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南省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统保方案统保方案第一部分一、法律基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三)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
2、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四)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二、依据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三、投保人/承保对象全省所有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车辆。包括班车客车、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不包括出租车。四、保险责任范围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为准。五、各项赔偿限额(一)累计责任限额:是乙方对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法律费用所有赔偿总额的上限。累计责任限额=每人责任限额投保车辆投保
3、乘客座位数(二)每人财产损失责任限额:每人(座)责任限额的5%(三)法律费用责任限额:每次事故不得超过累计责任限额的5%;保险期间内所有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累计不得超过累计责任限额的30%。六、每人(座)责任限额及保险费(一)每人(座)责任限额及每座年保险费每人责任限额即每座责任限额,按照河南省保监局、河南省交通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全省实施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规定的每座责任限额投保。道路旅客运输线路认定,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证件为准。经营线路 县内线路 省内线路 省际线路每座责任限额 10万 20万 30万每座年保险费 50元 95元 140元(二)每车年保险费1、核定乘客座位数在2
4、0座(含20座)及以下车辆,按核定乘客座位数投保。每车年保险费核定乘客座位数每座保险费2、核定乘客座位数在20座(不含20座)以上、25座(含25座)及以下车辆,按不低于20个乘客座位数投保。每车年保险费核定的乘客座位数每座保险费3、核定乘客座位数在25座(不含25座)以上的车辆,按核定乘客座位数不低于80的比例投保。每车年保险费核定乘客座位数投保比例每座保险费七、办理程序(一)、乙方在方便承运人投保的地点设立保险服务窗口,派专人现场提供保险服务。(二)、乙方应将道路客运承运人投保车辆情况定期向有关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供其查验。(三)、甲方对乙方在办理承运人责任险的工作和问题,积极协助
5、,提供方便。八、特别约定(一)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每程保险责任的起止范围为:从乘客检票进站至到站下车安全离开当班车辆,包括中途上车、中途下车并安全离开车辆的乘客。(二)保险期间内,投保车辆由于报废、转卖等正常原因导致的退保,按照下列比例执行,但转卖后仍属我省管辖的车辆,必须重新投保或在转卖过程中办理保单批改过户手续。退保时,须提供车辆报废或转让证明。保险期限一个月 二个月 三个月 四个月 五个月六个月七个月 八个月 九个月 十个月 十一个月十二个月按年费率%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退保费退保车辆保单初始交纳保险费(1-已生效
6、月份短期费率比例)。已生效月份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三)在统保期间,甲乙双方可根据全省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经营情况,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对统保费率可以进行适度调整。(四)本保险所依据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条款所称“重大过失”行为是指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理人的如下行为:1、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3、经公安机关交警管理部门认定的驾驶保险车辆肇事逃逸;4、驾驶的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5、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6、驾驶的保险车辆与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不符。第二部分一、服务机构1、保险服务领导小组乙方成立由省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担任组长,
7、责任意外险部、理赔管理部、客户服务管理部的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相关人员参与的保险服务领导小组,与甲方直接进行联系和沟通,并负责指导下级公司工作。组 长:河南省分公司副总经理 宿爱国副组长:责任意外险部副总经理 李志恒理赔管理部总经理 蒋 涛客户服务部总经理 孙豫凤成 员:责任意外险部副总经理 文晓娜理赔管理部高级主管 方建法客户服务部高级主管 朱国重各市分公司 分管业务的副总经理2、现场服务机构乙方成立由各市分公司分管业务的副总经理担任组长,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担当副组长的现场服务小组,为乙方各市分支机构提供对口服务,并对业务进行指导和管理。乙方在方便承运人投保的地点设立保险服务窗口,派专人现场提
8、供保险服务,并提供各服务点的负责人名单及联系方式,要求、督促各分支机构按照协议要求迅速全面开展工作。二、配套服务1、现场办公乙方将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各县区分支机构的业务人员在运管部门的办证点提供现场服务,现场咨询及办理保险手续。2、数据共享乙方将充分利用“三个中心”的数据集中功能,根据甲方需要,在第一时间将投保的车辆情况如牌照、座位数、限额、保险费、台数及发生事故及损失金额等情况,定期向甲方进行通报。3、联席会议制度乙方将根据甲方建议,不定期召开保险联席会,由甲方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相互沟通,协商解决有关问题,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4、培训咨询服务乙方将每年举办一次保险及相关知识培训班,聘请有关专
9、家对双方相关人员进行保险及相关知识的培训和咨询,使之掌握保险及风险管理的基本知识;乙方还将不定期与甲方共同举办驾驶员交通安全和保险知识培训班,以提高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和保险意识。5、续保服务乙方将在保险合同到期前15天提醒投保车辆续保,以方便车主及早安排保险,以避免因脱保而导致在事故发生后无法获得保险补偿。6、专线电话服务乙方提供全国统一的保险服务专线电话95518。在全国任何地点拨打95518电话号码,即可为承运人提供保险咨询、报案和保险投诉服务。7、“异地出险,就地查勘”服务承运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任意地点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均可通过当地人保公司机构进行代查勘现场,代定损服务。8、
10、规范服务,接受监督甲方设立专线举报和投诉电话:037165990190(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责任意外险部),037165990246(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客户服务部),并承诺事有回复,办有结果。三、理赔服务1、理赔原则乙方在处理赔案过程中将遵循“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迅速、及时、准确、合理”的理赔方针。2、理赔程序出险后投保人可通过当地的95518热线电话或甲方公布的现场服务机构负责人员的联系电话报案。理赔人员赴现场查勘后,核对损失并指导投保人收集和提供相关资料及证明,甲方审核无误后,按保险条款规定进行理算,最后将赔款支付给投保人。其程序如下:出险报案核对损失 事故
11、原因分析 现场查勘 接受报案预付赔款的处理对属于保险责任内的估损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大额保险赔款,若损失金额基本确定,事故处理不能在短期内完成,甲方可按最低估损金额的50%先行预付赔款,以帮助被保险人及时恢复经营。损失金额一经最终确定,甲方将在承诺的时间内支付其余赔款。5、理赔时限甲方承诺在收到所有必须、有效、真实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后,尽快缮制赔案,并在损失金额确定后按规定的有效工作日内支付赔款:1万元以内赔案,7个工作日内支付;1-5万元以内赔案, 10个工作日内支付;5万元以上赔案,15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三部分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
