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深圳地铁建设工程货物采购招标文件-深圳北站综合交通枢纽配套工程信息化集成系统采购及安装 招标编号:GXTC-SZMC045/2010 深圳地铁建设工程 货物采购招标文件 (第一册 共三册) 项目名称: 深圳北站综合交通枢纽配套工程信息化集成系统采购及安装 招标人名称(盖章):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黄瑞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盖章):国信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2010年 3月 31日(填入招标文件公司批准发布日期) 深圳北站综合交通枢纽配套工程信息化
2、集成系统及安装采购招标文件 (第一册 共三册) 目 录 第一册 第一卷 项目通用部分 3 第一章 致投标人 4 第二章 投标须知 6 第一节 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 6 第二节 投标须知 8 附件一.招标投标分段限时投诉的规定 22 第三章 合同通用条款及格式 23 第一节 合同通用条款 24 第二节 合同协议书(格式) 51 第二卷 项目专用部分 55 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 56 A. 资信标书封面 57 B. 技术标书封面 81 C. 商务标书封面 91 第五章 招标项目专用资料 100 第一节 投
3、标资料表 100 第二节 《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修改表 103 第三节 《投标须知》修改表 104 第四节 评标方法及评审细则和评审表格 105 第六章 合同专用条款 117 第七章 技术要求 132 其中: 第七章中的技术规格书单独成册 (第二册) 第七章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招标附图清单单独成册(第三册) 第一卷 项目通用部分 第一章 致投标人 一.本招标文件是依据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根据本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的。本
4、招标文件的编制遵循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招标文件所包含的内容已清楚地反映了招标项目的技术性能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方法及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二.投标人获得招标文件后,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招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或澄清文件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应通过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随时查看有关该项目的所有信息。当招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或澄清文件内容相互矛盾时,以发出日期最近开标日期的文件为准。 三.投标人应在遵循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的前提下,编制投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时
5、应注意: 1.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响应的规定。投标人制作的投标文件要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且没有偏离或保留。如果投标文件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其投标将会被拒绝。 2.投标文件的所有否决条款已在第一卷第二章第一节“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和第二卷第五章第二节 “《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修改表”中汇总明示。若出现其中任何一个情形,其投标将会被拒绝。当“《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修改表”与“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修改表”的内容为准。 3.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内容有不明之处或持有异议的,应向招标人求得彻底澄清。若招标人不接受
6、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做出回应,不能在投标文件中加进额外的条件。否则,其投标将会被拒绝。 四.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应注意: 1.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投标文件的密封、装订和标记。 2.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投标员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五.投标人应该注意的其他事项: 1.投标人应事先在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办理企业信息卡(即企业投标卡)和投标员指纹采集。相关手续请查看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中“服务指南”专区的 “其他类企业办理信息卡、投标员指纹采集指南”。 2.投标人只能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是办理了指纹采集的投标
7、员办理与投标有关的事宜。如果委派其法定代表人应携带企业投标卡和本人身份证明;如果委派其投标员,要进行指纹验证(投标报名时还须携带企业投标卡)。 与投标有关的事宜是指投标报名、提交资格预审文件(若有)、提交投标文件、参加招标会、开标会、参与答辩等等。 3.本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在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进行。投标人应当遵守该中心的相关交易服务规定(规定的详细内容可查询)。若投标人因违反交易服务规定而导致的不利后果,责任由该投标人自负。 4.投标人须对其投标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招标人有权将投标文件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向外公示,若公示期间收到有关弄虚作假投诉的,招标人将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
8、理部门查处。一旦查实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投标文件中的有关承诺做出处理。 招标人(盖章):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人(盖章):国信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一路1016号地铁大厦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国兴大厦10层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路天健世纪花园5栋9F 邮政编码:518026 邮政编码:518026 联系人:李海洋,余保红,吴海君 联系人:潘睦鑫、尉琳 联系电话:23992956,23992862,82769537 联系电话:0755-81932558 15989878984 传真:
9、0755-23992933 传真:0755-82870092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第二章 投标须知 第一节 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 提示投标人和评标委员会: 1.本节和第五章第二节“《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修改表”是本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或澄清文件)中涉及的所有否决性条款的汇总。否决性条款包括:投标文件的不予受理(开标会)、无效标(初步评审)和废标(详细评审)。 2.投标文件中没有本节和“《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修改表”所述情形之一的,不得作否决处理。 3.本招标文件其他章节中有关否决性条款的阐述与本节或“《投
