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合同书(10) 第七条 发运程序 发货时,售方应随铁路运单附下列单据: 1.发货明细单2份(明细单标明合同号、协议书及附件号); 2.品质证明书1份。 3.装箱单1份。 售方应自发货之日起7天内用电报或信函将下列事项通知购方: 合同号 品名 件数 发货日期 车号 运单号 收货人 售方负责将按本合同售出的货物运达指定交货地点。 货物的所有权以及可能发生的风险或破损的责任,从货物自售方国铁路交给购方国铁路时起,即由售方转至购方。 第八条 其他条件 任何一方无权在未取得另一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将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交给第三方。 本合同的任何更改和补充都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由双方签字。 本合同签订后,一切谈判及在此之前的与合同有关的一切来往信函均告失效。 领取进口出口许可证由买方卖方负责。 本合同在双方取得进口出口许可证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两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卖方:_ 代表:_ 法定地址:_传真:_ _ 年_月_日 买方:_ 代表:_ 法定地址:_传真:_ _ 年_月_日 第 2 页 共 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