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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良知与司法公正.docx

1、司法良知与司法公正   摘要司法良知是司法官员在其法律职业实践中审慎地趋向司法公正的品质,为司法官员群体所特有,对社会生活有一定开放性,并具有道德实践性。司法良知在司法公正实现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并在促进司法官员职业人格的发展完善中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司法良知司法公正司法伦理   如同正义具有一张“普洛透斯”的脸一样,司法良知也多少令人难以捉摸,以致人们很少能够清晰地描述司法良知究竟是什么,它又如何在司法官员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发挥作用,以及,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下是否存在着司法良知的不同类型抑或有着放之四海皆准的同一道德诫命。特别是在当下,法律技术的掌握并未当然导致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

2、力的提高,这促使我们意识到,除了法律技术,对司法伦理的关注应该在我们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中占据一席之地——司法良知较知识在更大程度上决定司法过程的结果,决定有无司法公正。   一、司法良知的定义和特征   承担不同社会社会角色的人群拥有不同的良知,司法官员作为一个特殊角色群体,自不例外。司法良知就是司法官员在其法律职业实践中审慎地趋向司法公正的品质。司法良知有以下显着特点:   (一)司法良知是特殊职业伦理   司法良知是司法官员群体所分享的职业伦理,而非对一般公民的普遍要求。这一方面意味着司法良知附属于司法职务行为,仅在司法官员履行职务中呈现;另一方面意味着具备“良知”的好人未必就能成为

3、好司法官员。法律是追求公平正义的事业,经过职业训练锤炼的特殊理性才能确定某一特定案件的处理是否有助于实现这一根本目标。柯克大法官在其着名陈述中提出:“……案件并非由自然理性(naturalreason)而是依人为理性(theartificialreason)和法律判决的。法律是一门艺术,一个人需要经过长时间的学习和实践方能够掌握,在未达到这一水平之前,任何人都不能从事案件的审判工作。”法律的高度技术性——表现为复杂的术语和程序——使司法官员群体养成对司法公正的独特追求方式:实体真实固然重要,但还需兼顾程序合法以及法和平性,这些需求发生冲突时,司法官员必须加以深思熟虑的权衡,这时司法公正未必就是

4、客观公正,但却是经由法律制度所能获得的最大公正。遵守法律施加的限制,而非摆脱法律寻求真相正是对司法良知的要求,也是导向公平正义的正确途径。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对经查证属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的供述,不得作为指控和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如果排除这些证据后,没有其他证据证实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则法官作出无罪判决就是适当的。因此,司法良知较一般社会道德意义上的良知而言,是一种较高的良知,其本质是审慎平衡而

5、做出判断的适度品质,而从其始终趋向于实现公平正义来看,它又是司法官员最为重要的品质。   (二)司法良知对社会生活具有一定开放性   判决在法庭中做出,但判决却必须在全社会而不仅仅在法庭中得到认同。因此,司法活动离不开经验与习惯——事实上,在希腊语中,“伦理的”或“道德的”指的正是通过习惯而获得的品性、品质——司法良知也必然蕴含对社会生活经验和一般道德观念的认识和领悟。司法官员必须有对其所处社会的生活方式的准确把握,根据社会共同体共有的整体价值和规范,探寻实现公平正义的现实路径。因此毫不奇怪,“不合道德标准”、“一个典型的通情达理的人”、“该社会同意认可为合理”“合理、审慎的人们在日常生活

6、中的实践”之类的表述会频频出现在法律判决中。一起案件的判决中,英国一位法官这样写道:“常识和正义要求我应该判原告败诉……因为法律、正义和常识并非是毫无联系的概念。”在另一起案件中,法庭根据社会生活常识而非诉诸复杂的法律逻辑指出,罪犯“勤奋地练习他们的盗窃本领,对其主观上的隐私期待而言,他具有完全的正当性,他可以在主观上合理的期待不会有人偷窥自己练习盗窃的行为。但是,这不是法律认可的合法的期待。”可见,司法良知的重要部分源于司法官内心与社会良知的对话,司法官不能因为某件事情习惯上为社会舆论或以往判决所认可,就坦然接受,但他也不能无视社会生活中历史的、习惯的因素。也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司法良知具有地

