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商业银行贷款谈判力分析摘要:银行能否有效保护自己的利益,与其在贷款合同中的谈判力高低有很大关系。国外银行经常在借款合同中附有限制性条款,从会计信息到非会计信息,在经营管理许多方面对借款人实施约束和监督。本文通过问卷调查和对实际贷款合同的比较和分析,发现我国商业银行贷款合同在限制性条款的运用上存在不足,银行的贷款谈判力较低,债权人对借款人的经营管理活动缺乏影响力和控制力。关键词:借款合同;限制性条款;调查分析引言商业银行作为债权人能否有效保护自己的利益,在一定的外部法律环境下,与其在贷款合同中的谈判力高低有很大关系(La Porta等人,1998,2000)。在贷款合同中,利率、数量、期限、
2、担保等通常是谈判的焦点,但由于国内利率尚未自由化,且借款人的资金需求常常与投资项目相联系从而具有一定的刚性,因此仅通过上述几个方面的讨价还价来达到保护债权人的目的是比较困难的。也就是说,我国银行在贷款利率、数量、期限和担保等方面的谈判空间是很有限的。一些实证研究也支持这一观点(胡奕明等,2005,2006),其结果表明,我国银行的贷款利率高低与借款企业财务状况之间存在合理相关关系,但数量、期限和担保类型与企业财务状况之间的关系则不是很明确。那么,除了上述几个方面,银行是否还有其他的谈判空间呢?国外银行的借款合同通常附有很多限制性条款,我们认为这些限制性条款就是银行谈判的空间。通过这些条款的设立
3、,银行可以展现自己的谈判力。利用这些条款,银行可以减少管理层的回旋余地,减少道德风险(Rajan,1992;Diamond,1993;Almazan和Suarez;2003),还可以从规避违约和破产风险出发,遏制经理的过度投资(Harris和Raviv,1988,1990),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限制性条款也称保护性条款、约束性条款“restrictive covenants”目前在国内有三种不同的译法:限制性条款、约束性条款和保护性条款。本文统一称为“限制性条款”。通常来说,限制性条款包括肯定条款和否定条款,前者要求借款者采取一定的行动,如定期向银行提供财务报表,维持一定的流动比率和资本结构
4、,后者则对借款者的一些行为加以限制,如借入新的债务、购买额外的固定资产、兼并、出售资产、股利分配等。Mather(2004)认为在借款合同中,签订一系列合适的限制性条款对借贷双方来说都非常重要,但限制性条款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如果限制性条款不恰当地、过分乐观地设置,不可能有效地控制借款人潜在的机会主义行为,另一方面如果限制性过强,则有可能会影响借款人的最佳投资战略从而引发贷款拖欠。国内目前有关限制性条款的研究文献非常少,而债权人保护问题又很突出,这也是我们为什么要从这一角度对我国商业银行贷款谈判力进行研究的根本原因。限制性条款在国外的应用情况在国外,公司的债务一般分为公开债务和私人债务。公开债务
5、主要包括债券、信用票据和可转换债券,私人债务既可以通过中介机构取得(银行借款和租赁),也可以以直接方式取得。在这两类债务合同中,都存在限制性条款。Cotter通过对澳大利亚银行高级经理的走访调查,对上市公司的银行借款合同中的限制性条款进行了分析,考察了会计信息限制性条款的内容、利用率和限制力度等。他发现,首先,财务杠杆、利息保障倍数、流动比率和优先偿还权债务比率等会计信息在条款中使用最为广泛;其次,条款的限制力度因公司规模、行业不同而异。一般来说,规模大的公司采用的条款限制力度较弱,工业企业比其他行业(如采掘业)的企业采用的条款限制力度较弱。从谈判力角度看,也意味着此时银行的谈判力较弱。此外,
6、他还取得了23份实际的银行借款合同,并把实际合同中的条款与走访调查结果相比较,发现在实际的借款合同中,有大于85%的条款的限制力度分布在调查结果的正常区间内,说明两者是基本一致的。Mather(1999)通过与银行信贷经理面谈的方式,研究了借款合同中限制性条款的使用情况,得出了与Cotter(1998)几乎一致的结论。但是,他们的研究都存在两个共同的缺陷:其一,都只对会计信息限制性条款进行研究,其二,收集到的样本数量较小。Ramsay和Sidhu(1998)对银行借款合同中非会计信息的限制性条款进行了研究,弥补了上述空白。他们分别对公开债务合同和银行借款合同中的会计信息和非会计信息限制性条款进
7、行了比较,发现在会计信息条款中,总负债和利息保障倍数两个指标在银行借款合同中与在公开债务合同中的使用频率差不多,只是在银行借款合同中利息保障倍数会涉及几个会计年度,而不是一次性的;另外,在银行借款合同中,许多会计信息项目是“特制的”如利息保障倍数,一般规定是EBIT/I。但是在具体的借款合同中,分子可能是特别规定的,如在EBIT中扣除融资租赁费用、折旧等;也可能规定在分母要加入全部的融资费用,如某种特殊类型的股利。具有特定的计算规则和内涵。他们的研究结果表明,在银行借款合同中,以非会计信息为基础的限制性条款是有效的,其内容涉及产品投资政策、股利支付政策、融资限制、偿还方式的调整等公司经营多个方
8、面。针对Cotter(1998)、Mather(1999)研究样本小的情况,Mather和Peirson(2006)采用了更大的样本量,对银行借款合同和公开债务市场合同的限制性条款进行了比较,发现银行借款合同中限制性条款的数量更多、形式也更多样,且条款中指标分布区间更集中、限制力度更大。同时,他们还对银行借款合同中涉及的具体会计项目进行了考察,发现许多会计项目都是“特制的”,而且这些会计项目的内涵在各个合同之间相差甚大。综合Ramsay和Sidhu(1998)中列出的借款合同限制性条款的具体内容,得到表1和表2。表1国外借款合同中限制性条款的内容会计信息的限制性条款非会计信息的限制性条款A总负
