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偿债能力评估中担保的计算 内容提要:本文针对偿债能力评估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通过对比计算,得出结论:在担保的计算过程中一般应采用先计算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再计算担保人的偿债能力的方法,以获得偿债能力最大值。一些例外的情况则需经计算后加以确定。 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不良债权前,为了获得债权的公允价值,通常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偿债能力评估。企业偿债能力评估,是指对债务企业以现有资产偿还特定债务的能力进行量化评估,并以其未来经营收入对债务的保障程度进行分析、评估的行为。企业偿债能力评估的对象主要为债务企业,也包括债务责任第三方,即有效保证期内的贷款保证方。资产管理公司
2、除了对债务人具有财产请求权外,对时效尚存的担保人也同样具有财产请求权。债权总体的偿债能力应为债务人的清偿能力和保证人的清偿能力之和。因此评估前期工作很重要的一条是根据法律意见书,将担保的方式和时效明晰,以利于评估价值判断。 担保的方式不同,计算的方法也不尽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五种方式。在偿债能力评估中涉及的形式主要为前两种。一般来说,对债务企业偿还特定债务的能力进行评估,可以采用两种方法进行,即假设清算法和信用评价法。但根据担保方式的不同,具体计算方法有所不同。 一、抵押 如果抵押不存在瑕疵,可先行对抵押物进行评估。评估
3、方法通常采用成本法、市场法或收益法。如果抵押物评估值高于债权金额,则进行抵押物处置时,应返还债务人高于债权部分的金额。这种情况下的偿债能力即为100%.如果抵押物评估值低于债权金额,债权人对抵偿后的剩余债权仍具有财产请求权。在这种情况下,需对债务人整体进行偿债能力评估。如果债务人没有其他清偿能力,债权即为相应抵押物所对应的物权。 可用作抵押的财产包括:房屋及其他地上定着物、机器设备、车辆等固定资产以及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对于固定资产的评估可以采用成本法、市场法或收益法等方法进行评估。对于土地使用权的评估,首先要分清土地性质,如为国有划拨土地,在评估价值中应扣除预计应交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
4、费;如为集体土地需要格外关注:集体土地设定抵押需符合一定的条件。《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乡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抵押涉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并明确实现抵押权的方式,需要转为国有的,同时核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数额。然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抵押乡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涉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需提交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证明。在明晰土地性质的基础上,根据土地使用权性质的不同以及所在位置、用途的不同等其他因素,选择不同的评估方法,可以采用收益法、市场法、基准地价修正法、成本法等评估方法。 二、保
5、证 在保证方式下,通常应对债务人和保证人的偿债能力进行整体评估。采用的评估方法一般为假设清算法。假设清算法,即将债务人或保证人假设为清算状态,按照清算规则,将债权分为三种清偿顺序,依次受偿。第一顺序为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第二顺序为所欠国家税款;第三顺序为一般债权。第一和第二顺序债权合称优先债权。在计算优先债权时要考虑职工安置费用等可能产生的支出。在计算一般债权时,要考虑由担保等引起的或有负债。根据以上原则,在假设清算法的计算过程中,还要涉及到一个问题:是先计算债务人的受偿比例,还是先计算担保人的受偿比例?两种计算方法得出的结果存在差异。假设清算法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清算。实际的清算
