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团公司热工技术监督制度范本972020年4月19日文档仅供参考附件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热工技术监督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下称集团公司)所属发电企业设备可靠性,确保发电设备安全、经济运行,根据国家及行业标准和,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热工技术监督工作应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并实行技术责任制。按照依法监督、分级管理的原则,要从设计审查、设备选型、安装、调试、试生产到运行、停用、检修和技术改造的全过程实施技术监督。第三条 热工技术监督的主要任务是经过对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进行正确的系统设计、设备选型、安装调试、维护、检修、检定、调整、技术改造和技术管理等工作,
2、保证热工设备完好与正确可靠工作。第四条 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和推广成熟、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热工技术监督专业水平。第五条 热工技术监督是一项综合性的技术管理工作,各单位的领导要把它作为经常性的重要基础工作来抓,要组织协调基建、试验、检修、运行等各部门各专业,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上市公司和具有电力监控资质并受集团公司委托对发电企业进行技术监控管理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其它企业可参照执行。各单位应根据本制度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实施细则。第二章 监督机构与职责第七条 热工技术监督实行三级管理,第
3、一级为集团公司,第二级为各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第三级为各发电企业。第八条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成立以副总经理为首的技术监控领导小组,下设技术监控办公室,归口管理集团公司的技术监控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国家有关热工技术监督的法规、条例、规定,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二)组织修订集团公司的标准,监督、检查各企业热工量值传递及周期检定计划的执行情况;(三)组织制定集团公司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规章制度;(四)对各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检查、监督热工技术监督工作,组织技术攻关,推动新技术的应用;(五)组织召开集团公司热工技术监督工作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确定集团公司热工监督工作重点;(六)开展
4、热工技术监督抽查、考评工作。第九条 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有关热工技术监督工作的各项指示、规定及规程制度等;(二)检查督促各发电企业做好热工技术监督工作。对本系统热工计量标准器的建立、配备、管理和调整提出意见;(三)组织本系统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四)参加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技术改造工作,分析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使用情况,解决存在的关键性技术问题;(五)组织开展热工技术监督的检查考评工作;(六)对各发电企业进行热工标准量值传递、计量仪表的强制检定和热工计量标准装置及人员的技术考核与认证工作,按时完成周期检定计划;(七)组织召开发电企业热工技术监
5、督工作会议,定期向集团公司技术监控办公室报送各发电企业热工技术监督报表、年度计划及总结,及时通报热工技术监督信息和提出建议。按时完成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三率”的统计、分析工作;(八)每年对热工技术监督工作进行总结,并对下一年度的重点工作提出意见,经年度热工监督工作会议讨论后,提出工作计划,并贯彻执行;(九)参加新建机组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设计审查、设备选型和启动验收等工作;(十)组织开展专业技术交流、推广新技术。第十条 各发电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总工程师领导下的厂(生技部门或设备管理部门)、车间、班组的三级技术监督网和各级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日常的热工技术监督工作。(一)各发电企
