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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审查与司法独立——美国司法审查制对司法独立的意义.docx

1、关于司法审查与司法独立——美国司法审查制对司法独立的意义   论文 摘要: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司法审查制的国家。美国司法审查制是在继承英国普通法的司法传统和探索实行分权制衡政体的实践中形成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着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判决是该制确立的标志。美国司法审查制使西方司法独立理论体系更加完整,同时也在实践中为西方各国司法制度乃至宪政制度提供了有益借鉴。   论文关键词:司法审查制;司法独立;分权制衡   在世界法制史上,最先将司法独立确立为宪法基本原则始于英国,但赋予司法独立原则以完整内涵并真正予以实施的却是美国。美国独创的司法审查制在西方司法独立的宪政实践中具有里程碑

2、的意义。在美国,司法审查制指的是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 法律 、法规或执法活动进行审查,宣告违宪的立法和行政行为无效的一种制度。1803年2月24日联邦最高法院审理“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判决使美国司法审查制得以正式确立。   一、司法审查制的根基   从 历史 角度看,司法审查制是美国继承 发展 英国司法审查传统的必然结果。在英国殖民地独立前,英国枢密院有权对殖民地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进行审查,凡被认为违反英国法律和政策的立法均被宣告为无效。据统计,英国枢密院审查北美殖民地法律多达8563件,其中被宣布无效的有469件。北美各殖民地在制定“根本法”或“宪章”中,也承

3、认殖民地法院可以对殖民地议会制定的法律进行审查,并可宣布违宪的法律为无效。美国独立后,一些州先于联邦政府采用司法审查制,他们在州宪法中承认各州法院有“裁定国会立法是否符合宪法和判定违宪的制定法无效的权力。在1780到1787年间,至少有8个州的判例直接涉及到维护司法审查权的问题。1789年,联邦国会制定的司法条例》授权联邦法院有废止违反联邦宪法和法律的州宪法和州法律的权力。这表明,导源于英国的司法审查观念和传统早已被美国人民所接受和认可。   从现实需要上看,司法审查制是美国人民坚决抵制欧州封建专制,探索适合北美的新宪政模式的有益尝试。美国独立后,在宪政道路上经历了由各州独立到结成松散邦联,

4、最后定位于联邦制的艰难选择。在宪政问题上,美国人民最关心的是新政体不能重复欧洲君主制,必须确保北美人民已争取到的人权和州权。在1787年制宪会议上,来自各州的制宪代表经过激烈的争论权衡,终于找到了能为美国“ 政治 情况、习惯、舆论所能接受的最佳方案”——实行联邦制的总统共和制。联邦制和总统制被视为美国宪法“最杰出的发明”前者使美国在最大限度地保留州权基础上建立起前所未有的中央政府;后者则在确保人权、民主和法治前提下实行权力合理分工和制衡的国家管理形式。在新政体中,独立的联邦司法权是确保联邦制和总统制正常运转的关键所在。因为,“没有他们,宪法只是一纸空文。行政权依靠他们抵制立法机构的侵犯,而立法

5、权则依靠他们使自己不受行政权的进攻。联邦依靠他们使各州服从,各州则依靠他们抵制联邦的过分要求。”司法权所具有的上述制衡权威,主要出自于法官拥有不应用在他看来是违宪的法律的权力。由此可见,美国宪法所设计出的独立司法权是美国人民认可新政体的重要原因之一,而司法审查权又是维系司法独立的必然要求。   从理论基础上看,司法审查制是美国启蒙思想家汉密尔顿创造性地发展洛克、孟德斯鸠分权理论,提出更为完整的分权制衡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汉密尔顿认为,实行联邦制的共和政体,应该“把权力均匀地分配到不同部门”。在分立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中,司法机关是最弱的。因此,应增强司法权力的坚定性和独立性。除了保证其人

6、员和薪俸固定外,还应授予其解释法律和违宪审查权力。他特别强调:“宪法有意使法院成为人民与立法机关的中间机构,以监督后者局限于其权力范围内行事。解释法律乃是法院正当与特有的职责法院必须有宣布违反宪法明文规定的立法为无效之权。密尔顿上述主张,除违宪审查思想外,全部被美国宪法所采纳。但违宪审查作为司法独立原则的重要内涵,是人们正确理解美国宪法所依据的“分权制衡”原则的有机组成部分。事实上,集中体现汉密尔顿宪法思想的《联邦党人文集》一直是对沿用至今的美国宪法的精辟说明,联邦最高法院也常以此为违宪审查制进行辩护。美国所有的政党和个人都承认和接受法官拥有违宪审查权力的理念和现实。   二、司法审查制对司

