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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联营合同(研究生)讲义课件.doc

1、 工程联营合同(研究生)讲义课件 在现代工程中,特别在大型的以及特大型的工程中,联营承包是经常发生的。由几个承包商,最常见的是施工承包商,设备供应商,设计单位等签订联营合同,组成联营体,共同承接业主的工程。由于在建筑工程中联营的种类,联营的范围,联营成员的责权利的划分不同,使联营合同的形式、内容、简繁程度差别很大。下面介绍一个比较复杂的,同时又是比较完备的联营合同的基本内容。 一. 基本情况   简要介绍联营体名称和通讯地址,工程名称,预期总工期,联营的目的和工程范围,联营合同的法律基础。 二. 联营成员概况   各联营成员的公司名称,地址,电话,电传,邮政编码和简称。 三.

2、出资比例和责任   列出联营成员之间的出资份额比例。在联营体中,各联营成员权利和义务划分,特别是利润和亏损,担保责任和保险都按出资比例确定。 四.投标工作   主要确定在投标过程中联营成员各方的义务与责任。有时这些内容不在联营合同中出现,而是通过一个独立的协议定义。   1.由于业主已认可以联营体的名义投标,如果联营体的标书为业主所接受,则中标后以同样名义与业主签定工程承包合同。各联营成员受承包合同的制约,按承包合同和法律,各方负有连带责任和义务。   2.投标工程中的责任分担:   (1)在业主的工程量表或工程范围总框架中,按照业主提供的投标条件,联营成员各方各自提交相应工程范围

3、的预算报价。   (2)由联营体集中向业主提交总投标报价文件。各联营成员的预算报价,如工地管理费、预计利润、保险费、不可预见风险费等应由联营体认可。如果联营成员各方对上述费用和费率不能达成一致,则本联营合同终止。联营成员之间相互不承担任何义务。   (3)对按承包合同要求联营体提供的投标保函,由各联营成员按照出资比例或报价额比例提供相应份额的保函。保函可以由各方分别向业主提供,也可以由联营体集中提供。   (4)在与业主签订承包合同之前的所有准备投标文件及投标过程中的花费由各联营成员自己承担,联营体将不予补偿。 五.联营工程范围   1.为实现联营目的,联营成员有责任按照出资比例完成

4、联营体的工作(如提供资金,提供担保、机械材料和劳务,完成规定的工程),以及由合同导出的责任。   2.如果某个联营成员没有按照合同要求完成他对联营体的责任,在不损害其他联营成员所有的合理要求及本合同赋予的权利情况下,他应清偿在从宽限期开始到工程承包合同的全部责任完成为止,因他的违约而引起的联营体的损失。   3.如果某联营成员未完成他的工程范围,可以通过变更出资比例,以使其他联营成员的权益不受损害。新确定的出资比例由该联营成员已完成的工程范围与合同规定所承担的总工程量比例确定,并在确定的当月底有效。   4.对于某联营成员没完成合同范围而引起联营体损失的补偿和对违约者的履约要求,也可

5、以通过调整支付和/或调整出资比例的要求实现。   5.针对出资比例变更所引起的合同争执,该联营成员可以在重新确定的当日起规定时间内按仲裁条款内提出仲裁。 六.联营体的组织机构   通常联营体以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或联营成员大会作为最高机构。而日常的管理工作分别由技术经理,商务经理,工地经理负责。 (一)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   每一个联营成员在管委会中有代表和副代表,有相应的投票权。联营成员派往联营体日常的工作人员不能在管委会中代表联营成员。   1.管委会是联营体的最高机构,它的权力的范围应予以明确地定义。   2.管委会的运作规则:   (1)管委会的决

6、定权。只有当所有的联营成员代表按指定的时间出席或至少2/3出席时,管委会才有权作出决定。否则,管委会无决定权。   (2)会议通知应至少在8天前及时送达各联营成员。在紧急情况下,通知期也可缩短。管委会可以根据某联营成员要求或请求召开。一般在提出要求后14天内召开。   (3)一般只有在参加会议的联营成员一致同意后才能作出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如果没有一致通过,同时决定又不能推迟,则应在近期内重新举行管委会会议,以参加者多数意见作出决定。在紧急情况下,决定还可以经所有联营成员经书面/电报/口头同意而作出。   本规定不能改变联营成员之间应承担的联营法律责任。   (4)在管委会会议上,技