10、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修改表”不一致的,以本节和“《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修改表”内容为准;当本节内容与“《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修改表”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修改表”内容为准。 一.开标会上,投标文件不予受理的情形(由招标人负责判定) 1. 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第二节第19条的规定密封、标记和加盖投标人公章的; 3. 投标总报价超出公布的投标报价上限的; 4. 未参加投标报名或报名审核未通过的; 5.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和金额提交投标担保的。 6. 投标人名称与投标报名时的名称
11、不一致者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二.初步评审中有关无效标的情形(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判定) 1.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内容、承诺提交《投标函》的,或《投标函》上未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 2.投标文件“签定盖章页”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或由委托代理人签字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的; 3.合同通用条款未承诺完全响应; 4. 合同专用条款未承诺完全响应; 5. 未承诺完全响应“投标函”中“技术条款招标要求及投标人承诺表”中各项内容 6、投标报价缺漏值超过投标总报价的5% 三.详细评审中有关废标的情形(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判
12、定) 1 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或出现下列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投标嫌疑的: 1.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1.2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1.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1.4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1.5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出现同一人的; 1.6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1.7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投标的; 1.8 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但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 1
13、9 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 2.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投标价格进行调整,投标人不接受调整方式的,或不接受调整后的价格的; 3.除商务标以外,在其他标书内包含任何有关投标价格信息的(适用于二阶段开标的); 4. 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任何一项实质性要求的; 第二节 投标须知 一、总 则 1. 项目概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招标。 1.1 招标人:见第二卷“项目专用部分”第五章“招标项目专用资料”第一节“投标资料表”(以下简称“投标资料
14、表”)。 1.2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资料表”。 1.2.1 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在招标代理权限范围内,可以招标人的名义组织该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 1.3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资料表”。 1.4 招标项目地点:见“投标资料表”。 1.5 招标范围:见“投标资料表”。 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2.1 招标项目资金来源:见“投标资料表”。 2.2 本招标项目已取得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准,资金已落实,且能保证其顺利实施。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能力;具备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且通过合法
15、途径取得招标文件。 3.1.1 投标人资格要求:与招标公告完全一致。 本项目招标公告已发布,投标人资格审核、公示已完成,评标委员会不再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核。 3.1.2 资格审查方式:见“投标资料表”。 3.2 投标人彼此之间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禁止同时投标的情形的,不得同时投标。 4. 投标费用 4.1 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准备及参加投标相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人均无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5. 踏勘现场 5.1 招标人将按照“投标资料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投标人对本招标项目的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
16、有资料。 5.2 投标人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自理。 5.3 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时发生的人员伤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任何其他的损失和损害;投标人因上述情形受到的损失和损害所发生的费用自理。 5.4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6. 投标报价上限和下限的公示 6.1 招标人将按照“投标资料表”规定的时间,公示投标报价上限和下限。公示的时间、地点见“投标资料表”。 7. 投标担保 7.1 投标担保是为了避免招标人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失。招标人可根据本节第7.5条规
17、定的条件不予退还其投标担保。 7.2 投标担保的提交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形式及金额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于现金担保的,请投标人考虑时差问题,自行承担风险。 采用现金担保的,凭招标人财务部在截标时间3个工作日前出具的钱款收讫验证; 采用保函担保的,凭保函原件验证,保函原件应装订在资信卷的正本中; 采用年度保证金担保的,凭交易中心收据验证。 7.2.1 提供投标担保的提供人必须与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一致。 7.2.2 投标人在截标日期1个工作日前可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撤回投标担保,招标人应退还投标担保。撤回投标担保的投标人,视为其放弃投