9、债B担保负债C利息保障倍数D流动比率E其他的条款如1资本净值超过一定的金额2与债务相关的抵押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债务的本金3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公司的有形资产占集团公司有形资产的比例小于5%4股利支付比率低于特定的水平5研究开发费用的最大值A产品投资政策B股利支付及其他分配政策C融资政策的限制D偿还方式的调整E公司其他相关活动的规定F控制权和所有权的限制G集团的结构和内部交易表2以非会计信息为基础的限制性条款的具体内容非会计信息的限制性条款具体内容A产品投资政策1 投资方面:资产的购买;新的兼并;改变公司的主营业务;2 资产的处置:资产的出售;售后租回;3 预计发生的担保;4 合并与接管;B股利支
10、付及其他分配政策1 股利分配;2 其他的分配:如利息的支付;机构管理费等;3 资本的减少和股票回购;C融资政策的限制1 附加的债务和优先偿还债务(如消极担保);2 出租物:租赁物和售后租回;3 拒绝未来融资偿还的优先权;D偿还方式的调整1 建立债务偿还基金;2 可转换债券的转换条件;3 可转换债券的赎回条款;4;可转换债券的回售条款E公司其他相关活动的规定1 定期报告;2 会计方法的具体化;(specification of accounting technjque);3 管理层合规性申明(如对环境法的遵守);4 重要资产价值变动公告;F控制权和所有权的限制1 公司所有权和控制权改变;2 配股
11、发行;3 董事会成员组成;G集团的结构和内部交易1 附属公司的存在形式;2 集团内部之间的贷款;3 集团之间存在主营业务中的正常性交易以外,不存在其他交易;从上面的分析可见,国外限制性条款主要分两大类:会计信息基础的条款和非会计信息基础的条款。会计信息条款主要涉及总资产、担保负债、利息保障倍数和流动比率等指标要求,而非会计信息条款则涉及产品、投资、融资、分配以及控制权等方面的要求。从银行和借款人谈判的角度看,这些条款涉及到借款人经营管理几乎各个方面。银行谈判力越强,条款所体现的对借款人的控制范围和控制力度也会越强。我国商业银行借款合同中限制性条款运用的调查与分析为了解我国商业银行借款合同中限制
12、性条款的使用情况,我们对国内银行通过问卷进行了调查。问卷回收了206份,有效问卷为190份。样本主要分布在全国13个省市。按我们的分类东部地区包括江苏、上海、浙江,南部地区包括广东,中西部地区包括甘肃、山西、陕西、湖北、湖南、江西,北部地区包括北京、黑龙江、天津。东部地区收到的问卷最多,占问卷总数的%。被调查的各类银行共有19家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是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全国性的股份制银行包括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交通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地方性股份制银行及其它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地方商业银行、以及深发展、兴业银行、涌发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华一银行等。其中
13、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收到的问卷数最多,占有效问卷数的%;全国性的股份制银行收到的问卷数占比%;地方性股份制银行及其他银行机构收到的问卷占比%。此外,问卷回应者中有%来自支行,%来自分行。回应者多来自信贷业务部门,这一比例占有效样本的%,来自银行其他部门约为10%。在对问卷进行分析之前,我们采用Cronbachs 系数测试问卷信度Cronbachs Nunnally(1967,1978):,低信度,应拒绝使用。尚可接受。,高信度。在基础研究中,系数应至少不低于才可以接受,在探索研究中,系数则至少不低于。Wortzel(1979):高信度系数应介于与之间。问卷的信度是指问卷结果的一致性或稳定性,稳定性
14、越大,一致程度越高,意味着问卷结果越可靠。有关借款合同中限制性条款使用情况的Crobbachs 系数为,可以看出问卷结果总体上是有效的。银行-飞诺网通过对借款合同的初步调查,我们发现国内银行借款合同采用的大多是标准格式,基本没有具体的非会计信息限制性条款。为此,在问卷中我们主要设计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对借款人的一般要求、对借款者会计信息的要求、对借款者在重大事项发生时通知银行的要求以及对借款者发生违约时的惩罚措施等。问卷调查结果见表3。从表3的结果可知,(1) 银行通常都要求借款者“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作为对借款人的一种约束,以防止企业将资金用到其他高风险的项目上,同时银行还会要求企业“提