7、术经理要作记录,并在10天内将会议纪要送至联营成员各方。如果在收到会议纪要后14天内没有书面反对意见,则该纪要即被批准。   (5)有关本联营合同的变更和补充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法律程序进行,必须有所有联营成员签字的书面协议。   管委会出于一个重要的理由可以通过技术经理、商务经理、工地经理以外的所有联营成员一致同意,决定取消他们的职责。   (6)由于管委会成员的活动使联营成员产生的费用是不能补偿的。 (二)技术经理   技术经理由某联营成员承担,他负责主合同建筑计划的有序实施,负责履行联营合同和执行管委会技术方面的决定。   1.技术经理在与业主的事务中代表联营体,在商务活

8、动中与商务经理一起处理对第三者仅涉及技术要求的事务。他可以以联营体名义签字,并注明“技术经理”   2.技术经理工作主要包括:   (1)负责整个建筑工程监督工作,向现场经理发出指令;   (2)负责一切必要的建筑工程活动相关的批准以及由联营体作出的批准;   (3)确定工程的监督管理人员,并向他们授予职责;   (4)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和规范委托和任命安全负责人,监督安全工程师,职保医生和其他劳动保护专业人员的工作;   (5)与商务经理协同签订分包合同;   (6)在主合同进行中,处理并解释与业主的合同关系,特别是处理建筑施工中的重大问题,合同的变更和扩展,以及与管委会一

9、起批准追加款项;   (7) 出席承包合同工程的验收;   (8)保存法律所要求的技术资料原件,必要时由管委会确定哪些资料作为技术资料;   (9) 保存商务经理按合同所提供的保函文件。   3.技术经理负责提供监督工程实施必要的资料,并将副本或复印件提交各联营成员。   4.按照管委会决定,各联营成员向技术经理提供资料。   5.技术经理应将所有重要的业务事件通过及时地向所有的联营成员提出副本,送达书面文件,及时作出报告,让联营成员及时了解工地基本情况,使他们能参与工程管理。 (三)商务经理   商务经理由某联营成员承担。他对联营体所有商务工作有秩序的实施承担责任,对遵守联营

10、合同和执行管委会关于商务方面的决定负责。   1.商务经理在针对第三者的商务活动中代表联营体,他以联营体名义签字,并注明“商务经理”。   2.商务管理工作包括:   (1)负责监督在施工现场及为施工现场服务的商务工作;   (2)向有关当局发通知及接收通知,与医疗、保险、劳工局、社会保险、地方警察、财政局、就业协会、保险公司、国家机关进行经常性地交往;   (3)完成一些不由工地经理或会计承担的商务工作;   (4)建立和取消联营体帐号;委托和撤消与邮局、铁路、银行等的权力和职责关系;筹集和管理现金;按照管委会决定的数量申请,取消和归还银行贷款;要求联营成员提供担保;按照合同

11、规定保存和管理担保书,保管业主、分包商和其他第三者提供的担保和保险文件;   (5)作簿记,提出短期核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6) 采购和保管材料 (不由工地经理负责的,);   (7)监督工资支出,检查工资表以及由联营成员负担的工资;   (8)签署联营合同,共同参与订立所有其他合同;   (9)处理联营体的税赋事务,在企业审计中代表联营体,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统计数据;   (10)按照法律规定或管委会决定保管商务资料。   商务经理的工资支付由技术经理审查。   3.领导会计进行工作:   (1)所有簿记有正规的并由专职人员签字的证据证明,证据应由现场经理和负责的采购人员

12、确认。   (2)簿记的承担者,簿计的范围,工作职责,提交报表的规定,由联营成员委派到联营体工作人员的工资的结算方法。   (3)总报表(包括帐目汇总表,按月/季)应在规定时间提交给所有联营成员。在业主认可最终结算后,联营体的最终结算表最迟在一个月内提出,并交各联营成员。任何联营成员对最终报表的异议应在最终报表提出后的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陈述理由。在最终报表生效后,则最终报表上包括的所有项目和数字有法定性、有效性。   (4)联营体和各联营成员银行帐户之间款项的划拨办法。   (5)所有联营成员应在相应供应或工作完成的第二个月向联营体提交帐单,经审查和确认后转交给其他联营成员

