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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法律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期限是怎样规定的?.doc

1、 一问、法律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公民学法守法一点通 第七期 新农村法律知识 2007年5月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农村法制建设的关系非常密切,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会涉及到农村经济发展、农民社会生活、农村事务管理、农民权益保护等多方面法律问题。为了方便农村基层组织和广大农民朋友学法、用法、守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我们结合农村的实际情况,专门编印了这一期新农村法律知识。 一问、法律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

2、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作出这种区分的主要原因是,不同性质土地的投资收益期限差别不同,耕地的投资收益期限最短,通常当年投资当年即可收益,林木的投资收益期限则相对较长,一般需要数年至十年,特殊林木的投资收益则需更长的时间。根据土地的不同性质来确定其承包期,更有利于保护承包方的利益,确保其收益。 二问、农民权益受到侵害后,可以通过哪些渠道寻求保护? 答:根据《农业法》规定,农民权益受到侵害后,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寻求保护: (1)权益受侵害的农民或者农业

3、生产经营组织可以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和提出合法要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给予答复; (2)权益受侵害的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受理; (3)权益受侵害的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4)权益受侵害的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主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提供法律服务。此外,还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问、在村庄、集镇违反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应

4、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在村庄、集镇未按规定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或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县级村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其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影响村镇规划,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村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补办规划建设审批手续。 四问、非法占用、买卖或转让基本农田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五问、城镇居民是否可以购买农村房屋?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对农村宅基地具有使用权的只有农村村民,而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不享有对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即使他购买了农村居民的房屋,他只能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却不能具有对宅基地的使用权。 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

6、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画说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1)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2)村财务收支详细情况;(3)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4)国家投入的扶贫、农业开发、以工代赈等资金的使用情况;(5)征用土地和宅基地审批情况;

7、6)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情况;(7)水、电等费用收缴情况;(8)计划生育政策执行情况;(9)涉及本村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六问、如何使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更加规范健全? 答: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实现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应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以实际、实用、实效为原则,建立健全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党员议事会制度;村党支部、村

8、民委员会按期换届选举制度;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年终总结报告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干部制度;财务管理、财务审计制度;财务公开、财务监督制度;村干部任期、离仁审计制度等等。总之,凡是需要公开的村务工作和被列人民主管理范围的工作,都应依法建制,有制有依,按制办事,各项制度建立以后,应严格按制度办事,不能随意更改,更不允许违反制度规定。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监督评议组织并援必要的监督权和评议权,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有关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评议,评议结果要张榜公布。需要改进的。党支部和村委会应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公布于众并认真执行。 七问、涉及村民利益的哪些事项,村民

9、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可办理? 答:(1)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2)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3)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4)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5)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6)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7)宅基地的使用方案;(8)村民会议认为应当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八问、当事人订立合同有哪些形式? 答:通常订立合同的方式,可以采用口头、书面、鉴定、公证等形式。但为避免发生纠纷,以及发生纠纷有据有依,订立合同以书面形式为妥。口头形式虽然快捷,但无据可查,不利于纠纷解决,

10、它一般只用于集市贸易、市场零售等小额交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九问、种子质量问题造成农民损失,应该怎么赔偿? 答:由直接出售种子给农民的种子经营者先予赔偿。赔偿后,属于种子生产者或其他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其他经营者追偿。代销种子者也是种子经营者,其代销的种子出了质量问题,应当先予赔偿。赔偿后,属于种子生产者或其他种子经营者责任的,有权向种子生产者或其他种子经营者追偿。 十问、什么样的种子是假种子? 答:假种子分为两种类型:(1)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非种子

11、是指不能作为种子使用的材料,如普通商品粮、育种过程中的中间材料以及沙粒、草籽等。“以此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往往是将淘汰或农民不欢迎的品种冒充优良品种。 (2)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种子标签是用种者购买和使用种子的重要依据,也是种子生产者和经销者向使用者的质量承诺。种子的种类、品种的说明要在包装上的标签中得到体现。消费者购种以后,按品种要求的条件种植,若出现问题也便于追查责任。 十一问、什么是假农药?什么是劣质农药? 答:按照国务院1997年5月8日发布的《农药管理条例》中的规定,假农药包括:以非农药冒充农药或者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的;所含有效

12、成分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上注明的农药有效成分的种类、名称不符的。劣质农药包括: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失去使用效能的;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的。 十二问、结婚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答: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的条件有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两个方面。当事人在结婚时,不仅必须具备结婚的必备条件,同时还不得存在任何一种结婚的禁止条件,这样才符合结婚条件。(1)结婚的必备条件:一是结婚必须完全出自于男女双方共同愿望。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任何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强迫,任何第三者不得对他人结婚予以干涉。二是结婚必须达到法定婚龄。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结婚必须达到的最低年龄

13、男女双方或一方未达到这个年龄的,不许结婚。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当鼓励。三是结婚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要求结婚的人必须是没有配偶的人,符合这一条件的男女包括未曾结过婚的,以及虽然结过婚,但已经与原配偶离婚,或者其原配偶已经死亡的人。(2)结婚的禁止条件:一是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二是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所谓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指从医学角度来看,某人患有某种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这种疾病很可能在结婚以后影响其配偶及后代的健康。 十三问、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怎么办? 答

14、我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诉讼后,首先进行调解。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要求法院把调解贯穿于离婚诉讼的全过程,一般不得未经调解即行判决。 十四问、家庭成员在敬老、养老方面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答:《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下列家庭成员必须履行依法赡养或抚养老年人的义务:(1)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老年人的法定赡养人;(2)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义务;(3)由兄、姐抚养的弟妹成年

15、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抚养义务;(4)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抚养义务。     赡养义务的内容有:(1)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顾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2)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恶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它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3)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4)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时,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5)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的同意。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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