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秩132020年4月19日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关于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秩序的意见威海市贸易办公室 威海市公安局 威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件 威海市国家税务局 威海市地方税务局威贸办字( )52号关于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秩序的意见各市(区)、开发区商贸流通、公安、工商、国税、地税部门,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及二手车经营主体:为加强我市二手车流通市场管理,明确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营主体设立条件和程序,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经营、服务行为,打击拼装、走私、盗抢、报废等车辆的非法交
2、易,防止国家税收和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行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第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和商务部二手车交易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公安部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第693号)、省工商局关于贯彻实施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意见(鲁工商市字 93号),以及威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威海市市区商业网点发展规划( -2020)(威政字 66号,以下简称规划)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合理布局二手车交
3、易市场二手车交易市场是二手车流通的主要载体,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应遵循“促进二手车流通、方便消费者交易、优化资源配置、利于监管服务、防止垄断经营和无序竞争”的原则。根据规划第19条第3款第9项规定:市区(含经区、高区和环翠区)的二手车交易市场数量控制在2-3家,负责在市公安车管部门注册登记的二手车交易;为方便在荣成、文登、乳山三市公安车管部门注册登记的摩托车、农用车等二手车交易,借鉴烟台、潍坊、枣庄、泰安等地市做法,三市规划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二手车交易(分)市场2家,并接受当地流通主管部门的直接管理。二、明确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设立条件根据办法、规范和规划等有关规定,二手车流通环
4、节各经营主体宜实行专业化经营,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同时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二手车交易市场1、符合城市商业网点发展布局规划;2、有一定规模的经营场地和必要服务设施,其中车辆展示区不低于5000平方米,交易手续办理区不低于500平方米(荣成、文登、乳山三市要分别不低于3000平方米和300平方米);3、在手续办理区显著位置明示交易服务程序、收费项目及标准、客户查询和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有完善的市场管理制度等。(二)二手车经销(购销)企业1、符合城市商业网点发展布局规划;2、有一定规模的营业与展示场地,其中车辆展示区不低于500平方米;3、宜为依法设立的
5、经过授权的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等。(三)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符合办法第九条规定。(四)二手车经纪机构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鼓励设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内。(五)二手车拍卖企业符合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或二手车经营主体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符合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 规定条件。三、严格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设立程序(一)申请人(指拟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根据拟开展的二手车经营服务项目到工商部门进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名称中以含有“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购销)、二手车拍卖、二手车经纪、二手车鉴定评估”字样之一为宜。(二)申请人持企业
6、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符合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购销)企业、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二手车拍卖企业条件的证明材料到流通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申请设立二手车经纪机构的,不需流通部门审查,直接在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三)申请人持流通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的审查文件或省级流通管理部门颁发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并在经营范围中明确表述“经营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购销)、二手车拍卖、二手车经纪、二手车鉴定评估”。(四)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完成工商、税务登记后到同级流通管理部门备案,并由市级流通管理部门向省级流通管
7、理部门备案。(五)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购销)企业和二手车拍卖企业凭有关手续和流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威海市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到国税部门领取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国税部门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予以核发;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纪机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及二手车拍卖企业凭有关手续和流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备案登记表到地税部门领取服务业发票。(六)按照鲁工商市字 93号文件规定,二手车交易必须使用全省统一的二手车交易合同。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代二手车直接交易者、二手车经纪机构)、二手车经销企业等经营主体凭营业执照(副本)到市工商局领取山东省二手车买卖合同、
8、山东省二手车行纪销售合同。四、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经营行为(一)二手车交易市场是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市场经营者应按照办法、规范等规定,为二手车经纪机构、二手车经销企业等经营主体以及二手车直接交易者提供必要的设施、场地及有关服务;在办理交易手续时,要认真审查车辆权属合法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准予交易证明、交易双方身份证明、工商部门统一监制的二手车买卖合同等必备材料是否齐全有效,不得为材料不全或以经纪人个人名义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的车辆、人员出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鉴于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者难以掌握二手车交易真实价格的客观情况,为了比较准确的反映二
9、手车流通价格信息,市场在向交易者出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委托合法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交易车辆进行评估(但不得向交易双方收取鉴定评估费,交易双方自愿委托评估的除外),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评估价格填写;交易服务费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和评估价格收取,并向交易一方(或双方)出具服务业发票;要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纳税;要定期、准确上报市场交易信息;要建立交易车辆档案,完善档案内容,做到月度归档,年度封存,按规定时限保存,以备监管部门核查。 (二)二手车经销(购销)企业从事的是二手车收购、销售经营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办法、规范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实施二手车购、销经营行为
10、;在出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必须如实填写成交价格,发票的卖方单位应为经销企业,并与开票单位公章相符,不得为直接交易或经过经纪机构交易的二手车出具发票;企业应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9号)规定缴纳税款;为保护购车者利益,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对出售车辆委托合法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进行鉴定评估,向买方提供有效的车辆鉴定评估(车辆检测)报告,主要机件(五大总成)的质量保证,在营业场所明示售后服务承诺;企业应建立二手车收、存、销台帐制度和车辆档案,按规定时限保存,以备监管部门核查;要定期、准确上报企业经营信息。(三)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要本着买卖