7、法独立的意义与影响   美国是西方最早建立司法审查制的国家。该制的主要特点是,美国联邦法院(也包括州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有权以政府的行为与宪法相抵触为由而宣布其无效。这种权力的适用范围不仅包括联邦行政机关和国会的行为,而且也包括各州政府的活动。该制在美国200多年的宪政实践中,成为维护宪法尊严、强化法院独立地位、保护公众合法权益、调解行政与立法机关矛盾、“扞卫美国式民主的最好方式”。   (一)司法审查制从理论上丰富了西方司法独立的理论体系   西方司法独立理论是在权力分立学说中逐渐形成的。中世纪意大利思想家马西利在反对教会专制斗争中,最早提出立法权与行政权相区别的思想。在近代英国

8、反对封建王权的斗争中,许多思想家提出了限制、分解王权的设想。直到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才完整地提出“三权分立”和司法独立的思想。孟德斯鸠分权思想中最有伟大创新意义的是将裁判权从立法机构中分离出来,并毫不含糊地授予国家的一般法院。他还提出了实现司法独立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法官一定要遵守法律的文字;二是法院应坚持司法程序。   美国的启蒙思想家汉密尔顿等人在前人分权理论的基础上,将司法独立理论发展到新阶段。其创新之处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首先,汉密尔顿分析了处于分权格局中的司法权特点。他认为,同立法权与行政权相比,司法权“具备的干扰与为害能力最小”。它“既无军权,又无财权,不能支配社会的力量与财富

9、不能采取任何主动的行动。”它是“分立的三权中最弱的一个,”容易招致其他两权的侵犯、威胁与影响。故应确保司法独立。其次,汉密尔顿提出了实现司法独立的具体措施:一是“以行为正当作为法官任职条件,……在任何政府设计中,此项规定均为保证司法稳定性及公正不阿的最好措施”。二是法官一经任命应保持其任职固定,“只要行为正当即应继续任职坚定、一贯尊重宪法所授之权与人权乃司法所必具的品质,绝非临时任命的司法人员所能具备。”而短期任职法官,则“使其独立精神受到影响”。三是为维护法官独立,还应使其“薪俸固定”。他分析“就人类天性之一般情况而言,对某人的生活有控制权,等于对其意志有控制权。在任何置司法人员的财源于立

10、法机关的不时施舍之下的制度中,司法权与立法权的分立将永远无从实现。”四是限权宪法“必须通过法院执行,因而法院必须有宣布违反宪法明文规定的立法为无效之权。”如无此项规定,宪法条款将形同虚设。此权力“在美国的一切宪法中具有极大重要意义。”五是“解释法律乃是法院的正当与特有的职责。而宪法事实上是,亦应被法官看作根本大法。所以对宪法以及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的解释权应属于法院。”第三,汉密尔顿阐述了司法独立的作用。他认为,独立的司法权在保卫宪法、扞卫人权以及限制立法权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他指出:“法官之独立对保卫宪法与人权亦具同样重要意义。”当立法机关在社会多数派的舆论怂恿下侵犯宪法之时,法官应

11、尽保卫宪法之责。当某一不公正或带偏见的法案对个别阶层人民权利伤害时,法官在消除与限制不良法案方面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法院是人民与立法机关的中间机构,其职责是监督后者局限于其权力范围内行事。第四,汉密尔顿还从加强法院责任、防止司法专横方面,提出了对法官实行弹劾监督制。他认为“法官的行为不检得由众议院提出弹劾,参议院加以审判;如判定有罪,可予以撤职,不得再行叙用。”此规定“与维护司法独立的精神一致。”   汉密尔顿关于司法独立的主张,远远超过前人在此方面的所有思考,使近代西方分权制衡和司法独立的理论体系更加完整和成熟。他以严谨的逻辑思维方式和切实可行的设计,为美国也为世界提供了一整套如何实现司法

