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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宁县地震应急预案.doc

1、 武宁县地震应急预案 12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 武宁县地震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防震减灾是一项特殊性的社会公益事业,关系人民生活财产安全,关系社会经济发展和稳定大局。为了快速、有序、高效、恰当地实施防震减灾应急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赣府发[ ]15号)精神,结合武宁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我县处在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05g(地震基本烈度6)的省级重点设防区内,是江西省37个地震重点监视御区(县)之一,必须把防

2、震减灾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来抓。 第三条 地震应急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原则;落实预备、紧急处理、分部门负责并协调一致原则;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原则。 第四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参加地震应急工作的义务。驻县部队和人民警察部队是地震应急工作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 应急机构 第五条 为加强我县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成立武宁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县内若发生中等以上破坏性地震后,则自动转为武宁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直接领导灾区的抗震救灾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县委、县政府关于抗震救灾的各项命令; (二)组织部署县抗震救灾专业队伍实施抢救工作; (三)掌握灾区乡

3、镇指挥部机构的运作、领导、指挥、协调和指导工作情况; (四)下达各类救灾物资的调配供应计划; (五)必要时设立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作为县指挥部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灾区现场抗震救灾的组织、指挥、协调和指导工作; (六)协调指挥部下设各工作组的工作。 第六条 县科技局是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办公室)。其主职责是: (一)传达落实县指挥部的命令和决策; (二)处理县指挥部地震应急日常工作; (三)协调、督察各部门和地震灾区乡镇政府的应急工作; (四)收集、汇总和上报抗震救灾的有关情况,并负责草拟灾情简报与对外发布工作; (五)组织抗震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 (六)负

4、责震情监测预报工作。 第七条 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震情监视、灾情信息、综合联络和条件保障组,各组的组成及职责如下: (一)震情监视组 组成单位:县气象局 职责:负责地震监测、宏观异常调查、短监预报跟踪和震情会商工作,及时提出震情趋势及判断情况意见。 (二)灾情信息组 组成单位:县经贸委、县农业局、县民政局、县气象局、县建设局、县广播电视台。 职责:负责组织震害评估,确定地震烈度,及时收集、汇总灾情及抢险救灾、恢复生产等情况,并报县指挥部办公室。 (三)综合联络组 组成单位:县政府办、县气象局、县民政局、县广播电视台。 职责:负责与省、市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灾区乡村和地震现场

5、指挥的联络工作,负责抗震救灾的新闻发布工作,负责接待县外有关人员的接受、发放援助款、物等。 (四)条件保障组 组成单位:县发计委、县经贸委、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邮政局、县电信局、县粮食局、县卫生局、县教育局、县气象局、县物资总公司、县移动公司、县供电有限公司、九江长运武宁分公司。 职责:负责协调县、乡抗震救灾专业队伍的现场应急,确保地震现场应急工作所需的交通、通讯、医疗救护、救援物资的调度、供应及安全治安保障。 第八条 地震灾区乡镇人民政府成立临时抗震救灾指挥部。其主要职责是: (一)迅速执行上级领导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关于抗震救灾的各项指令; (二)具体组织

6、实施本乡镇抗震救灾工作; (三)负责地震灾情的收集与上报工作; (四)负责地震异常现象的调查核实与上报工作。 第三章 应急行动 第九条 县内发生中等以上破坏性地震灾害时的应急行动。 (一)县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应急行动。 1、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迅速到位,召开紧急会议,研究部署抗震救灾工作。 2、县长主持召开由县政府副县长、县政府办正副主任、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参加的县人民政府紧急会议。 (1)听取县气象局和有关单位的震情灾情汇报,确定应急措施和工作规模; (2)研究部署抗震救灾工作,并立即向省、市人民政府报告,接受和贯彻省、市人民政府的指示; (3)确定宣布灾区震

7、后应急期的起止时间; (4)根据抗震救灾工作需要,确定是否设立地震灾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 3、由县指挥部总指挥签发震情和灾情消息。 4、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请求派部队赶赴灾区抢险救灾。 5、调派县级工作组和救灾专业队伍赶赴灾区抢险救灾。 6、请求省市及有关部门对灾区提供对口支援。 7、请求邻县人民政府对灾区提供支援。 8、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向灾区发出慰问电。 (二)震灾区乡镇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应急行动: 1、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并立即上报县政府和县科技局。 2、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启动本级应急方案,研究部署应急工作。 3、组织现场抢救队伍,同时组织干部、群众进行自救互救。

8、 4、组织医治伤病员和开展灾区防疫工作。 5、疏散和安置灾民,努力保障灾民的吃、穿、住等基本条件。 6、组织力量维护社会治安,加强重要单位警戒,保护国家和社会资产。 7、组织有关部门确定实行交通管制,维护灾区交通畅通。 8、尽快恢复当地乡村行政机构管理功能。 9、接待、安置求援人员,接收和调配救灾物资、资金,监督其使用情况。 10、采取紧急措施防止和控制火灾、爆炸、水灾和毒物污染等次生灾害。 11、指导、组织救灾队伍尽快抢修受损的要害工程,如水、电、交通、通讯等生命线工程、公用设施等。 12、提出灾区需要援助的项目建设。 13、提出震后应急期限及延长期和特别管制措施的建议。

