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井巷施工技术管理规定一、一般规定第一条 井巷工程开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图纸、计划、施工通知、测量点控、施工措施。1. 有经过矿山审查批准的技术设计和单项工程施工图设计竖、斜井应有必要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2. 有矿山下达的月作业计划及技术主管部门的施工通知单。3. 经过测量部门定点测设。4. 单项工程结束,必须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转入下阶段施工。5. 有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6. 复杂的工程在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技术组织措施计划,经审批后方可开工。二、技术交底与技术服务第二条 井巷工程开工前,设计人员要向施工单位、生产工区和工人在施工现场进行技术交底,交待设计意图、巷道规格、
2、作业顺序、工艺过程、技术要求、安全措施及其它注意事项。第三条 在施工过程中,设计人员和现场施工技术人员,应经常进行现场施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地测人员要按技术规范要求,及时进行地质素描、采样和井巷工程测设,按设计要求指导施工。第四条 建立工程施工通知单制度。遇有如下情况,矿山技术职能部门应通知施工单位。1. 地质情况发生变化,需停止作业,修改设计。2. 设计有误,需停止作业,更正设计。3. 未按设计施工。4. 井巷工程已到位,需停止作业。5. 矿废石无法分流时。6. 施工进度的需要。第五条在下列情况时,地测部门及生产技术部要及时提出危及生产安全的预告,以便施工部门事先采取预防措施。1.
3、井巷工程接近上部中段和地表。2. 井巷工程接近旧采区和老硐。3. 井巷工程接近贯通。4. 井巷工程接近已知的大断裂带、溶洞、含水层、河床、放射性区域等。技术管理部门要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规定制订出定量标准。三、井巷内主要设施的布置第六条 井巷内各种设施布置的规定1. 井巷内的排水管、供水管、压风管、电缆等的布置,要考虑到检查和维修的方便。2. 井巷内的动力电缆,原则上不应与风,水管布置在同侧,如在同则铺设,应分别悬挂,并保持0.3M的距离。3. 斜井人行道倾角在12时,应设置扶手拦杆;倾角在23时,除设置扶手外还应装置踏板;倾角在3450时,应设有阶梯及扶手的梯子;450以上时,梯子间布置与竖
4、井相同。4. 人行道必须设置在巷道一侧;两条线路之间及溜或卸矿)侧,禁止设置人行道。5. 平巷水沟应设有人行道一侧尾砂充填采矿法例外),其坡度与平巷坡度相同。6. 梯子间的各项参数,人行道的有效宽度和高度,运输及提升容器与井巷内各种设施的安全间隙等,应符合安全规程的要求。四、井巷掘进与支护第七条井巷工程要严格按设计施工。重点井巷,如竖井、斜井、斜坡道、平硐、主要运输巷道等工程要组织专业化的掘进队伍,按作业循环图表组织施工。第八条井巷工程在施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在流砂、淤泥、砂砾等不稳固的含水表土层中施工时,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设计。第九条 井巷施工要根据岩石的稳固程度、井巷断面和技术
5、装备情况,选择合理的施工方法,各种井巷与施工方法宜采用以下方法。1. 平巷施工一般需一次成巷,大断面通过松软破碎地带时,一般采用导硐超前掘的施工方法。2. 斜井、斜坡道通过表土层或松软破碎地带,一般可采用导硐法、先拱后墙法和板桩法。3. 井筒施工一般采用单行作业,井筒断面和深度较大时.可采用平行作业。4. 井筒延深一般采用自上而下的方式,下部中段有巷道可以利用,且岩石较稳固时,应尽量采用自下而上的延深方式。5. 天井和溜井的施工方法,应根据其倾斜角和矿岩稳固程度确定,一般可采用普通法、吊罐法、爬罐法、深孔爆破法和钻进法。第十条井巷掘进施工要严格遵守以下规定1. 在凿岩前,要根据地测人员给定的中
