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管理制度讨论稿202020年4月19日文档仅供参考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管理制度第一章 适用范围第一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包括安全技术规划、分析、控制、监测与预警、应急救援及其它安全技术等。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承建的所有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的管理。第二章 工作主体职责第三条 工作主体职责:1 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技术规划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2 建筑安装施工安全技术分析、控制、监测与预警工作由项目各专业施工员(或专业工程师)负责。3 安全技术措施监测采用仪器监测方法的由项目各专业施工员(或专业工程师)负责;安全技术措施监测采用巡视检查方
2、法的由项目部安全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负责。4 应急救援预案由项目安全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负责编制。5 建筑安装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管理由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6 安全技术交底实施分级、分层次交底,分公司向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进行一级安全技术交底;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向全体施工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项目各专业施工员(或专业工程师)负责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7 建筑安装施工安全技术文件管理,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方案、安全专项技术措施、安全技术交底、采用仪器监测方法的记录等,由项目各施工员(或专业工程师)负责;安全检查、安全巡查、安全生产管理的记录由项目安全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负责。8 分公司安全生产
3、管理机构负责检查项目部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管理情况,重点检查项目经理、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管人员履职情况;处理在建项目安全技术管理违规违章行为,并记入安全管理档案。9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检查分公司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分公司负责人、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管人员履职情况;检查第三、四方阵及其它方阵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管理情况,重点检查项目负责人、项目安管人员履责情况,处理在建项目安全技术措施管理违规违章行为,并记入安全管理档案。抽查第一、二方阵项目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管理情况。第三章 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工作第四条 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工作,包括不可接受的生产
4、安全风险(危险源)识别,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核、交底、过程监督、验收、检查、改进等工作内容。第五条 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在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都必须编制相应实施阶段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或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分部分项工程在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应编制分部工程或单项工程的安全施工技术措施等,这些施工技术文件中,必须包含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指明重要危险源存在的部位,还应制订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工程技术文件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按照公司施工组织设计管理规定进行审核批准,由安全生产部备案,作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依据之一。第六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或重要危险部位的专项安
5、全技术措施,必须进行专家论证,并报公司技术质量部、安全生产部审核,并经公司总工程师或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七条 在进行工程技术文件交底的同时,必须进行安全技术的交底。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施工作业班组长、施工作业人员,均要参加接受安全技术交底活动,并签字备查。第八条 工程项目的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组织施工的各级管理人员,对执行安全技术措施的效果负责,安全生产、技术质量部门应加强检查并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实施情况,发现问题或不足时,应及时补充和修订;安全生产部门负责安全技术措施实施的监督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必须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第九条 安全技术
6、措施实行责任追究制,即措施编制、交底、实施、监督等管理过程,按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职责负责,项目经理应对措施实施所需的资源投入予以保证,对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效果负全面责任。第四章 安全技术措施要求第一节 施工安全技术规划编制第十条 建筑安装施工安全技术规划编制。1 项目部应建立健全建筑施工安全技术保证体系。2 工程项目开工前应结合工程特点编制建筑安装施工安全技术规划,确定施工安全目标;规划内容应覆盖施工生产的全过程。3 安全技术规划编制应依据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工程设计文件、工程施工合同或招标投标文件、工程场地条件和周边环境、与工程有关的资源供应情况、施工技术、施工工艺
7、、材料、设备等。4 安全技术规划编制的内容应包含工程概况、编制依据、安全目标、组织结构和人力资源、安全技术分析、安全技术控制、安全技术监测与预警、应急救援、安全技术管理、措施与实施方案等。第二节 施工安全技术分析第十一条 建筑安装施工安全技术分析,包括建筑安装施工不可接受的事故风险(危险源)辨识、建筑安装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和建筑安装安全施工专项方案。第十二条 安全施工专项方案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可接受的事故风险(危险源)辨识,应覆盖与建筑安装施工相关的所有场所、环境、材料、设备、设施、方法、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源;不可接受的事故风险(危险源)辨识,应根据工程特点明确给出危险源存在的部位、根源、状态