7、方性和实践性,受所在社会条件、司法制度、司法政策等制约,不能追求抽象、绝对的正义。   (三)司法良知具有道德实践性   首先,司法良知是一种自觉的道德选择。“法者,平之如水”、“去找法官也就是去找公正”,这些古老的言说至今仍保持着生命力,是因为人们始终期望司法官拥有公正的品质。秉持司法良知也就意味着对公正——在司法职业中也就是最大的善——经过理性考虑后的认同和追求。在这里,公正本身就是目的,而非达成其他目的的手段。第二、司法良知是一种实践品质。司法良知由内心生发,具有内在性,但其必须表现为行为才能得到实现。司法实践是检验是否具备司法良知的试金石。司法官的品质根本上取决于其履职行为,依其司

8、法良知公正司法,才可以被称为是公正的;了解公正,而不能在司法中行为公正,不能谓之具备司法良知。第三、司法良知是一种稳定的品质。如前所述,司法良知是出于对司法公正认同的道德选择,并表现为在司法活动中长期、持久地依其良心,履行职务。它如同孟子描述的浩然之气,“是集义所生者,非袭义而取之也”。因此,司法良知是对状态而非个别行为的描述,只有一贯追求司法公正,才是具有司法良知的。如果偶一为之,虽然该偶然行为是公正的司法行为,但行为者并不因此就被称为具备司法良知。   二、司法良知在司法过程中的作用   司法良知作为司法官员内心对司法公正的认知和追求,必须通过适用法律、解释法律等司法行为得到实现。日本

9、法上规定法官活动的基本原理是“服从良心,独立行使职权”。因此,裁决只有是依法官“良心作用”(intheexerciseoftheirconscience)做出时,才有生命力。这实际上也是各国法官履行职务的一般原理。“良心作用”的过程绝不仅仅是以法律为大前提、以案情为小前提的简单三段论,相反,整个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过程十分复杂,在一些疑难案件中,甚至需要创造性的推理和解释工作。而至为关键的是,司法良知必须在此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反面言之,就是法官不能受外来压力、利益或不利的影响而违背良心。   在一般案件中,演绎正当性导致法律裁决的形式合理性,而预设的价值体系的存在——法律规则再现了以往社会

10、道德经验——则是充分证立的潜在理由。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推理本身就是一种特殊的、高度制度化和形式化的道德推理模式,法官作为中立第三方接受法律规则的指引对系争问题做出裁判就体现了对良心的服从,这不仅合情合理,而且也符合同样事情同样对待的公平要求和法的安定性要求。尽管如此,在这种看似仅仅是依形式逻辑做出的判决中,仍然有着司法良知的重要参与。因为,法律虽然是“习惯性道德的表现”,但同时,“法律又是一种有意识的和有目的的生成物……除非是法官心中想追求合乎道德目的并将之体现为法律形式的话,习惯性道德得以表现就是虚假的。”因此,即使在所谓一般案件中,一个法官作出的公正裁决绝非简单地对法律规则以及其背后价值的

11、接受,而是在适用法律前,预先就打上他内心良知的烙印。   在疑难案件中,法律规则可能本身含义不清,不能直接加以适用,或者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则都是清楚的,但如果适用法律规则却可能恰恰导致不正义。这时,法官不能把案情按形式逻辑纳入一般规则的范畴,而必须求助于一般道德价值和原则,澄清法律规则的含义,并说明裁决与这些标准的一致性;或者对法律由于其规定一般性造成的尴尬处境进行纠正,避免僵化适用法律而损害正义的实现。司法良知在疑难案件中较一般案件作用更为突出,一方面,司法良知对正义的追求要求法官重新审视自身关于法律的信念之网,“在一种逻辑与另一种逻辑之间,通过指导人们作出选择,正义对逻辑起着作用,情感对理

