二十八(28)日内不能达成协议时,应提交仲裁或诉讼。22.2 提交仲裁或诉讼的争议,均应在货物交付地进行。货物交付地未设有仲裁机构的,双方另行协商确定仲裁机构和地点。22.3 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22.4 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负担。22.5 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裁决部分合同内容外,合同其它部分继续执行。 23 合同文件及资料的使用和保密23.1 除了供应商为执行合同所属人员外,在未

29、经总包商同意的情况下,供应商不得将本合同及总包商与业主之间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中的规定、有关规格、计划、图纸、式样、样本或总包商为上述内容向供应商提供的资料透露给任何人。供应商须在对外保密的前提下,对其雇用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所提供的情况仅限于执行合同必要的范围内。23.2 除非执行合同需要,在事先未得到总包商同意的情况下,供应商不得使用第22.1款中所列的任何文件和资料。除合同本身以外,第22.1款列明的所有资料始终为总包商的财产,若总包商要求,供应商应于其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以后将这些资料(包括所有副本)退还总包商。24 适用法律24.1 本合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解释。25 合同语言2

30、5.1 本合同以中文书就,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26 合同生效26.1 本合同是双方合作确定的法律文件,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26.2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行生效。附件3:材料/设备采购安装合同预付款保函格式总包商名称:总包商住所: 合同编号: 根据上述总包商与供应商_签订的_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安装合同”)中有关预付款条件规定,供应商承诺:(1)根据合同条件以_(总包商名称)的名义在我处寄存_(金额大写)的款额。(2)该项款额作为预付款保证金,以确保其忠实圆满地履行采购安装合同。我_(担保银行或金融机构名称)将按总包商通知,作为首要负法律责任者和保证人,同意出

31、具无条件且不可撤回的担保。在供应商未履行上述合同中规定的义务从而导致贵方有权根据合同规定索回已付给供应商的预付款的情况下,当我们接到贵方提出的首次索偿要求时,我们保证向贵方支付金额不超过_(金额大写)的款额,无须贵方首先向承包人提出索偿要求。 此外,我们亦同意:总包商与供应商之间对合同条件、产品说明、技术规范和/或其他合同文件可能做出变更、增补或其他改动的任何情况下均不导致解除我们依据本保函所应承担的责任。为此,我们对可能发生的上述变更、增补或修改均不要求给予通知。本预付款保函自合同预付款支付之日起生效,直至从供应商货物使用工程经业主、监理及总包商验收合格之日终止。担保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_日期: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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