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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doc

1、 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6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机制,确保重污染天气时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削减污染峰值,降低污染频次,保障公 众健康。   1.2 编制依据   1.2.1 国家及环境保护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 〕37号)、《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2、实施细则》(环发〔 〕104号)、《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 〕106号)、《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 〕504号)、《关于统一京津冀城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函》(环办应急函〔 〕225号)、《关于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函》(环办应急函〔 〕1260号)。   1.2.2 我市相关文件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 〕3号)、《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方案》(津政 发〔 〕35号)。   1.3 适用范围

3、  本预案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   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 ),空气质量指数(AQI)级别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1.4 预案体系   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政府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各区县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及重点排污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   2 组织机构构成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

4、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局长担任。   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建立预警应急指挥系统,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   2.2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是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设在市环保局,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工作人员为专职人员。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适时修订《天津市重污染天 气应急预案》,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实施;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各成员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对

5、重污染天气相关工作;组织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保障预案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急保障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应急指挥部,由应急指挥部移交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2.3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职责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编修应急保障预案及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并按规定时间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在启动Ⅲ级、Ⅱ级、Ⅰ级响应期间,有效组织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并对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按要求做好应急响应 各环节的工作记录和台账,每日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进展信息,预警解除3日内将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以书面形式报应急指挥部办

6、公室。   (1)市环保局:承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负责本市空气环境质量监测、重污染天气预警,并完善监测预警体系;对重点排污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企业应急保障预案限产限排等措施情况进行督查和检查。   (2)市气象局:负责编修重污染天气气象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及时提供重污染天气气象预报信息,与市环保局等部门对预警信息进行会商,积极开展人工干预方式缓解大气污染程度的试验研究。   (3)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编修重污染天气电力行业重点排污企业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4)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编修重污染天气非电力行业重点排污企业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5)市建

7、委:负责定期更新建筑施工工地名单;编修重污染天气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6)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定期更新拆房施工工地名单;编修重污染天气拆房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7)市水务局:负责定期更新水利工程等施工工地名单;编修重污染天气水利工程等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8)市市容园林委:负责编修重污染天气道路保洁、园林绿化工程、市容环境整治工程等扬尘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9)市综合执法局:负责编修重污染天气严格控制道路撒漏等与市容环境整治相关的大气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

8、落实。   (10)市农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秸秆综合利用等与环境整治相关的大气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11)市公安交管局:负责编修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12)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定期更新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含掘路)、公路等施工工地名单;编修重污染天气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含掘路)、公路等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及公共交通运力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13)市教委:负责编修市教育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14)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编修市卫生计生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组织医疗机构做

9、好敏感人群医疗救治,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相关知识的宣传等工作。   (15)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编修重污染天气新闻信息发布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协调本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媒体及"天津发布"微博门户,做好宣传、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16)各区县人民政府:成立本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编修并实施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落实市级应急预案以及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急保障预案的各项任 务、措施,并将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   2.4 专家组及其职责   根据我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实际,聘请有关专家组成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专家组,

10、为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提供业务咨询、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   3 预警   3.1 预警的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四级,红色为最高级别。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蓝色预警: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24小时均值,下同)>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且出现AQI日均值>300的情况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及以上且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及以上时;

11、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并将持续1天及以上时。   3.2 预警的发布   3.2.1 监测预警   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联合组织开展本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工作。市环保局负责本市空气污染物的监测预警及动态趋势分析;市气象局负责本市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预报和大雾、霾、沙尘暴天气监测预警。   3.2.2 预警信息的发布   (1)蓝色预警经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后,预警信息经过市环保局政务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平台和天津市环境空气质量实时发布平台等渠道向社会进行提示。   (2)黄色、橙色预警经市人民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批准,红色预警经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12、预警信息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   一是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过文件传真的方式向市政府应急办、15个成员单位和16个区县人民政府发布预警信息。各责任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接到预警信息后,根据预警级别,立即通知管辖范围内的各单位及工业企业、各类施工工地、学校及幼儿园、机动车车主及驾驶员等启动(调整或终止)应急响应。   二是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过手机短信向各责任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及联络员发布预警信息。   三是由市政府新闻办经过本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媒体及"天津发布"微博门户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3.3 预警等级调整和预警解除   预测AQI日均值发生变化时,及

