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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doc

1、 安徽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9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安徽省物价局 财综[ ]1061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土地管理局、物价局: 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经过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 简称《省实施办法》)。原省财政厅、省土地管理局、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耕地开垦费、 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899号)规定的耕地开垦费

2、土地复垦费和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应依据《省实施办法》第十八、二十、 二十在条的规定作相应调整。同时,为加强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我们制定了《安徽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耕地开垦费 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耕地开垦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确保我省耕地占补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 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3、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必须按照"占 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占用单位 和个人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时,要制定耕地开垦方案,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定耕地开垦合同,开垦 后,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验收。没有条件开垦的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四条  耕地开垦费的征收标准:    (一)占用一般耕地的,按本办法附表的标准计征。 (二)占用基本农田的,按高于上述标准的40%计 征。 国家、省重点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征收耕地开垦费一般不得低于《安徽省实施<土 地管理法>

4、办法》规定的每平方米6元 的低限标准。国务院或省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耕 地开垦费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农用地审批权限,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批农用地转用时统一收取。 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农用地转用属省人民政府审批的,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 收取。 农用地转用属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取耕地开垦费,在上报省人民 政府批准办理征用手续时,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再收取耕地开垦费。 第六条  征 收耕地开垦费应使用《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未使用规定票据的,缴纳人有权拒缴。 耕地开垦费是用于保证耕地占补平衡的专项资金

5、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批准减缴、免缴,不得 侵占、挪用。 第七条  国 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应确保与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挂钩的耕地开展项目实施,及时将征收的耕地开垦费核拨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八条  各 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耕地开垦方案编制耕地开垦项目投资计划,财政部门依据审定的耕地开垦项目投资计划编制耕地开垦支出预算后,共同下达耕地开展项目 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其中,属于市、县承担的项目,由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将项目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联合下达各地财政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耕地开垦项目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结合项目进度,拨付资金。其 中,预留20%工程款,待验

6、收确认后,再予拨付。 第九条  省国土资源主管 部门收取的耕地开垦费按10%的比例留成,其使用范围如下: (一)组织易地开垦耕地的支出; (二)组织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规划、计划的编 制; (三)开展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的勘测、论证和规 划设计,以及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的验收、确认; (四)组织开展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的科学研究及 新技术推广工作; (五)建立和维护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预备项目库、新 增耕地储备库; (六)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它管理性支出。 省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本级的耕地开垦费中,按照不超过10%的比例留成,其资金管理方式比照省级集中部分执行。 第十条  市、

7、县人民政府申请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农用地转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补充所占用的耕地;若当地无耕地后备资源、不能开垦耕地的,应缴纳相应的耕地开垦费,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开垦耕 地。 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建设用地单位应在市、 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导下,在当地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预备项目库中选择挂钩项目,提出耕地补充方案,经有权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 以自行开垦耕地。不能自行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缴纳的耕地开垦费不予返还,由负责征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垦。

8、 第十一条  为 保证全省耕地占补平衡目标的实现,全省所有的耕地开垦费必须全部用于省内耕地开垦,禁止到其它省、市、自治区实施易地开垦。 本省内跨行政区域进行易地开垦耕地或指标调剂的,需报经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侵 占、挪用耕地开垦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省 物价、财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耕地开垦成本,适时调整耕地开垦费的征收标准,报经省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附

9、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 耕地开垦费征收标 准                                                            单位:元/平方米 等级  标准  市、县 一等  9  合肥市、芜湖市、马鞍山市 二等  8  淮南市、淮北市、铜陵市、蚌埠市、安庆市、六安市、巢湖市、宿州市、宣城市、池州市、阜阳市、滁州市、黄山市、亳州市 三等  7  宁国市、肥西县、肥东县、长丰县、繁昌县、芜湖县、桐城市、天长市、界首市、当涂县、明光市 四等  6  绩溪县、濉溪县、歙  县、祁门县、含山县、泾  县、石台县、舒城县、霍山县、金寨县、黄山区、蒙城县、凤阳 县、怀远县、五河县、固镇县、怀宁县、枞阳县、太湖县、岳西县、潜山县、望江县、宿松县、休宁县、黟  县、全椒县、颍上县、临泉县、涡阳县、砀山县、萧  县、无为县、庐江县、和  县、广德县、东至县、青阳县、寿  县、霍邱县、定远县、来安县、凤阳县、太和县、阜南县、利辛 县、灵璧县、泗  县、 旌德县、郎溪县、南陵县、铜陵县 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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