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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简“-”字及相关诸字考辨.docx

1、楚简“ ”字及相关诸字考辨楚简“ ”字及相关诸字考辨 李运富 我们在楚简“ ”字及相关诸字考释评议一文中介绍和评论了八种有代表性的意见,这些意见虽然都或多或少存在疑问,但已经为我们提供了很多有益的线索和有用的材料,使我们有可能在这些研究的基础上全面衡量,综合取舍,提出一个比较合理的处置方案。为了便于行文指称和便于对照原形,我们把前文归纳的14组字形复制在下面: 相关的未确释字 1、辛 五行 2、水+辛+水 五行 性自命出 3、业+攴 、 语丛四 4、业+攴+米 包山 5、言+菐 包山 五行 穷达以时 语丛一 6、菐+戈 性自命出 7、菐+刀 包山 8、口+菐+戈 成之闻之 尊德义 9、心+菐+

2、戈 性自命出 相关的已确释字 10、菐+臣 包山 老甲 语丛二 11、菐+臣+木 老甲 12、邑+菐 包山 13、糸+菐 包山 14、金+菐 包山 上述各字中所包含的那个上部作三点竖或四点竖的近似形体,统一用“D”来表示。 我们认为,无论是对这些字形的认同还是别异,都必须联系所有相关的字形作总体分析,用系统论的原则和方法来处理其中的子项关系。如果把楚简中从“D”的字当作一个总体来观察的话,会发现其中的个体有的可以认同,有的应当区分,就是说“D”可能不只一个来源,而是属于不同的字源系统。这样考虑问题的话,我们就不会被一种思路所局限,从而便于吸收各家合理的部分,对不同的字源分别作出不同的处理。我们

3、的初步想法是: 五行中两个独用的“D”可以看作“辛”的变体,借用为“辨”。 刘钊先生、董莲池先生、许学仁先生都指出i,古文字中的“辛”或与“辛”类似的形体有时可以在上面加饰笔而演变为“丵”,如金文编526页“宰”字所从“辛”作“ ”,而小篆的“凿”原来也是从“辛”的。同时,许学仁还指出,古文字中的“辛”也可以在下面的竖画上加斜笔而类同刀形,如古玺文编1248号“ ”字,又如魏三体石经尚书无逸古文“罪”所从“辛”作“ ”,还有汗简、古文四声韵中的“辛”字及偏旁“辛”许多也是下面作刀形,其实并非“辛”字从“刀”,也不是像董莲池分析的那样从“人”,只是原来的竖画稍斜,再加上一装饰性的斜笔就变成了既像

4、“刀”又像“人”的形状。设想一下,如果在演变成“X1”形的“辛”字下面也加上一个斜笔呢,那不正好就是第1组即五行中的“ ”吗!所以我们认为五行中两个独用的“D”应该是“辛”字的变体。五行的“辛”马王堆帛书有异文作“辩”,董莲池、许学仁二先生都认为是“辩”字之省,其实也可以看作“辩”或“辨”的借字。因为我们尚未发现战国以前有“辩”字或“辡”字,唯一可依据的材料是古文四声韵引古老子有从言从辛的“辩”字,这个“辩”字应该分析为从“言”“辛”声,借声符字代替谐声字,是战国文本用字的普遍现象,如用“谷”为“欲”、用“者”为“诸”等,所以“辛”可以用为“言+辛”或“辨”。 楚简中从“言”从“D”的字之所以

5、不释作“辩”,是因为那些“D”跟五行的“D”不一样,它们的上部虽然可以跟“辛”字变体的上部认同,而下部所从的“人”形是分离的,并且一般写作“又”,还有从“廾”从“大”的写法,这些写法都是难以归纳到“辛”的形体系统中的,所以“言+D”的“D”并非来源于“辛”。 可以释作“浅”的那个字中的“D”或从“辛”省,或从“辛”省从“水”。 上面已经说过,“辛”字及类似形体可以变体为“X1”或“X2”,所以我们同意刘钊先生把古玺汇编3982号的“ ”字释作“浅”,这个字的左部就是变体的“辛”字,全字从水辛声,应该是“浅”的异体字。而楚文字中“辛”类的这种变体作构件时都简省作“ ”或“ ”,故第2组郭店简性自

