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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少数民族女性受教育权实现的法制因素.docx

1、影响少数民族女性受教育权实现的法制因素论文摘要 少数民族女性教育是我国民族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整个教育事业不可或缺的部分。本文将结合大理白族自治州的调查情况对影响少数民族女性受教育权实现的法制因素进行探讨,旨在全面贯彻实施党和国家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制,实现民族团结和文化繁荣。论文关键词 少数民族女性 受教育权 法制因素一、立法不够完善尽管我国民族教育立法已有50多年的发展历程,但与目前法治中国的建设目标仍存在一定差距,甚至可以说我国的教育立法依然处于薄弱阶段。从整体来看,我国民族教育法律法规依然处于基础发展阶段,体系不健全,层级偏低;教育法律法规的废除、更改不及时,不能及时适应教育改革和

2、发展的需要;不同教育法规、政策之间沖突、衔接不上,许多教育法律法规从内容到形式具有明显的照搬痕迹。截止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系统的民族教育法,致使民族教育的发展还没有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民族教育不能适应民族地区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在当前民族教育与全国教育的平均发展水平有较大差距的情况下,且这种差距在进一步拉大,民族教育立法滞后已成为制约我国民族教育事业发展的关键因素。 除了法律之外,具有地方特色,结合地方实际的行政法规的制定对于少数民族女性受教育权的保障作用也是极其重要的。目前有黑龙江省民族教育条例以及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少数民族教育促进条例等少量条例对少数民族教育的一些方面进

3、行了规定,但具体涉及到当地少数民族女性受教育权的保护措施仍未出现。大理白族自治州少数民族众多,虽然属于少数民族自治州,但与云南省其他少数地区相比,缺乏一部与之相适应的少数民族自治条例,更没有对少数民族女性受教育权进行规定。对如何从法律层面保护少数民族女性受教育权从较低层次到较高层次的发展、如何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对少数民族女性受教育权进行更深层次的保障等问题尚未有明确规定。现有的大理白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内容上并未涉及到教育相关方面,其余方面的规定也显得应急性明显,缺乏针对本地区实际的立法规划和预测。内容上,照搬型太强,特别是保障少数民族女性受教育权方面缺乏法律救济途径和相应的程序法保护。在许多方面,

4、社会对大理白族自治州少数民族教育、少数民族女性教育的特点和困难还了解得远远不够,对教育的支持也难以契合当地实际。这也导致了少数民族女性受教育权在法律和国家政策上存在缺陷和不足,成为制约大理白族自治州少数民族女性教育发展的一大重要原因。二、执法不够到位我国是一个传统文化强调德治的国家,法治意识相对薄弱,教育法律意识不强,执法水平不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也相对薄弱,在教育社会生活方面更是如此。通过调研,笔者发现对义务教育法、教育法等重要的法律绝大部分人也只停留在听过不知道其内容的层次上。教育行政管理也还主要依靠传统管理手段,习惯以领导意志办事,以文件办事,尚未形成教育违法严格依法追究,教育纠纷依法处理

5、的法治氛围。这明显与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想是相违背的,也与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不符合的。从笔者的调查来看,%的调查者认为执法不到位是影响大理白族自治州少数民族女性受教育权法治因素中的重要问题。可见,执法问题在大理白族自治州处于相当敏感的地位。在教育执法方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现如今的大理白族自治州依旧存在。之所以会产生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现象,与执法主体规定含糊、执法程度不清、执法队伍不健全、执法职责不落实有着天然的关系。虽然教育法对执法明确规定不作为也属于违法行为,但在实际执法工作中互相推诿,避开责任

6、的现象依然大量存在,这与缺乏一支专门的执法队伍有关的。例如,在实际工作中,学校作为无执法权的单位,很多时候只能对流失学生进行家访动员,并尽力帮助一些有实际困难的学生。但对于相对偏远的少数民族地区来说,学校和村委会的“劝说”并不能够带来实际的效果,对法律重视程度不够、执法不到位以及缺乏专门执法队伍是目前少数民族地区女性受教育权保障工作面临的重大问题。三、司法体制不够健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然要求。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的重要举措。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保障宪法法律得以贯彻实施最重要最有效