9、 14、协助做好震灾现场考察和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15、支持县气象部门密切监视震情,收集各种灾情信息、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维护社会安定。 第十条 县内一般破坏性地震灾害发生时的应急行动,即县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应急行动: 1、立即召开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听取震情、灾情汇报,研究部署救灾工作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2、组织干部、群众进行抗震自救互救。 3、充分发挥当地政府系统的管理职能,维护社会安定。 4、支持气象部门严密监视震情,做好宣传教育工作,防止地震谣传和震后惶恐致灾。 5、组织、协调县有关部门对灾区提供对口支援,协助当地乡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6、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向省

10、市人民政府报告地震灾情及救灾情况。 7、派出由县气象局、县建设局、县民政府、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人民保险公司和县人寿保险公司组成的抗震救灾工作组,立即赶赴受灾乡村协助当地乡镇政府抗震救灾工作。 第十一条 当县境内外,人口居住区出现地震强有感波及事件发生后,县气象部门要迅速做好地震跟踪监视工作,及时提出震情分析意见,并报县政府批准后,立即经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尽快安定人心,稳定社会秩序。 第十二条 当县境内地震谣传事件发生后,县科技局、县气象局应立即前往谣传发生地查明谣传起因、传播范围、影响程度、态势动向,认真分析判断震情趋势,提出结论意见和平息对策,向县政府防震抗灾领导小组织汇报

11、协同做好有关平息工作。 第四章 临震应急 第十三条 地震预报由县气象局提出并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发布,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或泄漏计震预报意见。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正式发布破坏性地震短临预报意见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有关部门迅速进入临阵应急状态。 (一)气象局加强震情监视,捕捉各种短临地震信息,随时报告震情变化。 (二)地震预发区乡镇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并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采取防护措施。 (三)县、乡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第五章 县直属抗震救灾专业队伍编成 第十五条

12、 县直属抗震灾救灾专业队伍是县直有关部门为震灾应急而组建的,是抗震救灾的骨干力量,对灾区的各项救灾工作发挥重要的技术指导作用。 (一)医疗救护 由县卫生局负责编成。协助、参与和组织县医疗卫生单位迅速组建震区医疗队,做好伤、残、病员的登记、救治、转移、护送工作,做好疫情防治和污染源、传染源的处理等卫生防疫工作,筹集和运送急救药品、器械,请求省、市卫生部门提供医疗救护紧急支援等。 (二)通信保障 由县电信局、县邮政局、县移动公司负责编成。保证震区与县人民政府的通讯联系,及时沟通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与有关方面的通信联络,组织力量抢修震区通信设备和线路,保证信息畅通。 (三)治安、交通管理

13、由县公安局、县交通局编成。维护震区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震区劳改、劳教人员的管理,负责首脑机关、重要部门、重要设施和财产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确保通往震区的交通路线畅通无阻。 (四)抢险救援 由县人武部、武警中队、县建设局、县水利局、县经贸委负责编成。调派武警及民兵挖掘抢救被压、被砸人员,抢救国家重要财物、机要档案、文物等,配合有关部门抢修道路、桥梁、大型建筑工程、大桥、水库等,采取紧急措施防止和控制火灾、爆炸、水灾和毒物污染等次生灾害的发生。 (五)电力抢险 由县供电有限公司负责编成。协助震灾乡镇进行抢险与恢复供电系统,遵循先简易送电,后健全;先保重点供电

14、后扩大供电范围的原则,保障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六)应急运输 由县交通局、县公安局负责编成。保障抗震救灾人员及各类救灾特资、器材迅速运抵灾区,保障灾民及伤病员的疏散。 (七)机动消防 由县消防大队负责编成。指导做好震区火灾扑救和震后火灾预防工作。 第六章 应急准备及保障计划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拟在财政预算和物资储备中安排适当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并建立相应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县直各抗震救灾专业队伍的组成单位,根据本部门的应急工作任务拟定计划,安排好救灾物资定期检查,以确保地震应急工作需要。 第十八条 县直各有关单位要组织好本部门应急工作人员的培训,必要

15、时进行模拟演习。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 对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出众完成破坏性地震应急任务的; (二)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财产或抢救人员有功的; (三)因震情、灾情测报准确和信息传递及时而减轻灾害损失的; (四)在防震救灾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和抗震救灾领导小组要求实施地震应急预案的; (二)违抗抗震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地震应急任务的; (三)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不

16、坚守岗位、临阵脱逃或玩忽职守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抗震救灾人员执行公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二)盗窃、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产的; (三)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地震应急工作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的地震应急工作,对发生在邻县交界处且震中位于邻县的地震,视灾情的大小作特殊处理。 第二十三条 县抗震救灾领导小组成员因故卸任的,由接任领导自动转为县抗震救灾领导小组成员,并由其单位将接任者姓名和联络立式报县抗震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预案由县抗震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科技 地震 应急预案 通知 抄 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纪委,县人武部,县委名部门,县法院,县检察院,群众团体,条管单位,新闻单位。 武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五年五月十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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