6、命出的“ ”是“浅泽”的合文,上部的“浅”字就从“水”从简省的“辛”声。同组五行中作“浅”讲的“ ”,其右边的“D”上面是简省的声旁“辛”,下面又再从“水”,可以看作义符累增,犹“州”之作“洲”、“然”之作“燃”,所以是“浅”字的另一个异体。刘钊先生认为楚简的“D”都是“辛”的变体,而五行两个“浅”中的“D”写法不同是因为辛字“所从的一竖笔两侧向上的斜笔因笔画割裂的原因个别的变成了点”。我们不同意其它字中的“D”也是“辛”的说法,理由已见前文。至于五行“浅”字的“D”也不等于“辛”,而是上“辛”下“水”,所谓“笔画割裂”比较勉强,因为从楚简其它“D”字可以看出,“ ”形就相当于“辛”形,是独立

7、的部分,跟它下面的形体不是连着的整体。如果“浅”字右边的“D”真是“辛”字“两侧向上斜笔”的割裂,那就应该像“X1”“X2”及“ ”中的“辛”那样,在割裂的四竖点之上与两横点之下不应该有一横,这一横本来就是“X1”或“X2”形下面两侧向上斜笔及其竖画的省并,所以不可能再出现割裂的四点。而且,如果所有的“D”都是“辛”的变体,为什么其它字的“D”都没有“笔画割裂”,而偏偏“浅”字的两个“D”都同样地被“割裂”了?这种整齐的形体分布,除了来源不同外,没有别的更好的解释。许学仁先生也“颇疑其构形,从水 声”,并注引刘信芳“亦考订郭店五行46之 字,应是以 为基本声符”,但不知他们把右下部的“水”形是

8、像刘钊先生一样当作“辛”的一部分,还是跟我一样看成累增的“水”旁。不过这个累增的“水”旁也可能是对“辛”字下部竖画及其斜笔的有意识改造,但既已改造成“水”,就跟上部分离成了两个构件,不能再把“水”看作“辛”的一部分,更不能把它跟“言+D”等字中的“D”认同为一。 相当于“窃”字意义的那几个字中的“D”应该来源于“业”。 许学仁先生也是持这种意见的,他说:“郭店竹简语丛四中窃字从攴业声,当隶定为业+攴,古音窃声在月部,业声在怗部,窃、业月怗旁转,因得相假。”“怗”部也叫“叶”部或“盍”部,在各家的音系里都跟月部是旁转关系。后代读音跟“窃”相同的“怯”古音也是属叶部的,“业”字的繁形有增“去”为声

9、符的,如秦公簋作“ ”,其实中山王壶的“ ”也可以看作从“去”得声,只是“大”为“业”和“去”的共享形体。可见“去”应该有接近“业”的读音,因而“业”“窃”“怯”古音都是相近的。就字形来说,“业”本像古代悬挂钟或磬的架子两端的柱子,上面是防止横梁滑落的短柱,下面是支架。木制的支架形也像“木”字的形状,所以“业”的下部原本作“木”形,也可以作“大”形或交叉形,“大”形又讹作“火”形和“矢”形。“业”字下部的这种变化有一个很好的类比材料,那就是“乐”,“乐”字下部也是像乐器的支架形,而写法也有作“木”、作“大”、作“矢”、作“火”的,可见把“ ”中的“D”认同为“业”,在形体演变上是绝对没有问题的

10、。如此,第3组的“ ”字就应该是从“攴”“业”声的字,这个字是否就是“窃”的异体还不敢肯定,但第4组包山楚简中从“米”“ ”声的字应该就是“窃”的异体,因为“窃”原本也是从“米”的,而“ ”如果另有本义的话,则属于声旁字的借用。这两组四个相当于“窃”的字样,其中的“D”下面都作“矢”形,跟第2组相当于“浅”的字和第5组相当于“察”义的字形体上造成整齐分布,说明它们来源不同。至于包山楚简157号简的“ ”,其“D”旁下面也作“矢”,那可以理解为偶然同形,因为它们都是由“大”形变来的,但“大”形的功能并不一样,所以不能据此将所有从“言”从“D”的字都看作从“业”得声,因为“业”的构形是无法演变出“