13、提交者收到一个经过审查的帐单回执。应将联营体给某联营成员和/或第三者的帐单复印件提交其他联营成员。   联营成员之间的帐单在30天内按接收者帐单科目作审查,确认或拒收。   4.商务经理必须向其他联营成员报告所有重要商务活动,将汇票的复印件、来往通信副本转达他们。商务经理还应将最终支付或业主的指令立即通知技术经理,以使技术经理能及时对业主作相当的答复。 (四)工地经理   1.工地经理有如下职责:   (1)负责主合同建筑任务的实施,包括按技术经理和商务经理的指令提出核算材料。他全权参与业主的现场组织,处理现场问题。当管委会授权后,他可以处理主合同变更问题。   (2)工地经理必

14、须在次月规定的日期向各联营成员和管委会提供技术周/月报。并于每个月末向各联营成员提供人员状况和上月已完工程量报告。   (3)工地经理在规定的权限内以联营体的名义和工地经理的名义签字。   2.管理人员。应定义负责技术的工长的承担者和负责商务采购的承担者。工长和采购共同拥有签字权。 七.特殊工作的报酬   1.对技术经理、商务经理以及会计、数据处理工作、工时计划-实际比较以及工程安全管理专业人员的报酬的确定方法,如按照营业额的百分比,净工资总额的百分比,按照时间(小时,日或月)计酬,以及酬金的范围。   2.管委会决定设计,计划工作以及结构计算的委托,及对这些工作的计酬方法和价格。

15、   3.施工准备工作的委托由管委会决定。合同规定施工准备工作的酬金支付方法。   4.联营成员所承担的社会保障费用和其他工作承担者和计算方法。职员工资附加费等按实际凭证支付。如果在某一时间社会保障费用实际支付与原协议有根本性改变,则应达成新协议。   5.工程过程中的一些特殊工作(如临时设施,板桩工程等)的委托方式和结算方式。   6.食宿费用,包括食宿的负责者,价格水平,承担者等。   7.联营成员的管理费不由联营体承担。   8.上述各费用的计算依据。即分别说明以营业额,以工人工资等作为计算基础,则它们的计算依据和范围。 八.财务   1.联营体为各联营成员设立帐户,进

16、行财务核算,联营体所需要的资金由各联营成员提供。联营成员提供资金的数额按照他们参股比例,并考虑到他帐户的状况,由按商务经理确定。如果联营成员有不同的意见,则由管委会裁决。   2. 联营体的资金的使用范围定义。联营体资金的平衡表和支付证明必须书面送达所有联营成员。   3.如果可用的资金不足以平衡联营成员帐户,则欠款的联营成员应按要求有责任将现金投入以平衡他的帐户。   4.联营成员帐单的支付只有在帐户平衡情况下才能获得联营体的支付。   5.联营成员完成的工程量可以按合同规定的贴现率计算利息或不计息。   6.在联营体名下以所有联营成员的名义设立帐户的名称和银行。每个联营成员有两个

17、人有权签字使用帐户。   7.到每月规定日期必须向个联营成员提交下期的财务计划。   8.借银行信贷,汇兑,按联营体要求对第三者转让,需要全体联营成员的书面同意。联营体要求转让给某联营成员,需要其他联营成员的书面同意。 九.劳务人员   1.工程施工所需要的劳动力按照管委会确定的数量由联营成员使用, 联营成员按出资比例向联营体提供的人员,他们执行联营体的指令。外雇的人员由联营体授权的组织招雇。   人员的资格由工地经理决定,特殊情况下由管委会决定。不合格的人员应被拒绝,相关的联营成员应按要求立即替补。一个职员由母公司招回需要管委会同意。   2.联营体对联营成员已向联营体派出的人员

18、的行为承担法律和合同确定的雇主的责任。同时对他们承担由本合同规定的责任,免除原联营成员(母公司)对这些人员义务。   3.对联营成员的企业代表,则包括相关的法律和劳资关系合同的规定。他们参加原母公司企业会议所引起的时间费用由原母公司承担。   4.工地经理分别作雇员,领班考勤表,并于次月规定时间向联营成员提交。   5.联营体可以直接雇用职员和领班,这些人员与联营体构成劳务关系,通过联营体得到一个经常性的与当时水平相应的薪水,则管委会不必作出调整决定。这些人员经常性薪水以外的费用也由联营体承担。招雇的外部人员其他费用则由管委会决定,并由它承担。   6.对由联营成员向联营体委派的人员,