6、业总工程师的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热工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制度等,并组织制定本单位热工技术监督实施细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及技术措施等;2检查与督促本单位各部门对所管辖的热工设备按规定进行检定、监测、维护和检修,并保证其质量。发现问题及时分析处理,重大问题及时如实上报;3将热工技术监督任务与指标分解落实到各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并建立严格的考核奖励制度,确保技术监督指标的完成;4建立健全热工设备技术档案,并做到微机化管理;5负责解决本单位开展热工技术监督工作所必要的人员配备、设备添置与试验设施的完善等,达到规定的标准。加强本单位热工技术监督人员的培训与考核;6负责组
7、织本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有关热工部分的设计审查、设备选型、监造、出厂验收、安装调试、试生产等过程中的技术监督和质量验收工作,实现电力建设与生产全过程技术监督;7在本单位内贯彻,督促本单位热工标准计量人员的培训与考核工作的开展,按规定做到持证上岗。(二)各发电企业热工技术监督专责工程师的职责:1贯彻执行、热工技术监督有关规程制度、上级有关指示和规定,推动本单位热工技术监督工作的开展。对本单位违反规程的行为有制止建议权和越级上报权;2定期监督检查热工仪表、自动调节系统、重要保护装置及数据采集系统的品质及热工技术监督各项考核指标;3制定热工专业技术改造计划,审核备品备件和设备、材料、仪器仪表的购
8、置计划与选型以及大、小修计划,协调热工车间内外的分工协作,对热工专业重大技术难题组织技术攻关;4参加热工设备事故调查分析,组织制定反事故措施,参加有关热工设备基建与检修的质量验收工作;5组织制订与审查热工车间、热工试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督促建立健全热工设备技术档案;6按时报送本单位热工技术监督月报、季报、年度计划与总结以及大修监督检查总结与事故分析报告,督促热工车间、热工试验室按时完成年度计划,发现重大问题与事故异常情况及时上报。(三)发电厂热工车间、热工试验室主要职责:1建立本单位热工计量标准,负责本单位热工检测仪表量值传递工作,按时送检标准计量器具,保证热工计量标准准确;2建立健全各项规章
9、制度,建立设备台帐和技术档案,开展技术革新,组织技术培训;3做好热工检测仪表及控制装置的维护、检定、检修、调整、试验等工作。加强质量考核,严格按有关规程规定的质量标准验收;4严格执行大、小修标准化检修规定,对各类检定数据报告、调试报告、传动试验报告及大小修工作总结,履行三级审核签字制度(三级审核一律不允许以章代签字),做到事事有人负责、有章可循。对于依据检定规程出具的报告,检定人及核验人必须具备本项设备的检定人员操作证;5定期对运行中的自动调节系统及保护装置和主要热工仪表及数据采集系统的综合误差进行现场抽检,并进行系统调整;6及时消除热工检测仪表及控制装置的缺陷和故障,对重大缺陷和故障应及时提
10、出消缺措施,报告上级并组织消除。对由于热工设备引起的主设备事故,应及时组织调查、分析原因、制定反事故措施;7参加本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有关热工部分的设计审查、施工质量的检查及验收工作。第三章 监督范围与内容第十一条 热控系统(一)热工参数检测、显示、记录系统;(二)自动调节系统;(三)保护、联锁及工艺信号系统;(四)程序控制系统;(五)量值传递系统。第十二条 热工设备(一)检测元件(温度、压力、流量、转速、振动、物位、位移、火焰等一次传感器);(二)仪表取源管路(一次门后的管路及阀门等);(三)二次线路(补偿导线、补偿盒、热控电缆、电缆槽架、支架、二次接线盒及端子排等);(四)显示、记录仪
11、表及控制设备(指示、记录、累计仪表、数据采集装置、调节器、操作器、执行器、运算单元及辅助单元等);(五)保护联锁及工艺信号设备(保护、联锁设备、光字牌、信号灯及音响装置等);(六)顺序控制装置(顺序控制器、顺序控制用电磁阀、气动装置及开关信号装置等);(七)过程监视控制计算机(包括DCS、PLC等);(八)计量标准器具及装置。第十三条 各单位对热工设备与其它相关设备必须有明确的责任分工,一般情况下按下列原则划分:(一)压力、差压取样:凡一次门前(包括一次门及门后第一道焊口。高压管路一般设两个一次门。)的设备由主设备车间负责;一次门后的设备由热工车间负责。只有一个门的设备,该门及门前设备均由主设