12、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合法从事道路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不包括出租车、城区公共汽车)的途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旅客是指持有效运输凭证乘坐客运汽车的人员、按照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坐客运车辆的儿童以及按照承运人规定享受免票待遇的人员。财产损失指旅客托运行李及随身携带物品的损失。第四条
13、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理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地震、海啸。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
14、(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五)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六)非本保险合同所称旅客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七)无有效驾驶执照的驾驶人员驾驶承运人的客运车辆时造成的损失或责任;(八)旅客因疾病(包括因乘坐客运车辆感染的传染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九)旅客在客运车辆外遭受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十)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或者托运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损失;(十一)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低于或等于免赔额的事故造成
15、的损失、费用和责任;(十二)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责任限额第七条 责任限额包括每人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第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九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客运车辆以及被保险人的其他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
16、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退还保险费。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已交保险费与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及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
17、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客运车辆变更、运输路线调整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三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
18、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对因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对事故原因进行合理查勘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对因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收到旅客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对旅客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五条
19、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有效驾驶证件、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支付凭证、裁判文书以及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为请求赔偿依据的其他证明材料。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
20、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应由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负责赔偿的部分。第十八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行使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
21、利的,保险人相应扣减赔偿金额。赔偿处理第十九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旅客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第二十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就每一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每人责任限额;保险人就每一旅客财产损失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每人责任限额的5%。对于每次事故,保险人对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的5%,但在保险期间内该项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该累计责任限额的30%。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
22、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第二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累计责任限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累计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争议处理第二十四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
23、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其他事项第二十六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第四部分一、投保单及保险单样式1、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投保单 投保人: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 传真:被保险人:联系地址: 邮编:联系电话: 传真:运输地域范围: 投保车辆数总计 辆核定载客人数总计 人号牌号码 厂牌型号 单层/双层/卧铺 核定载客(人) 运营公路等级 每人责任限额(元) 投保座位数 累计责任限额(元) 费率() 保险费(元) 保险费(大写
24、) ¥ 保险期间 月,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选择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诉讼。 特别约定投保人声明:保险人已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包括责任免除部分)向本人做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均属实,同意以此投保单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 投保人(签章) 年 月 日 二、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单 保险单号NO. 鉴于投保人已向本保险人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并按本保险单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同意按照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特立本保险单为凭。明 细 表被保险人:联系地址: 邮编:联系电话: 传真:运输地域范围: 投保车辆数总计 辆 核定载客人数总计 人号牌号码 厂牌型号 单层/双层/卧铺 核定载客(人) 运营公路等级 每人责任限额(元) 投保座位数 累计责任限额(元) 费率() 保险费(元) 保险费(大写) ¥保险期间 月,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特别约定 (盖章) 年 月 日 保险人联系地址:邮政编码: 全国统一服务电话:95518 传真: 核保: 制单: 经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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