13、时调整预警等级或解除预警。解除或调整为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的发布程序同启动程序一致。蓝色预警不设立解除审批条件。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四级响应。   (1)当发布蓝色预警时,启动Ⅳ级响应。   (2)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3)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4)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4.2 响应的启动   预警信息一经发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各自应急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织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对于机动车限行、中小学及幼儿园停课措施的

14、执行起始时间按照当次预警发布通知的具体规定执行。应急指挥部建立协调机制,在Ⅰ级响应时召开协调会议,在Ⅱ级或Ⅲ级响应时适时召开协调会议,对应急工作进行部署。   另外,在国家或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要求的情况下,按照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启动实施Ⅲ级及以上响应措施或其它临时应急减排措施。   当发布黄色及以上预警时,在启动应急响应措施的同时,可根据我市污染特征及专家组会商意见,在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实施针对性应急减排措施,确保应急实效。   4.3 响应措施   4.3.1 Ⅳ级响应措施   建议性和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

15、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和绿色生活,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祭祀烧纸等行为。倡导工厂、工地等有关单位积极采取措施,减少工业和扬尘污染的排放。   4.3.2 Ⅲ级响应措施   在Ⅳ级响应措施基础上,增加以下强制性措施:   (1)重点排污工业企业中除已达到燃气排放标准的燃煤设施外,其余燃煤设施全部采取限产、加强管理等措施,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各削减20%或达到燃气排放标准。   (2)一般污染排放企业采取使用低硫优质煤、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压缩生产负荷等措施,确保二氧化硫、烟(

16、粉)尘、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控制在现行排放标准限值的80%以下, 不能达到要求的,一律停产。   (3)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4)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5)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站内堆放的散体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6)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及其它各区主要道路在日常机扫水洗作业的基础上,增加机扫水洗和保洁作业

17、频次。对于可机扫水洗道路,在非冰冻期内每日大水量冲洗2至3次,在冰冻期内增加吸扫作业频次。   (7)加强公交运力保障。   (8)中心城区道路(含外环线)全天实行中型及以上柴油货车限行管理(承担民生保障及急救、抢险等任务的除外)。   4.3.3 Ⅱ级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措施基础上,增加以下强制性措施:   (1)重点排污工业企业中除已达到燃气排放标准的燃煤设施外,其余燃煤设施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削减比例各增加至30%或达到燃气排放标准。   (2)一般污染排放企业采取使用低硫优质煤、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压缩生产负荷等措施,确保二氧化硫、

18、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降低至现行排放标准限值的70%以下,不能达到要求的,一律停产。   (3)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及其它各区主要道路在日常机扫水洗作业的基础上,增加机扫水洗和保洁作业频次。对于可机扫水洗道路,在非冰冻期内每日大水量冲洗增加到3至4次,在冰冻期内增加吸扫作业频次。   4.3.4 Ⅰ级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措施基础上,增加以下强制性措施:   (1)停止全市可能产生大气污染的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生产活动。   (2)全市行政区域内道路全天实行机动车(含外埠车辆)单双号行驶。   (3)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及其它各区主要道路在日常机扫水洗作业的

19、基础上,增加机扫水洗和保洁作业频次。对于可机扫水洗道路,在非冰冻期内持续进行机扫、冲洗和洒水作业;在冰冻期内增加吸扫作业频次。   (4)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并将持续1天及以上时,中小学及幼儿园停课。   (5)停止所有户外大型活动。   (6)企事业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   4.4 响应措施的监督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全市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加强抽查检查,市政府督查室协助做好此项工作。自预警信息发布后24小时起对各成员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制定督查检查工作方案,督促本辖区、本行业具体应急措施的落实,并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

20、应期间每日17:00前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响应落实情况。   4.5 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通知采取响应措施的单位终止响应。   5 总结评估   响应终止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响应过程和响应措施效果进行总结、评估,并公开应对情况及评估结论。   6 监督管理   6.1 公众宣传   经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册、刊物、宣传画等手段,广泛宣传针对重污染天气的各项应急法律、法规,积极向群众宣传重污染天气的健康防护常识和技能。   6.2 应急演练   适时组织应急演练。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相应的应急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   6.3 应急培训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培训,增强有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思想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   6.4 责任追究   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问题导致应急措施未有效落实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7 附则   本预案由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政办发〔 〕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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