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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食品过敏原标注规定的现状.doc

1、国内外食品过敏原标注规定的现状   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的标准对各国建立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加上其在WTO中被明确指定为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标准,其权威性无可争议,因此,世界各国在制定本国新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时都会优先参照CAC的规定。CAC在《预包装食品通用标签标准》中明确规定:“对已知的导致过敏反应的食品和配料应始终加以说明”。CAC规定的食品过敏原有:含有麸质蛋白的谷类,如小麦、大麦、燕麦、黑麦等;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蛋类及蛋类制品;鱼类及其鱼类制品;花生、大豆及其制品;乳及乳制品;坚果及其制品;浓度大于等于10mg/kg的亚硫酸盐。同时CAC也考虑到在不同地区食品过

2、敏的患病率不同,建议将本国或本地区所特有的食品过敏原在标签上予以标明。   日本对食品过敏原研究起步较早,2001年修订的《食品卫生法》明确提出在容器和包装上必须注明导致过敏的食物成分。日本对食品过敏原的标注分为强制性标注和指导性标注。强制性标注的食品过敏原有:鸡蛋、牛奶、小麦、荞麦、花生5种食物为原料的加工食品和添加物。除了上述的5种食物外,还建议将19种可能引起过敏反应的食品进行指导性标注,这19种食品是:鲍鱼、乌贼、大马哈鱼、大马哈鱼卵、对虾、橙子、蟹、猕猴桃、牛肉、栗子、鲭鱼、大豆、鸡肉、猪肉、蘑菇、桃子、山药、苹果和骨胶。   欧盟于2002年11月14日通过了一项法规修正案,更

3、新了欧盟2000/13/EC指令,严格了对含过敏成分食品的标签要求,并于2003年后期发布了对2000/13/EC的修正案(2003/89/EC指令),对食品过敏原的标签标注要求不断更新。欧盟现行的标签法规规定“食品标签要提供有助于食品过敏者能够避免对某类食品过敏的信息”。欧盟对食品过敏原的标注最为严格,要求标注的食品过敏原有:乳及乳制品、蛋类及蛋类制品、花生及其制品、坚果及其制品、鱼类及其鱼类制品、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大豆及其制品、含有麸质蛋白的谷类;除了上述8大过敏原外,还对芹菜、芥末、芝麻、浓度在l0mg/kg及以上的亚硫酸盐、羽扇豆类及其制品、软体贝类及其制品有标注的要求。法规要求对

4、食品过敏原应明确标出,任何过敏物质都不得隐瞒;并且对食品过敏原标签的语言作出了要求:如果1个成员国列出两种以上的语言作为食品过敏原标签的认可语言,则标签中至少需要使用其中1种。2014年12月,此法规规定范围扩大至无预包装食品,包括餐厅提供的菜肴、零售店出售的无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以及外卖食品、熟食店、超市、屠宰场、食品大排档等食品经营场所出售的食品。2013年4月9日,爱尔兰食品安全局已就如何为无预包装食品标识过敏原信息向公众征求意见,以保证欧盟法规有效实施。上述这些国家对违反过敏原相关规定的产品都会采取禁止销售和召回等一系列处罚措施。   美国在2006年1月正式实施的《食品过敏标签和消

5、费者保护法案》中明确要求,必须在食品标签上用简单明确的语言标示以下食品过敏原:牛奶、蛋类、鱼类、贝类、坚果、花生、小麦、大豆;同时该法案还规定,如果辣椒、香料和色素中含有任何1种过敏原,也要进行标明,其标注方式有两种:一是当含有主要过敏原的食物来源名称没有出现在营养成分列表中时,必须在食品过敏原名称后加括号标注食品来源;二是在营养成分列表后紧跟食品过敏原的食品来源名称,字体高度必须不小于营养成分列表所用的字体高度。对于含有未声明过敏原的食品,美国FDA可能会要求产品召回。   我国对食品过敏原的研究和关注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有着较大差别,不仅表现在国内关于这类的研究和报道较少,还表现在消费者对

6、食品引发的过敏反应更是知之甚少。国家标准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只是推荐食品生产厂家对食品过敏原予以标注而并未作出强制规定。我国不仅是一个食品生产大国,也是一个食品消费大国,由于这几年消费者对国产食品的安全性较为担忧,使得进口食品的销量明显增加。从这几年国家相关部门公布的风险预警信息可以看出,进口食品不合格的批次和数量正处于逐年上升的趋势。由于目前我国缺乏对食品标签标注过敏原的强制性要求,因而非常不利于对进口食品安全性的监管。2014和2015年深圳和浙江都曾报道有消费者食用椰汁致死的案例,该产品虽然在产品配料表中注明有酪朊酸钠,但普通消费者并不清楚该配料和牛奶过敏原的关系,如果在标签上标注其过敏原信息,或许就能避免悲剧的发生。这无疑给我国的食品过敏原标注标准敲响了警钟。 参考文献: 许军, 黄渊涛, 林小炜, 何维国. 国外视频过敏原标签标注情况研究, 现代农业科技, 2009(13):354-356 来源:SMQ食品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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