11、言+D”的“D”所包含的“又”“廾”“人”“刀”等部件来的。 “言+D”中的“D”应该来源于“仆”,是“仆”的省变体。 汉字中有“朴”等许多从“菐”得声的字,说文解字认为“仆”也是“从菐,菐亦声”,那“菐”是什么字呢,却没有人说清楚。许慎说:“菐,渎菐也,从丵从廾,廾亦声。”徐铉注:“渎,读为烦渎之渎。一本注云:丵,众多也。两手奉之,是烦渎也。”段玉裁注:“渎菐,叠韵字。渎,烦渎也。菐,如孟子书之仆仆,赵云烦猥貌。”这样的分析形义很难吻合,而且事实上文献中至今并未发现这个意义的“菐”或“渎菐”,可见许慎等人的说法是靠不住的。金文中确曾出现过“从丵从廾”的字,如伯晨鼎、多友鼎、王臣簋等,但都用为

12、“对”,可能是“对”的省变体,也可能是另一字借用为“对”,但都与“菐”无关。那么,这个常作偏旁而读“pu”音的“菐”是怎么来的呢?我们认为实际上就是“仆”字之省,按许慎的分析方法可以叫作“仆省声”,而“仆”字本身并非形声字。甲骨文“仆”作“ ”形,“象身附尾饰,手捧粪箕以执贱役之人。金文字形渐变从人,与小篆接近。”其实不只尾饰,还有“辛”形的头饰。后来省掉粪箕,把表示秽物的几点移到“辛”上,象形的人换用义符“人”移到左边,捧箕的双手变从“廾”,于是就成了金文中接近篆体的“ ”。当然这只是基本形体,还有许多变体,都是可以看出演变线索的。楚文字的“仆”另加“臣”作义符,而原来的繁化的“辛”形都省作

13、“ ”或“ ”,“廾”也省换成“又”,于是就有了从“臣”“仆”声的“ ”。出于布局的美观和书写的便利,从“臣”的“仆”往往进一步简化掉“仆”字右下部的“又”,并把“臣”字放在右下,于是形成“ ”“ ”“ ”等字样,有时省“人”不省“又”,作“ ”形,有时连“人”带“又”都省掉,作“ ”形。可见“仆”作声符时是可以省掉“人”旁的。包山简的“菐+阝”也有省与不省的多种写法,如“ ”可以算是全形,只是“人”挪到了右下角,而“ ”“ ”则是省略了“人”形的。因此我们认为作为声符的“菐”其实就是“仆”,汉字中并不存在独立的说文训“渎菐”的“菐”。“仆”字作为声符有许多变体,除上面提到的以外,还可以省掉右

14、下部而将“人”移到右下,右下的“人”又可以换从“大”,也可以只省掉人形而下面仍从“廾”,“廾”又可以换从“又”。这些变体在已被确认为后来从“菐”得声的几组楚文字中都有出现。如果比较第5组“言+D”及6至9组各字所从的“D”形,不难发现,后者的“D”跟前者的“菐”的写法总体上是对应的,它们都有下部或从又、或从廾、或从人、或从大、或既从“人”又从“又”、或仅留上部而省去下部所从等写法。因而这些“D”是绝对可以跟“菐”字认同的,它们都是从金文“仆”字演变而来的,各种写法都可以从金文的“仆”字得到解释。因此,我们说第5至第9组中“言+D”、“D+戈”、“D+刀”等字的“D”来源于“仆”形体上是完全可以

