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26 ,大小:24.21KB ,
资源ID:4586263      下载积分:8 金币
验证码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验证码: 获取验证码
温馨提示:
支付成功后,系统会自动生成账号(用户名为邮箱或者手机号,密码是验证码),方便下次登录下载和查询订单;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4586263.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声明  |  会员权益     获赠5币     写作写作

1、填表:    下载求助     索取发票    退款申请
2、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3、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4、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5、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天****】。
6、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7、本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天****】,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注意事项

本文(德国私法上意思表示错误理论之分析检讨.docx)为本站上传会员【天****】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8-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德国私法上意思表示错误理论之分析检讨.docx

1、德国私法上意思表示错误理论之分析检讨摘要:本文立于对德国私法上意思表示错误理论基本问题之批判分析,认为德国错误法规则的设计,以心理为划分基准创立的动机错误与表示错误的二元构成理论,不仅存在基准不明确,难于区分动机错误与表示错误的缺陷,而且在目的论之所在,对二者加以区别对待,不符合实际交易中的要求,对其正当化也存在理论上的困难。指出应不再区别对待动机错误与表示错误,而应站在信赖保护的立场上,引进对相对人行为方式综合评价的思路。关键字:动机错误,表示错误,信赖保护一、引言私法自治为民法重要之基本原则。“依Flume的经典表述,所谓私法自治就是个人依其意志而自我形成其法律关系的原则”。 私法自治,在

2、法律上是通过推行法律行为制度来实现,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依该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由此可见,当事人系依意思表示设定其所意欲之法律关系,实现私法自治之功能。故此要求当事人之意思表示系健全、无瑕疵的,始能确保约定之法律效果之正确。而若当事人意思表示时,其主观认识与现实不一致,即生意思表示错误 之情形,此时,表意人即难以依自己内心意思自主追求其所意欲之目的效果,即难谓表意人自我决定之真正达成,故错误之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私法自治功能之实现。然而,错误于人在所难免,因此,如何规范意思表示错误所生的种种问题,因其涉及之利益关系及情事之复杂性,遂成为各国立法者所共同面临的难题。在意思表示

3、错误问题上,我国民法理论及制度实践向采借鉴德国法的立场 ,此于当前私法制度背景下,本也无可厚非。只是,必须明确,任何私法制度的移植,均不只是简单的技术层面的规则继受,更在于其所附载的制度价值,然价值的吸收、融合乃至共识形成,须依附于特定的历史情境及文化传统。仅此一点,即足于提供我们对继受他国法制反思的力量,切不可在制度建设上只是充当简单的“拿来主义者”,尤其是在民法典制订前夕,更需要我们具有一种怀疑批判的精神去反思,于诸多现有及可能的不同制度设计中,德国法上该制度是否具有不容置疑的合理性,以至于我们只须简单的受用,笔者以为不然。基于此问题意识,本文尝试着对德国法上的意思表示错误理论作一分析检讨

4、,或可提供对于德国法上该制度的不同认识。二、德意志法错误理论的演进及萨维尼理论的提出古日耳曼法如同其他古代法一样,注重法律行为的表面形式和公开面貌。古日耳曼法没有虚假法律行为这一概念,因而承认虚假法律行为的效力。公开行为在法律行为上既然具有无可争议的价值,因此与罗马法相同,当事人在许多法律部门中利用公开行为所为的虚假行为仍然有效。同样,古日耳曼法亦丝毫不考虑错误。总之,用近代法律术语来说,传统的日耳曼法采用表示主义。但是,自从接受罗马法开始,情况有了较大的改变。德意志普通法在罗马法的影响下改用意思主义,因此,凡是由于错误而导致的双方的真正意思不一致,人们就会认为没有合意可言。凡是由于错误意思不

5、一致,或者存在意思表示上的错误,法律行为一律绝对无效。上述各种情况都不加区别地统称为破坏合意的错误,其结果均是导致法律行为的彻底无效。德意志普通法以及以后的罗马法着作选学派称之为“法律行为的不存在。”法律行为不存在这种制裁适用于广义的各种形式的错误,因此注释学派提出错误的分类,这在当时并没有多大的意义,但是,到19世纪下半期、后期的德意志罗马法着作选学派关于错误的理论有了新的演进,即向多种错误理论发展。学理日益重视动机错误,人们发现动机错误是指意思形成中的错误,所以很接近胁迫或诈欺所构成的同样涉及意思形成的瑕疵。人们主张可以用与胁迫、诈欺相同的撤销制度来制裁这种形式的错误。也就是说,人们开始主

