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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律思考.docx

1、对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律思考 【摘要】文化产业已被认为是朝阳产业,发展文化产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繁荣社会主义文化、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途径。但是,我国的文化产业起步较晚,尚处于初创阶段,而且发展的速度和规模也不够理想。因此,建立科学的、规范的、市场化的、特别是法制化的文化体制是文化产业发展的根本之所在。本文拟结合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现状,分析我国文化产业发展滞后的原因,通过法律的视角分析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法律建议,以推动文化产业的立法完善,提升文化产业的立法质量,用法律规范文化产业市场,使之能够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文化产业文化产业市场机制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律体系

2、 "文化产业"一词的提出,来源于法兰克福左派学者Adorno与Hockheimer在1947年所提出的用以代替"大众文化"这一词①。文化产业是指从事文化产业生产和提供文化服务的经营性行业,是为满足人们的精神需求、智力需求、发展需求,通过生产经营文化产品,提供各种服务而获得利润的各种合法行业的总称。其特征是以产业作为手段来发展文化事业,以文化为资源进行生产,向社会提供文化产品服务,目的是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可见,文化产业是文化与经济的结合物,是文化资源的经济利用。建立健全文化产业的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方略在文化领域里的具体体现,新型文化产业制度的建构与完善,依赖于完备的法律体系

3、的规范与保障。用法律维护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裁和打击非法经营活动,保障文化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笔者拟从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及其成因和法律建议三部分展开讨论。 一、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现状 作为第三产业的一部分,我国文化产业发展起步较晚,从上个世纪70年代末期开始兴起,经历了70年代的萌芽阶段和90年代的探索阶段,由本世纪伊始,进入了发展阶段。目前,我国文化产业发展势头迅猛,已成为20年来我国发展速度最快的产业之一。据国家统计局测算,截至2003年底,我国文化及相关产业从业人员已达1274万人,占城镇从业人员的5%,实现增加值3577亿元,占我国GDP的%;从就业总量而言,

4、文化服务业就业人员规模已经超过批发和零售业;从经济总量而言,文化服务业的经济总量与房地产业大体相当,文化产业的巨大潜力已经充分显现。 但是,从全球的范围来看,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仍然较为落后和缓慢。一些发达国家,文化产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在整个经济总量中占相当大的比重。据统计,仅在2000年英国文化产业产值即占GDP的%,日本文化娱乐、消费GDP的18%,娱乐业产值仅次于汽车工业。美国文化产业的产值己占GDP总量的18%至25%,音像业己超过航天工业,居出口贸易的第一位。相比之下,我国的文化产业占我国国民GDP的比重,较之发达国家确立的支柱产业地位还有很大的差距。此外,我国文化产业还

5、存在着整体发展不均衡、产业结构不合理、效率低下和没有走上法制化轨道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从总体看,我国文化产业虽有巨大的发展空间,但仍处于探索和发展的初级阶段。 二、我国文化产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1.文化产业市场经济观念淡薄,政府行政垄断包办。长久以来,文化被认为是单纯的公益性事业,从而由政府财政包办、垄断性经营,既没有采取市场化战略,也没有引进竞争机制,因而不适应市场化发展的需要,阻碍了文化产业化发展。 2.投资渠道不畅通,以至缺乏资金支持。文化产业的投资渠道可分为政府投资、民间投资和外资的进入。政府包办的体制及政策的不确定性,使得民间投资成本较高,外资由于文化市场准入方面受到限

6、制也较难进入,致使投资渠道过于狭窄和单一。由于只讲投入不注重产出,政府投资效益不佳;另外缺乏必要的引导和保护,民间和外国投资也存在重复和无效现象,投资回报率不高。这些都使得文化产业投资不足,进而严重制约了文化产业的发展进程。 3.国家税收政策支持力度不够,差别税率制度不完善,不公平。尽管我国整体上对文化产业实行了优惠税率,但是文化产业中某些行业如音像产业的税负依然比较重。现在我国对同属文化产业的不同行业实行差别税收,但其中的规定还不够科学,使得税负分担不够均衡合理。 4.法律、法规不健全,制度保障不完善。改革开放20多年以来,我国虽然出台了一些文化方面或与文化产业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如《着

7、作权法》、《教育法》、《商标法》、《广告法》、《行政许可法》以及《娱乐场所保护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等,并也制定了一些配套的实施细则,但总体来说,我国的文化立法还处于初级阶段,线条较粗,与蓬勃发展的文化产业很不相称,法律保障也不完善②。具体表现在:首先,立法涵盖面窄,立法缺位问题严重。目前,我国文化产业立法涵盖面不够,很多方面存在法律缺位,已有的部分法律法规也存在规定过于概括、以及同位阶的规范性文件相互抵触、缺少系统性和统一性。如去年生效的《行政许可法》并没有将文化事项纳入行政许可的范围。其次,立法滞后,缺乏可操作性。很多法律法规都是在以管理事

