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节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 一、一、监理工程师责任风险的由来监理工程师责任风险的由来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是多方面的,经常地、随机地发生在监理工程师的日常工作之中。与其他自然灾害等风险一样,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具有存在的客观性、发生的偶尔性等特征。其原因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法规对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日益严格法律法规对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日益严格近年来不断出现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促使人们对质量安全责任的思考,我国的法律法规也随着形势的发展日益健全,对监理工程师法律责任也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从国外情况看,法庭的判决往往倾向于受害人,强调专业人员在运用专业知识技能进行服务的过程中
2、,必须发挥最高标准的专业能力。2.监理工程师所掌握的技术资源不可能尽善尽美监理工程师所掌握的技术资源不可能尽善尽美即使监理工程师在工作中无任何行为上的过错,仍然有可能承受由于技术、资源而带来的工作方面的风险,有些工作中的问题,往往需要相当技术资源的支撑。3.监理工程师的知识、经验有局限性监理工程师的知识、经验有局限性任何专业人士的知识和经验都是有局限的,工程监理是基于专业技能的技术报务。因此,尽管监理工程师履行了监理合同中业主委托的工作职责,但由于监理工程师本身知识和经验的局限性,可能并不一定能取得应有的效果。4.社会对工程监理的要求提高社会对工程监理的要求提高近年来,工程监理得到了前所未有的
3、重视,社会公众对工程监理寄予了极大的期望。但与此同时,人们对工程监理的认识也产生了某些偏差和误解,在社会环境方面加大了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二、监理工程师是责任二、监理工程师是责任风险的分类风险的分类监理工程师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可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1.行为责任风险行为责任风险监理工程师未能正确地履行监理合同中规定的监理职责,在工作中发生失职行为。(明知而不为)2.工作技能风险工作技能风险由于监理工作是基于专业技术的技术服务,因此,尽管监理工程师履行了监理合同中业主委托的工作职责,但由于监理工程师本身专业技能的限制,可能并不一定能取得应有的效果。(未发现问题)3.技术资源风险技术资源风险即使监理
4、工程师在工作中无任何行为上的过错,仍然有可能承受由技术、资源而带来的工作上的风险。由于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的限制,监理工程师无法、也没有必要对施工过程中的所有部位、所有环节都进行细柔全面的检查,这样,监理工程师就需要面对技术、资源方面的风险。(过程中无法及时发现)4.管理风险管理风险明确的管理目标、合理的组织机构、细致的职责分工、有效的约束机制是工程监理的基本保证。一是监理单位与项目监理机构之间的管理约束机制。二是项目监理机构的内部管理机制。5.职业道德风险职业道德风险监理工程师必须廉洁自律,洁身自爱。如果监理工程师不遵守职业道德的约束,自私自利,敷衍了事,回避问题,甚至为谋求私利而损害工程利
5、益,必然会因此而面对相应的风险。6.社会环境风险社会环境风险工程监理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社会对监理工程师寄予了极大的期望。但应清醒地认识到,人们对工程监理的认识也产生了某些偏差和误解,有可能形成一种对工程监理的健康发展不利的社会环境。综上所述,监理工程师所面临的责任风险是十分复杂和巨大的。监理工程师有必要将所承担的责任风险进行转移和分担,而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就是一种国际上通行的分担和转移责任风险的机制。第二节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 一、职业责任保险的种类和特征一、职业责任保险的种类和特征 职业责任保险(ProfessionalLiabilityInsurance)是指各种职业人士对自身所需承担
6、的职业责任进行投保,一旦由于职业责任造成其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损失,则赔偿将由保险公司来承担,赔偿的处理过程也由保险公司来负责。在国外,职业责任保险又称为职业赔偿保险或过失责任保险,有时也称为专业责任保险,其实质是将职业人士需要承担的全部或部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国际上,职业责任保险通常由提供各种专业技术服务的单位(如医院、顾问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投保,如果是以个人为服务提供主体的专业技术人员,如私人诊所医生等,则投保单独的个人职业责任保险。不同专业技术人员的保险,承保内容各不相同。职业责任保险只承保合同责任风险,一般不承保法定责任风险,但随着法律责任的延伸,职业责任保险的保单也逐步
7、将一些职业人士需要承担的法定责任风险纳入保障范畴。职业责任保险的种类国际上,按照职业人士所面对的风险不同,通常将责任保险划分为3大类(见表7-1),不同类型的职业责任者提供了保障。职业责任保险的特征职业责任保险是一种广义的财产保险,具有一般财产保险的特征,但是,职业责任保险也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具备一些有别于普通财产保险的特征。1.保险的标的是职业责任保险的标的是职业责任职业责任的产生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法律法规。由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责任是法定责任;二是由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或者称为合同责任。就目前国际惯例来言,职业责任最主要的是指合同责任,法定的责任了随着形势的发展,越来越受到当事人
8、的重视,不少由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责任也开始逐步列入职业责任保单中的保险条款。2.职业责任的界定较为困难职业责任的界定较为困难职业责任的涉及面较广、专业技术性强,责任风险的暴露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诱因。也就是说,即使按照正常的程序和方法对工程质量进行了监控,但工程的某些隐患仍然不一定会被发现,或者说不一定被及时发现。如果将来没有特殊的诱因,问题可能永远不会暴露。即使问题暴露,要对责任做出明确的识别和确认也都需要一个十分复杂、漫长的过程。3.责任方及受害方都得到保障责任方及受害方都得到保障在职业责任保险中,责任方是专业技术人员,自身的经济赔偿能力是非常有限的,而他们的工作对象建设工程项目涉及到的人力、财