18、标资格。 7.3 对于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其投标将会被拒绝。 7.4 投标担保的退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招标人将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无息退还: 7.4.1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署了合同协议书,并按规定提交了履约担保; 7.4.2 招标过程中因正当理由被招标人宣布终止; 7.4.3 需重新组织招标; 7.4.4 投标有效期满而投标人不同意做出延长的。 7.5 投标担保的不予退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投标担保将不予退还。 7.5.1 投标人有不真实投标或有违法违规投标行为的; 7.5.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之后补充、修改、替代、撤回其投标或放弃其投标的
19、 7.5.3 投标人拒绝按招标文件约定修订投标报价; 7.5.4 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履约担保或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7.5.5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或其澄清的文件中提供任何虚假文件资料。 7.6如递交投标担保的投标人不满足“投标资料表”中最低投标人数量的要求的,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 二、招标文件 8. 招标文件 8.1 本招标文件除以下内容外,招标人在招标期间发出的招标文件补充、修改或澄清文件,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招标文件分两卷共八章,内容如下: 第一卷 项目通用部分 第一章 致投标人 第二章 投标
20、须知 第三章 合同通用条款及格式 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二卷 项目专用部分 第五章 招标项目专用资料 第六章 合同专用条款 第七章 技术要求 第八章 项目实质性要求 8.2 招标文件由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售(适用于除资格后审以外的项目)。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完整。如有残缺,应在获取招标文件后3日内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否则,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或由潜在投标人在“深圳建设交易服务网”下载(适用于资格后审的项目)。投标人获得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并按照第9.1条规定提出质疑。否则,由
21、此导致的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8.3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的内容,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 9. 招标文件的澄清、补充、修改 9.1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疑问,应在“投标资料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适用于除资格后审以外的项目)或通过网上质疑(适用于资格后审的项目)方式通知招标人。逾期不予受理。 9.2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澄清,应在“投标资料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向所有投标人发布。资格后审的项目,通过深圳建设工程交易网()向所有投标人发布,投标人应随时查看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中有关该项目
22、招标文件的信息。否则,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9.2.1 招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澄清文件,都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招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或澄清文件内容不一致时,以发出日期最近开标日期的文件为准。 9.2.2“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与“《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修改表”内容不一致时,以“《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修改表”内容为准。 9.2.3 招标人为使投标人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或澄清文件进行研究,可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确定新的投标截止时间应在原投标截止时间前3日(不含截标当日)以补充文件的形式告知所有的投标人。该补充文件的内容只限于对投标截止时间的修改
23、 10. 招标会和投标预备会(适用于除资格后审以外的项目) 10.1 投标人应按“投标资料表”规定的或招标人书面通知的时间、地点,委派代表参加招标人主持的招标会。 10.1.1 投标人委派代表应随身携带身份证明文件。 10.2 投标预备会 10.2.1 招标人认为有必要可召开投标预备会。投标人应按“投标资料表”规定的或招标人书面通知的时间、地点,委派代表参加招标人主持的投标预备会。未出席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不能取消其投标人资格。 10.2.2 投标预备会的目的是澄清、解答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踏勘现场时出现的任何方面的问题。投标人应在投标预备会召开前3日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
24、提出疑问。在投标预备会上,招标人将对提出的问题做出澄清、修改或补充。 10.2.3 招标人在投标预备会上所做出的澄清、修改或补充,按照本节第8.2条的规定,告知所有投标人。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1. 投标文件的语言及计量单位 11.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就有关投标的所有往来通知、函件必须用中文书写。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资料,投标文件和图纸均使用中文文本。 11.1.1 投标人随投标文件提供的支持文件、印刷文献等若有另一种语言,必须附中文译文;对不同文字文本的资料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为便于理解投标文件,以中文译文为准。如投标文件未附中文
25、译文,该资料不予认可,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11.1.2 投标文件中的专业术语,须附中文注释。否则,按照本节第11.1.1条规定执行。 11.2 除在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 投标文件的构成 12.1 投标文件由资信标书、技术标书、商务标书和电子文档组成。 12.2 资信标书,是投标人用于说明及证明投标人的资质、人力、物力和资金能力等履约能力的文件,说明和证明对招标文件商务方面要求的响应情况,以及投标的承诺等文件的汇编。见第四章和第二卷要求。 12.3 技术标书,是投标人用于证明对招标文件技术方面要求的响应情况
26、的文件,如投标货物和服务的方案、指标等。见第四章和第二卷要求。 12.4 商务标书,指投标报价文件的汇编。见第四章和第二卷要求。 12.5 电子文档,包含投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电子文档应刻录为只读光盘。 13. 投标文件的格式和签署 13.1 投标文件应包括本节第12条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统一以A4幅面,按本招标文件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的顺序编排、5号宋字贴、1.5行距、双面印刷装订成册。本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3.2 投标人应提供一份正本和 “投标资料表”中规定数目的副本及电子文档。 13.2.1 电子文档