8、业的方法去管理文化产业的历史过程中制定的,它已明显与现实脱节,加之在文化产业迅速发展的过程中,出现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使得现行法律更是颇感无奈,跟不上形势发展的要求。再次,立法位阶较低。目前多通过行政法规、规章、政策来调整文化发展,缺少全国人大的高层次立法,如必不可少的《文化产业基本法》、《新闻法》、《文艺演出法》、《电影法》、《广播电视法》等都有待于制定。最后,与国际规则的衔接也不够。我国文化产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既要反映文化产业发展的知识化、科技化、意识形态化、民族化和全球化等特殊规律性,又要符合我国当前的实际,还要适应全球文化产业发展的趋势③。现在我国有一些规定与WTO规则不相符,与国际不接

9、轨,因此必须对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调整,以适应文化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客观需要。 三、促进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律建议 1.依法转变政府职能,由政府直接垄断变为政府间接监管。认真落实国务院公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的范围和界限,要把文化产业排除在政府经营范围外。在文化事业领域内加强政府的投入建设;在文化产业领域实现政府从"办文化"向"管文化"的转变,从以行政手段、直接管理为主向以经济法律手段、间接管理为主的转变,发挥好行业协会的管理作用,引入竞争----保护模式,实现市场化战略。这方面澳大利亚的先进经验值得我们参考和借鉴:澳大利亚既采取一系列措

10、施鼓励文化产业领域的市场竞争,又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投入大量的资金保护、扶持本国文化产业的发展;为提高政府资金投入运作的效率,近年来澳大利亚各级政府还在文化产业资金扶持的方式上,由"政府计划型"转为"产业需求型拨款",即文化机构或团体如果要申请拨款,必须就其活动目的、内容、成本、效果及运作方式等方面制定出年度性或三年期实施计划,提交政府拨款部门审核,待计划被认可后方能获得相应的财政支持。我国也可以采取类似的措施,以立法鼓励竞争并加强本国保护,也可以考虑借鉴类似的需求型拨款措施。 2.加强对文化产业投资制度的立法保障。放宽对文化产业投资的法律准入,明确   规定民间和外来投资的法律地位、权益保护

11、退出机制等问题,坚持谁投资、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以立法形式打破文化资源的不合理垄断,鼓励社会各方面加速投资和保护开发,贯彻积极保护、合理开发、有效利用的立法原则。制定各种保障性和鼓励性规章制度,鼓励国家、集体和个人参与国内和国际的文化产业交流,开拓国际间文化代理和中介服务,增强我国文化产业的核心竞争力,推动各种所有制形式构成的新型文化企业的建设。在这方面可借鉴加拿大等国的经验,通过制定各种法律、法规和条例对文化产业投资进行指导和管理,使投资者所面对的政策风险降到最低。要依法赋予文化经营者维护自己权益的途径,扩大保障文化经营者利益的各种法律救济手段,在政府或者其他经营者侵犯其合法权益时,

12、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或者补偿。另外,也可考虑借鉴英国的"政府陪同资助"政策实践证明,这一政策明显地提高了英国企业资助文化事业的积极性。 3.通过立法,建立税收优惠制度,完善差别税率方面的法律法规。一方面,提供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文化产业投资,为其发展创造有利资本前提。目前,我国整体上对文化产业实行了优惠税率,但是文化产业中各行业的税负依然比较重,高税赋严重阻碍了投资者对文化行业投资的积极性。因此,对文化产业予以税收优惠,使投资者能够通过对文化产业的投资尽可能的降低投资成本与风险,创造尽可能多的投资效益,由此调动整个社会对文化行业投资的信心和积极性,并随之产生一种示范效应,使全社会更多的资金在

13、税收优惠的引导下流向文化产业,为其发展注入资本,促进文化产业更加蓬勃的发展。同时,由于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后,文化产业总体的效益与利润有很大幅度的增强,即使采用了降低税率等优惠政策,税收的总额基本上还是能够与过去持平或者有所增加,类似于薄利多销原则而获得更多的税收收入。另一方面,以立法形式制定差别税率,对创新型企业实行低息或贴息贷款,鼓励各种社会资金投入文化产业。立法建构应当利用税收杠杆,在全面分析产业状况的基础上,根据文化产品的不同性质,实现差别税率,使之有效地引导、生产、消费、发展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强化法律保障,建立健全文化产业法律体系。尽管我国的文化产业面临着历史性的发展机遇,但