19、他们与联营体没有劳务关系,则在母公司得到经常性薪水。母公司委派所产生的费用按规定由联营体向联营成员支付。   7.合同应规定雇员/领班/劳务的雇用形式,接收方式,劳务关系和工资簿记,工资水平的确定,工资的支付方法,凭证的提交程序,工资附加费的水平、承担和支付。   8.关于建筑结束奖金、总工时节约奖、工期奖及其他奖金其他附加费等特殊项目的支付办法。   职员和领班的假期费用,在假期和工资支付基础上的社会负担的计算及承担者。   9.雇用人员疾病的工资和附加费的承担责任。雇员在为联营体工作过程中死亡的法律责任和劳资关系问题。   10.差旅费范围,支付方法,额度。 十.材料  

20、 通常材料包括:工地上直接消耗的建筑材料、建筑用燃料、辅助材料,周转材料、建筑设施、工具、工地使用的木料和列入施工设备和施工工具表的物品、装备,机械,属于机械设备的工具以及必要的配件。   1.购买。联营体可以通过向第三者或向联营成员购买材料。应说明采购程序,价格的确定方法,以保证充分竞争和公开化。   2.周转材料、联营成员必须按出资比例向联营体提供周转材料。如果联营成员没有,则由联营体向第三者购买。应确定周转材料的计价方法和价格水准。列出常用周转材料的采购和租赁价目表。在租赁情况下,应确定出现损坏时的折旧值。   3.剩余材料的处理和评价方法的规定。   4.材料的使用由工地经理作

21、出入库的记录。由联营成员采购材料的帐单和供应单应由联营体认可。周转材料按月按种类列帐单,并在供应单上注明新旧程度。   5.对周转材料协商一致的定价应理解为该周转材料处于可用的和清洁的状态,运入和退回的拒收必须在材料到货后14天内书面提出。 十一.机械   设备是指按建筑机械表中包括的按月折旧和计息,并不属于上述"材料"的临时房,作为周转材料的办公室、住宿设施、木结构等。   1.联营成员的提供责任。对施工必要的机械,按出资比例,由联营成员在规定的时间提供,由管委会确定各个联营成员的设备投入量和使用时间。并对设备操作人员的提供作出规定。   2.交货。机械应按技术经理/工地经理或按管

22、委会的指令及时地交货。设备在现场的安置,按管委会的指令由工地经理执行。   3.退回。对不再使用的设备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前书面通知各联营成员。   4.联营体机械的采购和卖出。   如果设备由联营体购买,则管委会决定采购或设备的采购费用。采购按合同规定进行。由联营体采购的设备在结束时由管委会决定在联营成员之间分配,或出售。一般按出资比例按当日价卖给联营成员。当报价值不统一时,则卖给最高报价者。如果卖给第三者,联营成员在同价格情况下,有优先购买权。出售收入归联营体。   5.由联营成员提供的设备。如果没有其他书面协议,这种供应应在租赁关系范围内确定设备的运行费用,它由折旧、利息和修理费

23、组成。   (1)计算依据。对所使用的设备依照使用设备表所列的月折旧,利息和修理费数额按本合同规定计算。如果在建筑设备表中没有,则设备运行费用可适用设备表中相同或相似的设备价格规定计算。如果没有可比性,则原值可以通过官方的建筑机械生产价格指数相适应的价格状态计算,并求得设备运行费用。   (2)如果发生争执,则由管委会在联营成员机械师提出建议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3)办公设备和文件橱可作为设备处理,或按照周转材料规定出售。   (4)设备付款责任的开始和结束.即规定由联营体承担的设备付款责任开始于何时或何地,结束于何时或何地。   (5)联营成员提供设备的酬金结算方式,停滞时间的