27、为一式二份,使用WORD、EXCEL、AutoCAD格式,并刻录为只读光盘。 13.3 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用不褪色的墨水书写或打印,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在投标文件封面右上角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若正本和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内容不一致时,以纸质文件为准。凡是本招标文件规定要提供原件的,原件全部纳入投标文件正本内。 13.3.1 投标文件的副本,文本部分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但相关的签名和盖章应该按第13.4款执行。 13.4 投标文件须按投标文件格式要求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13.4.1 本卷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
28、中要求“投标人名称(公章)”之处,应填写投标人的单位名称,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其投标将会被拒绝。 13.4.2 本卷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投标人代表(签名)”之处,必须由投标人代表手写签名(手签章无效)。投标人代表必须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供“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否则,其投标将会被拒绝。 13.5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修改处必须由投标人代表在旁边签名才有效。否则,将不予认可,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由该投标人自负。 13.6 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导致的不利后果由该投标人自负。 14. 投标货币 1
29、4.1 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见“投标资料表”。 15. 投标报价 15.1 投标报价的完整性:投标报价应包含履行招标文件规定的全部责任义务的充分和必要的费用和风险。包括货物的价格,以及为提供货物而产生的运费、保险费、安装费、调试费、培训费、后续服务包括合同文本印刷费等等的费用。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保证在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合同执行期内是固定不变。 15.2 投标报价的时效性:投标报价应保证在投标有效期以及合同执行期内有效,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各种价格影响因素。 15.3 投标人应按“货物需求及数量一览表”中列出的货物填报单价和合价。每一个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
30、将不予接受。 15.3.1 投标报价中未填单价或合价的部分,将被视为该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招标人将不另行支付。 15.3.2 投标人若是提供了可变动价格或包含价格调整要求投标,其投标将会被拒绝。 15.3.3 投标人若是提供了两个(含两个)以上报价,且未明确哪个是有效报价,其投标将会被拒绝。 15.4 招标人不接受任何免费赠送的货物或服务。如有,将按缺漏项处理。 15.5 投标报价的上限和下限见“投标资料表”。 16. 投标有效期 16.1 投标有效期应符合“投标资料表”的规定。在此期间,所有投标均保持有效。 16.2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
31、现特殊情况,招标人可要求投标人延长其投标有效期。相应的要求及回复均应以书面形式做出。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同时相应的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担保。 17. 备选投标方案 17.1 除“投标资料表”中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17.2 如果招标人允许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但是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不予考虑。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其所提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18. 投标文件的编制 18.1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
32、招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及澄清文件),并严格履行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要求。如果投标人不能履行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或者随投标文件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对招标文件的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18.2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所引用的顺序和编号应与招标文件一致,但可以增加说明或描述性文字。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未提出异议的条款,均被视为接受和同意。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任何差异之处,均应在“资信条款响应表”和“技术要求响应表”中列出。 18.3 除商务标以外,在其他标书内不得包含任何有关投标价格信息的(适用于采用二阶段开标的项目)。否则,其投标将会被拒绝。
33、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19.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9.1 投标文件中的资信标、技术标、商务标、电子文档四部分(正本和副本)分别密封四个密封包。 密封袋上相应注明: 资信标部分/技术标部分/商务标部分/电子文档 项目名称: 投标人名称(盖章): 在 年 月 日 时之前不得开启。 19.2 招标文件中没有要求提交电子文档的,无需提供。 19.3 对于因标书标识不清、密封不严等导致的不利后果由该投标人自负。 20. 投标文件的提交 20.1 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应根据“投标资料表”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 20.2
34、截标时提交投标文件的数量要求:投标人应根据“投标资料表”的规定数量提交投标文件。 21. 投标文件的修改或撤回 21.1 投标人已提交投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还未到,投标人可提出对其投标文件的修改或撤回。投标人须提交由投标人代表签名的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 21.2 招标人收到由投标人代表签名的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并确认后,投标人可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是撤回其投标。 21.3 投标人的修改文件应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密封袋上注明“投标修改”。 21.4 投标截止时间之后至投标文件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要求撤回其投标。在此期间撤回投标