15、供审计后的财务报表”,以保持起码的对企业经营状况的知情权。这两项的均值分别为和,说明使用频率比较高,几乎每次都用。对于是否要求企业“在本行保持结算或业务量”,均值为,表明银行会使用这一条款,但其标准差较大,表明不同银行之间的差异可能较大。保持结算或业务量的好处是,一方面可以给银行带来更多的业务,另一方面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监控借款企业。表3我国商业银行借款合同中限制性条款的使用情况均值中位数标准差A组:一般要求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5要求企业提供审计后的会计报表5要求企业在本行保持一定结算率或中间业务量4B组:对借款者会计信息(如财务指标)的要求在合同上规定了“达标”数字如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净资产
16、收益率3C组:当借款者发生以下重大事项要求通知银行收购兼并5对外投资4重大人事变动4对外举债4处理主要固定资产4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包括股利分配)3D组:借款者违约时银行将采取的措施减少以后的贷款4要求提前还款3提高贷款利率3注:我们将这些条款在合同中的使用情况分为五级:“每次使用”赋值5,“经常使用”赋值4,“一般采用”赋值3,“不经常使用”赋值2,“根本不用”赋值1。(2)对于企业的财务状况,银行会在借款合同中规定一些达标数字,如要求企业的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达到一定水平。该项均值为,标准差,说明会计信息是银行关注的重要信息之一,但不同银行关注情况差异可能较大。(3)银行
17、还会要求企业在发生一些重大事项时通知银行。在合同中该类条款最多的是“收购兼并”(均值=),其次是“对外投资”(),接下来是“重大人事变动”()、“对外举债”()、“处置主要固定资产”()和“企业的股利政策”()。这一结果说明,银行认为企业收购兼并和对外投资行为对其债权的安全性影响较大,因为企业可以通过收购兼并的形式悬空银行债务有些企业通过兼并和收购的形式,将债务集中到另一个公司,然后再通过破产的方式,逃废银行债务。,而对外投资则往往会改变企业的经营风险,因此对上述问题银行比较重视。(4)当企业发生违约时,“减少以后的贷款”(均值=)和“要求提前还款”(均值=)是较为常见的两项惩罚性条款。“提高
18、贷款利率”()这一措施不太常用,这可能与我国目前利率尚未完全市场化、银行在贷款定价方面没有太大空间有关。上述调查是针对借款合同本身的,但事实上合同不一定都会被遵守。为此,我们还就借款企业发生重大事项时是否会通知银行并征得银行同意设置了一个栏目,调查结果见表4。表4关于企业发生重大事项时是否会通知银行并征得其同意的调查重大事项均值中位数标准差重大事项均值中位数标准差收购兼并33新产品试制、生产和销售2重大再筹资活动重大人事变动2重大投资活动3召开董事会2注:我们对该问题设计了五个级别:“事前通知并需银行同意”赋值5,“事前通知并征求银行同意”赋值4,“事前通知无视银行意见”赋值3,“事后通知”赋
19、值2,“事前事后都不通知”赋值1。在上述几类重大事项中,当企业发生“并购活动”(均值=3)时通常会事前通知银行,发生“重大投资活动”(均值=)和“重大再筹资活动”()时大多会在事前通知,但对银行意见不够重视,而且也有不少也是事后通知的。对于其他重大事项诸如“新产品试制、生产和销售”(均值=)、企业有“重大人事变动”(均值=)和“召开董事会”(均值=)基本上都是事后通知的。多家银行借款合同非会计信息限制性条款的比较我国商业银行贷款合同大多采用“标准”格式。合同一般都包括这样一些非会计信息限制性条款:1)接受贷款人的检查与监督,2)减少注册资本或重大产权变动以及经营方式调整须征得贷款人的同意,3)
20、不得以降低偿债能力的方式处置自有资产,4)发生重大事件时要通知银行,等等。表5是三家代表性商业银行借款合同的比较。表5国内三家商业银行非会计信息限制性条款比较条款种类银行A银行B银行C对贷款用途的限制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对信息披露要求按月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财务报表或其他相关的资料、信息;按季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财务报表或其他相关的资料、信息;提供必要文件和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合法和有效;接受贷款人的检查和监督配合并自觉接受银行对其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本合同下的借款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配合并自觉接受银行