24、处理加班的处理,正常和非正常修理费用的计算方法,依据,费率,工具和磨损件的供应责任。   在维修前预计每次维修的费用,在相关联营成员同意后由联营体批准。   6.设备损坏的处理。即对由于操作事故、非正确使用、条件缺陷、不正确投入、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责任承担者。如果设备在联营体工地被毁坏或遗失,而具有设备所有权的联营成员没有责任,则联营体承担损失。在争执情况下,管委会按照机械师(联营成员的)的检验决定。   7.设备状态的规定。在机械表上所列的设备、装备应在使用及清洁状态下投入使用。如果达不到本条款要求,则设备在进入时联营体有权拒收。在这种情况下,要求联营成员或者提供代替设备或者自费修理

25、修理期间不计运行费用。   在用完后,设备应在可用状态,可运输状态,及清洁状态下退还。   运入和运回时设备所处的状态由联营成员的机械师确定或由记录确定。在运入和运回中出现的设备缺损必须在14天内书面申诉。   8.特别制造。即关于为本工程专门定制的设备委托,定价的规定。   9 .技术监督的费用。按照规定对设备进行定时常规的技术检查,由设备所有者承担费用。而建筑现场运行相关的检查,及损坏修理后的检查则由联营体承担费用。 十二.包装费、装卸费和运输费   1.包装费。应规定包装费是否独立支付和包装材料的回收规定。   2.装卸费用。装卸费用指联营成员在运送和接收地点产生的装

26、卸费用。应规定在各种情况下各种材料和设备装卸费的承担者,费用的范围,价格水平,帐单的提交和审查。   3.运输费。运输费是所有从发出点到联营体的接收点,以及由联营体的发出点到联营成员的接收点的运输所发生的货运费和车费。实施运输所涉及的工具、时间由接收方和委托方共同确定。合同应规定:   (1)联营体承担运输费的范围,由联营成员自己运输的费用标准,费用范围,运输责任。   (2)外包运输的计价和费用承担责任成本。   (3)在运输过程中材料和设备损坏的责任。 十三.保险   1.人寿保险。合同应规定社会保险,生病、退休、失业保险,企业责任的保险,工程车保险,物品保险的责任,费用承担者

27、投保额度,投保名义。   2.在合同的执行,事故发生,理赔过程中一般规定。   如果联营成员有购买保险的责任,却他没有或没有购买足够合同所规定的保险时,发生损失由联营成员承担,其他情况下的损失由联营体承担。   3.在损坏情况下的花费。一般联营体决定保险,则花费和赔偿归联营体。在其他情况下,联营体按损失份额给联营成员承担,保险赔偿同样分发给联营成员。 十四.税赋   1.工资税。由联营体承担工资的人员由联营体申报工资税。   2.营业税(销售税)。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由联营体申报营业税,并向财政局交纳,或由联营成员各自承担营业。由联营体独立承担营业税责任,最终按份额由联营成员承担。

28、   3.车税。一般车辆的所有者支付车辆税。   4.联营成员和联营体之间销售的销售税。对向联营体提供物品和工作,联营成员承担销售税。对联营体向联营成员提供物品和工作由联营体承担销售税。   5.其他税。对不能详尽的税务事务处理,以及非法律责任的税务事务处理由联营成员为联营体承担。这种处理应作为联营成员的工作明确规定。对协会负担、应缴费和其他,可以明确规定由联营体或联营成员承担。 十五.检验和监督   1.出于联营成员的要求,可以由联营成员进行联营体商务和技术检查,这不包括商务经理所进行的现场常规性监督和修正。   2.检验的时间、范围、形式和种类由管委会决定,检验结果向管委会

29、提交报告。   3.每个联营成员有权利查阅联营体的资料。 十六.担保及联营体合同权益的转让   1.联营成员必须提出与出资比例相应的必要的担保,费用由联营成员承担,或由联营体承担,费用由合同规定。   2.联营成员按联营体合同的转让要求只有在其他联营成员一致同意时有效。 十七.保修   1.技术经理监督保修责任,检查保修要求,领导保修工作实施。当缺陷排除预计超过合同规定的额度时, 保修工作的认可和实施需要管委会事先同意。   2.保修要求所发生的费用和设备费用由相应的联营成员按出资比例承担。如果仅涉及某些联营成员自己的工作,则按联营成员提供特殊工作规定计酬。如果联营体无足够的自有