35、的,其投标担保将不予退还。 21.5 评标结束后,不论中标与否,投标人均不得收回投标文件。 六、开标 23. 开标 23.1 招标人在“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公开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不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视为其认可开标程序和结果。 23.2 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只委派一名代表,且必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⑴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凭企业投标卡。 ⑵ 投标人的投标员,进行指纹签到。 23.3 开标会由招标人主持。 23.4 开标采用两阶段的开标方式。 23.5 第一阶段开标,开启资信标和技术标。商务标和电子文档封存在交易中心标书室。 23.5
36、1 招标人当众宣布开标纪律、招标人参会人员的名单,公布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 23.5.2 公布提交合格撤回通知的投标人名单,并将其投标文件原封不动地退回。 23.5.3 招标人负责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情况,在场所有投标人和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监管人员共同见证。 23.5.4 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人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并按招标文件投标须知第一节“一、开标会上,投标文件不予受理的情形”的规定进行开标审查,受理的标书移交评标委员会。 23.5.5 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拆封、宣读。 23.5.6 招标人应把开标过程记录在《建设工
37、程招标开标报告》,并由投标人签字确认。投标人拒绝在《建设工程招标开标报告》上签字的,视为同意开标程序和结果。 23.5.7 第一阶段开标会结束,资信标、技术标、《建设工程招标开标报告》以及其他评标资料一并送交评标委员会。 23.6 第一阶段评审完成后,进入第二阶段开标程序。 23.6.1 招标人邀请所有投标人委派代表参加第二阶段开标会。不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视为其认可开标程序和结果。参加第二阶段开标会议的投标人代表要符合本节第23.2条的规定。 23.6.2 招标人拆封在第一阶段评审中未被判定为废标或无效标的投标人的商务标书,进行开标,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
38、其他内容,程序同本节第23.5条。 23.6.3 招标人应记录第二阶段的开标过程,并由投标人再次签字进行确认。投标人拒绝在开标记录上签字,视为同意开标程序和结果。 23.7 第二阶段开标会结束,商务标书、电子文档、开标记录等资料一并送交评标委员会。 24. 投标文件的受理 24.1 当投标文件有招标文件投标须知第一节和“《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修改表”相关的规定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不予受理: 24.2 招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核后,未出现本节第24.1条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将视为有效投标,交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七、评审与定标 25.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 25.1
39、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该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见“投标资料表”。与本招标项目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25.2 评标委员会的职责: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推荐入围参加抽签的投标人。 25.3 评标委员会的原则: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科学、择优的原则。评标委员会的评审应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评标委员会成员记名表决半数以上通过的评标结果有效。 25.4 招标人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以下资料,供评标使用: ⑴ 经备案的招标文件,包括招
40、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或澄清文件; ⑵ 经备案的设计文件、技术文件等资料; ⑶ 记录开标过程的《建设工程招标开标报告》; ⑷ 评标委员会需要的所有评分表格及其电子文档(Excel格式); ⑸ 其他评标必须的资料。 26. 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26.1 由评标委员会进行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26.2 投标文件有投标须知第一节和“《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修改表”中相关的规定情形之一的,初步评审不通过,应作无效标处理。 27. 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 27.1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离。投标偏离分为重大偏离和细微偏离。 27.2 评标
41、委员会应当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分析和比较。 27.3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每项评审内容进行评审。 28. 投标文件的重大偏离 28.1 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离的,应作废标处理。投标须知第一节和《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修改表相关的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偏离。 29. 投标文件的细微偏离 29.1 细微偏离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漏项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离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9.2 评标委员会应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离的投标人在
42、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离按照不利于该投标人的原则进行调整,且投标人不得因此提出任何异议。 30. 投标报价的调整方法 30.1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如出现错误,将按以下方法进行调整,得出评标价: ①、以价格卷中总报价大写文字表述部分为准; ②、单价与数量之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大者为准; ③、投标数量少报,单价不变,以招标数量调整合价; ④、缺项、漏项时以所有投标人中该项报价最高者加入后调整; ⑤、其他情况均按照价格审核计算后,以不利于投标人的原则予以调整。 30.2 如果出现多报或超出本招标项目“货物需求及数量一览表”中列明项目的数量情况的,
43、评标委员会应根据具体评标方法和评审标准,按照不利于该投标人的原则进行调整,且投标人不得因此提出任何异议。 30.3 按照本节第30.1条、第30.2条规定的调整方法确定的调整后报价,须取得投标人同意并书面签字确认。如果投标人拒不接受调整方法以及调整后的报价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30.4 中标人的投标报价如按照本节第30.1条、第30.2条规定的进行了调整的,中标价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如果投标人拒不接受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30.4.1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的总价小于调整后的总价,中标价即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的总价;投标报价的总价大于调整后的总价,中标价即为调整后的报价。 31.
