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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段招投标重大争议案浅谈-secret.docx

1、0.25元投标报价差异引发的工程造价逾1.2亿元的某公路段招投标重大争议案编者按:*在重大项目招投标服务中遇到的下述争议,充分说明在法律文件制作过程中审慎处理细节的重要性,对经常会涉及到的相关数据精确到哪一位,是一个再平常不过的细节问题,但恰恰是这一细节如果被疏忽,往往会引起麻烦,甚至是重大争议。从这层意义上说,在法律服务领域尤其是非诉讼服务领域,往往细节决定成败。此类问题值得引起高度重视。作为建设工程专业律师,要减少此类纠纷,就必须以高度的责任心和细致入微的工作态度为招投标文件把好法律关。2004年年初,*提供全过程法律服务的深圳市重大建设项目-某公路一标段(合同段工程造价逾1.2亿元)在招

2、投标过程中,因0.25元引起重大争议。*作为该项目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律顾问,全程参与了争议的相关处理工作。现将其中一些值得深思的问题提出来与大家探讨。一、基本案情深圳市某公路建设项目,总投资约27亿元,系深圳市近中期公路建设骨干网核心工程之一。该项目采取建设委托管理的新模式,由政府授权一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某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路公司)进行招投标及其他项目建设全程管理工作。2003年底,公路公司作为招标单位就该公路项目第N标段向社会公开招标。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部分规定了定标原则。定标原则第2条规定: 在投标人“报价书”符合性审查结果评审合格的前提下,按以下原则确定报价名次排序:(1)报价

3、有效范围:业主公布合同段工程造价控制值的100%至85%之间(包括该范围的上、下限值)作为报价有效范围。报价有效范围以外的投标报价均为无效报价,按废标处理;(2)投标报价平均值:是指报价有效范围内的各投标人报价的平均值(精确到个位),以“A”表示;(3)报价评比值:投标报价平均值“A”下浮1%,即为报价评比值(精确到个位),以“B”表示。报价评比值是用来确定各投标人报价排序的基准值;(4)按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报价评比值“B”之差绝对值(精确到个位)最小排名优先的原则对各投标人进行排名,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报价评比值“B”之差绝对值最小排名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则以投标报价向下接近B值的投标排名在

4、先;若有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投标人投标报价相同,则抽签决定排名次序。2004年1月,该工程进行开标。依招标文件规定计算出有效报价下限为工程造价控制值的85%即壹亿贰仟万元零贰角伍分(精确到个位则为1.2亿元)。A公司投标报价为1.2亿元,B公司投标报价为壹亿贰仟万零壹拾元。招标单位当时以有效报价上下限可和投标报价一样精确到个位为由,认为A公司投标有效,该意见经提交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认为并无不妥并最终依法定程序确定A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B公司为第二中标候选人。B公司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随后又向该公路项目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投诉。因争议较大,招标单位当时未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争议焦点此次争议的

5、焦点在于:在招标文件具体条款没有明确规定有效报价上下限应精确到个位的情况下,能否认定有效报价上下限可以和投标报价一样精确到个位?如果认为可以精确到个位,则A公司的投标报价正好为有效报价的下限,其投标有效,应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如果认为有效报价上下限不应精确到个位,则A公司投标报价1.2亿元低于有效报价下限壹亿贰仟万元零贰角伍分,应为无效报价,B公司应为有效投标报价中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三、简要评析该公路项目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此争议的过程中,先后组织专家、律师及当事人多次召开会议进行讨论,讨论中存在两种完全对立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A公司投标报价无效,理由是:1、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中定标原则

6、第2条第(2)、(3)、(4)项明确规定投标报价平均值、报价评比值和评标排名精确到个位,而定标原则第2条第(1)项对有效报价上下限却没有明确需精确到个位,人们有理由认为未明确规定需精确到个位的项目是不需精确到个位,也即本次有效报价上下限不能精确到个位。2、本次有效报价下限计算出来的数字约为壹亿贰仟万元零贰角伍分,无论A公司的投标报价1.2亿元是如何接近壹亿贰仟万元零贰角伍分,两者始终不能完全等同,A公司报价低于有效报价下限0.25元,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应属无效报价,其投标为废标。第二种意见认为A公司投标报价有效。本所为该项目出具的法律意见倾向于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是:1、招标文件系招标人根据招标

7、项目的特点和需要而编制,其一般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但招标文件不可能穷尽所有招投标涉及的具体或细则问题。对于招标文件中出现的一些不明确的问题,招标单位可以考虑招标文件的编制本意及其他方面,综合进行合理的解释。此次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中定标原则第2条明确了投标报价平均值、报价评比值和评标排名精确到个位,对投标报价控制值是否精确到个位没有明确。对此,招标单位有合理的解释权,其解释认为有效报价上下限可精确到个位并无不当。2、法律追求公平、强调权利义务的一致性。此次招标文件规定了投标报价及报价评比过程中的计算都精确到个位,既然要

8、求投标人投标报价精确到个位,则对于招标人在有效报价方面的设定相应精确到个位,可充分体现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的公平原则及权利义务的一致性。3、招投标法第41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这些规定体现了招投标之本意,即招投标目的在于通过一系列竞争程序,利于招标单位选择最接近工程成本的合理投标报价。此次招投标中与有效报价下限相比,A公司的投标报价仅仅差0.25元,而B公司的投标报价差10元,A公司报价比B公司报价更接近有效报价控制值,显得更为合

9、理,更能符合招标单位选择有效的最接近有效报价上下值的本意。综上,此次争议中有效报价上下限完全可以精确到个位,即其下限为1.2亿元,A公司投标为有效报价,应属第一中标侯选人。经过多方讨论,该公路项目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最终接受了第二种意见,认定招标单位和评标委员会在本次开标过程中对争议的处理并无不当,其他方面也未存在违规之处。招标单位最终向先前评定的第一中标候选人A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虽然争议的处理告一段落,但对焦点问题的争议肯定会持续下去。事实上,目前的招投标实践活动中,许多方面法律未能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对招标文件等文书的制作提出了相当高的要求。高水准的招标文件应该尽可能规定全面、设定明确、不留漏洞。本次争议中的招标文件实际上被专家一致认为是比较完善的,但在产生争议的有效报价上下限问题上,规定不能说很到位。设想如果招标文件对有效报价上下限的规定像对投标报价、报价评比过程中的计算等问题一样明确,即精确到个位,则本次争议就不会发生。类似的问题,值得在今后的招投标活动中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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