6、张用绝对无效的方式来制裁“不存在”的法律行为,而对于动机上的错误用撤销来制裁。德国普通法之错误论在许多观点上,不仅影响德国民法的架构,亦广泛影响大陆法系国家的错误论,而在普通法时期给予错误论以深远影响的人则首推萨维尼。萨维尼是第一个明确区分动机错误与表示错误两种不同性质错误的学者。在萨维尼的错误论中,严格区别“值得法律保护之表示错误”与“不值得法律保护之动机错误”,因萨维尼认对法律关系之形成,具有重要性的独立事实系“意思”,而“动机”只是意思的准备过程,二者应区别,故动机错误,虽然是“真的错误”,但动机只是意志形成的缘由,并非意思表示的内容,并且动机纵使经表示,原则上亦不认须由法律加以保护,而

7、其根据则是保护交易安全,以免交易陷于无界限之不安定与恣意之中,至于所谓“性质错误”,萨维尼则明知非意志与表示的不一致,但因立于忠于罗马法法源权威之历史法学派的立场,认本质的性质错误与客体错误相类,均是意思欠缺,而适用错误之理论,惟并非任何性质错误均可适用,必须错误在交易观点上重要始足当之。 萨维尼主义所引起的唯一的回应是德国民法典第119条第1款。 此后,日本、台湾民法在该问题上基本继受德国立法。德国民法典第119条规定:“表意人所为意思表示的内容有错误时,或表意人根本无意为此种内容的意思表示者,如可以认为,表意人若以其情事,并合理地考虑其情况,即不为此项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销其意思表示。”

8、“对于人或物之交易上重要的性质所发生的错误,视同于表示错误”。 学理上一般认为,德国民法典此条规定中最重要之类型化划分为表示错误 与动机错误,对于后者,遵循萨维尼的理论,基本不发生对于合同效力的影响;而对于表示内容错误,学理多将其进一步区分关于法律行为种类或性质之错误,关于标的同一性之错误,关于当事人本身之错误,关于标的价格、数量、履行期、履行地之错误等。在大陆法系有些国家立法上, 错误主要基于其“严重性”而发挥作用。按照“错误者无意思”的思想,错误破坏了同意的完整性,因此基于错误而订立的合同是不应该具有约束力的。 但为顾及交易安全,各国民法均规定只有那些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错误才可救济。这种思

9、想到了德国民法典那里得到了进一步发展,不仅合同可因错误方单方宣告撤销,甚至连错误方当事人自己的过失亦对其撤销权不生影响。这种不问相对方情况,仅依错误的严重性决定是否施以救济的实践表明:在这些国家中,错误制度发生作用的机理主要是对当事人意思质量的关注。 而其错误立法的另一个特点是:多对可获救济的错误种类给予严格限定,只有当错误属于法定种类时才可救济。 此可视为类型化方法的必然,同时也带来对错误种类归属问题上所有的特殊困难。三、方法论基础之分析检讨以萨维尼错误学说为基础,德国学理一般主要将错误区分为动机错误与表示错误,表示错误,为意思与表示间之不一致,于交易上认为重要者可产生对于合同效力的影响;而

10、对于动机错误,则视其意思与表示间并无不一致,仅在意思形成阶段,对于与意思表示有关的事实认识有误,因认在此之自我决定仍不失为自我决定,因此,于此情形,通常不给予有动机错误之表意人以救济而不认系违反私法自治原则。 由此可知,动机错误与表示错误划分的方法论基础在于错误发生阶段之不同。依此,动机错误为意思形成阶段的错误,意思的形成,常受许多不同考量因素所影响,如甲决定向乙买某屋,其考量因素有系针对自己之需要者;有系针对标的物本身者;有系针对偿债之事项者;亦可能针对意思表示之相对人者,形形色色,不一而足。就上述有关考量因素表意人认识错误时,则意思形成发生错误,被认为系动机错误。 表示错误为意思表达阶段产

