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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制度.docx

1、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公司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加强职业健康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厂站、项目参照执行。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三条公司积极推行相关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建设,规范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安全监察部对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行使综合监督监察职能。各部门、各厂站、项目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全面负责。第四条各厂站、项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依法配备专(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公司安全监察部对各部门、各厂站、项目职业健康工作

2、进行监督监察。第三章 管理规定第五条各厂站、项目应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第六条厂站、项目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二)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三)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四)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它规定。第七条各厂站、项目应建立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存在职业危害的厂站、项目或项目应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3、(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业危害防治制度。第八条各厂站、项目主要负责人及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接受职业健康管理知识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第九条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提高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意识,掌握职业危害防护技能。第十条

4、应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第十一条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第十二条对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保证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的有效实施。第十三条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纳入劳动安全卫生论证相关内容,将职业危害及防护措施等专项章节编入可研报告中。第十四条各厂站、项目应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和保养,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5、存在职业危害的单位应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备,并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使用有毒物品要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并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第十五条公司及各厂站、项目应保证职业健康投入,创造良好的安全健康作业环境。第十六条公司及各厂站、项目应针对项目施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特点,重点加强对职业危害突出的项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各厂站、项目应针对职业危害前期预防和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等重要环节开展经常性的检查、抽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第十七条项目管理单位应对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实

6、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劳动安全卫生设施须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的相关标准,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十八条 公司职业健康监督管理部门应对各厂站、项目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二)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情况;(四)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申报情况;(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及结果公布情况;(六)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从业人员佩戴使用情况;(七)职业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告知情况;(八)职业危害事故报告情况;(九)应当监督检查的其它情况。第十九条各厂站、项目,应按照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职业危害事故,同时应按公司有关事故报告的规定逐级报告。第二十条各厂站、项目应定期统计、分析、总结本单位职业健康工作,并按照公司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在安全月报中反映相关情况。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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