8、和特性;可采用相应的定性分析(经验法)和定量分析方法;2 安全风险评估应确定不可接受的事故风险(危险源)可能产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严重性及其影响,确定危险等级;3 安全施工专项方案应根据危险等级分析安全技术的可靠性,给出安全技术方案实施过程中的控制指标和控制要求。第十三条 建筑安装安全施工专项技术分析能够以分部分项工程为基本单元进行。第十四条 对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建筑安装施工和特殊结构的建筑安装施工,应按照设计文件中提出的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安全施工专项方案;制订和实施安全施工专项方案时,应附有安全施工技术计算书。第十五条 建筑安装施工使用
9、的起重机械、升降机械、高处作业设备、整体升降脚手架以及复杂的模板支撑架等设施的安全技术分析,应结合各自的特点、施工环境、工艺流程,进行安装前、安装过程中和使用后拆除的全过程安全技术分析,提出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技术管理措施。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分析应对临时用电所采用的系统、设备、防护措施的可靠性和安全度进行全面分析,包括现场勘测结果,拟进入施工现场的用电设备分析及平面布置,确定电源进线、配电室、配电装置的位置及线路走向,进行负荷计算,选择变压器,设计配电系统,设计防雷装置,确定防护措施,制订安全用电措施和电器防火措施,以及其它安全技术措施。第十七条 对建筑安装施工临时结构应做安全技
10、术分析,并应保证在设计规定的使用工况下保持整体稳定性。建筑安装施工临时结构在设计使用期限内应可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在正常施工使用工况下应能承受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2 在正常施工使用工况下应具备良好的工作性能。第三节 施工安全技术控制第十八条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实施前,施工员、安全员应审核作业过程的指导文件;实施过程中应进行检查、分析和评价,并应使人员、机械、材料、方法、环境等因素均处于受控状态。第十九条 建筑安装施工安全技术控制措施的实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 根据危险等级、安全规划制订安全技术控制措施;2 安全技术控制措施符合安全技术分析的要求;3 安全技术控制措施按施工工艺、工序实施,提高
11、其有效性;4 安全技术控制措施实施程序的更改应处于控制之中;5 安全技术措施实施的过程控制应以数据分析、信息分析以及过程监测反馈为基础。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按危险等级分级控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建筑安装施工使用的起重机械、升降机械、高处作业设备、整体升降脚手架以及复杂的模板支撑架等设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等,必须依据安全施工专项方案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在实施前进行预控,实施中进行过程控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安全技术措施预控范围包括安全防护设施的材料质量检验及复验、安全技术装备、设备和设施检验、作业人员应具备的资格及技术能力
12、的审查、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的管理;2 安全技术措施过程控制范围包括施工工艺和工序、安全操作规程、设备和设施、施工荷载、阶段验收、监测预警的管理。3 施工现场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危险化学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必须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4 建筑安装施工现场的布置必须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畅通,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第四节 材料及设备的安全技术控制第二十二条 材料及设备的安全技术控制1 安全防护设施所用的主要材料、设备、构配件及防护用品应有质量证明文件、技术性能文件、使用说明文件,
13、其物理、化学技术性能应符合进行安全技术分析的要求。2 对涉及建筑安装施工安全生产的主要材料、设备、构配件及防护用品,应进行进场验收,并应按各专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进行复检。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机械和施工机具安全技术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施工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具有产品合格证,属特种设备的还应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2 建筑机械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应经过检测,使用时应具有检测或检验合格证明;3 施工机械和机具的防护要求、绝缘保护或接地接零要求应符合相关技术规定;4 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的操作者应经过技术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5 建筑施工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安全技术控制中的性能检
14、测包括金属结构、工作机构、电器装置、液压系统、安全保护装置、吊索具等。6 施工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使用前应进行安装调试和交接验收。第五节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监测与预警第二十四条 建筑安装施工安全技术监测方案应依据工程设计要求、地质条件、周边环境、施工方案等因素编制,并应满足下列要求:1 为建筑施工过程安全控制及时提供监测信息;2 能够检查安全技术措施的正确性和有效性,监测与控制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3 为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环境提供依据;4 为改进安全技术措施提供依据。第二十五条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监测可采用仪器监测与巡视检查相结合的方法。第二十六条 采用仪器监测的监测方案,包括工程概况、监测依据和项目、
15、监测人员配备、监测方法、主要仪器设备及精度、测点布置与保护、监测频率及监测报警值、数据处理和信息反馈、异常情况下的处理措施。第二十七条 采用巡视检查方法的监测,项目安管人员应当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和项目部安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第二十八条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监测预警应依据事前设置的限值确定;监测报警值以监测项目的累计变化量和变化速率值进行控制。第六节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第二十九条 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
16、根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程特点、环境特征和危险等级制订。第三十条 建筑施工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应对安全事故的风险特征进行安全技术分析,对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风险,应有预防技术措施。第三十一条 建筑安装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应符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的规定,应包括下列内容:1 建筑施工中潜在的风险及其类别、危险程度;2 发生紧急情况时应急救援组织机构与人员职责分工、权限;3 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物资的配置、选择、使用方法和调用程序;为保持其持续的适用性,对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物资进行维护和定期检测的要求;4 应急救援技术措施的选择和采用;5 与公司、分公
