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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案监督工作在法律适用中的理论研究.docx

1、撤案监督工作在法律适用中的理论研究   摘 要:监督撤案工作在我国法律适用的过程中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这与监督撤案工作在我国法律适用的过程当中存在法律理论与司法实践的结合不够有密切关系。笔者将从监督撤案工作所遇到的一些案例入手来深入剖析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行之有效的方法。   关键词:监督撤案;检察机关;法律适用;理论与实践;刑事诉讼法   “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行,在于法律能否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发挥其应有的效能,否则再好的法律也将成为一纸空文”。监督撤案工作是保障法律能够正确实施的重要方式之一,如何更好的将监督撤案的法律规定的要求转化为具体行为,把监

2、督撤案工作的法律适用的学术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进行合理结合,直接关系到我国法律效能的发挥,关系到法律目的的实现。对于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构建和谐社会,对于司法机关紧紧围绕和谐司法,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新世纪司法公正与效率的主题,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我国法律法规将撤案监督工作归类于侦查监督工作当中,所以在司法实践当中监督撤案的有关工作由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撤案在检察机关监督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享有侦查权。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不但有权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

3、勘验、检查等专门调查活动,而且有权对人身或财产采取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查封、扣押财物等强制性手段,侦查终结后还有权撤销案件。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一但作出,其法律后果必然导致刑事诉讼的终结。因此,撤案权在公安机关侦查权中属于最重要的一项权能。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是否违法,强制性手段是否妥当,是否滥用职权作出终止刑事诉讼的都能在撤案监督过程中反映出来。对撤销案件活动的监督体现了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思想,达到防止滥用权力的目的。因此研究监督撤案工作在我国司法实践过程中所遇到的现实问题的原因及其特点,进而找到解决问题的路径,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情况来看,监督撤案工作存在以下以下几个

4、方面的问题:   一、我国监督撤案工作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立法缺陷和法理研究滞后问题   首先,我国监督撤案立法存在着根本性缺陷。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监督撤案。纵观《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没有任何一个条文是有关监督撤案的具体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3条、第130条和第137条规定撤案是侦查机关在侦查终结后所作出的决定,属于侦查范围内的活动,因此,监督撤案也是侦查监督的内容即监督撤案工作属于检察机关的工作范围。但是这些规定充其量只是赋予了检察机关享有对公安机关变更或撤销逮捕措施的监督权,而不是监督撤案权。我国《宪法》虽然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但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范

5、围还要由法律具体规定。这是法律界普遍认同的一个客观现实。   其次,在我国法理研究中,监督撤案工作的法律适用问题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与若干法学理论问题相关联,实践中监督撤案工作的正确实施需要法学理论的支持。对于实施监督撤案工作的一般程序,往往是经过侦查机关立案、被立案人申诉、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进行案件调查,要求侦查机关说明立案理由、侦查机关撤案等法律程序,这些监督撤案的一般规则程序实际上就是监督撤案在法律理论在实践中的应用,所以要对不同的程序问题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以保证监督撤案法律理论的正确适用。在这些法律程序当中将其概念如何定位以及对于相关法律问题的理解,并在实践当中予以运用,使得法律

6、实施更加人性化合理化,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的良好途径。但是多年来,我国法理学界对监督撤案问题的研究较为薄弱,司法实践部门总结法律适用的经验也不够。加强对监督撤案的理论研究,并且结合理论研究在司法实践当中的应用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以期丰富监督撤案理论是我国司法界亟需解决的问题。   二、我国监督撤案工作在法律适用的实践中所遇到的实际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检察机关的工作重点较为偏重于审查逮捕案件的侦查监督工作上,但忽视了对“无罪立案”“立而不撤”的监督撤案工作的开展,从而造成许多的“积案”“难案”无法解决,不仅占用了大量的司法资源,而且使人民群众对执法机关产

7、生信任危机,加大了执法机关在司法工作中的难度。究其原因,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基层检察机关在监督撤案工作过程当中往往会遇到办案力量紧缺,没有明确的监督撤案内容和程序的问题。   笔者在山东省某基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了解到,该部门平均每年受理侦查机关提请审查逮捕的案件中批准逮捕案件八百余件,不予批准逮捕案件十余件,在监督侦查机关侦查活动过程中发现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立案监督案件十余件。但是在审查应当不予立案而立案的监督撤案工作数量基本为零。该基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的实际办案人员为5人,平均每人每年承办的审查逮捕案件数量为一百五十余件,面对如此数量的案件压力,其工作强度可

8、想而知。人员少、案件数量多、工作压力大是基层检察机关所面对的普遍问题。我国目前的监督撤案工作基本上依靠基层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力量完成,在这些力量面对应接不暇的案件压力和考核工作之后无法有足够的精力去处理程序更为繁琐,缺乏相关法律条文的监督撤案工作。   另外,在基层检察机关开展监督撤案工作如此困难,还有一个无法忽视的原因是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使得司法实践中对撤案的具体把握有很大的任意性,撤案的程序也不完善。这一切都为人为因素的非法介入提供了方便并且导致了大量的刑事案件久侦不结,停滞在侦查程序之中,既不移送起诉,也不作撤案处理,而是所谓的“挂起来”。并且撤案监督方面的立法漏洞使得检察机关在监

