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锅炉压力容器及气瓶管理规定
0目的
为了保证锅炉 压力容器及气瓶的安全使用,防止发生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生产事故
1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作业场所的锅炉压力容器及气瓶的管理与控制
2职责
2. 1项目监管部负责锅炉压力设备等特种设备的管理工作
2. 2安全保卫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安装检验和使用情况的监督与检查
2. 3分公司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检验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日常运行安全维护管理及气瓶的租用发放周转工作
2.4项目经理部含托管项目经理部下同)负责本辖区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的日常管理
3工作程序
3. 1锅炉压力容器及气瓶的购置
3.1.1锅炉压力容器购
2、置前应填报《购置固定资产审批单附申请书)》报项目监管部审核同意后,报请主管经理批准,方可购置
3.1.2所购的锅炉压力容器必须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6)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7)《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
程》(20)《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9)的规定
3.1.3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要建立相应的安全技术档案
3.1.4各使用单位负责气瓶进货和检验,填写《气瓶进货验收记录》
3.2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装修理改造
3.2.1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装 修理 改造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3、
3.2.2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装修理 改造前,应向当地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办理锅炉压力容器安装 修理改造告知手续,并报安全保卫部和项目监管部备案,未经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批准不得施工
3.2.3锅炉和压力容器安装 修理改造阶段的质量由施工单位负责,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人员负责按照《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进行质量监督 锅炉和压力容器的整体验收和水压试验必须报项目监管部 安全保卫部和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并请上述机构有关人员参加
3. 2.使用单位所建的锅炉房,蒸汽锅炉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八章的要求;热水锅炉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十章的要求
3.2.5锅炉使用登记
4、由使用单位负责到锅炉所在地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锅炉使用登记证》,未取得《锅炉使用登记证》的锅炉不准投入运行
3.3锅炉和压力容器的使用
3.3.1项目监管部督促公司分公司锅炉年检,锅炉年检报告由使用单位保存
3.3.2各使用单位应对在运行的锅炉压力容器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做好日常使用状况的记录,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3.3.3使用单位在取暖锅炉运行期间,每月组织一次锅炉运行检查,并填写《锅炉房检查记录表》
3.3.4锅炉房管理员锅炉的司炉工水化验人员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及气瓶充装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关政府部门颁发的特殊工种操作证,未取
5、得上岗证书的人员不准上岗作业
3.3.5锅炉司炉人员必须按规定认真填写当地锅炉 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锅炉运行记录》《锅炉水质化验记录》
3.3.6锅炉运行期间,锅炉房管理员水处理员司炉工要严格执行《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劳锅字(1991)2号)锅炉房内应有如下
a.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b. 交接班制度;
c. 岗位责任制;
d. 巡回检查制度;
e. 事故报告制度;
f维护保养制度;
g.定期检修检验制度;
h.水质管理制度;
I锅炉压力容器事故应急预案
3.4各使用单位对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 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空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
6、并建立台账或档案,保存有关记录
3. 5项目监管部安全保卫部或项目经理部负责对各使用单位的锅炉压力容器做出定期检验的要求,并督促使用单位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检测机构申报检验
3.6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3.7锅炉和压力容器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项目监管部和安全保卫部组织各相关部门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3. 8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锅炉压力设备,相关单位应上报项目监管部办理报废并向当地监察机构申请注销
4相关文件
4. 1《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动部(1996)
4.2《热水锅炉安
7、全技术监察规程》劳动部(1997)
4.3《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1 号令(20)
4.4《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4-29
4.5《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6号
4.6《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劳锅字(1991)2号
4.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373号令
5记录表式
5.1《购置固定资产审批单》JL/C/S4.4-60-01
5.2《锅炉安全运行记录》JL/C/S4.4-E0T2
5.3《锅炉水质化验记录》JL/C/S4.4-60-03
5.4《锅炉房检查记录表》JL/C/S4.4-60-04
5.5《气瓶进货验收记录》JL/C/S4.4-6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