11、生的错误而致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在德国法上被区分为表示行为之错误,即误作非所欲的表示,如误说、误写、误取等,及表示内容之错误,即从形式上看,表意人所说的或所写的应是他所欲的,但他认为他的表示具有的意义是表示所没有的,因此产生错误。作为一种以错误发生阶段为基础的对错误的类型化方法,界限之清晰在理论上尚且可以,只是问题事关心理及动机等有关心理学问题,实践上之划分因此易生、常生问题。其实,正如Flume所指出,法律生活中绝大多数的错误案例为性质错误及计算错误。 恰是在性质错误问题上,德国民法典第119条第2款的规定表现了其不够成功之处,该款规定,关于人或物的性质的错误,如交易上认为重要者,视为关于意思

12、表示内容的错误。用“视为”一词,即表明属于拟制的规定,在立法上是相当呆笨拙劣的手法。 由此引起对性质错误属性的争议。性质错误的特征是指某项交易中约定的或视为约定的性质与真正的性质有差别。这里所谓性质是指合同范围内,双方同意的或者至少一方要求,另一方知情的标的物应具备的约定品质。法学界大多数意见认为性质错误指起决定作用的动机错误,但是一种特殊性质的动机的错误,德国判例多认为性质错误属于决定性动机的错误。在德国,有学者对萨维尼进行了批判,他们认为萨维尼主张的意思欠缺的主要场合的关于物和相对人的错误不过为一种心理上的动机错误,而作为立法定式放弃对心理的探求,认为表示内容的错误与表示上的错误的场合则可

13、以撤销,将交易本质的性质错误与之同样处理。 而对于性质错误与同一性错误, 很多学者认为难以区别,而德国学者蒂策则甚至认为无法在表示错误与性质错误之间作出区分。 事实上,仅仅通过抽象概念的形成,似乎可以抽象出二者之不同, 但实践中,由于涉及心理及动机问题,常常难以作出清晰的划分。对此,我国学者沈达明先生也意识到,他认为对于标的物应有状态的错误,是涉及意思与表示关系上的错误,所以属于表示上的错误。这里所指的是关于标的物应有状态的错误,而不是关于标的物真正状态或性质的错误。标的物的基本性质不但应从作为产生表意人成立法律行为的意思和动机角度加以考虑,亦应该作为表意人思想上对该标的物的看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14、加以考虑。就此他举了超市购买葡萄酒案。表意人购买葡萄酒,误认某种商标的酒是甲省产品,表意人购买的是具有甲省产品特点的酒。但实际上酒为乙省产品。对此案件,笔者分析事实上,此种错误仍然可以作为动机错误或表示错误,端视其意思为何,其一,可以说若表意人其内心意思在于购买具有甲省特点的酒,则其意思形成没有错误,而其表示取货付钱,表示意义则在于购买其取之货,而其取之货事实上不具有甲省产品特点,此时,意思与表示之间发生不一致,则错误系属表示错误。若说表意人其内心意思在于购买其取之货,即这种酒,而购买之原因则在于认为这种酒具有甲省产品特点,事实上则否,则因对事实认识错误而促其形成买“这种酒”之意思,而其表示没

15、有任何错误可言,因而错误系属动机错误。只是,表意人内心意思如何无从确切地知晓,因为其隐藏于内心也,因此,笔者认为在此无法区分性质错误与表示错误。 对此案件,沈达明先生作了类似的分析。他认为表意人的错误可以从两个不同角度分析,第一,作为表示意思与实际情况之间关系的错误;第二,仍然作为表示上错误处理,肯定内心意思与表示之间的不一致。他指出,对于标的物应有性质的错误必然包含同时发生的,涉及标的物真正性质的错误,就是说,始终可以作为性质错误处理。 因此,“应有性质”是表意人内心意思层次,其可能同时指向表示与标的物真正性质发生关系,所以,在此欲明确界分动机错误与表示错误是很难甚至是不可能的。在错误问题上

16、继受德国法的日本,基于对表示错误与动机错误所作的分类,以往错误论的主要观点,认为只有表示错误具有法律意义,这种观点被称为二元构成说,然而对这种二元构成说,很早就有不同观点存在,主张错误应为包括动机错误在内的一元结构,此观点被称为一元构成说。目前,一元说被广泛接受,逐渐成为通说。 对二元构成说提出批评的学者主要有杉之原,舟桥与川岛。而批评的论据之一则在于动机错误与表示错误难以区分。杉之原认为,作为意思表示内容的错误与表意人的主观状态无关,是否存在错误应依当时的具体情形下一般人产生何种认识来判定。为存在这一正常人的观念属于心理学上的意思还是动机问题。因为很难把所谓心理的动机错误与其他错误区别开来。