12、性起着作用”,从而重构法律原则之间的和谐。另一方面,司法良知作为一种适度的品质又限制着法官的自由。法官必须牢记案件是由现实法庭而非道德法庭审判,是司法良知而非个人信念主宰着法庭,绝不能任由正义的情感泛滥而超出法治的界限,只能接受法律传统、司法经验以及司法程序的限制,在法律程序中尽量接近法律目的,实现司法公正。因此,“面对疑难案件的审慎的法官应该得出为维持或加强法律的协调性而要求作最少调整的那个判决。……放弃或修正那些更偏离法律共同体惯例的法律信念”。   总之,在司法过程中,司法良知促使司法官员在法律的客观道德要求和个人伦理道德之间、在法律目的与社会生活之间、法律发展与法安定性之间,通过审慎

13、权衡而稳健地趋向司法公正,成为法律实现与法律成长的重要推动力量。   三、司法良知与司法官员人格发展完善   当法律赋予司法官员司法职权时,按司法良知行事就成为与这一地位相联系的紧密要求。因此,司法良知是司法官员最为珍贵的品质,培养司法良知就是完善司法官员人格的最大修身功夫。   司法良知的形成取决于司法官员所受的社会教育和自我教育,取决于个人的性格和气质、个人的生活体验等复杂因素,而根本上还是取决于个体对道德主体性的弘扬。在司法活动中,司法官员自觉意识到自身肩负的职责,并努力以适当的法律方法解决争端,实现公正,从而培育其司法良知并展现职业人格魅力。同时,随着司法实践的开展,司法官员对司

14、法公正理解的深入,司法良知还会向更高的层次发展,由最初进入法律行业时追求正义的朴素激情,演进为对追求司法公正自觉的道德责任。司法良知的发达程度、渗透程度和效果程度也就成为衡量司法官员主体自觉性程度的重要尺度,成为衡量其职业道德意识成熟和完善程度的重要标志。司法官员越是具有完善的职业人格,其司法良知发达程度也就越高。   司法良知一旦形成,又进一步按照一个较高道德标准自觉地塑造法官自我认知。通过持续促使司法官员思考和认识何为司法公正、如何实现司法公正,以及如何避免不公正等职业伦理问题,司法良知从内心深处为司法官员提供成为公正的司法官员的样本,激发其趋向司法公正的道德责任感。司法良知承担了对司法

15、官员司法活动的指引、监督和评价作用。在行为之前,司法良知对司法官员行为动机的选择起鼓励或禁止作用;在司法过程中,司法良知对司法官员司法活动起监督作用;在行为之后,司法良知对司法活动的后果起评价作用。通过与自身司法良知的持续对话,司法官员省察自身作为是否合于职业操守,并压制其本能的欲望冲突,从而导向职业人格的完满。   培养司法良知与司法官员人格发展完善就是这样一个相得益彰的过程:司法良知源自司法官员职业人格的型塑,反过来又进一步促进司法官员职业人格的发展完善,司法官职业人格的发展完善又推动司法良知提升到更高层面。如此,每次司法行为,都是对司法官员司法良知的考验,同时也是司法官员人格的一次淬炼

16、这一过程永无止境。   注释:   司法官员是一个概括的称呼,按我国宪法规定,司法机关包括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因此,司法官员包括法官和检察官。但由于审判权的司法属性更为明显,行文中更多将从法官的司法良知角度出发进行讨论,但其中一些结论对检察官无疑也适用。   [美]罗斯科·庞德.普通法的精神.法律出版社.   [德]克劳斯·罗科信.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林钰雄.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当憎恶犯罪的原始冲动服从于理性的程序保障时,法治也就胜利了。”Wattsv.Indiana(1949)。   [日]松尾浩也.日本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古希腊

17、]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商务出版社.   [荷]伊芙琳·T·菲特丽丝.法律论证原理——司法裁决之证立理论概览.商务出版社.   Nardonev.UnitedStates,(1939).   Floridav.Jimeno,500,251(1991).   Katzv.UnitedStates,389347,362(1967).   UnitedStatesv.Lamb,945F.Supp.441().   [英]P·S·阿蒂亚.英国法中的实用主义与理论.清华大学出版社.   刘方权编译.犯罪侦查中对计算机的搜查扣押与电子证据的获取.中国检察出版社.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商务出版社.   孟子·公孙丑章句上.   [日]松尾浩也.日本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商务出版社.   [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商务出版社.   [美]史蒂芬·J·伯顿.法律和法律推理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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