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面煤仓日常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为深刻吸取我省近年来煤矿处理井上、下煤仓发生的事故教训,切实做好煤 矿煤仓安全管理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煤仓安全管理工作要求如下: 一、 机电机运队负责煤仓及其相关配套设施的日常使用、检修和维护工作, 出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 进一步加强对煤矿煤仓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科负责),及时查找煤 仓及影响煤仓安全的问题和隐患,制定专门安全措施进行处理。 三、 煤仓上、下附近下风侧位置必须设置瓦斯和一氧化碳报警断电监控探 头,并保证灵敏可靠、正常使用。 四、 由通风科负责在煤仓上、下设置瓦斯检查点,安设瓦斯检查箱和牌 板,要分别对煤仓上、下内的瓦斯
2、等情况进行检测和检查。 五、 煤仓上必须设置坚固的设施,防止大块煤、岩及大件杂物落入仓内而 造成堵仓,煤仓使用时必须设有专人看管。 六、 煤仓上盖设备设施必须坚固,仓要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煤仓必须制 定防跑煤安全措施。严禁煤仓兼做流水道,煤仓内有淋水时,必须采取封堵疏干 措施,没有得到妥善处理不得使用。 七、 节假日、公休日或煤仓长期停用,必须将煤仓放空,保证煤仓正常通 风,正常检测,防止仓内瓦斯积聚。 八、 煤仓上、下至少20m范围内每班要进行洒水消尘,严防煤尘堆积。 九、 煤仓要及时进行清理,清理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履 行审批程序和现场贯彻落实。 十、
3、处理煤仓堵仓、仓内积水及仓壁挂煤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 施,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和现场贯彻落实。 十一、原则上严禁在煤仓范围内明火施工。如情况特殊确实需要的,经总工 同意后,制定具有针对性的专门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和现场贯彻 落实。 十二、处理煤仓堵仓时,首选空气炮处理,若空气炮故障无法使用或无其它 的办法,可采用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必须采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 全标志的用于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每次 爆破只准使用 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爆破前必须检 查煤仓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爆破前
4、必须洒水。 十三、在煤仓附近必须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每次必须制 定针对性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指定专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电焊、气焊 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范围内,不存在可燃性材料,并应有供 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上述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 个灭火器;必须在工作 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收火星;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 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及煤仓 内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完毕后,工作地 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 小时,发现异状,立即处 理;
5、工作场地必须通风良好,无易燃、易爆物品等。 十四、每次发生煤仓堵塞事故,应由调度室牵头,安全、机电等相关科室配 合进行调查分析、查找责任人并严肃处理。 地面煤仓日常使用维护管理制度(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有效地防止和抗御火灾危害,保障我矿及职 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 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单位主管领导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法定职责,对单位 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各单位分管领导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全面掌握 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每年冬春和每月组织召开
6、消防工作会议,安排、布 署、总结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消防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公安消防保卫部门的指 示和文件会议精神,研究消防工作的具体方案、措施及火灾隐患的整改。 第四条逐级明确消防职责,把消防安全融入各项工作中,与经济挂钩,做到 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评比、同奖惩。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矿消防安全责任制实行一年一届制,并以签订《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书》的形式,保障实施。《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书》的签订要有连续性、周期性, 新的未签,旧的继续履行,定期总结,不断修订、补充、完善。 第六条各单位、部位、岗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
7、防安全操作规程、检查巡查记录、部位出入人员登记簿,配置疏散指示标志、警 示标志、应急照明等,明确防火责任区责任人和职责,要把各项制度装镜上墙, 纳入企业文化建塑管理。 第七条严格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认真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 负责”的原则,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状),保证一般部位签订到班组,重点防 火部位、重点工种签订到个人,做到消防安全工作层层有人管,处处有人抓,事 事有人干,不失控、不漏管。 第三章消防安全检查 第八条矿每季度组织防火安全检查不少于一次,各单位每半月防火检查不少 于一次;每逢重大节假日检查不少于一次。 第九条武保部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除重大
8、节假日检查外,每月例行防火安全 检查不少于四次。 第十条各厂、队、班、组,每日班前、班后防火安全自查不少于二次,各岗 位每班班前、班中、班后防火安全自查不少于三次。 第十一条防火检查要从严从细,不留死角,每次检查都要认真填写检查记 录,履行签字手续。 第十二条每月 日(遇双休日提前)前,各单位将防火检查和其他消防工作 书面材料报送武保部(防火办),防火办汇总上报集团公司防火办。 第四章用火、用电取暖管理 第十三条防火办对各单位冬季取暖用火用电每年审核一次,审核时间:当年 月 日至 月 日。 第十四条矿禁止明火部位有:乙快厂房、制氧车间、瓦斯抽放站、加油站、 各类库房,易
9、燃易爆场所、电教室、俱乐部、降(配)电站、化验室、图书档案资 料室、木场、木工房(车间)及其他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 第十五条重点防火部位的办公室、建(构)筑物、车间、厂房、工地、商场、 食堂、饭店、办公室、集体宿舍、澡塘及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的其他场所,用 电用火取暖必须经过审核批准。 凡用火用电取暖单位在使用前要逐岗检查定位,写出计划报防火办并领取、 填写用火用电审批表,单位领导签注意见盖上公章送有关部门批准后,到防火办 领取《准许证》方可使用;用火由防火办审批;用电由"三电办”、"防火办”审 批。 用火、用电管理审批要职责明确,手续健全,严格把关。 第十六条因检修
10、改造等情况,在禁止明火的场所进行电、气焊割明火作业 的,其主管单位事先编制动火部位明火作业安全措施,报”三电办”、安监和矿有 关领导批准,防火办备案,办理动火《准许证》后方可作业;使用人员要严格执 行批准的措施。 第五章建筑设计、施工防火管理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和室内装修工程的图纸、设计方案、选址报 告等要事先向公安消防保卫部门申报,履行有关法律程序,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 工。施工中要严格按照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意见施工,不得擅自变更防火设计;如 需变更,必须事先征求原审核公安消防机构的同意。 没有取得设计资格证书而自行设计的建筑图纸和无建筑资格证书的施工队伍 不得设
11、计、施工和使用。 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和室内装修工程竣工后要经上级主管部门和 原审核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领取合格证到矿武保部备案方可使用;未领取合 格证书的建筑不准使用。 第十九条未经公安消防保卫部门同意,不得拆除、改动、停用原建筑设计配 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灭火装置及其他消防器材、设施。 第二十条建筑工地要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职责,制定各种防火安全制度、 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防火措施,配置符合规定的消防器材、设施。 第六章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 第二十一条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的设置要 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专业规范及有关法规的要求,各类证件齐全有 效、制度健全、疏散指示标志和警示标志醒目;要严格管理,正规操作,责任到 人,持证上岗。 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场所在规定范围内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要 有专人负责安全,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得进入。 第二十二条电气和机械设备系 统、容器、车辆、工具、劳保用品等要符合防火防爆的要求;气瓶帽、防震圈配 置齐全;防雷电、防静电设施、器材齐全,每年雷雨前和平时要定期进行检测, 保持良好状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