12、备车间负责;(二)温度取样:带压力设备上热电偶、热电阻插座和保护管由主设备车间负责装卸,高温高压保护管的焊接质量及管壁厚度由金属监督部门负责检查,热工车间负责委托加工及质量检查;(三)流量节流装置及其辅助设备的装卸、检修及更换衬垫等工作均由主设备车间负责,热工车间负责质量验收。水位计测量筒由主设备车间负责装卸;(四)调节机构(阀门、挡板等)的联接件从执行机构出轴第一拐臂处划分,拐臂外(包括拐臂销)由主设备车间负责;(五)热控用交、直流总电源由电气车间负责送至热控电源盘或热控盘的电源总开关入口端子排处;(六)热力过程程序控制系统用的开度可调整的阀门,电动装置由热工车间负责,阀门由主设备车间负责;
13、(七)与热工设备有关的电气设备的信号装置及其回路,以热控盘下端子板为界。对不进入热控盘的信号,以就地第一端子排为界,电气侧归电气车间负责;(八)汽机、锅炉热控用电磁阀或电磁铁,其机械部分由机、炉车间负责,线圈部分由热工车间负责;(九)锅炉火焰检测装置的冷却风系统、主管路系统由主设备车间负责,炉膛火焰检测探头及分支管路由热工车间负责;(十)汽机旁路控制系统的阀门电机、锅炉给粉机电机、给煤机电机(或滑差电机)等电气控制回路及电缆由电气车间负责,热工控制回路由热工车间负责;(十一)控制用压缩空气气源及管路系统由主设备车间负责,分支管路由热工车间负责;(十二)凡以上未包括的其它设备的分工问题,视具体情
14、况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车间协商确定。第四章 设计、施工、调试监督第十四条 新装机组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系统设计工作应贯彻先进可靠的方针,并应与机组运行方式和运行岗位配置相结合,注重实效,凡设计选用的设备和系统应可靠地应用于生产,并发挥效益;凡未取得国家、部级或集团公司(省公司)鉴定合格的重要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不得正式纳入工程选用范围。如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必须在新建工程中进行工业性试验时,应经上级主管部门正式批准,并在工程初步设计中予以明确。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发电厂的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设计应根据现行并应满足部颁现行的的数量和精度要求。(一)新建、扩建电厂应设计热控电缆走向布置图,注意做
15、到强电与弱电分开,防止强电造成的磁场干扰,所有二次回路测量电缆和控制电缆必须避开热源和有防火措施。进入计算机装置的信号电缆,补偿导线都应符合计算机使用规定的抗干扰的屏蔽要求;(二)引进的热控设备和系统应具有先进性、可靠性和可扩展性;所有指示、显示参数均应采用法定计量单位;(三)根据有关规定配备入厂煤、入炉煤计量设备和校验装置以及供热的计量设施。第十六条 分散控制系统的电源装置,必须是双重化供电,电源电压波动和电源切换都应符合微机正常要求。微机网络的接地应根据供货单位的技术要求,或自行设计单独接地装置,以保证微机分散系统正常工作。第十七条 微机机房、工作室应安装足够容量的空调装置,其温度、湿度在
16、一年四季都应符合计算机的使用环境要求,空调进风口应设置在无腐蚀性气体处,并有防尘滤网,房、室内计算机柜下电缆孔都应密封,工作室、机房应有专人负责并制定工作制度。第十八条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系统施工图纸的会审应按(80)火发字第5号中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应全面对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系统布置以及电缆接线、盘内接线和端子排接线图进行核对,如发现差错或不当之处,应及时提出修改图纸并做好记录,以减少临时变更。第十九条 待装的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应按(SD1/Z901-64)及其它有关规定妥善保管,防止破损、受潮、受冻、过热及灰尘浸污,施工单位质量检查负责人和热工安装技术负责人应对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保管
17、情况进行监督。凡因保管不善或其它损失造成严重损伤的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必须上报总工程师并及时通知生产单位代表,确定处理办法。第二十条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施工前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以便科学地组织施工,确保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安装和调试质量。严禁非专业人员施工、接线。第二十一条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施工中若发现在图纸审核时未能发现的有关设计问题,且设计代表又不在现场时,对于非原则性的设计变更(如二次回路端子排少量变更),可经施工单位热工技术负责人同意和作出记录后进行施工,并在一周内通知设计单位复核追补设计变更手续。对于较大的设计变更,须有设计变更通知方可施工。第二十二条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系