17、 舟桥认为,动机错误也可以产生与表示相对应的真意欠缺这一点与他种错误相同,且在实际交易中这种错误往往属于典型错误。 而川岛的观点则是:区别意思与动机十分困难。不仅心理的性质错误,即使属于意思欠缺的典型情形的同一性错误也不过是一种动机错误,事实上,很多错误在此意义上却是动机错误。其甚至认为,严格地说,引起意思欠缺的错误仅限于由于中介机关误传而产生的意思表示错误。 综合分析以上诸学说之不同观点,确切而言,错误是与心理的意思相关还是与动机相关是很难判明的。萨维尼基于维护交易安全的目的以心理为划分基准创立了二元构成理论,该理论存在基准不明确的缺陷,恰如前所分析,性质错误与同一性错误往往难以区分,而性质

18、错误为最典型也最常发生的动机错误,同一性错误则为表示错误之常态,因此,可以说,动机错误与表示错误其实常常是难以区分的。即使是关于法律行为种类或性质的错误,如误赠与为借贷,而承诺之,在此,错误常被解释为意思与表示之间不一致,但也可以说,错误地以为是借贷是表意人作出承诺的动机,因此,似乎可以认为这是动机上的错误。这里作为立法定式放弃了对心理的探讨而将该类错误类归于表示错误,事实上是法律上以内容重要性为判断并以之为基础的类型化产物,反映出对于错误是否施以救援的一种思维方式,依此思维方式无需进一步探讨心理意思与动机问题。因此,可以说,这样的二元划分其基准是不明确的。四、目的论所在之分析检讨前文对动机错

19、误与表示错误区分的分析表明,二者之区分即使不是不可能的,在实践中也往往是很困难的。事实上,对于动机错误不予救济的正当化理由是不够充分的,一般认为,表示错误破坏的是意思的完成,作为意思外在表达的表示,并没有正确反映表意人内心意思。而动机错误在意志形成阶段就产生了,因此它破坏的仅是意思的决策。因有瑕疵之自我决定仍不失为自我决定,纵不予当事人以救济之途,亦不违反私法自治原则。对心理的动机错误,因认其不具有意思欠缺而不赋予其具法律意义的处理是意思主义的产物,其实,正如前所引舟桥之观点,动机错误也可以产生与表示相对应的真意的欠缺。如卡拉里斯所言,动机错误反映的是对表意人事实决定自由的损害,事实上,若表意

20、人无对事实之错误认识,即不可能产生违背其真意之意思从而对其加以表达,在此,其表示即符合其真正意思吗?表意人真正实现私法自治了吗?私法自治与合同自由并非因其自身原因而受保障,而是因其首先服务于人的自己决定规则。 这一点在合同法领域显然是通过法律工具即通过合同的订立而达致。但只有在当事人的意思形成不仅原则上无法律性障碍,而且在事实上亦不受损害的情况下,合同这种工具才能实现其最佳效果,在动机错误的情形下,当事人的意思形成实质上已经受有损害,因此,在服务于私法自治及合同自由的实现上,难言其已经有效地实现。因此,从自我决定、私法自治角度正当化对动机错误的区别对待显得有些苍白。事实上,德国法及继受德国法之

21、日本、台湾等国家、地区法律亦未能完全区别对待动机错误与表示错误,其法典中均有将交易上重要的性质错误视同表示错误之规定, 而鉴于性质错误为现实生活中常发生之错误类型,因此,可以说立法者并未能在立法上完全贯彻萨维尼提出的二元构成学说。有学者认为,动机错误不得撤销的实质理由,并非因所误认之事实,非他人所得而知,而系基于合理分配危险之思想,表意人对意思形成上有关之事实之认识是否正确,为自己应承担之风险,而不得转嫁于相对方,若不愿承担此风险,则应设法将此事实提升为法律行为之附款,使法律行为之效力系于此等事实之存在或不存在。 在此,提出了危险分配思想,就动机错误为产生于自己认识错误而应由自己承担之风险,因

22、表示错误而产生的不利益,难道就不应归因于自己而可转嫁于他人或由他人分担吗?很显然,同样是自己错误引致的风险,从中并不能提取对错误区别对待的根据。而恰恰是危险分配思想,让不少学者质疑对于因表意人自身原因产生的错误加以救济的正当性。合同自由包含了法律所认可的当事人可通过合同依其意思设定法律效果的权能,由此体现的是意思自治,意思自治的应有之义则为自己责任,所谓自己责任,即自主参与者对于参与所导致的结果的承担,承担是参与的必然逻辑。唯参与是自由的、自主的,故而结果便只能归于参与者。 错误固然破坏同意的真实性,但允许因错误而解除合同充其量不过是满足一方的个别正义的要求。“对凡是严重的错误一律予以救济,其

