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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权的立法思考..docx

1、沉默权的立法思考.   摘要:沉默权一直是法学界所关心的一个话题,对于是否应该在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以及如何确立一直没有统一的意见。本文探讨了沉默权的概念和起源,论述了在我国确立沉默权的必要性、可能性,并对如何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沉默权制度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沉默权诉讼程序   一、沉默权的概念及其相关问题 沉默权又称自我归罪之特权(the privileg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针对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依法所享有的拒绝回答或保持沉默的权利。①它包括四方面的含义:一是犯罪嫌疑人没有义务向追诉一方或法庭提

2、供任何使自己陷于不利境地的陈述或其他证据,追诉一方不得采取任何非人道或有损犯罪嫌疑人人格尊严的方法强迫其就某一案件事实做出陈述或提供证据;二是犯罪嫌疑人有权拒绝回答追诉官员的讯问,有权在讯问中一直保持沉默;三是警察、法官、检察官应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这些权利,并不得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这一权利而做出对其不利的推论;四是犯罪嫌疑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做出有利或不利于己的陈述,法庭不得将犯罪嫌疑人出于非自愿而是迫于外界压力所做出的陈述作为定案的根据。不难看出沉默权意味着:在不利于己的情况下保持沉默,在有利于己的情况下打破沉默,作有利于己的陈述。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既享有在沉默与陈述进行选择的权利,又

3、享有如何进行陈述的权利。②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沉默权也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可以信口开河、随便乱说却不负法律责任。 沉默权最早起源于英国,且已经发展了数百年。争取沉默权的斗争最早可以追溯到12 世纪早期,并且是与教会法院适用的纠问程序和普通法院适用的控告式程序之间的斗争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代写英语论文 通过对英国有关历史的考察和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沉默权的产生是长期斗争的结果,是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沉默权是有其独特的道德基础,中国政法大学的易延友博士认为“沉默权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并且是最基本的言论自由”、“既然沉默权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而言论自由权作为自然权利又早已为人们所认识并得到各国立法的承

4、认,那么,沉默的自由,也就应当被视为一种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③;沉默权的确立是对纠问程序和如实陈述义务这种违背人的主体性原则,侵犯人的基本尊严的野蛮的司法程序的一种反抗,是正义对非正义的宣战,是文明与不文明的对立,是司法走向文明的标志。因此,当今世界各国纷纷确立了沉默权制度。 二、确立沉默权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对于是否应当在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我国法学界存在三种观点:肯定说、缓行改造说及否定说,笔者比较支持肯定说,理由 确立沉默权是刑事诉讼改革的必然趋势 从研究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的发展史可以看出,在传统时期,传统的诉讼制度实行的是一种“纠问式”的诉讼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势必看重口供,实行刑

5、讯逼供;从中国古代的“无供不录案”到欧洲古代的“口供是证据之王”莫不如是。在这种背景下,沉默权必然没有立足之地。近代以后,在全世界范围之内发生了一场历史性的转变,在欧洲和倡导现代诉讼制度的国家,从宏观背景看,已从“纠问式”的诉讼制度向纯粹的当事人主义或混合式的诉讼制度转变,口供的地位相对下降,刑讯逼供被格外制止,沉默权逐渐被确立。沉默权确立的过程也是刑事诉讼进化的过程,带有其历史的必然性。 沉默权与诉讼结果的公正性 各国目前都面临诉讼成本高昂、案件堆积如山的困境,通过科学配置司法资源、合理设计诉讼程序将有利于解决各国的诉讼拖延问题。但是我们应该看到诉讼效率的提高应当以保证诉讼结果的公正为前

6、提,而诉讼结果的公正性离不开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合法性的支撑。通过正当程序来解决自己的罪过问题,这应当是每个公民不可剥夺的权利。因此我们的诉讼程序应当“是一个充分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并给予保障的程序;其次,这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给予充分保障的程序是一种可供选择的程序,享受这些程序性保障措施应当是每一个公民不可剥夺的权利;再次,法院还应当提供其它比较简易的程序供当事人选择;最后,国家应当设立相应的机制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简易程序的适用,而不是强迫他们选择这种程序的适用。”④沉默权制度的确立是实现这一程序的有效途径,是减少刑讯逼供的有效手段。 我国的国情决定了确立沉默权的必要

7、性和可能性 首先,沉默权的发展是与一些基础性的因素的变化分不开的,即“民主政治的确立和推广;代写留学生论文 人权理念在立法、司法层面上的普遍认可;法治国家、法治主义在司法理念上的认同”。⑤以上三点因素在我国现阶段都已经具备,同时我国政府已经签署加入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规定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为了与国际国际公约接轨,我国应该在相关法律中确立沉默权制度。 其次,实行沉默权制度可以加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防御力量。诉讼公正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诉讼双方地位平等,然而,在实际的刑事诉讼中诉讼地位是不平等的,双方所拥有的进攻和防御的力量也是不平衡的,控诉方拥有强大的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已