18、统施工中的高温、高压部件安装及焊接工作,应遵照部颁(DL503194)、(DL5007一92)的规定进行施工和检查验收。第二十三条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系统的施工质量管理和验收,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和(DJ57-90)。第二十四条 所有热工仪表(包括变送器、补偿导线、补偿盒、测温袋、节流装置、测温元件等)安装前均需进行检查和检定,安装后对重要热工仪表应作系统综合误差测定,并填写热工仪表安装前检定证书和综合误差报告(节流装置填写复核尺寸数据报告)。所有检定证书和综合误差报告(包括节流装置尺寸复核数据)和竣工图应在机组投入运行时一并移交生产单位,作为热工仪表原始技术资料建档存查。严禁将不合格的热工仪表安
19、装使用和投入运行。第二十五条 检定和调试校验用的标准仪器、仪表必须合格,符合等级规定。凡无有效检定证书不得使用。第二十六条 新装机组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调试工作由集团公司委托有资格的调试单位承担。调试单位应参与工程的前期系统设计的审定工作。第二十七条 新装机组在调试前,调试单位应针对机组设备装置的特点及系统配置编制详细的调试措施或方案。第二十八条 新装机组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系统的启动验收应遵照部颁(电建1996159号)及进行。有关机组调试的质量验收标准执行原电力部颁。第二十九条 分散控制系统调试结束后,对所有微机内组态信息,应拷贝在磁带、软盘或光盘上,一式两份,并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工作人员
20、必须备好防静电接地环,并确认可靠接地后,方可在微机架上拔、插模件,模件离开机架后,立即装在专用防静电袋中。在放入静电袋时,不准接触电路,搬运模件必须装入防静电袋进行。备品模件也必须在防静电袋内存放。备品模件的存放条件应符合制造厂规定。第三十条 机组试运结束后,设计、施工、调试单位应按部颁的有关规定,按时移交有关的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图纸和施工校验、调试记录、调试总结等。第三十一条 新装机组在进行试生产期间,业主单位负责组织调试、施工、设计及制造等单位进行热控系统的深化调试,使各项技术指标达到设计要求。要全力做好协调控制系统及AGC的投入工作。第三十二条 试生产期间,电网调度应在安全运
21、行的条件下,首先满足热控系统调试所提出的机组启动及负荷变动的要求,运行人员要全力配合,满足调试需要的各种不同工况要求。第三十三条 对于老机组热控系统改造的监督工作可参照本部分内容执行。第五章 运行监督第三十四条 运行中的热工检测仪表及控制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应保持整洁、完好,标志正确、清晰、齐全。跳闸保护装置的接线端子应有明显标志;(二)仪表指示误差应符合精度等级要求,仪表反应灵敏,记录清晰;(三)信号光字牌上的文字正确、清晰,灯光和音响报警正确、可靠;(四)操作开关、按钮、操作器及执行机构、手轮等操作装置,应有明显的开、关方向标志,操作灵活可靠;(五)热控装置用交、直流电源及熔断器应标
22、明电压、容量、用途,并不得作照明电源、动力设备电源及其它电源使用;(六)热控盘内、外应有良好的照明,盘内电缆入口要封堵严密、干净整洁;(七)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电缆、脉冲管路和一次设备,应有明显的名称、去向的标志牌。第三十五条 主要参数仪表、自动调节系统、热控保护系统应随主设备准确可靠地投入运行,未经厂总工程师批准不得退出。主要保护装置若发生故障,必须开具工作票经总工程师批准后迅速处理。保护装置因故障被迫退出运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24小时内恢复。否则应立即停机、停炉处理。第三十六条 对运行中的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热控人员必须定期巡检,并做好巡检记录。第三十七条 运行中热工仪表及控
