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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朝法律的儒家化.docx

1、汉朝法律的儒家化   论文摘要 法律儒家化是中国古代法律发展中的重要过程,儒家思想影响着中国法律的走向,汉朝是法律全面儒家化的开端。本文从汉朝法律儒家化是历史的选择及法律儒家化的主要体现来对汉朝法律儒家化进行分析。   论文关键词 汉朝法律 道家 墨家 法律儒家化   法律的儒家化主要是指儒家思想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法律儒家化”的命题,是瞿同祖先生1948年在《中国法律之儒家化》一文中明确提出的。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伦理道德渗入法律、律令,使中国封建法律兼具有伦理法的性质。具体是以儒家思想为指导,进行立法、注律,并以儒家思想进行量刑定罪、断案等。经过百家争鸣的春秋战国时

2、期和法家全盛的秦朝,在汉代儒家思想占据了主流的思想地位,并继而成为以后绵延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法律作为社会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汉代也因此而出现了儒家化的趋势。   一、汉朝法律儒家化是历史的选择   中华文化博大精深,但是只有儒家思想自汉武帝之后,在两千多年封建社会中成为了官方的正统思想,因此我们需要探求为什么汉朝的统治者要选择儒家学说作为治国之正统,并且在国家的法律政治制度方面走上了儒家化的道路。由于在春秋各学派中,儒墨道法是公认的“显学”,下面将阐述为何法律儒家化是汉朝统治者的历史选择。   汉朝初期曾尝试过道家思想但最终放弃   道家学说的创始人是由春秋时期的老子,他主

3、张在政治上应该顺应自然、清静无为,轻徭薄赋、与民休息,并且反对严刑峻法。纵观中华文明上下五千年,但凡缔造盛世的帝王,都是遵循老子的治国之道,不少学者在解读老子的时候,常常只狭隘地看到了“无为”,却没有看到“而治”这个更有意义的东西,老子不是主张统治者什么都不去做,而是主张统治者要提高自身的修养,并且要控制自己的私欲,选用合适的人才治理国家。   汉朝的开国皇帝是刘邦,他目睹了秦朝由于暴政而从盛到衰的过程,以史为鉴,汉初的统治者意识到单纯靠暴力与镇压,国家是不可能长治久安的。当时社会上盛行的黄老学说中的无为而治、与民休息的政治主张与当时的社会需求相契合,于是被统治者所采纳,在之后几代皇帝的努力

4、下,开创了文景之治的盛世,这正是道家学说应用于治国实践上的成功表现。可是汉初的统治者们也只是将道家的学说当作“消极”的治国之术来理解,到了汉武帝时期,随着国家的不断发展,各种弊端逐渐显现:   在这种“消极”的治国思想指导下,土地兼并非常严重,农民不断失去土地。因此有很多农民为了逃避赋税而脱籍,成为了“亡人”,由此产生的流民问题越来越严重,最终影响了政权的稳定。在统治方式上,由于中央放松了对地方的控制,形成了一股威胁皇权的巨大力量,“七国之乱”虽然被镇压,但是对中央集权仍然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在对外关系上,外患不断。汉初“和亲”的妥协退让政策已然失灵,匈奴屡屡侵犯,威胁着汉朝的统治。   因

5、为这些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国家的根基与稳定,所以汉武帝放弃了道家学说,开始探求一个新的治国之道来解决国家面临的危机。   墨家思想为何被忽视   春秋战国时期与儒家齐名的显学——墨家,被忽略了几千年,只有墨家似乎从来没有被统治者考虑施用。主要是因为墨家思想太过超前,对于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并不适用,所以才导致了这样尴尬的局面。   墨家思想的创始人是战国初期的墨子,其主张的是兼爱、非攻、尚贤,非攻和尚贤还有一定的现实性,但“兼爱”这种思想对于当时的社会而言却是极度的超前,“兼爱”思想反映了墨子所向往的理想社会。墨子主张不分等级高低和贫富贵贱,人们应该相互平等、互相关爱,墨子的这种民主思想主要

6、是基于当时的中国国情提出的,在平民阶层中大为流行,但统治阶级是不可能接受这种过于超前的思想的,他们是绝对不可能接受民主与自由的,专制与权威在那个时代是无可厚非的,所以只能说墨子的思想生不逢时。   关于法家思想的地位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主张以法治国,其强调法律的作用,将法律看作是治理国家的根本,秦国在法家思想的指导下,从一个小国最终成为了战国七雄之首,并且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封建制国家,但是秦朝的统治者没有意识到,法家的铁血政策在战乱的时期能够使国家迅速强大,当国家逐渐稳定了,需要的则是中庸的治国方式。因此秦朝统治者的高压统治激起了民变,最终二世而亡。   秦朝的统治是“成也

7、法家、败也法家”,这成为了汉朝的统治的前车之鉴,统治者们看到了法家思想给秦朝带来的成功,但是秦朝的薄寿短祚又使法家思想成为暴政的代名词,因此,汉武帝决定选择了一条中庸之道治理国家——一方面采纳法家思想中有利于治国的地方,另一方面利用儒家思想对法家思想进行改造,舍弃不利于统治的地方,在形式上不表露出采纳法家思想,即“外儒内法”。   选择儒家思想的必然性   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能看出为什么汉武帝没有采用道家、墨家、法家的思想,也能从侧面看出汉武帝最终采纳儒家思想的必然性。   儒家的创始人是春秋时期的孔子,儒家的核心思想是“仁”,其主张礼治和德治,不赞成严刑峻法和苛政。汉代儒家学说的集大