8、经享有优于辩护方的地位,如果要求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承担事实陈述的义务,则势必使辩护方防御手段更加薄弱从而使控辩双方的不平衡状态更加严重,也就难以保证诉讼的公正。适用沉默权制度可以加强被告方的防御力量,使其在辩护的争论和技巧上多了一层选择的余地,从而加强了其与控诉方相抗衡的能力。另外,一个公正的程序中当事人应当拥有保护自己的权力,他没有义务去帮助别人攻击自己的人。而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却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如实回答的义务,而犯罪嫌疑人一旦如实回答后就会因为司法机关有了能够定罪的证据而使他受到惩罚。反之,不服从法律要求而不做供述反而往往因为证据不足而被无罪释放。而通过沉默权制度,就可以通过控辩双

9、方受法律限制的辩诉协商来切实解决这一问题。   第三,我国刑事诉讼中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刑讯逼供普遍存在、屡禁不止。究其原因,我国缺乏自由排除法则等先进的诉讼理念,是我国至今无法减少刑讯逼供等非法取供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自由排除法则强调的是自白的任意性,而自白的任意性又是以沉默权为基础的。可以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相反却规定其有如实陈述的义务,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这种不文明现象的最本质根源。在当今世界,一切文明的法律制度都承认任何公民都有免受肉体或精神上的虐待或侮辱的权利以及无辜者不受定罪或处罚的权利。这些权利如何保障?必须靠反对自我归罪之特权来保障。尤其在中

10、国这种刑讯逼供现象根深蒂固的国家,更需要以反对自我归罪之特权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不确立沉默权制度,中国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状况就不可能得到根本的改善。⑥ 三、建立和完善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立法建议及其相关问题 沉默权的立法建议及其配套制度的建立 实行沉默权制度的许多国家都认为,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是一种宪法权利。代写论文 因此,如果在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也应当首先在宪法上作出规定。但是,考虑到我国的具体国情及修宪的复杂性,我认为当前最迫切且可行的是修订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沉默权应当存在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因此需要在侦查、提起公诉及审判阶段分别做出规定。具体而言,修

11、改的内容应当包括:第93 条增加“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首先告知犯罪嫌疑人有保持沉默或者回答问题的权利”,删除“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相关规定;第139 条应当增加有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或作出回答的权利”的规定;155 条增加“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有对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或不予陈述的权利。”当然,沉默权制度是一种系统工程,我们还应当建立相关配套制度使其功能得到最大发挥。如强化律师的作用来制约侦查权的滥用;放弃“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诉讼政策等等。⑦ 在我国确立沉默权应该注意的一些问题 1.保护被告人权利与打击犯罪相结合。英国199

12、4 年《刑事审判和公共秩序法》改变了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的传统做法,代之以要求嫌疑人回答警察的讯问;⑧美国通过判例形式确立了米兰达规则的例外情况,⑨这种改变反映了西方国家对沉默权问题的重新思考,也可以看出沉默权制度在一些国家正受到限制。我国目前“犯罪率不断上升,暴力犯罪、有组织犯、智能型犯罪日益猖獗,社会治安状况日趋严峻,而各侦查机关所拥有的侦查技术、装备普遍落后”,⑩因此我们也应当本着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与打击犯罪相结合的思想,对沉默权的行使作出一定的限制,否则将造成犯罪率上升,司法成本增加等问题。 2.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没有沉默权。从沉默权产生和存在的根据看,最主要的是为防止政府随意侵入私人

13、领域提供有限的保障,而自诉案件是公民之间的对抗,除居中裁判的法官外,没有公共权力介入强迫个人控告对方,公民个人也无能力迫使被告人自我归罪。在自诉案件中不存在侦查人员、检察人员的讯问,案件的证明责任由自诉人承担,被告人承担起反诉时的举证责任。如果赋予被告人一方的沉默权,实际上就打破了自诉人和被告人之间的平衡格局,对自诉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不能享有沉默权。 四、结语 沉默权是一项保障人权的司法制度,是现代诉讼制度走向文明的重要标志;但是由于其对配套制度要求较高,同时可能对控制犯罪的利益带来一定的损害。因此,在我们这样一个司法资源不足,而且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个人权利难以充分张

14、扬的国家,沉默权的确立将是一个艰难的过程。   注释: ①范晓阳,孙放.沉默权制度探析.辽宁大学学报.2002.(3).第37 页. ②本部分内容主要参考刘金友教授主编.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第378—379 页的相关内容,当然在阐述时已做了相关变动。 ③易延友.沉默的自由.中国律师.2000.(3).第70 页. ④易延友.沉默的自由.中国律师.2000.(5).第57 页. ⑤楚天鸿.沉默权问题研讨会综述.中国法学.2002.(1).第188 页. ⑥本部分论述主要参考了刘金友教授主编.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第393—405 页的相关论述,论述时笔者进行了相关变动。 ⑦关于沉默权的相关配套制度的论述,楚天鸿《沉默权问题研讨会综述》中提出了6 条建议,详见.中国法学.2002.(1).第188—190 页. ⑧陈光中,严端.刑事诉讼法修改稿与论证.第184—185 页. ⑨曾耀林.简论沉默权对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意义.第40 页. ⑩熊秋红.刑事辩护论.法律出版社.1998.第25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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