23、制装置,非热工专责人员不得任意调整、拨弄或改动。定值如需更改,必须由有关部门事先提出书面修改申请,经厂总工程师批准后,由热工专业人员执行,并通知有关人员验收,经验收确认后方可投入。第三十八条 建立完善的计算机软件组态修改制度,修改前应提出修改申请,经总工程师批准后,由专人进行必要的修改工作,修改结束后提交修改报告并存档。对计算机系统的应用软件应进行定期存盘。第三十九条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在运行中发生异常或故障时,机组运行人员应加强对机组的监控,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通知热控人员处理并做好记录。第四十条 热工人员对运行中的热工设备进行试验、检修、消缺处理时,应作好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第
24、四十一条 运行中主要运行数据和曲线应定期保存,记录表纸应注明每天日期。用过的记录纸应注明设备编号、参数名称和记录日期,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至少一个月。遇有反映设备重大缺陷或故障的记录,应及时、完整地收集并保存。第四十二条 未经厂总工程师批准,运行中的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盘面或操作台面不得进行施工作业。第四十三条 主要热工仪表及DAS系统测量参数应进行现场定期校验,其误差应不大于该系统综合误差的23;主汽温度、主汽压力在常见段范围内的误差应不大于该表准确度等级的12。 主要热工仪表及DAS系统测量参数,现场抽检每月一次,其数量每台机组不少于5块(点)。第四十四条 自动调节系统应做定期试验,一般在机
25、组大、小修后进行。试验报告中应将试验日期、试验人员、审核人及试验数据填写完整、规范,并附有相应的趋势曲线。试验报告保存三个周期备查。主要调节系统的调节品质应不低于附录C的指标。第四十五条 保护系统的传动试验规定如下:(一)机组遇临修或调停等停机机会,距上一次保护传动试验时间超过三个月,则机组启动前进行热工主要保护系统的传动试验;(二)机组遇临修或调停等停机机会,停机期间进行了有关热工保护系统的检修工作,则机组启动前进行有关系统的保护传动试验;(三)无论何种原因,机组停止时间超过七天,机组启动前进行热工主要保护系统传动试验;(四)在机组大、小修前后进行锅炉安全监控系统的动态(闭环)试验,间隔不得
26、超过三年;(五)保护传动试验报告中应将试验项目、试验方法、试验日期、试验人员、审核人及试验数据填写完整、规范,并保存两次大修及其之间的所有记录备查;(六)对于设计有在线保护试验功能的机组,应完善其功能,在确保安全可靠的原则下定期进行保护在线试验。第四十六条 加强DCS系统的管理,对主要外围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及维护,并设立DCS系统使用、维修、故障记录。第四十七条 自动调节系统投入率是一项综合指标,涉及热控、检修及运行,应分别纳入各部门的考核指标。第四十八条 要不断提高机组控制系统整体设备水平,以满足电网对AGC控制的要求。AGC控制的具体指标以及对机组一次调频的要求,按电网调度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
27、执行。 第四十九条 ”三率”(完好率、合格率、投入率)是各级监督管理机构考核电厂的重要指标之一,电厂有关部门应认真做好统计,每季(月)上报受委托的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第六章 检修监督第五十条 热工检测仪表与控制装置的大、小修一般随机、炉检修同时进行。第五十一条 热工设备检修前应编制检修计划和检修定额,所需调试时间厂部应列入检修计划予以保证。主要改进项目应有设计图纸与说明,并经集团公司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论证认可后方可列人检修计划。 各发电企业应制订热工设备大、小修标准检修项目和非标准检修项目并统计造册,一般应包括附录F所列内容,严格按检修计划检修,不得漏项。检修、校验均应按有关规程进行,并符合检
28、修工作要求。第五十二条 对隐蔽的热工检测元件(如孔板、喷咀和温度计等)应按计划检修周期在机组大修中进行拆装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第五十三条 检修结束,热控机柜与仪表盘台底部的电缆孔洞必须严密封闭,防尘、防火,必要时复盖绝缘胶皮。第五十四条 检修后,热工车间应严格按有关规程和规定进行分级验收,并对检修质量作出评定。属于主设备的保护与控制装置,应由生技部门组织热工车间与有关车间共同验收。第五十五条 检修后的主要热工仪表,在主设备投入运行前,应进行系统联调,其系统综合误差应符合要求。大修对所有热工系统插件进行检查和校验。小修对主要测量参数、保护系统、自动调节系统的插件检查。第五十六条 检修后的热工自