6、心线和巷道腰线,确定井巷中心,布置炮孔位置,然后进行作业。2. 爆破后要有足够的通风时间,出碴前应首先敲帮问顶,处理好盲残炮;竖井要清扫井框,洒水后方可进行出碴作业。3. 在施工前,井巷作业面要有良好的照明;竖井井筒内每个作业地点,都要设有独立的声光信号装置。4. 在含水表土层中下掘竖井,要及时架设和加固井圈,并有降低水位的措施,以防止井壁砂土流失,导致空帮。5. 井筒延深时,必须用坚固的保护盘,或在井底水窝下留岩柱将井筒的延深部分与上部作业中段隔开;挖掘岩柱或撤出保护盘时,必须进行专门的施工设计,经矿山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批准后施工。6. 竖、斜、天井施工时,施工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第十一
7、条 掘进凿岩爆破作业,要有专业设计。凿岩作业要根据岩石的物理机械性质和井巷断面,合理确定工作面炮眼数目、深度、掏槽方法和炮眼布置方式。爆破作业要严格执行,爆破规程,要根据炮眼的作用,合理分配装药量,提高装药密度和炮眼堵塞质量,控制好起爆顺序,以提高爆破效率。井巷掘进率要求达到80%以上。第十二条 搞好井巷掘进的通风。局扇和风筒的安装与敷设,要避免产生串联风和循环风,随着掘进面的推进要及时敷设风筒。装碴前要进行喷雾洒水工作,使工作面的有害气体和粉尘浓度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第十三条 井巷掘进的出碴作业要根据矿山的具体情况,选用合理的出碴方式和装运设备,促使出碴作业机械化。第十四条搞好井巷支护工作1
8、. 在不稳固的岩层中掘进的井巷,必须及时进行支护。2. 井巷支护型式,应根据岩石的稳固程度进行选择,不论那种支护方式,都必须进行设计。3. 井巷支护材料的选择,必须贯彻就地取材、因地制宜及节约坑木的原则。4. 不得使用腐朽、蛀孔、软杂木和劈裂的坑木;永久支架应进行防腐处理;发现棚腿歪斜、压裂、顶梁折断及坑木腐烂现象时,应及时更换修复。5. 竖井砌碹时,必须保持碹壁平整,接严密,岩帮与井碹之间的空隙,要用碎石填满,并用砂浆灌实。如碹处有水,必须将水引出,砌碹完毕,要进行封水或引水。6. 采用锚杆、喷浆或喷射混凝土支护,要有专门设计,锚杆型式、角度、长度、行排距、喷射厚度、混凝土强度等,应在设计中
9、具体规定。7. 对各种支护的井巷,要进行定期检查,井下的安全出,升降人员的井筒,每月至少要检查一次;地压较大的井巷和人员活动频繁的采矿巷道,每班要进行检查,查出的问题要及时处理。第十五条 积极推广应用国内外井巷掘进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提高成井成巷速度。五、井巷施工监督与验收第十六条 矿山地测部门和生产技术部门,是矿山采掘充工程的施工技术监督部门。矿山井巷工程的数量和质量由矿山地测部门进行验收。第十七条 矿山批准下达的作业计划和采掘工程设计,是施工技术监督的依据,技术监督部门要按计划要求和设计意图,监督、指导施工单位进行正规施工。矿山和施工单位的主要领导,要定期组织地、测、采专业技
10、术人员和施工人员,到现场检查施工进度,施工质量,研究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第十八条工程验收办法和验收标准1. 矿山井巷工程的数量,均以地测部门验收资料为准,作为统计上报数据。重点工程施工验收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参加,进行验收。2. 井巷工程每月末进行一次总验收,辅助工程完工后立即组织验收,验收数据要准确无误,不估算、预报、瞒报。3. 井巷工程属下列情况者,不予验收:1)无计划、无设计、无施工通知的工程;2)未经地测人员测设标定而施工的工程;3)已正式通知停止施工而继续施工的工程;4)可修但尚未返修合格的工程修理量不计进尺,不顶计划)。4. 验收时,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可分别确定为可修品、次品或废品。5. 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按国家黄金管理局颁发的“黄金矿山地质和测量工作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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