30、资金使用,联营成员应按商务经理的要求支付为完成保修要求必需的份额。 十八.合同期   联营合同开始于联营体共同的业务活动的开始,结束于完成由它导出的以及由主合同导出的权利和义务的结束。对特别保修责任,如果联营体提前解散,则不管与外部关系的总债务责任如何, 联营成员按内部关系负担。 十九.联营成员退出   1.联营成员可出于一些符合民法的重要理由解约,则其解约有效。   2.如果一个单独企业参加的联营体,其所有者死亡,则在所有权有效时,联营体可同它的继承人继续本联营合同关系。他的继承权力和继承程序由本合同规定。   3.如果参加联营体的一个联营成员由于某种法律理由退出,则其他联营成员

31、在一个月内通过多数人的决议将退出的联营成员除出联营体。   4.如果在联营体书面敦促下,某联营成员仍没有履行重要合同的责任,如没有提供现金款额、未提供担保、设备、材料、人员或支付,则该联营成员可以通过其他联营成员的一致决定被清除出去,并在这之前将开除通知他。   5.开除决定须由所有其他联营成员签字,并通过挂号寄给被开除的联营成员。   6.如果仅两个企业联营,则一联营成员仅可以通过法律裁决开除。   7.将联营成员开除的其他理由可能有:   (1)他终止支付或他的企业被申请破产,或他的债权人提出清产建议,并为法庭接收。   (2)如果它的财产已进入清算程序。   (3)如果

32、由于一个联营成员的破产已执行,该联营成员在一个月内(从典押和转移决定送达该联营成员起算)典押和转让取消无效。   (4)如果一个联营成员已破产,他不得在一个月内将已向联营体提供的设备抵押出去。 决定应由所有其他联营成员的同意并签字,用挂号送达被开除的联营成员。   8.合同必须对开除或退出的时间有明确的规定,相关的联营成员可以在一定的时间内提出反驳,或提请仲裁或诉讼。 二十.联营成员退出和财产分配   1.在一个联营成员退出情况下,联营体的其他联营成员有将联营体的业务进行到底的全部权利和义务。退出联营的份额将在剩余联营成员之间按出资比例分配。如果仅剩一个联营成员,则另一个联营成员责无

33、旁贷地接收退出者的部分。退出的联营成员全部权利(如银行权利)在确定的退出的日期起被解除。   2.如果一个联营成员出于某理由从联营体退出,则其余的联营成员为了计算对退出者的债权,则应结算到退出之日的财产分配,并提出财产分配平衡表。   退出的联营成员承担至退出时已进行工程的利润和损失,但他不承担尚未施工的工程和业务的利润和亏损,但已认可的亏损和必须承担的维修责任除外。在财产分配平衡表中列出资产和债务,应按法定的估算方法计算。对保护风险的评价一般取到该天已完成的和按合同还要完成的工作量的确定份额。如果用一个高的比例则应提出证明。   对财产分配平衡表的反驳只能在该表提出后3个月内以书面的形

34、式提交   3.在联营成员退出情况下,如果建筑物可能的保护和其他责任及风险的范围和水平不易精确估算,则联营体对退出联营成员的财产债权,可以直到完成保护要求和联营体其他可能的责任后再归还。   4.退出的联营成员有责任对所有剩下的联营成员,按以前的出资份额,承担保修责任以及防止整个建筑项目的亏损。这些责任和亏损是在财产分配表提出后被认可的,而它们的原因在退出前已存在。如果这种损失和/或责任是由于留下的联营成员单独引起的,则这种责任即被取消。   5.退出的联营成员有责任承担联营体由这种退出所引起的成本。   6.退出的联营成员立即支付(平衡)在财产分配平衡表上给出的亏损份额。   7.联营成员退出后应向银行和政府当局以及其他第三者证明,自己已退出联营体。   8.退出的联营成员不能要求联营体及其他联营成员解除他应该共同负担的,或尚未负担的本合同的约束责任。   9.由退出的联营成员在联营合同规定的租赁关系范围内向联营体供应的机械和材料,在由本合同协议的租金支付后继续留给联营体。 二十一.仲裁庭或法庭   1.所有与合同相关的且由合同引起的及合同法律效力方面的争执的解决方法的选择。   2.如果采用仲裁解决,则应定义所适用的仲裁条件。   3.仲裁庭的地址定义。   4.一般仲裁协议可以以单独或与联营合同分开的文件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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