11、双方自愿和客观、真实、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开展业务;在鉴定评估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旧机动车鉴定估价规定的操作规范和商务部、劳动部的有关规定实施鉴定评估行为,不得与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其它二手车经营主体串通,损害交易双方利益;必须使用流通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评估报告书,未经备案的二手车鉴定评估师签名的鉴定评估报告无效;在收取鉴定评估费时,应出具服务业发票;要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纳税;要按时、准确上报企业经营信息;要建立鉴定评估车辆档案,完善档案内容,做到月度归档,年度封存,按规定时限保存,以备监管部门核查。评估企业要对鉴定评估报告中车辆技术状况,包括是否属事故车辆等评估内容负法律责
12、任。(四)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她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企业应按照经纪人管理办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二手车交易规范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二手车中介服务;鼓励二手车经纪机构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内开展经纪活动,并接受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管理;二手车经纪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二手车收购、销售活动,二手车经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企业在经纪活动中,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并可根据客户要求,代办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籍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五)二手车拍卖企业在完成二手车拍卖交易后,应按拍卖成交确认书金额开具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开票车辆
13、必须与拍卖公告公示的车辆信息(如注册地、行驶证、车牌号、发动机号等)和拍卖成交确认书记录信息一致,严禁对未经拍卖的车辆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或代为其它交易双方、经纪机构开具发票;在收取拍卖佣金时,应出具服务业发票,并依法纳税;要按时、准确上报企业拍卖二手车的相关信息。五、建立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公布制度(一)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经营情况(交易量、交易额等)报送流通管理部门;(二)流通管理部门汇总二手车流通信息,向同级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通报,并上报省流通管理部门;(三)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应于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主要车型交易(销售)价格信息,流通
14、管理部门汇总后定期在网站等媒体公布,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六、明确责任,加强管理,促进二手车流通行业健康发展二手车交易涉及车辆管理、车辆安全、国有资产、税收、社会治安等多方面管理,牵扯商贸、公安、工商、税务等多个政府部门,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我市二手车流通秩序,促进二手车流通行业健康发展。(一)各级流通管理部门是二手车流通行业的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规划,严格市场准入条件,建立二手车流通的长效管理机制;做好二手车交易市场、各类经营主体和二手车鉴定估价师的备
15、案工作,建立和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公布制度,全面掌握二手车流通市场的经营情况;积极引导二手车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等二手车经营主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内开展业务,为车辆交易者创造良好条件;组织协调公安、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解决二手车流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开展二手车流通行业治理整顿,杜绝二手车交易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各级公安车管部门负责为二手车交易办理车辆转移过户手续。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是办理车辆过户的必须凭证,公安车管部门要按照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严格审查发票记录信息,确保发票信息与车辆行驶证信息、买卖双方名称及身份证明相一致,凡信息不一致的,不予办理过户手续;要核查发票开具人是否属
16、于“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范围,其它类型的企业开具的发票及手写发票,不予办理过户手续;对拍卖企业拍卖的二手车,在办理过户时,除要提供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外,还应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并保证二者记录信息一致;做好二手车交易前的预审查工作,防止报废、盗窃、抢劫、诈骗、伪造证照和车牌等非法车辆上市交易,保护消费者利益。(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具备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依法办理企业登记,对其经营行为实施监督管理。认真执行鲁工商市字 93号文件规定,严格审查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设立条件,凡达不到本文件规定标准的,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
17、营主体名称及经营范围,对符合经营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办者及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者,其经营范围应分别依法登记为“经营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二手车拍卖、二手车经纪、二手车鉴定评估”项目,严禁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超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整顿规范已设立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对不具备经营条件的限期整改,直至注销经营项目,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维护二手车流通秩序;为二手车交易主体提供各类交易合同,规范交易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会同流通主管部门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违规企业名单。(四)各级国税部门负责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
18、放和使用管理,监督二手车经销企业依法缴纳税款。严格审查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主体,发票领用单位必须是在工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经市级流通主管部门备案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购销)企业和二手车拍卖企业,否则将不予发放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定期对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规范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填写内容,要求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购销)企业和二手车拍卖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栏目内填写企业真实信息;发票必须是微机打印,手写无效;要认真核查二手车经销(购销)企业出具发票的车辆价格,对发票价格明显偏低、涉嫌偷税的,将按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五)各级地税管理部门负责服务业发票的发放和
19、使用管理,监督二手车交易市场及二手车经营主体依法纳税。认真审查服务业发票使用主体,发票领用单位必须是在工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经市级流通主管部门备案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要定期会同流通管理等部门对发票使用和纳税情况进行检查,依法查处不开或少开发票的违法行为。本意见发布后,现有从事二手车交易服务的企业,若需继续开展与二手车交易相关的经营活动,应达到文件规定的设立条件,并在 9月20日前按要求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确定经营范围,明确经营类别。市区范围内的企业(指经区、高区、环翠区)统一到市贸易办、所属工商、国税、地税机关办理。 9月21-30日,五部门将联合对全市二手车流通市场进行全面检查,对没有达到本文件规定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限期变更工商执照经营范围;对不具备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主体条件的企业停止发票发放;对符合条件,依法设立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及二手车拍卖企业将在报纸、网站等媒体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七年九月五日主题词:经济管理 二手车 交易 秩序 意见威海市贸易办公室 9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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