9、督过程当中无从下手,撤案监督体系形同虚设。   案件是否符合立案的标准,即是否有犯罪事实的发生并且需要追究行驶责任,是侦查机关在立案阶段的主要工作。侦查机关处理案件是否应予立案时的依据往往较为片面,不能全面客观的了解案件本身性质而仓促立案,导致案件在后期调查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与证据并不符合立案标准。另外,侦查机关在实际工作的过程中存在着上级部门对其进行绩效考核等硬性指标任务,在立案后再对案件撤销会使侦查机关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处于劣势。导致了撤案工作的久拖未决增加了监督撤案工作的难度。撤销案件作为刑事诉讼的一种终结程序却没有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案件撤销是否及时?案件是否符合撤销的条件?撤案是否

10、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是否有违法之处?侦查机关是否存在以罚代刑?这些问题在检察机关的司法实践中都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手段。这使得某些别有用心之人利用国家法律在立案、撤案方面的审核监督体制不够全面而将一些属于民事纠纷或者案件本身并非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向侦查机关举报要求立案,如:笔者在2009年所遇到的一起非法储存爆炸物案,犯罪嫌疑人徐某与举报人谢某系夫妻关系,该二人在一次家庭矛盾后谢某向公安机关举报称其夫徐某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犯,公安机关在其住处搜查过程中果然发现了一条长约15米的导火索,公安机关随即以徐某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立案侦查,后将该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提请逮捕,检察机关审

11、查逮捕部门在审查案件后认为公安机关在本案的审查中存在不应当立案而立案,随后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在对公安机关做出的立案理由说明进行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认定导火索即为爆炸物的观点并不成立,随后对该案监督撤案。另外,利用不法手段使侦查机关进行立案的方式来非法插手他人经济纠纷的案件也时有发生,如A公司与B公司之间存在债务纠纷,A公司为迫使B公司偿还债务,利用双方在业务上的往来所持有的一些文书材料作为证据向侦查机关报案称B公司在与其的业务往来过程中存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要求立案,从而达到以此来要挟B公司偿还债务的目的。以上案件均属于其他因素而导致的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并且笔者在

12、与有关办案人员沟通中了解到近几年在与侦查机关的走访中发现,侦查机关在立案过程中因其他外来因素所导致的“错立案”、“立错案”的情况呈逐年上升趋势,应引起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的重视。   三、改善监督撤案工作的建议   监督撤案工作是一项法律性和政策性都很强的工作,涉及到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分工和制约。检察机关既要敢于监督,又要善于监督。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以及理论研究的滞后使得检察机关在监督撤案的司法实践过程中无法真正起到监督作用,使得一些“难案”“积案”“人情案”“关系案”得不到有效解决。实践证明,应把监督撤案的要求归结为:1.适用法律准确合法。2.监督时间及时高效

13、3.处理案件合理公正。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狠抓监督撤案工作的落实。   第一、检察机关应建立健全内部规定,确定监督撤案工作的内容和程序。   首先,确定监督撤案工作的工作内容。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监督撤案工作过程中在审查案件事实和法律时应重点审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撤案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在程序方面,通过案卷材料审查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搜查、扣押、鉴定和采取强制措施有无违法情形,法律手续是否完备,侦查人员有无刑讯逼供和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   其次,明确监督撤案工作的内部工作制度。撤案

14、监督应当由2名以上检察工作人员进行,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报请主管检察长批准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于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如果严重违法构成犯罪的,应将案件移送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处理;对于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应当作出继续侦查或移送审查起诉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第二、与侦查机关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建立立案备案制度。   侦查机关在立案工作的过程当中把关不严是造成检察机关监督撤案工作难以开展的源头,将立案工作的审核作为遏制“错立案”“立错案”的根本,这不仅需要侦查机关在审核立案材料时有较高的业务水平,还需要会同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对立案工作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立案程序是否公正透明进行监督,使

15、检察机关在撤案程序中充当裁判者,能对是否继续推进程序进行有效控制。   第三、定期走访侦查机关各办案部门,与案件承办人就立案业务方面的问题进行交流,提高侦查机关的法律业务水平。   目前,侦查机关在案件立案阶段的办案力量办案水平参差不齐。在审查案件是否应当立案时的标准也不统一。检察机关作为监督机关定期与侦查机关进行业务交流,对于在案件办理立案的程序当中遇到的适用法律问题进行沟通。例如在办理信用卡诈骗类案件的过程当中对其中的“恶意透支”的情节的掌握,在侦查机关办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居于重要地位,如果对此类案件处理不当盲目立案会造成侦查机关非法插手经济纠纷的不良影响。如何将诸如此类案件当中对于案

16、件的情节类型的法律理论应用到实践当中便是司法部门所要面对的首要问题。   第四、加强撤案监督,权力必须有监督,否则就会导致权力滥用,就会产生腐败。作为强制实现权利人权利的国家权力, 必然需要强大而有效的监督,否则,就难以确保依法撤案制度的实施,“撤案难”的问题就不可能根本解决。   检察机关联合本单位自侦部门对侦查机关在立案过程当中所存在的渎职和贪污贿赂行为进行查处。在司法实践过程当中,某些公司企业在发生经济纠纷后使用贿赂等不法手段勾结部分司法工作人员,将本来属于民事纠纷的案件以涉嫌刑事犯罪的名义立案查处,行使国家公权力为个人解决民事纠纷。检察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本院办理的监督撤案案件当中寻找渎职和贪污贿赂案件线索,对于其中所发现的涉嫌职务犯罪的进行严厉查处。      参考文献:   引自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张建设 王亮斋 王瑞:《撤案监督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2009年04月11日.   引自童兆洪:《法律适用研究的新思路》,2003年4月7日.   引自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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