21、对其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本合同下的借款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对还款的要求按时归还借款本息;按期归还借款本息;按约定归还贷款的本息;对融资政策的限制1.提供保证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可能影响其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能力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银行并征得其同意;2.保证人丧失与本借款相应的担保能力,或作为本合同下的借款担保的抵押物、质押物价值减损,借款人应及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1.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可能影响其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能力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银行并在征求其同意;2.未还清贷款的本息之前,未征得银行同意的情况下,不可以用本公司项下的贷款形成的资产向第三方提供担保;3.保证人部分
22、或全部丧失与本借款相应的担保能力,或借款担保的抵押物、质押物价值减损,借款人应及时提供银行人认可的其他担保。1.担保人违反合同或丧失担保能力的时候,应提供新的担保或提前清偿本合同的借款。2.在未清偿贷款的本息之前,不得出售特定的资产,不得提前清偿其他资产,不得为第三方提供担保;3.不得与第三方签订不利于本合同下权益的合同;对其他经营管理活动的限制1不得转移资产、资金或擅自转让股份,以逃避对债务;2.出现如停产、歇业、注销登记、涉及重大诉讼、生产经营出现重大困难,均应书面通知银行,并落实银行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3.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人、经营范围变更等事项,应当及时通知银行;4.发生承包、租赁
23、、股份改造、兼并、分立、申请破产等其他足以影响债权实现的行为,应该提前书面通知银行;1.不得转移资产、资金或擅自转让股份,以逃避对债务;2.出现如停产、歇业、注销登记、涉及重大诉讼、生产经营出现重大困难,均应书面通知银行,并落实银行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3.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人、经营范围变更等事项,应当及时通知银行人;4.发生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合并、分立、申请破产等足以影响债权实现的行为,应书面通知银行;1.当发生承包、租赁、资产重组、联营、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申请解散等经营方式的时候,应书面通知银行,并落实债务的清偿责任,或提供银行认可的担保;2.被宣布整顿、被宣布关闭、被宣布解散、
24、被申请破产等自身体制和法律地位发生变化的三日内,应书面通知银行,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保全乙方的债权;3.其他任何足以危及自身正常经营或债权安全时,应书面通知银行,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保全债权;4.保证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任何已形成约束力的规定和约定;5.变更住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中高层管理人员变动,应通知银行。通过比较表1、2和表5可以看到:(1)国外以非会计信息为基础的限制性条款对借款人从投资、融资、分配以及控制权等方面均有要求,而国内银行这方面的条款少,对借款人投资、融资活动的限制主要围绕与债权相关的活动,没有对股利分配一类的活动加以限制,更没有涉及控制权。可以说,在这些方面,银行没有拓
25、展自己的谈判空间,更谈不上谈判力的发挥;(2)国内银行对借款人经营活动中重大事项的控制力度非常有限,从表5可知涉及这方面问题时,银行似乎非常“羞涩”,缺少这方面具体而明确的要求;(3)从表2可知国外借款合同条款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化,限制的力度也因企业和银行的具体情况不同而不同。但在国内,各家银行之间限制性条款差异不大。从表5提供的三家商业银行借款条款来看,它们之间非常相似,几乎没有差异。主要结论综合上述分析,我们的结论(1)我国商业银行借款合同存在一些会计信息和非会计信息限制性条款,但无论数量、形式均非常有限,没有体现出借款人的差异;(2)现有的限制性条款大多只涉及还款要求、限制贷款用途要求、信息披露要求等,而缺乏对借款人经营活动如产品策略、投资和融资行为、分配政策乃至对企业经营管理的控制权等的相应约束;(3)即使在合同中设立了相关条款,借款人也不一定都能很好地遵守,如遇重大事项通知银行并征得银行同意等。总之,国内银行尚不能很好地利用限制性条款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在贷款合同中表现出的谈判力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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