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区人民检察院计算机机房平安保密规定
为确保计算机机房的平安应用,结合相关保密管理法律 法规,根据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本院各机房平安保密管理。
第二条 涉密系统中心机房环境应该满足国家标准 GB50174—1993《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GB2887—1989 《计算站场地技术条件》、GB9361-1998《计算站场地平安 要求》的要求。
笫三条 机房内应摆放专用消防器材,行装科应每月对 消防器材进行检查,以保证器材随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机 房设置的灭火和平安防护用具,每年至少应由专人检查一次, 维护人员应熟悉其使用方法和有关的人员抢救知识。
第四条 机
2、房内存放重要数据的介质应采用金属柜或其 它能防火的容器。
第五条 机房值班人员应每天查看并上记录机房温、湿 度表的当日平均度数,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第六条 进入机房的相关人员应填写机房进出登记表, 对进出机房的相关信息进行详细记录。
第七条 机房内应保持卫生清洁,进入机房必须换鞋或 穿戴鞋套,应每周对机房做一次清洁卫生。
第八条机房应做防好雷措施,防止雷电对服务器及网 络主干设备等硬件的损害。
第九条 机房内严禁存放腐蚀、易燃、易爆物品
笫十条 计算机系统工作人员应熟悉并严格执行国家 和本院制定的有关平安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 在公共场所谈论涉密事项,不得在工作
3、的计算机上使用外来 介质。
第十一条 实施售后服务或例行巡检的设备供应商、技 术人员进入中心机房时必须经技术科领导批准并由机房人 员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未经同意不得随意对设备的数据设置 进行增、删、改等操作,不得从事与售后服务无关的工作。
第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将机房内服务器、主机中的资料 任意抄录、复制和擅自带出机房。
第十三条 不得在机房内计算机设备上私自安装非工 作必需的软件,严格防止病毒和黑客入侵。
第十四条 任何人员不得私自对机房内的设备、电源及 通讯线路进行更改或拆卸,确保设备完好。
第十五条 程序、系统数据修改前必须做好备份。确保 数据不丧失,并至少保存六个月,修改后的数据应存盘并作 好备份。
第十六条 进行设备调试或维护时,切勿把工具放在机 架或设备上,以防工具落地,损坏设备,伤及人身。
第十七条 各项电气设备,电气工具的金属外壳必须有 良好的接地。进行电源配电设备维修操作时应有二人在场。
第十八条 机房内应设专用可靠的供电线路,电源设备 应提供稳定可靠的电源,供电电源设备应有备份并具有一定 的余量。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技术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