15、讲清楚的,不仅有从“仆”到“D”各种形体的演变线索,而且有已释的从“菐”得声的字的形体系统的事实证明。 那么,这个从“言”“菐”声的字究竟是什么字,为什么会跟“察”构成异文呢?我们认为“言+菐”就是葛英会先生提到的集韵的“言+仆”ii。集韵训“以言蔽也”,实际上是用同义词“蔽”来作训释词,之所以要加上“以言”,是因为“言+仆”字从“言”,为了强调形义之间的联系而已,这是说文解字以来形训家们的惯用方法。“蔽”由遮蔽义引申出概括义,由概括义引申出相当义,由相当义引申出审断义,所以论语“一言以蔽之”何晏注“蔽”犹“当”,而“当”小尔雅训为“断”。尚书康诰“丕蔽要囚”、宋史志刑法一“自是,内外折狱蔽罪

16、,皆有官以相覆察”,其中的“蔽”都是指审判定罪。“言+仆”训为“蔽”,是因为两字都有“审断”义,属义项交叉的同义词,而不是像葛先生说的那样“言+仆”读为“蔽”,若读为“蔽”,则字异而词同,集韵岂能以同词相训!但传世文献中不见“言+仆”或“言+菐”字,又怎么能够证明这个词具有“审断”的意义呢?而且“审断”的义项也不完全切合楚简“言+菐”字的用例,那这个词还有更能适合楚简用例的意义吗?这就得感谢王宁先生提到的“覆”了iii。楚简“言+菐”和集韵“言+仆”所记录的词语应该就是说文解字和尔雅等工具书用“察”“审”作同义词来互训的“覆”。说文解字:“察,覆审也。”尔雅释诂:“覆、察,审也。”可见“覆”跟

17、“察”和“审”同义,它们既可以表示“审断”,也可以引申指一般情况下的检查、考核、观察、监督,还可以表示对特定事件或对象的查验、核实、确认。“覆”用来记录这个词项无疑属于假借字,从“仆”得声的“言+菐”或“言+仆”才是这个“覆”词的本字。“覆”与“仆”古音声母相同,韵部觉屋旁转相近,所以可以借用来记录同一个词。刘勋宁先生告诉我,这个词在他家乡陕西清涧方言中还保存着,而且发音就属于古代的觉部。iv如此我们认为“言+菐”“覆”同词就更加没有问题了。“覆”字所具有的“言+菐”词的意义不仅见于字典词书,我们从文献中也查到了不少实际用例。如: 左传定公四年:“晋文公为践土之盟,卫成公不在,夷叔,其母弟也,

18、犹先蔡。其载书云:王若曰,晋重、鲁申、卫武、蔡甲午、郑捷、齐潘、宋王臣、莒期。藏在周府,可覆视也。”“覆视”指查看、验核。 韩非子内储说下说四:“韩昭侯之时,黍种尝贵甚,昭侯令人覆廪吏,果窃黍种而粜之甚多。”又内储说下似类三:“是以明主之论也,国害则省其利者,臣害则察其反者。其说在楚兵至而陈需相,黍种贵而廪吏覆。”“覆廪吏”指查核仓库管理官员是否盗卖粮食。 孔子家语王言解:“其礼可守,其言可覆,其迹可履。”“其言可覆”意思是说“那些话经得起检验”。 史记樊郦滕灌列传:“婴已而试补县吏,与高祖相爱。高祖戏而伤婴,人有告高祖重坐伤人。告故不伤婴,婴证之。后狱覆,婴坐高祖系岁余,掠笞数百,终以是脱高

19、祖。”夏侯婴为高祖作假证,解脱了高祖的罪责,后来案件得到查实,夏侯婴因此被关了一年多。“狱覆”应指案件得以查实,司马贞索隐引韦昭曰:“高帝自言不伤婴,婴证之,是狱辞翻覆也。”恐不确。 史记酷吏列传:“是时天子方欲作通天台而未有人,温舒请覆中尉脱卒,得数万人作。”“覆脱卒”指核查漏脱未上报的士兵 “覆”的这类意义当然也是可以用“察”和“审”来表示的。正因为“覆”“察”“审”三字可以同义,所以文献中“覆察/察覆”“审覆/覆审”经常同义连用,例如: 三国志魏书梁习传:“又有高阳刘类,历位宰守,苛慝尤其,以善修人事,不废于世。性又少信,每遣大吏出,辄使小吏随覆察之,白日常自于墙壁间窥闪,夜使干廉察诸曹