17、司内部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外部(政府、消防、救险、医疗等)相关单位或部门的信息报告、联系方法;6 组织抢险急救、现场保护、人员撤离或疏散等活动的具体安排等。第三十二条 经审批或备案的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对全体从业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培训和交底,并组织专项应急救援演练;根据演练的结果对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适宜性和可操作性进行评价、修改和完善。第七节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交底管理第三十三条 安全技术交底应有书面记录,交底双方应履行签字手续,书面记录应在交底者、被交底者和安全管理者三方留存备查。分公司向项目部进行一级安全技术交底,技术质量部门、安全生产部门、材料设备管理部门均要参加安全技术
18、交底活动,并签字备查;项目部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施工员、施工作业班组长均要参加接受安全技术交底活动,并签字备查。项目部技术人员、施工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从事施工作业的全体人员均要参加接受安全技术交底活动,并签字备查。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由公司对分公司技术负责人、项目主要负责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活动。第三十四条 安全技术交底编制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工程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规划、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管理文件等的要求进行。第三十五条 安全技术交底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应针对施工过程中潜在危险因素,明确安全
19、技术措施内容和作业程序要求;2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其它危险性作业、机械设备及设施安装拆卸的施工作业,应单独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第三十六条 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应包括:1 工程项目和分部分项工程的概况;2 施工过程的危险部位和环节及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因素;3 针对危险因素采取的具体预防措施;4 作业中应遵守的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5 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应采取的措施;6 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采取的避险和救援措施。第五章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实施验收第三十七条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实施的组织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1 项目部组织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验收;2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实施验收应根据危险等级
20、由相应人员参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实施验收,参加的人员包括:公司或分公司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安全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涉及的相关参建单位技术负责人;2) 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实施验收,参加的人员包括:分公司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安全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设计代表、涉及的相关参建单位技术负责人;3) 对一般危险性作
21、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实施验收,参加的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安全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涉及的相关参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3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单位工程,按照施工作业的危险等级由公司或分公司、项目部组织安全技术措施实施验收,相关专业工程的分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参加相关专业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实施验收。第三十八条 施工现场安全技术措施实施验收,项目部应先自行检查评定合格,在此基础上进行安全技术措施实施验收,安全技术措施验收应有明确的验收记录和结果意见;当安全技术措施实施验收不合格时,项目部应进行整改,并应重新组织验收。第三十九条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实施验收应符合
22、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实施的要求,并符合相关专业技术标准的规定。第四十条 施工现场涉及建筑安装施工安全防护的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机具、吊索具、安全防护用品,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措施实施验收。分公司、项目部必须装备安全技术措施实施验收必要的检测器具,如电阻测试仪、力矩扳手、合尺等。安全技术措施实施验收的检测器具,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公司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制度的规定。安全防护用品在使用前应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测。检测方法执行相关标准,如安全帽、安全带、密目式安全网等标准规范。第四十一条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使用前应进行交接验收。第四十二条
23、施工起重机械、升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爬模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进行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后,向使用方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交接验收手续。第六章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文件管理第四十三条 安全技术文件应按照山西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资料管理规程(DBJ04/T289)或工程所在地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建档管理。第四十四条 安全技术文件的建档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安全技术文件建档起止时限,应从工程施工准备阶段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止;2 项目部应对安全技术文件进行建档、归档,并应及时向有关单位传递;3 建档文件的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并应与建设工程安全技术管理活动实际相符合,手续齐全
