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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doc

1、天津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102020年4月19日文档仅供参考天津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天津市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考核,必须纳入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ICME),实行学分制。第三条 天津市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并获得规定的学分,作为年度和任期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第四条 各单位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的相应实施细则,并向天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

2、案,作为继续医学教育评估的条件之一。第二章 学分分类第五条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为类学分和类学分,两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国家级学分能够替代天津市级学分,天津市级学分不能替代国家及学分。第六条 I类学分包括: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2、天津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天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第七条 类学分包括:1、区、县院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2、自学并撰写综述;3、有计划、有考核的自学;4、国际性、全国性、省际、省级学术会议;5、在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6、出版学术著作;7、专题调研和业务

3、考察后撰写的调研、考察报告;8、单位组织的临床病例讨论会、学术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9、外出进修;10、科研立项。第三章 学分要求第八条 学分要求: l、初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应当取得25学分。其中三级医院初级卫生技术人员要求类学分不少于5分。 2、中级、高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应当取得25学分,各类学分比例要求具体见表:中级、高级卫生技术人员最低应取得学分数 学分类别单位级别I类学分类学分国家级项目省市级项目三级医院4813三级以下医院及其它单位2815第四章 学分授予标准 第九条 I类学分授予标准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国家级中医药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学习,参加者经考

4、核合格按3学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1学时授予2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2、参加天津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学习,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学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1 学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3、参加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学习,经考核合格,按项目的所属等级、学分类别(类或类)及规定的学分数办理;编制远程教育课件的脚本,亦按该项目级别授予相应学分。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经过参加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的学习所取得的学分数,每年不能超过10学分。第十条 类学分授予标准1、

5、参加区、县院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学习,学员按6学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1学时授予1学分。 2、自学并撰写综述: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每年度撰写综述一篇,经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评审,“优秀”、“良好”者授予6学分,评为“合格”者授予3 学分,“否”者不得分;以上授予学分仅限于第一作者。本年度在正式刊物上发表的综述,授分参照5。其它学分均不能代替综述学分,综述成绩不足3分者年度继教不合格。3、完成计划内的科研课题后,经过验收或成果鉴定(认定),按该科研课题的级别授予学分:成员排序课题级别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国家级课题87654市部级课题65432厅局级课题54331学分记录在成果鉴定(认证)的年度内4、参

6、加学术会议,并在大会宣读论文,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作者排序会议类别第一作者第二作者第三作者国际性、全国性学术会议654行政区会议5435、在刊物上发表论文或综述,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作者排序刊物类别第一作者(通讯作者)第二作者第三作者国外期刊(ISSN)876核心期刊654专业期刊543内部刊物4326、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 字授予1学分。 7、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字授予1学分。 8、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 字授予1学分。9、编写医学教材或讲义,每4000 字授予1学分。 10、出版国家级、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视听教材,放映时间每10分钟长度 授予1-3学分,

7、幻灯片每10张授予1学分。11、由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以及临床病例讨论会、大查房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参加者每次授予0.5学分,主讲人每次授予2学分。12、以自学形式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专业技术人员,应由本单位统一制定计划,经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审定后执行;自学后经本单位考核核定,授予510学分。本项全年所获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第十一条 经单位批准到外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学历学位教育(年度考试及格者)、在重点学科、重点专科(专病)、重点实验室以及省级以上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进修、在省级以上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学习,同一年度内6个月

8、及其以上或者跨年度连续6个月,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培训结束当年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合格。省级以上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学习培训教师按计划完成培训任务,视为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合格。去外单位短期进修不足6个月,经接受进修单位考核合格,每1个月授予类5学分,每次进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20学分。第十二条 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初级卫生技术人员,在培训期间按计划完成学习任务并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合格。第五章 学分授予权限第十三条 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人员、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授予学分;参加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人员,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授予学分

9、数。第十四条 参加天津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人员,由天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定授予学分数。第十五条 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类学分学习的人员,由所在地区、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审查、核定、授予学分。第六章 学分登记与审核第十六条 在本市举办的市级以上继教项目,由项目主办单位在举办现场POS机刷卡计分。第十七条 在本市举办的市级以上继教项目,项目主办单位需要在项目举办前2周,将项目举办通知报送天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天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对10%的举办项目进行现场抽查。项目举办单位在举办地点现场POS机刷卡,并在项目举办后两周内向天津市卫生局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提供项目举办的

10、现场照片(包括带有项目标题会标的会场照片、参会人员合影或者会场全景照片和每个项目教师的授课照片)、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汇报表、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教材使用情况简介表,经过天津市卫生局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核经过后,将学分录入“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ICME”。第十八条 在本市举办的外省市继教项目,需要接受天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监管。举办单位应在发放项目举办通知之前填写异地在天津市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加盖公章报送天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举办,对天津学员采用POS机刷卡计分,并接受天津市学分登记制度的管理(参照第十九条);对外埠学员发放统一印制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

11、育项目学分证书、天津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第十九条 参加外省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需经单位批准,提供单位派出证明、会议通知或者邀请函、差旅费凭证复印件和完整填写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培训课时、授予学分级别和学分数的学分证书作为登记学分的凭证,并留档备查。第二十条 学分审核时间:获取学分的时限为当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各单位须于次年1月8日之前将全年的学分审核结果报天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天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于次年的1月份进行年度学分审核,合格者颁发年度继教合格证书。第二十一条 天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对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凡弄虚作假、乱授学分的单位,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通报、1-3年停办项目资格等处罚。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卫生局发布的天津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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