23、实质就是要求相对人去分担损失,这不仅不利于交易确定性之维护,也缺乏起码的道德上的说服力”。 因此,对于归因于自己之表示错误,除非有撤销的特别理由,事实上难于从内在于私法自治之自己责任原则上去求得救济之支持。“必须强调,错误原则的根基,是容许补救的特殊性,这个观念值得赞许,因为它推广确定性和交易的可靠性。在更高的哲理层次上,比较法律学者往往欣赏普通法的处理方式:为什么合同法在合同出错时的处理方式与人们在生活中出错时的处理方式不一样?这个道理不是明显的,在生活中,人须为自身的错误负责。假如接受这个自然规律,便了解到错误的风险必须由犯错的人负担若是按这项原则适当地分配风险,因错误而撤销合同,必然是特

24、殊情况。”在错误二元划分的目的论基础上,德国学者克拉默认为德国民法典对动机错误的调整在总体上是错误的,他认为判断表意人是否可因这类错误而撤销表示,必须以对方当事人对错误的产生是否负有责任或者他是否本应注意到错误的存在为准,至于错误是否恰恰涉及人或行为标的物的性质,则在所不问。 在此,克拉默从应然法角度引入了对相对人行为方式综合评价的思路,从而亦揭示德国法错误论上只关注表意人状况的实践立场。而日本坚持一元构成说的学者,立基于交易安全保障的立场上,甚至进一步认为,就所有错误而言,为交易安全的保障,相对方对表示是否具有善意信赖为关键而错误在表意人的内心上与意思相关还是与动机相关并非重要问题,在意思表

25、示的内容与效果以表示为基准的表示主义之下,可以克服意思主义存在的不足。 也许,若是以信赖主义为立场,那么错误的风险将由犯错误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人们也因此将普遍抛弃那些潜藏在有关错误的真实意思原则规范中的不适当残余。五、结语以上是本文对德国法错误的主要类型划分及其适用实践的分析检讨。对于德国错误法规则的设计,可以说,萨维尼基于维护交易安全的目的以心理为划分基准创立的二元构成理论,其不仅存在基准不明确的缺陷,也不符合实际交易中的要求,不能指导正确解决实践问题,而且对其正当化也存在理论上的困难。在此须知,类型仅在于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可能及作为权衡思考时之考量因素,切不应将其上升为区别对待根据从而机械适

26、用类型效力模式,在因于错误所涉情事之复杂性,而不可将其作简单的类型对应从而致一方利益所得之保护不当地建立于他方损失基础上,致有损法律正义之精神。从根本上说,“法律基本是关于各种价值的讨论。所有其他问题都是技术问题。”故法律制度的生成,法律规范的设计均以一定的价值判断为依归。 德国法上错误规则的设计当为一定价值判断基础上法技术的产物,对于作为其基础之价值判断,因视时代的法律发展情况而有所不同,对其存在只能作历史辩证评价而无绝对高下之分。只是当我们试着去建构自己精致有效的错误规则时,当我们有意去借鉴他国法制时,切不可忘记问题本身的复杂性及制度背后的价值选择而作简单的移植,否则,将只是在对自身无知基

27、础上危险的武断。恰如前文所言,在错误问题上,可能我们不能再只是简单地选择对意思真实的所谓绝对尊重。而当我们站在信赖保护的立场上,引进对相对人行为方式综合评价思路,则对于错误规则的安排,我们不能只是满足于单一或少数因素的考察。而如科宾所言,把法律规则限制得可适用于许多因素的特定组合, 或可为我国私法开辟一条新的错误法思路。注释1本文是在笔者硕士论文意思表示错误对合同效力的影响第四部分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当然,本文不可能就德国私法上意思表示错误制度作全面评析,而只是就其中的动机错误与表示错误的二元划分作一检讨,以此作为民法典制定前,对错误制度的个人意见的表达。Flume:民法总论,1992年4版,

