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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工作中部门主义对法治.docx

1、行政工作中部门主义对法治   在中国改革和法治的进程中.部门主义已经成为一个卜不再陌生.但显然不受欢迎的语词。它普遍存在于政府生活中,并与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密切相关。部门主义主要表现为部门权力扩张和部门利益追逐,其损害法律尊严、危及法治进程的种种表现已经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部门主义对法治的有害性和对法治进程的有碍程度,可以同地方主义相提并论。部门主义对法治构成的威胁和危害,社会各方而表现出极大的忧虑。充分认识部门主义的危害,有效防治部门主义,已成为中国法治化进程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所谓部门,系指政府属下的主管某一方面或某一领域行政事务的部门,又称行政部门。所谓部门主义,又称部门

2、本位主义,是指行政部门在思维和行为层面上,皆表现出“部门本位”或“部门中心”倾向:认识问题视野狭窄,局限于从部门角度而非政府高度观察和思考问题,缺乏整体概念;决策及措施局限于以部门为中心,自成体系,各自为政,不顾及部门决策的关联性,缺乏全局意念;在权力与法律的关系上,将法律视为权力的辅助,对待法律表现出极强的“功利主义”,法律主要是部门管理行政事务的工具,部门意志和部门权力甚至可以支配法律,缺乏法治观念;在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上,部门行政权力“本位”,在管理和执法中.权力漠视甚至无视权利,当利益冲突出现时,部门“利”字当头,唯部门利益而行,淡视甚至轻视公民利益,将部门利益置于公共利益之上,缺乏公共

3、理念。   部门主义的实质是一个部门利益问题。在法治国家,政府及其行政部门的目的在于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尊重和保障公民利益。法治所体现和追求的正是这两类利益。任何于公共利益和公民利益之外的利益追求,包括行政部门追求自身利益,都与法治精神相悖;体现部门利益的部门主义当然会对法治构成威胁。   部门主义对法治的危害表现为方方面面。由于部门权力与部门利益的相关性,在部门利益驱动下,争取部门权力就成为行政部门在立法上的一种追求。部门主义首先对立法这一法治的首要环节形成危害。   分析我国的立法状况,不难看出,行政部门的立法积极性很高。特别是在地方,事无巨细,都要上升到立法的高度,从而导致地方立法

4、膨胀。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应当于法有据,为管理和执法寻求法的依据,并无不妥,但行政部门不遵循立法规律,甚至走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地方人大法制工作部门的后门,打通立法关系,将自己扩张权力的主张写进规章或地方性法规。尽管随着行政管理法治化的不断进展和依法行政内涵的进一步深化,行政部门在运用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行设置权力方面大有节制,但那些在立法上行不通的权力扩张要求,行政部门还是干脆在行政规范性文件中自行表达。行政部门或自行或通过政府或通过人大设定各种权力,名义上都是用于行政管理的,目的也在于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而实际上设定和行使的诸如行政监督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执行等管理和执

5、法不否认在加强行政管理,维护行政管理秩序方面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些与各种利益相联系的权力,却被自觉不自觉地或多或少地与部了1利益挂钩,从而使为行政部门的管理和执法权力提供合法根据的立法遭到破坏,也破坏了法治的统一,背离了法治的精神。   法治的统一是法治的基本象征.而法治统一的基本要求是法体系的统一,而法体系的统一首先要求法文件的等级有序,协调一致。下位阶的法文件不能与上位阶的法文件相抵触,同位阶的法文件不能互相矛盾和冲突。但由于部门主义对立法的非良性影响,由部门利益驱动的部门权力扩张和部门权力争执,使得涉及行政部门权力的立法在膨胀中走向混乱,使得法体系特别是低位阶立法部分像一块破碎的有机

6、玻璃,乱而无序。部门主义作用于立法过程,’其结果必然是破坏法治矽统一,损害法治的权威和尊严。   限制政府及其行政部门的权力,是法治永恒的主题,保障公民权利和利益是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大凡立法,特别是涉及行政管理的立法,必然关系到行政部门的职权职责和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设置行政部门的权力.就必然要设定相对人的义务,这个问题是行政立法的一根主线。设置行政部门权力,是基于管理和执法的需要,目的在于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诊释现代法治的主题,从法治的基本精神出发,行政部门的权力足够就可以了,足够是指设定的权力能够正确而充分的行使足以实现立法的目的,保证行政管理井然有序。但是在立法中由于这样或者那样的

7、原因,这些原因大多与部门利益相关,或者直接讲,由于部门主义的影响,行政部门超出通过管理维护公共秩序的需求,过多地争取和设置权力,使得立法为行政部门滥用职权留下了太多的空间,从而将公民权利和利益置于危险的境地。那些通过立法扩张了的权力对公民权利和利益构成的潜在威胁往往成为在管理和执法中的侵权现实。   部门主义对法治的危害还表现在执法上。行政执法实际上主要是部门执法。行政部门涉足的执法领域当然不会是一块‘怪地”,部门主义在执法领域的种种表现,构成了对法治的严重威胁。   从某种意义上讲,法治的根本在于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一个国家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的水平表明了一个国家法治的程度。由于方方面