9、力进行都是巨大的,一旦发生索赔事件,仅靠专业技术人员自身的经济实力,显然不能保障受害人的利益。而对责任方而言,损失也是无法估量的。4.限额赔偿限额赔偿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可以借鉴其他责任保险的方法,即采用一个赔偿的限额来代替赔偿的金额,保险单内只载明赔偿的最高限额,这个限额取决于监理工程师从业的记录、信誉,与监理工程师工作对象的实物价值不发生直接关系。二、二、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责任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责任是指监理工程师在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由于自身的疏忽或过失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监理合同所规定的义务,造成委托人(即业主)或第三方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
10、由其承担的赔偿责任。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现行工程监理制度下,监理工程师是代表监理单位履行监理职责的,监理工程师的监理行为是职务行为。因此,监理工程师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实际上是由监理工程师所代表的监理单位来承担的。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监理工程师的疏忽或失职行为主要可归纳为以下几类:监理工程师应向业主、承包商或通过业主向设计单位及其他有关各方提出自己的专业建议。如果监理工程师在上述方面没有履行应尽的职责,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在必要时为业主提供符合其专业水准的咨询意见,给业主造成了损失的。监理工程师对该检查验收的不检查验收或不按照规定检查验收;该要求承包商返工的未要求返工,或者将不合格的
11、工程按合格进行验收,或者该及时进行检查验收而未及时进行检查验收,影响了承包商的正常施工,从而造成业主不应有的损失的。该审批的不审批或盲目审批;对进度款支付申请、签证、价格调整等定夺不准,从而造成业主损失的。该巡视的未巡视、该旁站的未进行旁站;对本应该发现的问题未能及时发现,从而造成业主损失的。不按规定签发指令和签发错误的指令,如不按规定签发开工、停工、复工、变更等有关指令,从而造成业主损失的。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将监理工程师需要承担的合同责任的部分内容上升到了法律高度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及其内容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是指监理单位或监理工程师对自身所需承担的
12、职业责任进行投保,一旦由于监理执业疏忽或过失造成业主或第三方损失的,其赔偿将由保险公司来承担,赔偿的处理过程也由保险公司来负责。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目前在我国还属于待发展的保险产品。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责任保险的内容:保险只针对监理工程师在提供监理服务时由于疏忽或过失而造成业主或依赖于这种服务的第三方的损失,这种行为是无意的,且仅仅限于监理专业范围内的疏忽行为,而不负责与专业范围无关的疏忽行为而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对监理工程师责任保险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上述损失额的赔偿金;二是法律诉讼费用,这笔费用一般都在损失赔偿金之外。当然,如果赔款总额超出赔偿限额,法律诉讼费用也可按比例由投保人
13、与保险公司分担。工程监理服务是一种集体行为,其职业责任保险既可以监理工程师所在的工程监理单位名义购买,也可以注册监理工程师自身的名义购买。从国际流行趋势看,多数以个人名义购买职业责任保险。但是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责任保险以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购买较为合适,其原因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我国现行的法律不允许注册监理工程师以个人的名义执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受聘于一个工程监理单位才可以从事监理服务;2)工程监理单位是监理合同的当事人,当事人是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责任主体当然应该成为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3)我国的法律法规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相关规定还不够健全,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还未实行真
14、正意义上的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4)我国的绝大多数工程监理单位是以法人身份出现在工程监理市场上的,监理工程师在工程现场的专业行为事实上都是代表其所属工程监理单位的职务行为,而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复杂,以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更有利于对当事人双方利益的保护,不论项目监理机构中的任何人员发生失职行为,都应该视为工程监理单位的失职行为。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1、以损失为基础的承保方式以损失为基础的承保方式以损失为基础的承保方式又可称为期内发生式。即在保单有效期内,以损失发生为基础,不论业主或受损失的第三方提出索赔的时间是否在保单有效期内,只要在保单有效期内发生由监理工程师的职业