28、转引自卡拉里斯着,张双根译,唐垒校:债务合同法的变化,载于中外法学2001年第1期,第36、37页。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修订第3版,第219、220页。错误乃指表意人因自身原因致其主观认识与现实之间不一致,而这种不一致并不为表意人所知。意思表示错误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意思表示自身错误,即表意人的效果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如各种表示错误等;二是意思表示前提或基础错误,即表意人对意思表示之前提或基础之主观认识与客观现实不一致,如共同错误、动机错误等。对于意思表示错误,学者们所下的定义不尽一致,在此不拟列举。缘何采此定义,笔者以为其比较符合德国法及中国法对错误内涵的界定。

29、目前,我国民法对意思表示错误的规定亟须完备,而理论上对错误的研究还很薄弱,除了教科书式的,对错误作德国法式的介绍性文章外,据笔者努力收集大陆资料所及,仅发现有徐晓峰、解志国、唐莹等人所着论文几篇,而且多就德国法模式来解释中国的法实践,此容易陷入盲从式的怠于反思的治学心态。以下对德国错误法理论的历史发展描述,主要参照,沈达明等编着:德意志法上的法律行为,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第116、117页;周占春:表示行为错误与动机错误载于杨与龄主编:民法总则争议问题研究,五南图书出版公司印行,88年9月二版,第272277页;叶金强:合同解释:私法自治、信赖保护与衡平考量,载于中外法学2004年

30、第1期,第62、63页。转引自周占春前引文第274页。德海因克茨着,周忠海等译:欧洲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63页。按德国民法典之规定,从萨维尼的角度看,意图和表达之间不匹配,因此撤销是正当的。10表示错误还被进一步细分为表示行为错误与内容错误。11如德国、法国、瑞士等。12徐晓峰:民事错误制度研究,载于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民商法学,2001年第1期,第37、38页。13陈自强:意思表示错误之基本问题,载于政大法律评论,1994年第52期,第334页。14陈自强前引文,第317页。15陈自强前引文,第336页。计算错误亦为错误法上一个极复杂的问题。对于计算错误,本文不拟专门探讨。16沈

31、达明前引书,第126页。17沈达明前引书,第 126页。18日小林一俊:意思欠缺与动机错误,载于外国法评译1996年第 4期。第68页。19包括标的物和相对人的同一性错误,至法律行为性质错误,是否属于同一性错误,尚有争议,此在德国民法上是为表示内容错误之重要类型。20德卡尔拉伦茨着,王晓晔等译:德国民法通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版,第507页。21同一性错误之特征,系意思表示中之陈述涉及特定之人或客体,但相对人客观上所得了解之人或客体,与表意人主观上所指之对象不同。22此案型似也足于论证日本学者朱仓教授提出的“同一性错误与性质错误具有相互还原性”的观点,见小林一俊前揭文第69页。确实如此,

32、即使是关于当事人同一性的错误,如误甲为乙而与之订约,经类似分析,仍然可以归之为性质错误,即为动机错误。23沈达明前引书,第120页。24小林一俊前揭文,第68页。25杉之原舜一“法律行为的要件”的研究,法学协会杂志43卷11号,转引自小林一 俊前引文,第69页。26舟桥淳一:意思表示的错误,九大法文学部十周年纪念法论文集,转引自小林一俊前引文,第69页。27川岛武宜:意思欠缺与动机错误,法学协会杂志56卷8号,转引自小林一俊前引文,第69页。28Flume:民法总论,1992年4版,转引自卡拉里斯前引文第37页。29此规定于德国民法典第119条第2款,德国许多研究者认为该款是“不幸”的,见德海

33、因?克茨前引书第279页,注95.30陈自强前引文第335页,此观点为台湾学者洪逊欣等所坚持。31张俊浩前引书,第32页。32见徐晓峰前引文第46页。33何美欢:香港合同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83、284页。34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下册,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21页。35日小林一俊前引文第69、70页。36朱庆育:寻求民法的体系方法以物权追及力理论为个案,载于比较法学文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10页。37美科宾着:科宾论合同, 王卫国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680页。38在私法上,依此思路建构错误法规则的主要有意大利民法典、奥地利民法典、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等,这几部法律均站在信赖保护的立场上,把信赖正当性的阙如作为表意人得撤销合同的条件。这是笔者所赞许的处理意思表示错误的合理思路,表现一种由于商业需要的性格偏好,更多关注对合理信赖当时情形下表示方意思表示的一方进行保护。只是论文主题及篇幅所限,不拟在正文详细引介此一与德国法不同的错误规则设计,他日有机会,或可另文再作详论。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