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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局合同管理办法.doc

1、*集团*工程局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合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我局对合同事务实行“统一领导、业务归口、分级管理”;自上而下建立局、公司、项目经理部(车间)三级合同管理网络;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 局、公司、项目经理部(车间)在合同管理方面的权限是:凡以局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由局授权的单位代为管理;以各公司(厂)名义签订的合同,由各公司(厂)管理。项目(车间)经理部只能在局、公司的授权范围内签订、履行、变更或解除合同、处理合同纠纷等事宜。 第二章 合同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四

2、条 局、公司负责法律事务的部门为合同的综合管理部门,其在合同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1、制订合同管理办法,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负责合同管理的业务指导和法律咨询; 3、负责对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4、监督检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5、参与重大项目的调研、谈判和审查工作; 6、接受委托,代理参加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7、负责合同档案的管理; 第五条 局、公司各合同专业管理部门的业务分工是: 1、施工合同,签订由业务开发部门负责;管理由施工管理部门负责; 2、内部承包合同、联营合同、材料买卖合同由经营部门负责; 3、分包合同,由施工管理部门负责; 4、机械买卖、租赁合同,由机械

3、管理部门负责; 5、劳动合同,由劳动管理部门负责; 6、房屋租赁、买卖、调整合同,由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7、技术合同,由技术管理部门负责; 8、贷款合同,由财务部门负责; 9、其他合同,由签订单位负责。 第六条 合同专业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起草和修订本部门的合同管理实施办法,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指导本部门内合同的签订,监督检查本系统合同的履行; 3、搜集、整理、分析本系统合同信息,不断改进经营管理。 合同各专业管理部门,必须设有合同岗位,配备专、兼职合同管理员。 第七条 项目经理部(车间)合同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1、贯彻执行本规定并根据本规定制订细则; 2、指导本单位合同的签订,监

4、督检查合同的履行; 3、参与本单位重大合同的调研、谈判和签约工作; 4、统一管理本单位的合同专用章,建立合同登记台帐及有关档案资料; 5、按要求报送本单位合同的统计报表及完成上级安排的其它工作。 项目经理部必须设立合同岗位,配备兼职合同管理员。 第三章 合同的委托代理 第八条 合同除由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订的以外,其他人代签合同,都应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代理人应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 第九条 委托代理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2、熟悉本行业务知识; 3、具有合同法律和技术合同法律知识; 4、具有一定的谈判技巧和签约水平。 第十条 代理人应在签约前做好

5、可行性调研,并向主管领导汇报: 1、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和方式; 2、调查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和资信情况; 3、了解对方当事人能否解决运输等履约的外部条件和恪守合同的信誉; 4、签约代表人或代理人要有合法的身份证明,即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代理人无权与上述情况不明的当事人签订合同。代理人在签订分包合同时,无权与没有资质或资质等级达不到所分包工程要求的分包人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 代理人在谈判签约时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谈判内容必须符合单位所委托的业务范围、权限和期限; 2、遵守协商一致、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做到所签订的合同公平合理

6、; 3、合同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4、合同内容完善,条款齐全,文字清楚,违约责任明确具体,签约手续完备合法。 第十二条 为确保合同的履行,合同可订立履约担保条款。按“担保法”的规定,合同可以采取保证、定金、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形式。既可以在主合同中订立担保条款也可以另行订立担保合同,但必须按法律规定履行必要的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为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干扰,合同可订立管辖条款。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发生合同纠纷时,是通过仲裁还是通过诉讼解决合同纠纷,以及约定的仲裁机构或约定的管辖法院。 第十四条 合同一般应当经过审批、签字、加盖合同章后生效。签约审批程序是:合同专业管理部门草拟合同文稿,

7、送相关业务部门会签及法律部门审核后签订,签后盖章。在特殊情况下,代理人可以依照明确的授权,直接签字盖章生效。 第十五条 局、公司负责法律事务的部门必须参与全局、全公司范围内重大或复杂的合同事务。通过审查合同草稿,或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谈判阶段提前介入合同事务,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 第十六条 订立合同,除及时结清的以外,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各单位不能以口头形式订立分包合同,不能先干后签,以免扯皮。 产品分配单或调拨单,不能代替合同。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七条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在履约过程中,我方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8、负责。如有推诿扯皮,则先由签订单位协调处理;协调不成的,可报请主管领导协调。 第十八条 在履约过程中,如发现合同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我方必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及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我方合法权益。 在分包合同的履行中,如发现分包商再分包或转包渔利的,有关单位应解除合同或采取其他措施;发现分包商携款潜逃的,有关单位应当到公安部门报案。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确定结算方式,并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算。 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分包商未提供预付款保函的,我方不能向其支付预付款;严禁向分包商超计量支付;分包项目竣工后,我方应及时与分包商办理结算并签

9、署结算协议,避免留下后患。 第二十条 在履约过程中,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必须按照“合同法”规定或双方约定的程序变更或解除。 第五章 合同的监督检查及纠纷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合同管理部门应对合同的我方履约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二条 发生合同纠纷,我方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及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内,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不可久拖不决。 处理合同纠纷时,可以委托本单位的合同管理人员,也可以委托法律事务部门代理。但是,凡需要经仲裁或诉讼程序处理的合同纠纷,都应当报法律事务部门备案。 第六章 合同资料和印章

10、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凡有合同业务的单位、部门,都应建立合同签订、审批、履行、纠纷处理等情况的登记台帐和档案资料。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合同资料的管理。合同资料,指合同的正本、副本、附件,有关签订、履行过程中的电报、信函、帐册、报表及其他涉及合同内容的资料。 合同档案要有一定的保存期限。自履行完毕之日起,不少于五年。项目竣工后,各项目应当将合同档案资料及时移交公司,并对未结清的工程款项予以说明,对未处理的纠纷报法律事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该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单位印章,建立用印登记制度。 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盖有公章、合同章的业务介绍信、空白合同书、银行帐号等未经法

11、定代表人书面批准,任何人无权借与他人使用或为他人盖章及开具证明。 对于实行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的企业,承包、租赁合同期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收回承包、承租人手中的印章及盖有印章的业务介绍信、空白合同书等文件。 发生印章丢失、被盗或者他人盗用我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等情况,有关部门应当办理公告、报案手续,并通知有业务往来的第三人。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 对在合同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各单位应给予通报表彰或物质奖励;对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发生的下列违法、失职行为,各单位要追究主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并根据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要求直接责任人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

12、机关处理。 1、因合同内容不全,条款不齐,文字不清而发生纠纷,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或使单位受到法律制裁的; 3、利用合同进行贪污、受贿活动的; 4、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失职被骗,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5、合同履行过程中,各单位、各部门互相推诿影响合同的履行而造成经济损失的。 6、项目竣工后,项目主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员隐瞒不报存在纠纷的事实,给单位造成额外损失的(如诉讼费、违约金、办案人员差旅费、律师费等各项支出)。 7、未经批准为他人出具证明或将单位的公章、合同专用章银行帐号、盖有公章或合同章的业务介绍信、空白合同书借与他人使用或为他人盖公章及开具证明,给单位带来经济损失的。 8、公章、合同章被盗、丢失或他人盗用我单位名义签订合同不及时办理公告或报案,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9、未在法定时效期限内向债务人主张权利,造成我单位的债权无法收回的。 10、因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局属各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并报局法律事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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