6、过程中一般很少有债务人和保证人在同一基准日进行清算的。这是假设清算法带来的一个附加难题。 从法律的规定来看,债权人可以先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也可以直接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因为贷款合同的保证方式一般为连带责任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的在理论上是在同一顺序。因此计算方法的选取标准可以设定为在比较的基础上采取偿债能力最大化的计算方案。 三、保证方式下的计算过程 从下面实例中我们可以发现两种计算程序下结果存
7、在差异,也可以找出存在差异的原因。 举例:现有债务企业A,因无法维持经营,已经停产歇业。该企业积欠银行贷款,经债权转让,某资产管理公司接收了该笔不良贷款。截止评估基准日,本息合计为1,500,元。经对债务人剩余资产和负债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 资产:有效资产合计1,580, 负债:委托方债权1,500, 其他一般债权7,900, 优先债权210, 债权合计9,610, 担保企业B,正常经营。经对其整体资产和负债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为 资产:有效资产合计2,200, 负债:担保债权1,500, 其他一般债权2,600, 优先债权66
8、0, 债权合计4,760,计算方法一 先计算从债务企业的受偿金额,后计算从担保企业的受偿金额。 计算从债务企业受偿金额 使用的公式为 一般债权受偿比例=/×100% 特定一般债权受偿额=特定一般债权金额*一般债权受偿比例 注:优先债权包括职工工资、欠交职工社保金、职工集资款、按当地标准计算的职工安置费以及所欠税款等。 一般债权受偿比例 =/×100% =15% 委托方从债务企业受偿金额=1,500,×15% =225, 计算从担保企业受偿金额 因委托方从债务人已受偿金额为225,元,则担保企业只承担剩余债权的担
9、保责任,担保债权金额变更为:1,500,- ,=1,275,。 债权合计也相应发生变化 1,275,+2,600,+660,=4,535, 一般债权受偿比例 =/ ×100% =40% 委托方从担保企业受偿金额=1,275,×40% =510, 计算累计受偿金额 委托方累计受偿金额=从债务企业受偿金额+从担保企业受偿金额 =225,+510, =735, 累计受偿比例=735,/1,500, =49% 2. 计算方法二 先计算从担保企业受偿金额,后计算从债务企业受偿金额。 计算从担保企业受偿金
10、额 一般债权受偿比例 =/ ×100% =38% 委托方从担保企业受偿金额 =1,×38% =570, 计算从债务企业受偿金额 从担保企业部份受偿后,委托方剩余债权为 1,500,,=930,。 相应债权合计仍为9,610,元。这是因为如果委托方从担保企业先行受偿570,元后,委托方债权相应减少,但担保企业将以同样金额向债务人进行追索,所以债权总额不变。 一般债权受偿比例 =/×100%=15% 委托方从债务企业受偿金额=930,×15% =139, 计算累计受偿金额 委托方累计受偿金额=从债务企业受偿金
11、额+从担保企业受偿金额 =139,+570, =709, 累计受偿比例=709,/1,500,×100%=47% 四、结果讨论 第一种方法即先计算债务人受偿比例,比第二种方法即先计算担保人受偿比例,累计受偿比例高2%,累计受偿金额高25,元,差异率为4%.该差异在某种程度上来说不算是小。为什么会造成这种差异呢?从以上计算过程中可以发现:无论先计算债务人还是先计算担保人,对债务人偿债比率都没有影响,而对担保人的偿债比率则影响较大。因为在先计算债务人的情况下,实际担保金额降低,则担保人实际负债减少,相应资产负债率减小,偿债比率增大,因此造成先计算债务人后计算担保人的方
12、法累计受偿金额较大一些。 一般来说,形成这种差异跟债务人或担保人的资产质量好坏无关,但如果债务人或担保人资产质量较高,其扣除优先债权后一般债权资产负债率小于1,即债权人从债务人或担保人处可获全额清偿,则两种方法计算结果一致,都为全额清偿。 但也有例外情况,如果担保金额只是总债权的一部份,得出的结果可能相反。比如主债权为3,500,元,而担保债权为500,元,得出的结果为:按方法一,即先计算债务人,合计受偿金额为589,元;按第二种方法,即先计算担保人,合计受偿金额为640,元。可知第一种方法计算结果较小。这就需要在实际工作时,要按两种方法分别计算,相比较后取适合的一个结果。 本文结论的一般适用范围为债权全额担保或大部分担保的情况。如根据以上举例进行测算,当担保比例为32%,即担保金额为1,120,元时,按两种方法的计算结果相等。如担保比例上升,则应采用先计算债务人偿债比例的方法,如担保比例低于32%,则应采用先计算担保人受偿比例的方法。如为多个担保人,计算过程类同,同样适用先计算债务人偿债比例,再分别计算担保人偿债比例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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