20、,复以干不足信,又遣铃下及奴婢使转相检验。”暗中观察、监视 晋书陆云列传:“时晏信任部将,使覆察诸官钱帛,云又陈曰:伏见令书,以部曲将李咸、冯南、司马吴定、给使徐泰等覆校诸官市买钱帛簿。今咸、南军旅小人,定、泰士卒厮贱,非有清慎素着,忠公足称。大臣所关,犹谓未详,咸等督察,然后得信,既非开国勿用之义,又伤殿下推诚旷荡之量。虽使咸等能尽节益国,而功利百倍,至于光辅国美,犹未若开怀信士之无失。愚以宜发明令,罢此等覆察事一付治书,则大信临下,人思尽节矣。”这里的“覆察”“覆校”“督察”皆同义,指检查、审核。 清史稿盛宣怀列传:“已而徐桐劾两局有中饱,适刚毅按事南下,衔命察覆。宣怀具以实对,奏上,被温

21、旨。”调查核实 新唐书徐浩列传:“浩建言:故事,有司断狱,必刑部审覆。自李林甫、杨国忠当国,专作威福,许有司就宰相府断事,尚书以下,未省即署,乖慎恤意。请如故便。诏可。故详断复自此始。”审核批准 宋史志职官刑部:“比部、郎中、员外郎掌勾覆中外帐籍。凡场务、仓库出纳在官之物,皆月计、季考、岁会,从所隶监司检察以上比部,至则审覆其多寡登耗之数,有陷失,则理纳。”审查核实 新唐书萧瑀列传:“瑀曰:隋季内史诏敕多违舛,百司不知所承。今朝廷初基,所以安危者系号令。比承一诏,必覆审,使先后不谬,始得下,此所以稽留也。”检查、核对 宋史志第一百一十四职官一门下省:“凡断狱,岁疏其名数以闻,曰岁报;月上其拘释

22、存亡之数,曰月报。狱成,移大理寺覆审,必期平允。”审查核准 “覆”不但能跟“察”“审”连用,还能跟“按”“详”“考”“核”“勘”“检”“查”“讯”“省”“实”等许多相关词语连用,例子很多,不必赘举。这些用法从上古到清代一脉相承,绵延未绝,虽然针对的情况各不相同,但其基本含义都是检查、考察、核实、审定。从这些基本含义出发,可以根据语境作种种相关的引申。 如果认为“察”“审”就能通释楚简中的“言+菐”,那“覆”字也是完全可以用来解读楚简之“言+菐”的,因为“覆”不但具有“察”“审”的意义,还有比“察”“审”更丰富的用法。限于篇幅,这里就不一一串讲楚简的辞例了。总之,我们认为,把“言+D”看作从“仆

23、”得声,读音跟“覆”相同或相近,用的就是见于集韵的“言+仆”字,记录的就是文献中以检查核实审定为基本含义的“覆”词,这无论是字形字音,还是词义用例,都比其它说法有更充分的证据。 其他从“D”的字也属于从“仆”省的系列 首先看第6组性自命出的“ ”。这个字似乎也可以按照第8第9组分析为从“人”从“ ”省,但既然“菐”有把“人”移到省体“丵”下的写法,不妨直接把它分析为从“戈”“菐”声,即把“人”看作“菐”的一部分,而不作独立的另一构件。那么这个从“戈”“仆”声的字,应该就是见于金文害+夫钟和散氏盘的那个从“戈”“菐”声的字。金文中的“P”字一般释为后来的“扑”,刘钊先生认为把从“戈”的字直接释为

