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xxxxxxxxxxx股份合作社农业土地租赁合同书甲方:xxxxxxxxxxx股份合作社乙方: 为了深化农村体制改革,充分利用农业土地价值,促进高产值农业生产发展。决定将位于 农业用地(基塘)租用给乙方作农业用地之用,并由乙方独立自主经营及管理。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相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并签订合同,以期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 承包项目甲方同意将甲方位于 的基塘(鱼塘连基带水)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详见双方确认红线图),总面积约 亩(以实际面积为准),租赁给乙方从事农业生产使用。第二条 租赁期限:租期限为30 年。自2010 年03月01日起至2040年03月31
2、日止。第三条 租金:每年的租金为每亩5000元。租赁期内每五年增加5%的租金。各年每亩租金标准如下:2010年03月01日至2015年2月28日每年每亩5000元;2015年03月01日至2020年2月28日每年每亩5250元;2020年03月01日至2025年2月28日每年每亩5512.50元;2025年03月01日至2030年2月28日每年每亩5788.13元;2030年03月01日至2035年2月28日每年每亩6077.54元;2035年03月01日至2040年2月28日每年每亩6381.42元。第四条 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交付捌佰万元正(¥800万元)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在租赁期满
3、后,如乙方无违约行为,保证金全额(无息)退回给乙方;如乙方中途退租或违反本合同内任一条款,视作违约处理,保证金归甲方所有,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收回乙方租赁的上述基塘使用权。如甲方在乙方没有违约行为时提前收回本合同项下土地的,视为违约处理,则双倍退还保证金给乙方。第五条 实行先交租金再使用方式,即乙方每年的3月 1日前向甲方交付当年度的租金。乙方逾期十天的交付租金的,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收回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保证金归甲方所有。第六条 双方约定合同租金从2010年3月1 日起开始计算,但甲方必须在此前将全部基塘收回交给乙方使用,逾期则按实际全部基塘交齐之日起计租,逾期六个月,即至2010年9月
4、1日甲方仍未能将全部基塘交给乙方使用,属甲方违约。第七条 乙方自筹资金解决整治基塘和农用电网等设施建设,省、市、区、街道等相关部门对整治基塘(含电网补贴款)和农业建设补贴专款以及租赁期间上级对该土地的农业补偿、补贴款等归甲方所有,而乙方其它建设项目和生产发展等方面的上级专项补贴属乙方所有,相关申请工作甲方必须提供协助。第八条 甲乙双方的其它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对鱼塘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督促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并依法对乙方在利用土地及相关设施方面进行监督,乙方不得拒绝。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租金;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提高租金。3、由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5、甲方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4、在合同履行期内,如乙方没有违约,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土地出租给第三人。5、甲方应协助乙方整治基塘及供电设施建设,并办理相关证照。6、 甲方应做好收塘、耕户补偿等工作。(二)乙方权利和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承租土地。2、享有承租基塘的收益权和按照合同约定自行购置财产的所有权。3、乙方可在承租的基塘建设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包括建筑物),但该建筑物必须是临时建筑,并且在搭建前要得到上级相关部门审批同意,统一规划后方能搭建。如相关部门认定生活设施(包括建筑物)是违章建筑的,乙方无条件拆除。4、甲方对本合同项下的土地拥有所有权,乙方只有使用权
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准擅自出租、转包、买卖(转让)、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不得变卖租地范围内的泥土,不得弃荒和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5、租赁期间一切生产费用和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及一切事故责任由乙方负责,乙方负责支付农业税、水利费、排灌费(鱼塘排灌除外)。6、在租赁期内,同等条件下要优先招聘原承包农户和甲方的村民。7、乙方租用土地范围内外原有的水利设施不得拆除,不得损毁,不得截流水源等,并由乙方负责维护,乙方在使用水利设施过程中不得违背甲方和水利部门的监管及所定水位标准。乙方在整治基塘时,不得超出水利部门规定的保护范围。8、乙方不得影响居民生活作息和环境卫生;服从和协调甲方对农桥、农路、排灌系
7、统及基塘整治等基础设施的建造;服从和协助有关部门架设水、电线路和其他设施;不得对河涌截流或者占为己用。9、乙方的什物、污水,必须作净化处理后才能排放。10、水网、电网、电话、公共天线等的安装费用及使用费用由乙方负责。11、租赁期内,因乙方使用土地或由于乙方的原因,致使土地上的人员或第三者发生人身损害的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甲方因此被起诉、追偿的,由此造成甲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款、诉讼费、律师费、厂房无法出租的租金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因乙方的原因,致使甲方被任何人或单位起诉、索赔、处罚或该土地或土地上的设施、设备、物品被查封或拍卖的,本合同自动终止,履约保证金归甲