7、的手段。 在我国法治实践中,特别是司法实践中,还有这样一些现象对教育执法也会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例如:人民参与司法程度不够、司法公开落实不到位、执行困难等问题。在教育司法实践中,地方观念相对固化,重政策轻法律,特别是大理白族自治州的偏远少数民族地区,公民法制意识相对淡薄,参与司法的程度较低,一旦发生受教育权被侵害或教育纠纷时便难以应对。另外,司法救济途径不完善,救济渠道不畅、责任不明、难以执行等问题也是造成少数民族女性受教育权得不到相应法律保障的重要原因。此外,政策的实施不透明、不公开,很多真正需要帮助的人得不到实际帮助,更得不到司法的救济,很多学校的教育自主权、自由裁量权在实际中也未完全受到

8、法制原则的约束,情况令人堪忧。四、公民法治意识相对淡薄公民的法治意识、行为习惯以及社会对违法行为的负面回应都影响着公民权利的实现程度,公民法治意识的提升必将为法治中国的建设起到关键作用。公民法治意识淡薄必然导致其对宪法和法律的敬畏程度不够、守法程度不足,这不仅仅指普通公民,也包括一些政府部门和学校的校长和教师。地方一些部门依然存在着传统的“人治”观念,总是习惯于以关系办事,以权力大小区分办事效率,忽视法定程序,违纪违法。而且这种现象越往基层越是严重,特别是少数民族的一些山区地方,乡政府、村干部无视法纪,学校无视教育法律法规,依然存在随意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的现象。对于大理白族自治州而言,白族妇女

9、素有勤劳勇敢的传统,大部分家庭中女性通常掌管家里大小事务,因此,很多女性一般会选择以家庭为主,以丈夫、子女为主,通常容易忽略自己,没有足够重视自己受教育权的行使。在调查中,绝大多数受访者仅仅听过义务教育法,而对其他一些教育相关法律法规全然不知,更不用说其中所应该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对守法问题仅仅局限在不杀人不放火等最简单的层面。还有很多少数民族山区,很多人甚至对法律的权威不够信任,面对很多突如其来发生在教育中的纠纷和问题不知如何处理。因此,法制宣传力度和公民守法意识的培养在少数民族地区显得极其重要,这也是少数民族女性受教育权法律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内容。五、法律监督体系不够完善对于影响少数民族女性受

10、教育权实现的法制因素而言,仅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角度分析还远远不够,还必须对少数民族女性受教育权的法律监督体系进行进一步完善。各项法律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在更大程度上保障社会公平是法治社会优越性的具体体现。而法律制度的健全,更多地表现在它的监督机制的健全上。 教育执法监督体系主要指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对执法行为的监督。我国目前的教育法律监督体系制度主要包括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行政监督,各级人大对“一府两院”的权利监督以及社会监督等三个系统。 监督体系不完善、监督力度不够、执法监督的权威性差是目前监督体系出现的主要问题。目前大理白族自治州的教育执法监督形式主要有教育督导、教育监督、教育行政复

11、议、教育申诉等,监督类别虽较为丰富,但是真正意义上的执法监督体系并未建立。因此,我们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少数民族教育监督机构,对少数民族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等进行督导, 并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布。调研中,笔者发现履行州内各级各类学校贯彻执行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政策督导工作的是大理白族自治州教育督导室,而承担着对州内民族方面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工作的是大理白族自治州人大民族委员会。州教育督导室缺乏对少数民族教育方面的重点监督指导,而州人大民族委员会则相对缺乏对州内教育实际情况的了解,可以试想,设立一个专门对少数民族教育进行监督的机构就目前大理白族自治州的实际来说是很有必要的。此外,监督制度需要与之相适应的监督的程序设计,并且必须要以适当的程序予以保障。而大理白族自治州的教育监督仍然是一片空白,对教育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执法过程,执法责任也没有相应的追究和考核机制,执法行为和执法效果无法保证,因此,在设立机构的同时,也应该设立一套更加完善的监督程序来保证监督的实施。最后,从公民角度来看,缺乏有效的群众参与。应当进一步拓宽群众监督方式,加强群众监督参与形式的多样化以此来保障少数民族女性受教育权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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