24、从“手”的字只是文意的推测,“字形上的根据并不充分”。其实作为异体字在字形上本来就可以没有传承关系,义符也不一定都要相通,从不同角度选择不同构件也可以构成异体字。从“戈”选择的是动作的工具,从“手”选择的是动作的主体,对于“击伐”这样的词义来说,理据上都是说得过去的。我们不是承认“业+攴+米”是“窃”的异体字吗,它们形体上的根据又是什么呢,怎么会一个从“穴”一个不从“穴”呢,其实这也是选择构件不同嘛。我们说字形上的认同根据,那通常是对有传承演变关系的“异写字”而言,“异构字”虽然同记一个词,但形体上可以各有理据,不必相关联,如“邨”和“村”字形上就没有任何关联。因此用“字形上的根据并不充分”来

25、否定“将从戈的P直接释为从手的扑”,其根据也是不充分的。至于“扑伐”是否就是诗经的“薄伐”或金文的“博伐”,能认定当然更好,不能认定也并不影响将“P”释作“扑”的结论,只要我们承认“扑”有“击伐”的意义,那它就有跟“伐”同义连用的合理性,并且这种连用能够将文例讲通,那就没有必要非认定它是“薄伐”或“博伐”不可。古代自有古代的组词用字习惯,不必每一个词语都得见于后代典籍,例如“对扬王休”“麻夷彼氏”“阩门又败”这些说法就罕见于后代典籍,我们能因此否定其中公认的文字释读吗?所以刘先生又用“扑伐实际上并不见于典籍”来质疑“扑”字的释读,似乎也不足取信于人。倘若“扑”在典籍中的所有用法或词义都不能讲通

26、金文的辞例,那释“扑”就缺乏语言事实了,就真值得怀疑了。刘先生否定释“扑”的第三个理由是“扑无法读通散氏盘铭文”,他认为散氏盘的“P”应该读为“践”或“察”,跟“履”或“审”同义,是勘察、查验的意思。这种文意理解是对的,但我们在前面已经说过“菐”不等于“辛”,“P”从“菐”得声并不等于从“辛”得声,因而读为“践”或“察”缺乏语音根据。如果按“仆”省声而释作“扑”来处理,倒是可以证成刘先生对文意的理解的。这里的“扑”肯定是借用,功能相当于楚简的“言+菐”,也就是文献中的“覆”。“覆”跟“察”和“审”都是同义词,既然刘先生承认“察”和“审”可以讲通散氏盘,“覆”当然也是能够讲通的。下面三个例子中的

27、“覆”指的就是查验土地边界或实地考察土地山河情况的: 史记李斯列传:“李斯子由为三川守,髃盗吴广等西略地,过去弗能禁。章邯以破逐广等兵,使者覆案三川相属,诮让斯居三公位,如何令盗如此。” 魏书辛绍先列传:“长子子馥,字符颖,早有学行。长白山连接三齐、瑕丘数州之界,多有盗贼。子馥受使检覆,因辨山谷要害宜立镇戍之所。” 清史稿朱士彦列传:“寻命复偕侍郎敬征往勘。十三年,奏于家湾正坝虽合龙,请饬加镶追压,以免出险。覆讯挖堤诸犯,治如律。又偕敬征覆勘河、湖各工,请分别缓急,以次办理。” 这些辞例跟散氏盘的用法极其相似,可知散氏盘的“P”当是从“仆”声,用同“覆”。既然如此,楚简中的“P”当然也可以释作

28、“扑”了。这个“扑”在性自命出里也用同“覆”,“考察”的意思。 再看第7组的“ ”和“ ”,包山楚简原字表释作“ ”,不当。这两个字样的左边跟第12组的“ ”或“ ”的右边写法近似,下面既可以看作从“又”从“人”的连写,也可以看作从“廾”,但都是“仆”的变体。所以这两个字样应该分析为从“刀”“菐”声,实际上就是见于兮甲盘和禹鼎的那个带有羡笔“厂”的从“刀”“菐”声的字,跟从“戈”“菐”声的“P”字为异体字,一般也释作“扑”,但在金文里“扑伐”属本用,是击伐的意思,而在包山楚简中则用作姓氏或地名。 第8组的“ ”和第9组的“ ”虽然看起来应该跟第6组的“ ”结构模式相同,但实际上“ ”的左边能够

