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车辆维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的 人身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促进企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和所有的生产经营活动、场 所。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2、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根据企业的发展,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成立 以总经理为组长、办公室主任和车间主任为副组长、各部门经理为成 员的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和安全监督管理 工作。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司办公室,主任由办公室主任兼任。第五条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车间主任负责维修 车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管理
2、工作,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公司房屋和 建筑物的安全完好、防火用电安全及车辆运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部门经理负责本部门消防、电器设备的正确使用以及人身安全的监 督管理工作。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等的建立健全。第六条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公司从实际和经营发 展的需要出发,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订并严格贯彻执行各工种及各种机电设备设施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3、安全投入和安全防范措施第七条 公司各区域配备充足的消防器材,并加强维护保养使之 保持良好技术状态,所有员工应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材。服务站定人 定期对维修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第八条在大总成件搬
3、运、车辆装卸、车辆维修过程中,公司配 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如垫木、支撑架、警示牌、装卸机、防护机具设 备设施等,以保证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第九条特殊工种岗位,均须按国家规定进行专业培训、持证上 岗,包括司机、焊工、司炉工、行吊使用证等。第十条针对特定的工作项目,责任部门编制规划时应包括必要 的安全防范措施,如车辆大修、整车配件或旧件的装卸等。第十一条公司根据岗位的性质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防护 工具,公司员工必须正确地佩戴和使用。4、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第十二条 公司有计划地经常组织员工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包 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意识、安全基础知识、安全操作规程等。第十三条公司全体员工要认真
4、学习和执行国家和公司的有关安 全规定,确保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在组织学习和培训的基础上,必要时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的才能 上岗,并签订相应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或安全协议书。第十四条车间主任应随时掌握维修进厂车次、维修进度,对维 修过程中的安全措施、不安全的行为等应随时进行检查和现场指正。 各部门领导应每天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查,领导小组定期 或不定期进行抽查,随时纠正员工违反安全规定的不良行为和习惯, 发现问题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把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融入到日常管理 活
5、动中。第十五条维修车间及维修作业现场,严禁吸烟。第十六条非工作需要不得动用客户车辆。出厂检验需要进行试 车时,必须由公司指定的专人负责,严禁无证驾驶。第十七条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除在用的以外,存放在 指定位置,氧气瓶和乙炔瓶不得存放在同一地点。非电工不得启动备 用电机,不得搬弄配电盘上的开关及电器设施。下班前必须切断所有 电器设备的前一级电源开关。第十八条驻站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公司门卫制度,夜间驻站人员 非因公外出或夜不归宿发生的任何人身安全、社会治安事件纯属个人 行为,公司概不负责,由个人承担全部责任。5、安全隐患和应急预案第十九条 各部门领导在巡查、督促和检查安全生产时,发现安 全隐患
6、,必须当场纠正,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同时做到事故隐患不 过夜,对当天解决不了的必须采取封存、警示等防范措施。第二十条各员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 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者部门经理、离现场最近 的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第二十一条办公室应建立有效应急预案,包括安全领导小组有 效的通讯方式,建立火警医护急救的有效联系方式,出现人身伤害、 火灾等安全事故时的应急预案。6、安全事故报告第二十二条 公司建立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明确事故发生后的快 速响应及相应的措施。第二十三条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任何人员均有义务立 即向现场负责人报告,事故较大或事
7、故没有得到及时控制的,还应同 时报告公司第一安全负责人及总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第二十四条现场负责人或公司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 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 失。第二十五条在采取相应抢救措施后,现场负责人不得隐瞒不报、 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事故现场人员必须保护好事故现场。第二十六条在采取相应的抢救措施后,公司第一负责人应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市安全生产管理局。成立调查小组或联 合小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 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
8、出处理意见。安全事故处理要做到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不明不放过,措施不落实 不放过,有关人员不受到教育不放过。7、检查与考核第二十八条 公司任何员工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均有权进行制止,有权向安全领导小组报告。第二十九条 公司任何员工都有权拒绝违反安全规定的指挥和指 令,遇到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停止操作;对由于指挥不当或管 理不当而造成事故者,相应的指挥或管理者应负领导责任。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各级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公司制 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出现“三违的 (即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按公司有关规定严格进 行考核,对造成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十一条对安全领导小组人员,有失职、渎职行为的,给予 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并解释,自 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