29、动调节系统在主设备投入运行后应及时投入运行,并进行定期试验,其调节质量应符合附录C要求。第五十七条 检修后的顺序控制系统、工艺信号、保护联锁装置,应进行系统检查和传动试验,并做好试验记录。重要的机组保护必须实际传动,确认正确可靠,方可投入运行。每次机组大、小修结束后都必须对机组及辅机的所有热工保护系统进行传动试验。第五十八条 检修、校验和试验记录,更改的图纸和技术资料,应在检修工作结束后十五天内整理完毕归档。第七章 量值传递第五十九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热工量值传递按1986年经国务院批准执行的(86)水电电生字第37号文执行。第六十条 各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应建立省(地区)最高热工计量标准
30、,并对省(地区)各发电企业进行量值传递和监督,对各发电企业热工计量标准的建立、配备、管理及其调整提出意见。负责对发电企业计量标准及计量检定人员进行考核、认证工作。第六十一条 各发电企业应建立本企业热工计量标准,负责本单位热工计量仪表的检定。各项标准都必须经上级计量主管部门考核认证,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计量设备复查。第六十二条 各级标准计量装置的标准器必须按周期进行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超周期的标准器均不准使用。第六十三条 从事量值传递的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凡脱离检定岗位一年以上的人员,必须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第六十四条 热工计量标准试验室的环境条件应符合相应检定规程的要求。第六十五条 各发电
31、企业热工试验室的设施、计量标准装置的配置应执行原电力部颁发的电力行业标准(DL500491)。并根据技术的发展,在上级计量部门的统一安排下,提高设备配置水平。第六十六条 各发电企业更新或新增的计量标准器具,需经上级计量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相应的考核认证手续后,方可使用。更新或新增一般工作用计量器具需经本厂计量部门同意。用于现场校验的压力、温度、电流、电压、频率等信号源,按计量标准器具管理。第六十七条 各单位热工计量标准器周期检定计划应按年度制定,提前一个月上报,由各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热工标准室审定后正式下达。计划一经下达不得随意拖延或不送检。第六十八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周检计划,一般的计量标
32、准器的检定应在送检后一个月内完成,不得拖延。对于需进行批量检定的标准器应事先说明,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第六十九条 各发电企业的热工计量室应对其所管辖范围的热工仪表制定周检计划,并按期完成。第七十条 各单位的计量标准装置在使用过程中,依检定规程要求定期进行标准装置的自检试验。对于装置的年稳定性和重复性标准偏差的自检试验,自检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自检记录要规范并记入标准装置履历表存档备查。第七十一条 暂时不使用的计量标准装置和标准器可报请上级检定机构封存,再次使用时需经上级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第七十二条 用于热工计量工作的电测计量器具,统一归本单位电测仪表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本单位不能检
33、定的,由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进行检定。第七十三条 计量标准试验室应由专人管理,对试验室用标准器、环境条件及检定记录、技术档案等进行统一管理。第七十四条 为了保证各级量值传递的正确性,上一级计量监督管理机构随时可对下级计量检定的情况进行抽查。第七十五条 计量检定工作接受集团公司及地方计量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八章 技术管理第七十六条 认真贯彻执行技术监督的报告、签字验收、责任处理及告警制度。(一)按规定格式和时间如实上报热工技术监督指标完成情况,重要问题应及时上报;(二)建立和健全热工设备质量全过程监督的签字验收制度。在电力生产与建设的各个阶段,对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设备、材料以及安装、检修、改造等
34、工程,技术监督部门和人员有权拒绝签字,并可越级上报;(三)凡由于监督不当或自行减少监督项目、降低监督指标标准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与当事者的责任;(四)建立技术监督预警制度,对违反监督制度的单位,视情节的严重程度,由主管监督的职能部门向该单位发出预警。第七十七条 各单位应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制度等。并应结合本单位工作情况制定和执行下列相应的规程制度:(一)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检修规程;(二)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调校规程;(三)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运行维护规程;(四)施工质量验收规程;(五)试验用仪器仪表操作(使用)规程;(六)安全工作规程;(七