8、成者是董仲舒,其吸收了阴阳、道家、法家等诸家的思想,建构出以“天道”为核心的适应当时中国国情的新儒学体系。董仲舒主张“天人感应”,认为天和人同类相通,相互感应,天能干预人事,人亦能感应上天。他主张君主要按照天命来行事,并且融入了儒家的传统思想“仁”,最终形成了以天子为主宰的中央集权的国家治理模式,这正好契合了汉武帝想要中央集权和君权的想法。      在天人感应与大一统的基础上,董仲舒进一步提出了立法指导思想——德主刑辅。他主张统治者在政治生活中应该采用贵德贱刑、先德后刑、近德远刑的治国策略,并实施德教为主、以刑杀为辅的施政方针。他认为,施行教化可以使百姓自觉遵守封建礼仪制度,出现“不令而

9、行,不禁而止,从上之意,不待使之,若自然矣”的局面,但若是只用德教而不施以刑罚,也不能良好地巩固统治秩序,因此只有在德教的基础上辅以刑罚,这才是治理国家的理想状态。由于这些不仅符合治国的基本规律,还能避免秦朝的暴政,采用礼和法还能使人民得到有效约束,所以被汉武帝接受。   就这样,儒家思想正式成为正统,逐渐成为汉代的政治、道德、宗教、风俗甚至人们日常生活的行为准则,儒家经义渐渐向国家立法和司法渗透,法律儒家化进程进一步加快,具体表现为以春秋决狱、引经注律等,在中国历史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最终成为历代封建王朝标榜的正统法律思想。可见汉朝法律儒家化的历史选择过程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这个选择过程

10、充满了历史的必然性。   二、汉朝法律儒家化的具体表现   从立法角度看法律儒家化   董仲舒的建议被汉武帝采纳,“废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思想成为治理国家的正统思想。遵循以儒家为主,儒家法家结合,还吸收了道家等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的思想。董仲舒概况了“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封建意识形态。   汉代的法律形式有律、令、科、比、法律章句、经义等。其中“比”又称“决事比”,作为特别法,以《春秋》为依据,既指判例成案,又指司法类推行为;儒生普遍参与法律活动,注释法典纷纷用注释儒家经典的方式,解说法典条文用儒家伦理,用儒家思想对法典的法家内容进行改造,最终形成了“法律章句”;“经

11、义决狱”是指法官判断疑难案件可以直接引用儒家的经义,即儒家的纲常伦理被赋予了法律解释的效力,由于被引用最多的是《春秋》,所以史称“春秋决狱”。   从法律内容看法律儒家化   1.刑法原则的儒家化   “上请原则”即某些官僚贵族犯罪后,一般司法机关不得擅自审理须奏请皇帝,然后根据其与皇帝关系的远近亲疏、官职高低、功劳大小决定刑罚的适用或减免;“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卑幼首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这正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伦理思想在汉代法律中的体现;“原心定罪”,即应考察行为人动机;“自首过

12、失减刑与故意首恶加重”,儒家奉行仁与德,在法与德之间,“德”当然处于第一位,这也是孔孟“民本”思想的体现;“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犯法者,各以法时律令论之,明有所迄也”即国家不能用现在制定的法律指导人们过去的行为,更不能用现在的法律处罚人们过去从事的当时是合法而现在是违法的行为。这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性,保护了人们的期待利益;“矜老怜幼的恤刑”原则是指老弱妇孺病残者犯罪,可以减免刑罚或者区别对待,这也是以儒家“仁政”思想的体现。   2.刑罚的儒家化   汉朝多次减轻刑罚,汉文帝废除了肉刑:以徒刑代替黔刑,以笞刑代替斩左趾,以弃世代替斩右趾;汉景帝又两度减轻了笞刑,并废除了宫刑。这两次改革

13、使中国古代的刑制由野蛮向文明进步,为封建刑制向新“五刑”过渡奠定了基础。这些都是儒家仁政主张对刑罚的重大改造,汉代在儒家思想的指导下,礼法结合,尊崇忠孝。   3.民商的儒家化   汉代法律规定了严格的等级制度,官僚阶层享有许多特权,并严格遵守儒家的“礼制”;儒家的“三纲五常”影响了汉代的婚姻家庭制度,维护父家长制;加强对手工业和商业的管理,重农抑商,盐铁专营,限制私人经营盐铁,对商人单列户籍,规定商人不许骑马、做官、购买土地。这些均为儒家的重道义、轻功利思想的体现。   4.司法的儒家化   审判案件时若法无明文规定,则用儒家的经典,特别是以《春秋》的思想和原则来解释现有的法律,以《

14、春秋》的事例与大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春秋决狱”塑造了整个传统法律的基本性格——“伦理法”特质。这也正是中国法律开始儒家化的表现。还有重惩不孝不友等制度来打击违反儒家理论的犯罪,将儒家的礼仪纲常运用到刑罚中。   三、结语   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始于汉朝,儒家所倡导的礼仪规范被纳入国家的法律、法令之中,儒家经典也逐渐被条文化和法律化,德主刑辅被当作立法的指导思想,这些都对后世法制产生了深远影响,汉律在我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之后统治者进一步贯彻儒家的礼仪与等级秩序等原则,不断继承和发展汉朝法律儒家化的传统,直至隋唐时期,法律儒家化达到顶峰,《唐律疏议》不仅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作了精确的解释与说明,而且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根据,将法律制度儒家化,进而使中国古代立法达到最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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