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体协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友好劳动关系,增进企业发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协议法》、《沈阳市集体协议规定》等有关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行政方,经平等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双方应坚持互相尊重、平等协商、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兼顾双方利益原则,就劳动酬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等事项进行共商共决。 第三条 本协议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由双方首席代表在职工(代表)大会上签字后,报劳动部门审查立案。 第四条 本协议经第三条规定程序生效后,对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劳动协议约定劳动条件和劳动酬劳原则,不得低于本协议规定。 第二章 工作岗
2、位 第五条 企业依法保障职工劳动权利,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无合法理由不得解除其劳动协议。 企业生产经营出现临时困难时,应采用调减工资、工时、班次以及轮休、培训等方式,尽最大努力保留职工就业岗位。 第六条 企业建立职工培训制度,制定职工培训计划、职工职业生涯发展规划,根据生产实际,有计划地对职工进行上岗、转岗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综合素质和综合技能。 第七条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员;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协议后,仍需裁员;其他因劳动协议签订时所根据客观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协议无法履行,确需经济性裁员,应根
3、据《劳动协议法》有关规定执行。 需要淘汰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淘汰局限性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企业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阐明状况,听取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后,淘汰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汇报,可以淘汰人员,同步按规定支付淘汰人员经济赔偿金。 第八条 企业淘汰人员时,应优先留用下列职工: (一)与本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协议; (二)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老人或者未成年人。 第三章 职工工资 第九条 本企业最低工资原则为每月 元。最低工资原则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酬劳、特殊工作条件下补助、企业发放各类津贴和补助。 第十条 企业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向职工支
4、付劳动酬劳,如碰到节假日可以提前 日,发放时要有工资清单。 第十一条 企业扣除职工工资应符合集体协议、劳动协议约定或依法制定规章制度规定。职工因扣除和接受企业经济惩罚减发工资总额,不得超过本人当月工资20%;减发后余额,不得低于当地工资原则。 第十二条 本年度职工收入调整,本着职工工资水平与企业经济效益水平同步原则,参照市政府工资指导线、CPI(物价上涨指数)以及最低工资原则,经双方协商确定: (一)企业利润总额比上年度增长 %,职工平均工资比上年度增长 %; (二)企业利润总额与上年度持平,职工平均工资比上年度增长 %或持平; (三)企业利润总额比上年度下降 %,职工平均工资比上年
5、度减少 %; (四)企业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导致职工放假,放假期间企业应发放生活费,月生活费 元(生活费原则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 第十三条 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根据《劳动协议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执行。 (一)未按照劳动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职工劳动酬劳;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原则支付职工工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协议,未依法向职工支付经济赔偿。 第四章 保险及福利 第十四条 企业和职工依法参与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金,享有社会保险待遇。企业应以职工月工资总额为基数,为职工足额缴纳各类社会保险。 第十五条 职工退休、患病、工伤、失业、生
6、育时,企业应当协助职工办理有关手续,并按规定为职工提供对应待遇。 第五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六条 企业实行每日8小时工作,每周平均不超过40小时工时制度。企业也可以根据实际状况实行不定期工作时间制度和综合工作时间制度,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十七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确需安排加班加点,应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并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劳动酬劳。 第十八条 职工依法享有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待遇,休假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应依法支付工资。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十九条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劳动安全卫生场所和环境,向从事有毒有害工作职工提供劳动保
7、护用品,每 年应定期进行专题体检。 第二十条 对于损害职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劳动,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予以抵制。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职工伤亡事故或出现危及职工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重大事故,工会应及时协助处理,并立即向有关部门和上级工会汇报。 第二十二条 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其医疗费、生活补助、死亡丧葬费、家眷抚恤费,以及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疾病医疗期和有关待遇均按国家、省、市现行规定原则执行。 第七章 女职工特殊保护 第二十三条 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依法享有特殊保护待遇及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严禁安排女职工从事
8、超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强度原则工作及其他禁忌从事劳动。 第二十五条 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享有待遇应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八章 协议履行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由企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小组)负责监督检查,履行状况年内应向职工(代表)大会汇报一次。 第二十七条 企业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双方应积极协商变更本协议: (一)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 (二)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导致本协议无法完全履行时; (三)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协议不能完全履行时。 第二十八条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集体劳动争议,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以依法向企业所
9、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十五日内,向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工会增进企业发展责任 第二十九条 贯彻“增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企业工会工作方针,推进企业关爱职工,引导职工热爱企业,开展“职工与企业风雨同舟”活动,积极发展友好劳动关系,增进企业发展和职工权益实现。 第三十条 围绕企业生产经营目,组织动员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提议、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开展“我与企业共命运”为主题技术攻坚、突击会战等岗位建功活动,协助职工提高职业道德和劳动技能,增强企业竞争力。 第三十一条 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队伍稳定。引导
10、职工以自尊自信、理性平和、健康向上心态参与企业事务,遵守企业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发生集体劳动争议时,应充足发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作用,与企业行政方协调、协商,反应职工合理诉求,提出争议调解意见,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秩序和治安秩序。 第三十二条 与企业行政方一道,积极对困难职工进行帮扶救济,以凝聚职工,发展企业。企业发生严重困难时,应积极与市、区(县)两级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合作,为困难职工提供有效协助。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应在签字后7日内,由企业行政方将本协议及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策一式三份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企业工会同步报送上一级工会立案。自报送之日起15日内劳动行政部门未提出异议,本协议即行生效。本协议生效后2日内,双方应以合适方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期限为 年。 第三十五条 本协议期满前60日内,双方应平等协商续签新集体协议。 企业方首席代表: 工会方首席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