35、)岗位责任制度;(八)现场巡回检查制度和清洁制度;(九)检修工作票和验收制度;(十)现场定期试验、校验和抽检制度;(十一)热工设备缺陷和事故统计管理制度;(十二)工具、材科、备品备件管理制度;(十三)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评级统计细则;(十四)计算机软件管理制度;(十五)技术资料、图纸管理制度;(十六)热控人员技术考核培训制度;(十七)热工计量标准器具检定规程(有效期内);(十八)热工技术监督制度实施细则;(十九)热工保护运行、试验、管理制度;(二十)试验用仪器仪表管理制度;(二十一)设备质量监督检查签字验收制度;(二十二)热工技术监督告警制度;(二十三)热工技术监督工作考核奖励制度。第七十八条
36、建立健全电力建设和生产全过程的热工设备清册和技术档案,并努力作到档案管理规范化、微机化。清册和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设备的清册、台帐及出厂说明书;(二)热工计量标准仪器仪表清册;(三)全厂热工检测仪表及控制装置系统图、原理图、实际安装接线图;(四)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电源系统图;(五)主要仪表测点实际安装图;(六)热工常见部件(热电偶保护套管和插座等)的加工图纸;(七)流量测量装置(孔板、喷咀等)的设计计算原始资料及加工图纸;(八)热工设备运行日志;(九)各种技术改进图纸和资料;(十)热工设备缺陷及处理记录; (十一)热工设备异常、障碍、事故记录; (十二)全厂热工仪表及
37、控制装置检修、检定和试验调整记录; (十三)热工标准仪器仪表维修、检定记录; (十四)备用热工设备及零部件清册; (十五)计算机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备份; (十六)DCS系统硬件配制清册;(十七)DCS系统故障及死机记录。第七十九条 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应建立和健全下列技术档案:(一)所属各单位标准计量器具清册、周期检定情况和记录;(二)所属各单位热控人员清册;(三)所属各发电厂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三率”情况及存在问题;(四)所属各单位主要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事故记录分析及改进措施。第八十条 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热工技术监督检测手段、计量标准与试验室,配备具有相应条件和一定数量的人员从事热工技术
38、监督工作,并保持技术监督队伍的相对稳定。第八十一条 热工技术监督考核指标(一)完好率:包括自动装置完好率和保护装置完好率;(二)合格率:包括主要仪表抽检合格率和计算机数据采集系统测点合格率;(三)投入率:包括热工自动控制系统投入率、保护装置投入率和计算机数采系统测点投入率。”三率”统计办法见附录B;(四)及时、准确地做好热工技术监督考核指标的统计工作,并对各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分析,按时上报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五)为了使各单位考核统计的热工技术监督指标能基本达到统一,根据现有设备情况,凡附录A中所列各种主要热工检测参数、自动调节系统和保护装置均需参加指标考核统计,应如实填报;(六)各发电
39、企业的热工技术监督项目及指标月报,应按附录E 附表4规定的格式于每月3日前报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季报表(附录E 附表13)应在次季度首月3日前上报,每年1月5日前将热工监督年度总结报集团公司技术监控办公室和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各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将各发电企业热工技术监督指标月报汇总后报集团公司技术监控办公室,每季后第一个月15日前将各发电企业热工技术监督指标季报汇总并加分析后报集团公司技术监控办公室,每年1月20日前将集团公司所属发电企业热工监督工作年度总结报集团公司技术监控办公室;集团公司技术监控办公室每季后第一个月25日前将热工监督指标汇总分析报技术监督领导小组。在热