14、是这需要调动各种积极因素,其中政府的强力推动和市场的有效调节至关重要。能否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归根到底,取决于如何建立健全文化产业法律体系。 首先,提高立法位阶,弥补立法缺位,扩大立法涵盖面。目前,我国虽然有一些关于文化产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出台,但是,从整体上看,文化产业立法仍然落后于发展进程的需要,主要体现在:立法层次较低、立法缺位和错位、立法层次混乱。目前该法律体系的主要内容只是由一些地方性法规构成,缺少高位阶的法律支撑。我们应当立足于现实条件,积极提高规范性文件的效力等级,尽快做好现有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和统一化工作。同时,文化产业的许多领域,如投资、市场运营

15、等方面均存在着法律规定简单化、空泛化,甚至有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另外,由于各级行政部门和地方政府机构的立法水平、部门利益和地区利益的问题,严重影响了立法的科学性、稳定性、持续性和可操作性,出现了不少立法重复和立法冲突、立法死角,尤其是某些条款不清晰、不明确,给实行操作带来了很大困难。因此,我们必须加紧改进立法技术和运作机制,实现立法专业化、正规化和科学化。从全国层面上看,即使在出台法律法规的条件尚不成熟的领域里,也必须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使整个产业能够有法可依。从而构建较完善的立法系统,更好地为我国的文化产业的发展服务。 其次,注意新立法与其他部门法的衔接,坚持立法与国际

16、接轨。文化产业的涉及面极广,其法律体系涉及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等多个部门法。因此,文化产业的新立法不仅要注意自身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统一性,更应当注意与其他部门法的衔接。如在文化企业设立程序方面,应遵照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降低公司设立标准并尽可能地简化手续;《行政许可法》没有将文化事项纳入行政许可的范围,因此新立法可以考虑只保留对文化企业工商登记,而取消其他的名目繁多的限制等等。 我国已是世贸组织成员,入世意味着接受一种新的法律文化,秩序形态和政策系统都要按照WTO的规则和精神重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我国现有文化产业制度的法律规定仍带有某些计划体制的痕迹,与WTO的透明度、最

17、惠国待遇等基本原则相违,特别是行业和部门的利益保护色彩较浓重,缺乏公共性、公正性和公平性。这就迫切需要采用"立、改、废"的措施,制定出系统化,现代化的文化产业制度规范。尤其是在外国文化企业和投资者越来越多的进入我国的文化产业,我国企业发展的资金、技术、人力和管理问题日趋严重的情况下。一国的国内立法是防止文化产业同一化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立法形式,明确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基本原则,建立鼓励文化产品出口的法律体系,将融会贯通国内外市场,给文化企业更完善的市场环境,促进其竞争力的提高,有效推动我国文化适应新的世界文化格局。 最后,建立健全全方位保障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律体系。这个体系至少应该包括:①文化市

18、场主体法。文化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都是自主发展的平等利益主体,权利义务关系和社会经济利益取向复杂多样,因此,必须建立完善的法律来调整市场主体资格,为不同利益主体间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②文化市场行为法。竞争是市场活动的核心内容与动力源泉,因此,只有根据市场经济规律和文化自身特性制定出一整套交易规则,才能使市场主体均以平等资格参加竞争,保证各类主体间的公平交易,抑制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③文化市场管理法。不同文化分类分别隶属于不同部门管理,容易造成各自为政、多头管理和地方保护主义,因此,通过制定市场管理规范,建立起以市场调节为基础以国家调节为主导的间接调控管理系统,才能使一切文化产业管

19、理活动做到透明、公平和公正④。 四、结语 作为21世纪最具潜力的产业----文化产业,被认为是朝阳产业或黄金产业,在发达国家已成为支柱产业,"文化立国"也已成为各国政府的重要战略。积极发展文化产业,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要求,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升综合国力,推进文化建设的战略决策。文化产业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建立健全高位阶、全方位、多层次的文化产业法律体系是规范市场,使企业有序运行、繁荣发展的根本保证。只有强化和完善文化产业立法,保障文化产业始终在法治轨道上丰富多元的发展,保障文化经营者的权利的广泛性和开放性,为文化产业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才能切实保证文化产业持续、高效、稳定、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① 王慧炯.发展文化的几点看法 国研网 http:// ② 杨长春.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问题及对策[J].广西社会科学, ③ 崔若鸿.完善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律体系,法学文献数据库http:// ④ 王 昊.现代化进程中的文化产业制度的立法建构 [J],科技创业周刊.2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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