15、责任而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都需承担责任。从国际通行的做法看,采用这种承保方式的责任保险保单,其宽限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2.以索赔为基础的承保方式以索赔为基础的承保方式以索赔为基础的承保方式又可称为期内索赔式。即只要索赔是在保单的有效期内提出,对过去的疏忽或过失的损失就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而不管导致索赔的事件发生在什么时候。3.项目责任保险项目责任保险可以针对具体的项目来购买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保险单内的资金仅限用于投保的项目,而不得用于工程监理单位由于其他项目引起的索赔或赔偿。其保险的有效期通常是从投保开始至业主接收该工程时止,其后设置一个宽限期,一般为10年,10年的责任期限结束生
16、,对于职业人士来说是绝对免责的。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1.赔偿限额赔偿限额采用2种方式:一是采用累计限额方式。只要在保单有效期内,并不规定每次的限额,可以逐次累计直到达到最高的限额;二是规定每次的限额而不规定累计限额的总额,每次超出限额的部分由投保人自行负担。2.免赔额免赔额每个保险单所要求的免赔额,代表着除保险赔偿之外,要求被保险人从自己的资金中支付一定的金额。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保险的普通除外责任:1.1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1.2政府有关当局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1.3火灾、爆炸;1.4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1
17、.5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被保险人的故意、恶意行为:1.1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的故意行为;1.2委托人或其雇员与承建单位的共谋或串通;1.3他人冒用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名义监理工程;1.4被保险人的专业监理人员超出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如担任承包商)执行业务;1.5被保险人将工程 项目转让、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1.6被保险人承接超出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的工程监理项目;1.7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恶意、欺骗或违法行为;1.8被保险人对委托方或第三方的诽谤、中伤。其他责任保险承保事项:文件灭失、泄漏商业秘密: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不负责赔偿的财产责任:1.1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1.2由于保险责任事故
18、造成的任何性质的间接损失;1.3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以及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其他监理工程师职业保险约定的事项:1.1委托人不听从被保险人的意见而造成建设工程项目的损失;1.2由于超出工程预算或进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3被保险人经营或兼营非保险单业务或执行非经主管机关许可之业务或从事非法行为导致的赔偿责任;1.4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起始日之前执行工程监理业务所致的赔偿责任。经过特别约定,保险人对于下列职业责任也可承保:因雇员不诚实行为致使他人受到损害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保险人可以扩展承保。文件灭失或损失引起的索赔,经过特别约定也可以扩展承保
19、,但须加收保险费。被保险人被指控对他人诽谤或恶意中伤行为而引起的索赔,也可以作为特别职业责任予以扩展承保,但因其故意所致的仍须除外。影响保险费率的因素工程监理行业的特殊性。不同类型的职业在赔款额度上可能相关很大,监理工程师承担的责任风险较大,但这种职业责任真正变成索赔的概率较小。被保险人的服务场所所在地。人从事监理服务的所在地区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也会有所不同,服务的费率也会有所区别。被保险人所属单位的组织形式。不同的组织形式,如公司制、个人、还是合伙制,其监理人员的责任分担也不同。被保险人内部管理的水平,约束机构的健全程度。被保险人的行业信誉,专业技术水平。被保险人的责任心和个人品质。被保险人
20、的索赔记录、处理情况。投保人、被保险人每年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的数量、服务对象的多寡。赔偿限额、免赔额和其他承保条件。监理工程师的可保责任在监理工程师责任的整个范畴中,可保责任的内容只占其中很小的一部分。在考虑可保责任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1)必须是在监理工程师的保险责任期(以损失为基础)或追溯期(以索赔为基础)内发生了导致业主损失的事件,事件不一定是指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2)必须严格将监理工程师的可保责任限定在职业责任范畴内,也就是在业主委托的监理业务范围内,由于监理工程师的疏忽或过失,未能适当地履行监理合同,从而给业主或第三方造成损失。3)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证明是监理工程师的故意行为,否则,
21、监理工程师在委托的监理业务范围内的失职行为,均应视为疏忽或过失行为。监理工程师的不可保责任(除外责任)应包括如下要点:1.1监理工程师违约中断监理合同的履行,从而给业主造成损失。1.2监理工程师超越委托权限,指令承包商作业,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工期延误、费用增加,造成业主经济损失。1.3监理工程师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所需承担的经济处罚。1.4监理工程师发生侵权行为,导致业主或第三方的损失。1.5由于非监理工程师原因致使工程造价超出预算或工程进度延长所造成的损失。1.6监理工程师发生刑事犯罪行为,由此引起业主或第三方损失。1.7监理工程师允许他人以自身的名义承担监理业务,从而造成业主或第三方的损失。1.8工程监理单位派出不具备监理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监理工作,从而导致业主或第三方的损失。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