12、独立的方案。因此,汉密尔顿成为近代西方真正全面阐述司法独立理论的第一人。在汉密尔顿的司法独立思想中,授予法院以违宪审查权的主张,是其对英美司法经验和传统的 科学 总结 ,也是其对近代西方 自然 法理论的一个新贡献。因为正是凭借这一权力,司法权才能真正实现独立,发挥其制约立法权和行政权的监督作用。汉密尔顿司法独立的思想还有一个重要的特点是具有可操作性的实践意义。他的各种设计除违宪审查外,均被美国1787年宪法所接受。即使是违宪审查的主张也很快被宪法惯例所肯定,成为美国宪法和司法制度的主要内容。汉密尔顿是西方宪政理论史上一个丰碑式的人物,他的司法独立理论不仅使美国长期受益,也对世界各国司法独立理论

13、和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司法审查制在实践中真正地实现了司法独立,并在依宪治国和制约权力中显示出举足轻重的作用   从世界范围看,英国是最早产生近代宪法并最先确立司法独立原则的国家。“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由于获得了司法审查权真正登上了“与立法和行政机关平等”的独立之位。自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成为当时世界上唯一的拥有“凌驾于美国国会、总统和各州政府所属各部门之上的最高司法权”的法院。美国司法机关在扞卫美国宪法、制约其他权力机关方面的作用日益突出。   1、司法审查制使联邦最高法院成为扞卫美国宪法的最高权威机构   美国1787年宪法是世界近代第一部成文宪法,也

14、是使用时间最长的成文宪法。美国宪法持久的生命力来自于美国人民对宪法的尊重和服从。联邦最高法院在扞卫美国宪法的尊严和权威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行使违宪审查权实现的。联邦最高法院在护宪的实践中确立了“宪法至上”的理念:“宪法与法律相较,以宪法为准”,所有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都是无效的。他们还通过审理具体案件所适用法律合宪性和对宪法和法律进行权威解释等渠道,不断地赋予美国宪法以鲜活的内容,并随时宣告违宪的法律为无效。据统计,自1803年至1997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已宣告151个法律无效。对美国司法审查制为美国宪法所做的贡献,法国学者托克维尔早已看到:“联邦的安定、繁荣和生存本身,全系

15、于七位联邦法官之手。没有他们,宪法只是一纸空文。”美国学者施瓦茨也认为:“实际上没有司法审查就没有宪法,司法审查是宪法结构中必不可少的东西。”美国第l1位首席大法官查尔斯·埃文斯·休斯曾深刻地总结出司法审查权对宪法的重要作用:“我们在宪法下生活,但宪法是什么意思,却是法官们说了算。”由此可见,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正是凭借司法审查权,才“成为扞卫宪法方舟的最高权威机构。”如果抽掉司法审查这个特别的镙栓,美国宪法这部机器就化为碎片。   2、司法审查制使联邦最高法院成为有效制约立法权和行政权的监督者和平衡者   美国是西方最早实行三权分立制约平衡原则的国家。宪法对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分工与制约

16、做了原则上的规定。但该原则的最终实现是以联邦最高法院获得违宪审查权为标志的。联邦最高法院依靠终身制、高薪制、独立审判制和违宪审查制与人多势广的国会和帝王般的总统进行抗衡,有力地约束了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法治轨道内行使权力。   在制约立法权力方面,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事后审查方式,即对其受理案件所适用的由联邦国会或州议会制定的 法律 进行审查,如发现违宪,将裁定其违宪而使其失效。虽然每年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并不多,被宣告违宪的法律与同期立法数量相比也微不足道,但司法审查制的存在,无疑是防止立法机关滥用立法权,监督其在宪法范围内行事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   在制约行政权力方面,美国形成了一整套

17、完备的司法审查制。在1946年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7章中,对司法审查的原因、方式、适用范围、临时救济及行政法官均做了详细的规定。自1803年以来,司法审查制一直是深受公众依赖,具有传统权威性、最主要监督行政权力的方式。在美国 历史 上,一些有作为并强硬的总统在扩张行政权力时,无一不受到联邦最高法院的严格审查和限制。   在调节立法权与行政权的矛盾方面,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显示出独特的平衡和监控能力。美国是既实行分权原则又采取两党制的国家。政党 政治 往往使两大政党控制下的立法权和行政权之间矛盾激化,从而影响美国政治的稳定。联邦最高法院此时可发挥重要的调节和平衡作用。例如“水门事件”的