44、无效标和废标的处理 31.1 除第一卷第二章第一节“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和第二卷第五章第二节“《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修改表”中规定的情形外,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应坚持谨慎确定无效标和废标的原则。 31.2 评标委员会在做出任何一项无效标和废标决定之前,都应严格遵循以下程序: 31.2.1 评标委员会应要求当事投标人作相应的答辩; 31.2.2 评标委员会将答辩记录送当事投标人委派答辩人签字确认。如果投标人拒绝在答辩记录上签字确认的,视为同意答辩记录; 31.2.3 评标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通过记名的集体表决方式做出决定; 31.2.4 如果评标委员会通过
45、表决做出无效标或废标的决定,应在《建设工程招标评标报告》中详细记录做出无效标或废标的理由、依据和评标委员会表决的过程和结论。《建设工程招标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若评标如果委员会成员对表决结论持有异议,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如果该成员拒绝在《建设工程招标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表决结论。 31.3 评标委员会在否决所有投标文件前,应当向招标人核实有关情况,听取招标人意见。 32.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对答辩人的要求 32.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澄清、说明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
46、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2.2 投标人委派的答辩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32.2.1 拟进行投标答辩的,答辩人必须是投标人拟派往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 32.2.2 答辩人须经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核验其身份。答辩人务必携带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投标人拟委派答辩人非本节第32.2.1条规定的人员不得进入答辩室,进入答辩室的不超过3人。 32.3 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进行答辩,但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派出答辩人的,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做出不利于投标人的判定,且投标人不得因此提出任何异议。 33. 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标准和确定原则 3
47、3.1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标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标结果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有效。 33.2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结果在评标报告中推荐规定的参与抽签的投标人。本次招标抽签产生了中标候选人,无论随后出现何种情形,招标人在本次招标中不再接受另外的中标候选人,除非重新组织招标投标。 33.3 中标人的投标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33.3.1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33.3.2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33.3.3 最低投标价不得低于成本。 33.4 招标人应当依
48、据评标报告和抽签结果确定中标人。 33.5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和“《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修改表”的规定否决无效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有效投标为3人或不足3人的情况,招标人重新招标。 34. 招标过程的保密性 34.1 招标人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否则,对招标人给予不良行为纪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34.2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否则,给予违反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其
49、评标专家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34.3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无需向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及其未能中标做出任何解释。评标委员会成员或其关人员不得向未中标人透露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35. 评标方法 35.1 本项目招标采用“先评后抽法”确定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投标资料表”规定的评标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抽签。 35.2 中标候选人的产生: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具有抽签资格的投标人中随机抽签产生中标候选人。 35.3 中标价的确定:中标价即为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 35.4 中标的原则:由招标人在抽签会现场通过摇号的方式确定大号中标或小号中标原则。规定:号码数在1~40号(含1、40号),为小号中标;号码数在41~80号(含41、80号),为大号中标。 35.5 抽签顺序:小号中标的,按投标人截标签到时间从先到后顺序抽签;大号中标的,按投标人截标签到时间从后到先顺序抽签。 35.6 抽签应公开进行,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抽签时间由招标代理公司通知;抽签地点在市工程交易中心,具体地点由招标代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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