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兼职救护队技术员
在队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兼职救护队的技术管理工作。协助队长做好就会队员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1条根据兼职救护队的全年工作计划,负责编制季度、月度训练计划,负责对队员技术教育和知识更新培训。
第2条 及时填写各种台帐记录,按时填报各种报表和工作总结等资料。
第3条编制兼职救护队安全技术性工作行动计划和安全措施,处理事故时,协助队长制定救护行动计划和安全措施,对事故处理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
第4条按规定参加战备值班,下井和演习工作,参加救护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应用。
第5条对理论知识学习业务操作训练进行技术指导,参加兼职救护队组织
2、的各项检查考核工作,按时编制上报仪器、装备、材料、配件计划。
第6条事故救援时:
(1)接受上级布置的任务,了解事故类别、巷道布局、事故简要经过、井下人员分布、已经采取的救灾措施等;
(2)带领队员做好救灾前检查和下井准备工作;向队员布置救护任务:说明灾情类型、分工、任务要点、行动路线、联系方式、安全措施、注意事项等;
(3)在行进或作业时要注意周围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指挥部;必须保持与上级指挥员或救援指挥部经常联系;
(4)进入灾区前,确定在灾区作业时间和撤离时氧气呼吸器最低氧气压力;
(5)在工作中要帮助队员,执行任务时不得单独行动和离开小队;
(6)在井下工作时
3、必须注意队员的疲劳程度,指导正确使用救护装备,检查队员和本人氧气呼吸器的氧气消耗;
(7)出现有人自我感觉不良、氧气呼吸器发生故障或受到伤害时,应带领全小队人员立即撤出灾区;
(8)带领小队撤出灾区后,经过检查气体情况符合安全规定,确定摘掉氧气呼吸器面罩的地点;
(9)从灾区撤出后,应立即向指挥员(指挥部)报告灾区状况和小队任务完成情况。
二、责任追究
第7条兼职救护队技术员对所分管的工作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8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兼职救护队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
4、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9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兼职救护队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兼职救护队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1)未根据上级安排,制定兼职救护队年度工作计划,积极组织开展各项工作。
(2)矿井发生事故时,未立即奔赴事故矿井,制定行动计划,同救护队员一同作战,完成抢险任务。
(3)未按规定参加战备值班、下井和演习工作。
(4)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兼职救护队技术员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第11条在兼职救护队队员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兼职
救护队技术员负管理责任。
第12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