8、面的原因,特别是由于人情、金钱、权力、部门利益等对行政执法的干扰和冲击,有些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迁就人情,热衷于权钱交易,服从或屈从于权力,追逐部门利益,使法律在与人情、金钱、权力及部门利益的比较中丧失其“最高地位”,法律不再是部门执法的唯一行为准则。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的水平可想而知,部门主义对法治的危害可想而知。   部门主义对行政执法的影响主要表现在部门执法冲突上。部门执法冲突,即执法中的权力碰撞和利益争执,是由于各方而的原因引致的.比如,管理领域或管理事务重叠.立法上权力划分不明确,等等,但根本在于部门主义。由于部门主义的影响,重复管理、交叉执法、重复处罚的现象时有发生。当工商行政部门

9、与技术监督部门在“假”与“伪”的区别上较真,农业部门与林业部门在“干果”和“鲜果”的管辖上较劲,水利部门与矿管部门就河沙利用的管辖权争论不休时,可见执法领域部门与部门之间的争权夺利现象热闹非凡。“有利争着管,无利都不管”的现象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部门执法冲突问题说到底是部门权力和部门利益问题,对部门权力的热衷和对部门利益的追逐,以及由此产生的重复管理、交叉执法、重复处罚,一是增加了执法成本,降低了管理效益;二是丧失了执法公正,减低了执法效力;三是影响了执法形象,损害了政府权威;四是侵害了公民权益,裂读了公共利益。而最终破坏的是法治的精神。部门主义完全能够使一个国家的法治徒具法制的空壳。   

10、中国的法治与改革并行。部门主义既对改革产生消极影响,又对法治产生破坏作用。为保证中国改革和法治的进程,抑制部门主义的滋生蔓延,消除部门主义对改革和法治的危害,已成为当务之急。   部门意义的再认识和利益观念的转变对于抑制和消除部门主义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政府设置部门的意义在于达到政府的目的。从利益角度讲,政府及其部门受人民委托行使公共权力,代表着社会的整体利益和根本利益,政府及其部门不应有自己的独立或特殊利益。其次,改革是利益重整的过程。在价值多元的社会,利益必然是多元的。改革必须考虑和兼顾社会多元利益,以赢得更为广泛的社会支持。但在社会多元利益中,不存在政府利益和部门利益。在改革过程中,既

11、存的部门利益必然要受到冲击。从这个角度讲,在任何社会里,政府的行政部门都不会成为改革的最积极的力量。但行政部门对改革的支持和推动,是改革成功的重要保证。因此,既要支持和推动改革,又要放弃既得利益.行政部门必须立足于对部门意义的再认识:部门的意义在于实现政府的目的,旨在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并为公民权益提供行政保障。再次,法治是利益实现的过程,法治联系的利益是公民利益和公共利益。追逐部门利益必然以损害公民权益和牺牲公共利益为代价。只有放弃部门利益,才能最大效率地实现公共利益,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权益,最大程度地实现法治。   唯有改革,才能从根本上消除部门主义。部门主义是长期以来在公共领域形成

12、的一种瘤疾,是病态的权力意识和利益观念滋养的公共领域的一种腐败。消除这种瘤疾和腐败,必须消除病态的部门权力意识和部门利益观念,而意识和观念的革新,是改革的首要内容和先导。在改革过程中,只有在行政部门中实现一次意识的革新和观念的飞跃,才能从根本上消除部门主义。改革的意义并不单纯在于意识的革新和观念的飞跃,体制方面的改革将有助于打破长久以来形成的部门权力和利益格局,从而抑制和消除部门主义及其危害。部门主义是异化的权力格局和关系模式促成的公共领域的一种腐败。改革就是要理顺政府与行政部门之间的关系,保持政府的权威和行政权力的一体化,禁止行政部门争夺和分割行政权力以划分利益范围。改革还将重整政府及其行政

13、部门与社会的关系模式,重塑行政部门权力与公民权利、企业权利之间的形式上对等、内涵上平衡的新型权力与权利关系模式,以权利借助权力制约部门行政权力,防止行政部门以权力谋取部门利益而走向权力腐败。新晨范文网   对抑制部门主义的滋生蔓延,消除部门主义的危害来讲,制度建设极为重要。部门主义作为公共领域的一种腐败现象,已经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在近10年甚至更长一段时间里,执政党和政府曾以政策的形式三令五申反对部门主义.但收效甚微。人们越来越相信体现权力制约精神的制度在反腐败中的作用,越来越认同建立一种文明制度对于抑制和稍除部门主义的积极影响。制度文明意味着对权力的制约和对权利的尊重。行政罚款决定与罚款

14、收缴相分离的制度,体现公民、法人等相对人知情权、一陈述权和申辩权的行政听证制度等,正体现着一种权力制约和权利尊重精神,对抑制和消除部门主义正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通过立法推动制度的文明化,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和立法的主要方向。   法治乃尊人之法与尊法之人之统一。尊人之法体现着制度文明,而文明制度的效力更需要尊法之人。文明制度的被尊重,意味着全社会一体守法。现代法治的根本在于“良法”,现代法治的关键在于“守法”。或者说,“良法”是法治实现的前提,而“守法”是法治实现的保障。法治是良法与守法的有机统一。防治部门主义.抑制部门主义的滋生蔓延,消除部门主义的危害,既需要体现权力制约和尊重人权的精神文明制度的确立.更需要行政部门在执法中自觉接受文明制度的规制。行政部门的权力及其行为只有一种制度导向,而别无其他导向,更不能以部门利益为行为趋向。总之,防治部门主义,抑制和消除部门主义对中国法治的危害,关键还在于行政部门自觉认同法律制度的普遍效力,充分尊重法律制度对自身的约束功效。行政工作中部门主义对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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