24、。第四十五条 安全技术归档文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归档文件应按相关规定的范围及内容收集齐全、分类整理、规范装订后归档。2 归档文件的立卷,卷内文件排列、案卷的编目、案卷装订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有关规定。3 归档文件采用电子文件载体形式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文件与归档管理规范GB/T18894的有关规定。4 归档文件应为原件。因各种原因不能使用原件的,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印章,并应有经办人签字及时间。5 在工程竣工或有关安全技术活动结束后30天内,应将安全技术文件随同竣工档案移交公司档案室归档,档案保存期按相关规定执行(不应少于1年)。第七
25、章 安全技术措施管理与追责第三十四条 公司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或停工令,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于非施工生产经营机构处1万元的罚款,对于施工生产经营机构处2万元罚款;对分公司主管领导(技术负责人)和分管科室负责人罚款 元,工作岗位职责人员罚款1000元:(一)未建立分公司、项目部本单位不可接受的生产安全风险(或重大危险源)识别清单的;(二)未按照专项方案、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方案进行危险性施工作业的;(三)未进行安全技术措施、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实施验收的;(四)未进行分公司向项目部进行一级安全技术交底的;(五)未进行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向全体施工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六)未进
26、行项目各专业施工员(或专业工程师)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七)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的。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由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九章 附录附录1:本制度制定依据附录2: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管理程序图示附录1:本制度制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3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4 的通知(建质 91号)5 关于印发的通知(建质 87号)6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7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27、GB50656- )8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GB50870- )9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 )10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 )11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12 电子文件与归档管理规范(GB/T18894)13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 )附录2: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管理程序图示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安全防护装置,如确因施工工序需要临时拆除或移位时,必须报告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经批准后方可拆除或移位,并采取必要的其它防护措施,工序完工后要及时复原。责任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各专业施工员、项目
28、安全负责人、专职安全员。项目部成立责任人:分公司主管领导工程项当前期准备:根据工程特点进行安全分析、评价、设计、制定对策,组织实施。收集信息,进行必要的组织调整、技术调整,加强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管理工作。责任人:项目经理。工程项目施工前: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现场等具体情况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责任人: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安全负责人。各施工作业完成后,安全技术措施、安全防护装置,确认不再需要时,经批准后方可拆除。对拆除复杂和危险的防护设施,必须按拆除方案和相关拆除工程的规定进行,并派安全监护人员。同时,要划定危险区域,设立安全警告标志。责任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各专业施工员、项目安全负责人、专
29、职安全员。未经过审批按照公司施工组织设计管理规定进行审核批准,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且方案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允许开工。责任人: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安全负责人。安全技术文件收集和安全记录管理,建档文件的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并应与建设工程安全技术管理活动实际相符合,手续齐全。责任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各专业施工员、项目安全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经过审批项目部管理人员及施工作业班组人员,必须认真遵照审定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方案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施工。责任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各专业施工员、项目安全负责人。在工程竣工或有关安全技术活动结束后30天内,应将安全技术文件随同竣工档案移交公司档案室归档。责任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各专业施工员、项目安全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对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方案实施监测和检查,并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维护。安全技术监测可采用仪器监测与巡视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责任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各专业施工员、项目安全负责人、专职安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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