18、解决。“水门事件”是在1972年总统竞选中,共和党人潜入水门大厦通过安装窃听器,搜取民主党人竞选情报的事件。这在美国本是政党斗争司空见惯的伎俩,但居国会参众两院多数席位的民主党人则利用此事件,向连任成功的共和党人尼克松总统发难。国会要求总统交出白宫录音带以接受调查,尼克松却以事关国家安全和总统享有行政特权为由予以拒绝。于是国会与总统之争诉至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随即审理此案,并以8:0表决裁定:只有联邦最高法院才能解释宪法;在任何情况下,总统都不享有绝对的不受限制的行政特权;为了保证司法系统的完整性,尼克松必须交出录音带。结果,上交的录音带证明尼克松曾参与了掩盖水门事件活动。为了避免国会已

19、经启动的弹劾追究,尼克松被迫引咎辞职,成为美国历史上第一个辞职的总统。通过此事件,我们可以看到,联邦最高法院利用司法审查制最终解决了国会与总统之间的对峙,并对日益扩大的总统权力予以严格的限制。这表明,独立的司法权在维系立法权与行政权平衡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司法审查制对世界宪政和司法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美国司法审查制探索出一条真正实现司法独立的成功之路。英国是最先走上探索司法独立改革之路的,美国则是完成这一改革事业的国家。美国对司法独立原则最大的贡献是,使法院获得了违宪审查的权力。该权力与法官终身任职制、高薪制、独立审判制相结合,真正实现了法官独立或法院独立,也即

20、司法独立。独立的司法权在扞卫宪法、保障人权、限制其他权力扩张方面才可以发挥制约抗衡的作用。美国司法独立原则的完整内涵,为世界各国确立司法独立原则的价值取向、范围界定及运作机制等方面均提供了有益经验和 参考 。   其次,美国司法审查制提供了一种新的监督宪法实施的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是,由法院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或行使权力的行为进行审查,对违反宪法的法律或行为宣告其为无效。这种审查不是一种主动的事前审查,而是通过审理具体案件时针对此案适用法律所做的事后审查,但它依然是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进行有效监督的审查。这一制度的存在,对于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实现依宪治国,无疑具有积极的促进

21、作用。当然,作为司法机关,法院本身也必须遵守宪法,而决不允许司法专横,这是美国司法审查制确立之初就已明确的原则。美国宪法存续200多年并成功地有效实施,司法审查制发挥了决定性的作用。   最后,美国司法审查制对世界各国宪政产生了积极深远的影响。这种影响表现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直接全面学习仿效美国司法审查制。自19世纪下半叶以来,随着中南美州国家的独立,许多国家(墨西哥、阿根廷、巴西等)在制宪时,将司法审查写进宪法。如巴西联邦宪法第10条规定:联邦最高法院对违反宪法、联邦条约或法律规定者,有权宣告无效。在亚洲,日本二战后也确立了违宪审查制。日本宪法第81条规定:“最高法院为有权决定一切法

22、律、命令、规则以及处分是否符合宪法的终审法院。”在英美法系内部,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则完全仿效美国模式,实行司法审查制。目前,世界上大约有64个国家采用这一制度。   另一种情况是间接地部分借鉴美国经验,实行多种模式的司法审查制。此种情况多发生在大陆法系国家。在二战前,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因受卢梭、孟德斯鸠的“人民主权”、“议会至上”等思想影响,基本上没有建立司法审查制。二战后,各国在反思法西斯利用议会实行专制独裁的教训中,认识到发挥司法权制约监督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作用的重要性,于是分别建立了符合本国国情的司法审查制。其中较为典型的有德国的宪法法院模式和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前者是在立法、行政、司法三个机关外专门成立宪法法院,审理各种违宪案件,并对宪法做出解释;后者是一个兼有监督选举、违宪审查、咨询磋商多职的机构。宪法委员会在行使违宪审查职能时,具有事先监督、专门审查、秘密裁决等特点。受德、法模式影响,欧洲有20多个国家建立了专门的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来行使司法(违宪)审查职能。这表明在美国司法独立原则上生成的司法审查制具有普遍指导和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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