8、方所有,乙方并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12、租赁期内,乙方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由乙方自行承担。涉及有关部门征收的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必须按时按额交齐。如因乙方未履行债务或拖欠有关部门税费而导致甲方出租的土地或土地上的设施、设备、物品被查封或拍卖的,本合同自动终止,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乙方并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13、乙方不得拖欠员工工资、员工福利,因乙方拖欠员工工资、福利等而使甲方因此被起诉、追偿的,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因此而导致甲方出租的土地或土地上的设施、设备、物品被查封或拍卖的,本合同自动终止,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乙方并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第九条 合同的转租(一)在本合同有效期
9、内,如乙方需要转租给第三方时,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视为乙方违约。(二)转租时要签订转租合同,不得擅自改变原合同的内容。(三)本合同转租后,甲方与乙方之间仍应按本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乙方与第三方按本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义务。乙方同时为转租后的第三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一)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二)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人员的变更,都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三)本合同履行中,如因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
10、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四)基塘征用的补偿办法在租赁期内,如遇国家(或)上级部门或相关单位征用(收)本合同项下的土地的,乙方必须(绝对)服从征收,本合同自动终止。乙方自接到通知日起3个月内向甲方交出相应征收的土地。在上述的3个月时间内乙方自行处理一切财产,财产拆迁和搬迁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若超过上述时间乙方仍然没有清理自有财产,视乙方自动放弃本合同项下的土地的财物、设施、设备、附着物,财物、设施、设备、附着物归甲方所有,由甲方清理,由此造成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鱼塘青苗费、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等补偿给乙方,对基塘土地款的征地款(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则属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异议。如遇只征收
11、一部分时,就按实际使用的基塘面积计租。(五)由于乙方变更名称、被注销、破产的,本合同自动失效。乙方必须在发生变更名称、被注销、破产事由之日起 天内搬出本合同项下的土地。若超过上述时间乙方仍然没有清理自有财产,视乙方自动放弃本合同项下的土地的财物、设施、设备、附着物,财物、设施、设备、附着物归甲方所有,由甲方清理,由此造成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六)合同终止或解除的,乙方必须回复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原貌,如乙方没有恢复而需要甲方恢复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由甲方垫付的,乙方必须返还给甲方。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在租赁期内,乙方必须按时按额向甲方支付租金,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在租赁期内
12、,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将土地的租赁权转让给第三方用以抵顶任何因乙方原因产生的债权,否则,本合同自动终止,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第十二条 因乙方违约,本合同自动终止,乙方在收到甲方终止合同通知(包括书函、电邮、传真等)之日起十天内清理本合同项下土地的财物、设施、设备、附着物。逾期清理的,视乙方自动放弃本合同项下的土地的财物、设施、设备、附着物,财物、设施、设备、附着物归甲方所有,由甲方清理,所产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损失、诉讼费、律师费等)由乙方承担。甲方并有权按乙方实际占用的时间,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额三倍计算占用费。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四条 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五条 合同鉴证和备案 本合同合同签订后由勒流街道农业主管部门作鉴证和备案。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鉴证机关各执一份,本合同在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 乙方: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鉴证机关: (盖章)经 办 人: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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