40、工技术监督工作中发现设备出现异常或事故,应立即向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报告;(七)新投产机组的热工设备自移交生产之日起,即应统计上报热工技术监督指标完成情况,试生产半年后正式予以考核。第九章 附 则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录A:发电厂主要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 发电厂主要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系指关系机组热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状态的监控仪表、调节、控制和保护装置。各发电厂应根据本厂各机组及热力系统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实际配备情况,参照下列划分项目对全厂主要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进行统汁造册。A1 主要检测参数A1.1 锅炉方面
41、 汽包水位,汽包饱和蒸汽压力,汽包壁温,主蒸汽压力、温度、流量,再热蒸汽温度、压力、主给水压力、温度、流量、直流炉中间点蒸汽温度,直流炉汽水分离器水位,排烟温度,烟气氧量,炉膛压力,磨煤机出口混合物温度,煤粉仓煤粉温度、燃油炉进油压力、流量,过热器管璧温度,再热器管壁温度。A1.2 汽机、发电机方面 主蒸汽压力、温度、流量,再热蒸汽温度、压力,各级抽汽压力,监视段蒸汽压力,轴封蒸汽压力,汽机转速,轴承温度,轴承回油温度,推力瓦温度,排汽真空,排汽温度,调速油压力,润滑油压力,供热流量,凝结水流量,轴承振动,发电机定子、转子冷却水流量,轴向位移指示,差胀,汽缸膨胀,汽缸与法兰螺栓温度,发电机定子
42、线圈及铁芯温度、发电机氢气压力。A3 辅助系统方面 除氧器蒸汽压力,除氧器水箱水位,给水泵润滑油压力,高压给水泵轴承温度,热网送汽、水母管水温度、流量、压力以及公用系统的重要测量参数。A2 主要自动调节系统 协调控制,汽包水位控制,主汽温度控制,再热器温度控制,主汽压力控制,送风控制,吸风控制,汽轮机转速、负荷控制,直流锅炉中间点温度控制,汽机轴封压力控制,汽机旁路控制,汽机凝汽器水位控制,高、低压加热器水位控制,除氧器压力及水位控制,一次风压控制,磨煤机负荷、温度控制(直吹系统)。A3 主要热工保护系统A3.1 锅炉方面 总燃料跳闸(MFT)保护(包括:炉膛火焰保护,燃料全停保护,送风机全停
43、保护,引风机全停保护,空气予热器全停保护,给水泵全停保护,通风量低于25%或30%保护,一次风机全停保护等),炉膛压力保护,饱和蒸汽压力保护,过热蒸汽压力保护,再热器压力保护,再热器汽温高保护,手动紧急停炉保护,汽包水位保护,燃油雾化介质压力低保护,直流炉断水、分离器水位保护,机跳炉保护等。A3.2 汽机、发电机方面 汽机轴向位移保护,汽机超速保护,润滑油压保护,凝汽器真空(背压)保护,高压加热器水位保护,抽汽逆止门保护,汽机旁路保护,水内冷发电机断水保护,汽机轴系振动保护,汽轮机防进水保护,发电机密封油差压低保护,发电机氢温高保护,炉跳机保护,发电机跳闸保护等。A3.3 重要的辅机重要辅机保
44、护是指由于该设备保护动作,可能造成机组跳闸或骤减负荷的辅机保护。例如:电、汽动给水泵各项保护,送、引、一次风机、空预器各项保护等。A4 主要顺序控制系统 点火顺序控制,吹灰顺序控制,定期排污顺序控制,送、引、一次风机及其油泵站顺序控制,制粉系统顺序控制,磨煤机油泵站顺序控制,空气预热器间隙控制,凝汽器胶球清洗顺序控制,调速电动给水泵顺序控制。附录B: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三率统计办法B1 完好率 一、二类自动装置总数自动装置完好率=-100%全厂自动装置总数一、二保护装置总数保护装置完好率=-100% 全厂保护装置总数 B2 合格率 主要仪表(测量参数)抽检合格总数主要仪表(测量参数)抽检合格率=
45、 -100% 全厂主要仪表(测量参数)抽检总数 抽检合格点总数计算机数采系统测点合格率=-100% 抽检点总数B3 投入率B3.1 自动控制系统投入总数热工自动控制系统投入率=-100% 全厂自动控制系统总数B3.1.1 全厂热工自动控制系统总数统计。其中协调系统按4套(机跟炉、炉跟机、以机跟炉为基础的协调方式、以炉跟机为基础的协调方式)统计,主蒸汽压力不再另算,若没有设计协调系统,主蒸汽压力系统按一套计算。给水调节系统每台调速泵作为一套系统并加调节门系统套数作为总套数。送风、引风、一次风压调节各算两套,有氧量校正的送风调节系统算三套。主蒸汽温度调节系统按喷水调节门数量计算系统套数。再热蒸汽温度调节的摆动火嘴或烟气挡板按一套计算,再热蒸汽正常或事故喷水,如甲乙侧主信号分开调节按两套计算,否则算一套系统。汽机电调控制系统按转速控制、负荷控制两套计算。对于中储式制粉系统每组给粉机均算一套系统。其它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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