29、跟“仆”认同,而前两字的左边却不能整体认同,因为从“菐”得声的字中,其“菐”没有从“口”从“心”的写法;除“菐”之外,也无法确认它们为别的字。所以为了保险起见,我们不把它们当左右结构,而把它们分析为从“口”“P”省声、从“心”“P”省声,其中的“菐”当然也是“仆”的省变体,因而这两组字的读音也跟“仆”相同或相近。在成之闻之和尊德义的辞例中,“ ”的用法也同“覆”,检查、省察的意思。而性自命出“愠斯忧,忧斯 ,F斯戁”,“F”显然跟“忧”“戁”相关。这个字也见于上博简诗论第四枚,原文说:“民之又F患也,上下之不和者,丌甬心也将可女?”其中的“F患”范毓周先生读为“痡患”v,指病患,我们认为可取。

30、郭店简的“F”也读为“痡”,忧则病,病则恐,其意通畅。“痡”古音滂纽鱼部,跟“仆”声字双声旁对转,故可借用。 对文本中的疑难字考释来说,根据语境讲出它的意义不是难事,难的是确定它究竟是个什么字;根据已知的意义猜测它是个什么字也不是最难的,最难的是能从形音义用各方面证明这个字。以上我们就楚简中未确释的9组字作了形音义用多方面的分析,我们所提出的处理意见也并没有解决相关的全部问题,比如“业+攴”是否“窃”的异体,“ ”和“F”的本义是什么,等等,都还需要进一步研究,但从总体上区分字形,从不同的来源说明其形音义关系,已基本理清了楚简“D”形及从“D”诸字的来龙去脉。i 分别见刘钊利用郭店楚简字形考释

31、金文一例,古文字研究第二十四辑,中华书局,2002年初月;董莲池释楚简中的“辩”字,古文字研究第22辑,2000年7月;许学仁战国楚简文字研究的几个问题试读战国楚简语丛四所录庄子语暨汉墓出土庄子残简琐记,古文字研究第二十三辑,中华书局2002年6月。下文所引刘钊、董莲池、许学仁的说法皆见此三文,不再一一注明。ii 葛英会包山楚简释词三则,于省吾教授百年诞辰纪念文集,吉林大学出版社,1996年。iii 王宁申说楚简中的“讣”,见简帛研究网,2002/9/15,http:/Xszm/2002/iv 刘勋宁先生看过本文初稿后给笔者写信说,他的家乡方言里就有这个表示“勘验、检查、核实”的词,读音正同“

32、仆”,以前他不知道这个词的本字是什么,现在看来应该就是“言+菐”。而且他认为“仆”的古音本来就在觉部,后来才变为屋部的。下面是信的原文运富兄:昨晚上读大作读到3点半,只好吃安眠药睡觉。我完全同意你的观点。讲两件有趣的事情:一,20多年前我到清涧县调查我的母语。一位红军时期的妇女主任向我讲述了当年一伙歹徒夜里到她家抢了她聘闺女得到的120块白洋。早晨人们到窑洞顶上去“pe踪”。“pe阳平”=并母觉韵。与“朴素”的“朴”同韵异声“pe上声”=滂母觉韵。我一直在寻找这个字的本字,可是找不到。现在我知道了,就是“言+菐”。“言+菐”的意思是“勘验,取证”,音义都与清涧话密合无间。二,你看到我写的“朴”字的音了吗?我写那篇文章的时候,同时查阅了汉赋和段玉裁、朱骏声的相关材料,因为那篇文章是普及性的,我没有把这些都写进去。从他们的材料我有一个体会,就是“菐”原来是“觉”部的,后来转到“屋”部。段朱的分辨是不清楚的,所以也不值得引用。我批评了辞海是“皮相之见”,其实那条是段玉裁的。现在看来,就相当清楚了,“菐”谐声的字原来都在“觉部”,由于唇的挤压作用,转到“屋部”。大概这在先秦时期已经发生了,所以段朱分辨不清,并且有“覆”的产生和替代。 v 范毓周诗论第四枚简释论,见简帛研究网站,2002/5/3 http:/Wssf/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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