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矿井测尘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井测尘工是利用测尘仪器在井下巷道从事粉尘检测工作的安全生产责任者,对工作范围内的安全负责,要严格按照三大规程施工。矿井测尘工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熟悉避灾路线,保证安全。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做到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
第2条 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各种管理制度,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
第3条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活动,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做到应知应会
第4条 掌握x矿安全规程、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掌握有关管理制度对本工种岗位的要求,并按规定要求操
2、作。
第5条 熟悉掌握入井安全常识,保证自身安全;入井前不得喝酒,按规定佩戴好劳动保护用品,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爬、蹬、跳运行中的车辆;斜巷行车时严禁行人。
第6条 了解有关仪器仪表性能,熟练掌握使用方法。
第7条 熟练掌握各种粉尘参数标准要求;按规定准确
测量粉尘含量并认真记录。
第8条 不得伪造检测数据,按规定填报测尘报表。
第9条 熟悉现场自救互救常识,发生事故后要立即向现场或矿有关负责人汇报,并积极自救、互救。
第10条 熟悉避灾路线,发生灾害后能安全撤离。
第11条 对所在岗位安全工作负责。对因本人不具备安全常识或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
二、责任追
3、究
第1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测尘工经济处罚、留矿察看、开除矿籍处分;
(1)违章作业、野蛮操作、冒险作业的;
(2)不听劝阻屡次违章作业,屡教不改的;
(3)对工作范围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x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x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3条x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测尘工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留矿察看、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x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x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x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
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
4、4条 测尘工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应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不熟练掌握各种粉尘参数标准要求;不按规定准确测量粉尘含量并认真记录的,应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伪造检测数据,不按规定填报测尘报表的,应负主要责任。
第17条 不能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不能够及时解决测尘中的问题,应负直接责任。
第18条不能参加上级或班组组织进行的安全教育,应负直接责任。
第19条发生事故后未按要求立即向现场或矿有关负责人汇报,并积极组织自救、互救的。应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测尘工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工作行为,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