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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卖淫嫖娼现象的思考.docx

1、对卖淫嫖娼现象的思考   [摘要]卖淫嫖娼现象,是我国改革开放后整治的重点,公安部门不断惩治、打击,但收效甚微,专项行动过后,性服务业又“蓬勃”发展。这些都使我们不得不对卖淫嫖娼现象进行思考。在现阶段的中国,卖淫嫖娼现象还包括以卖淫嫖娼为中心内容的其他伴生物,已经形成了不同层次、供给不同需求的颇具规模的“地下性产业”。从不同于社会常识形态的角度出发,卖淫嫖娼现象实质上是一种“灵肉分离”,人们对卖淫嫖娼的态度取决于对待灵肉分离的态度。而处在这种现象之中的“从业者”,即卖淫者的身份和性质,是与一般的雇佣劳动者毫无异处的。因此,在理性分析后,对卖淫者,我们不该采取深恶痛绝的打击方式,试图彻底根

2、除它,当务之急是要宽容地对待她(他)们,不要损害她(他)们的尊严,防止扩大打击面,更加合理有效地查获和处理卖淫嫖娼者. [关键词] 卖淫嫖娼现象 卖淫嫖娼的实质 卖淫者 卖淫嫖娼现象的治理与控制 卖淫嫖娼现象,在我国已不能用“死灰复燃”来形容了,众所周知它正在以一种极快的速度发展。所以我们所采取的“扫黄”政策也不仅仅就卖淫嫖娼这一单一行为,还涉及到“三陪”、“制黄贩黄”等伴生产物。卖淫嫖娼现象,在现阶段的中国,它虽然不属于《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但它的违法性是不容置疑的。至于它是否具有实际存在的社会危害性,却是值得商榷的事。但需要说明的是,这一社会现象无论存在于什么时代都是丑陋的。要想合理

3、有效地预防、制止、打击这种现象,需要对卖淫嫖娼现象已发展到何种程度有正确的认识,更需要对卖淫嫖娼的从业者本身有正确的认识。这不仅仅要求我们理性地认识,更要求有足够的勇气来面对。 一、卖淫嫖娼的实质 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他们都循规蹈矩地生活在既定的性秩序中,先爱后婚,在家庭中进行合法的性生活,再进行生育和传宗接代,这几乎是生活的定式。但工业化社会的发展,冲击着以往一切被人们认为是美好的情感,这些情感包括推崇和寻求爱情、自尊、人格完整这样一些精神事物。经过这样的冲击,“今天再也没有人怀疑‘性’能否脱离‘爱’而独立存在的问题了”。这里的“性”“爱”分离用“灵肉分离”则更为贴切。“强奸”是一种灵

4、肉分离,“性贿赂”是一种灵肉分离,“卖淫嫖娼”也同样如此。在西方中世纪大行其道的肉体禁欲主义,它也可以证明“人其实完全可以做到灵肉分离,而且只要不强迫别人,那么就对社会无害”。问题在于,“对于绝大多数人而言,他们所怀疑的,实际上是爱与性相脱离的合法与合理问题”。归根到底,卖淫嫖娼的实质是这种活动过程中所必须的或必然产生的灵肉分离。而人们是否接受性与钱的交换,取决于人们对侍“灵肉分离”的态度。 在这里笔者不想就态度的来源问题进行讨论,因为这是一个极度尖端的领域,潘绥铭教授也承认这里的障碍在于缺乏一种适用的研究方法。 但不是思考就这样终止了,从另外的角度思考,这才刚刚开始。 二、全面考察、分

5、析卖淫嫖娼现象 卖淫嫖娼就其定义而言,是指“不特定”的男女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不特定男女双方之间的相互勾引、结识、讲价、支付、发生手淫、口淫、性交行为是卖淫嫖娼行为的行为构成要件。依照这个定义,“三陪”,色情服务业制黄、贩黄及组织、容留、引诱、强迫妇女卖淫就不能列入到其中。但是作为“社会丑恶现象”、作为“扫黄”的对象,这种卖淫嫖娼现象只是所有相关现象当中比较重要的一种。如果不把其它相关现象纳入到考察、分析的视野中来,就难以对卖淫嫖娼现象做一个全面而客观的认识。 卖淫嫖娼者的数量 据公安部门统计,1984年全国查处卖淫嫖娼人员12281人次,到1989年突破10万

6、1991年突破20万人次。从1984年到1991年,累计查处62万人次。到1992年增加到25万人次,1993年是24.6万人次。1995年1——5月,全国共查处11.3万人次;在1996年4月开始的“严打”中,查获14.2万人次。如果从1994年到1997年的全年查处人次持平,仍然是每年25万人次的话,那么从1984到1997年,全国就累计查处过212万人次。 据?扫黄·神圣的使命?这样具有权威性的书分析,1991年前后的“查处率”是25%——30%之间。而据人民大学潘绥铭教授的问卷调查,有过卖淫嫖娼行为的人,至少会在官方数字的10倍以上。 我们可以从数字上看出,卖淫嫖娼决非是“沉渣泛

7、起”,而是达到了惊人的程度。 卖淫嫖娼现象的层次分流 在整个卖淫嫖娼现象系统中已经形成了分流和不同的层次。从卖淫女的角度看,已有二奶、包娼、“出台”的陪女、“叮咚小姐”、“发廊妹”、“街女”、“住工棚的女人”七种分类和由顶至底的排列层次。处于不同层次的卖淫女都有自己不同的动机,而且这种动机存在着想逐层上升的特点,但有时遇到市场不景气也会出现向下降的情况。   从卖淫取向上看,也形成了不同的层次,针对不同的顾客,提供不同的“服务”。由最初的直接性服务扩展到性服务的所有方位,包括“三陪”、桑拿浴、按摩、脱衣舞表演和洗脚等等。而且分层后的模式,基本上都可以巩固而形成固定的模式。但到近一、二年来

8、有了更进一步的变化和分流:除了“二奶”仍是顶层外,按摩女已上升至中上层,她们主要提供性的行为“服务”和一些性的人际关系。而仅仅出售性交机会和性器官的卖淫女,就成为了最底层。还有一点特殊的就是仅仅从事“三陪”的女性,则转向专门的“陪伴服务”,反而从直接的卖淫中解脱出来。 从组织者控制哪个层次卖淫女数量和拥有的资金和“关系”上看,也有“大户”与“散户”之分。在最初的发展中,散户占有优势,但随着情况的不断变化,逐渐形成了“两头是散户,中间是大户”的局面。上述的三种层次状况,相当大的部分取决于嫖客的需求,可以预想今后可能出现的再次分流。而下面的层次状况则取决于老板。无疑,从业者是要受老板剥削的,问

9、题在于方法不同,强迫程度不同。 从对卖淫女的控制程度上,也可以分为运用直接的人身、精神强制手段,运用“经济强制”手段和并不直接组织卖淫、也不强迫卖淫这样三种情况。 最后,卖淫业的真正的利益集团是那些或明或暗的老板们,而这也呈现着“强龙”和“地头蛇”之间从合作走向斗争的特色,而且很可能会形成某种社会力量,甚至出现一些隐蔽的政治斗争,这是应该更着重注意的地方。 对以上状况的表述和分析,我们得出卖淫嫖娼现象从根本上说是钱推动着一切,如此大的规模和现状,从经济学角度讲,已完全具有产业化特征,只不过与正规的产业相比,它只是“地下”而已。 那么,我们如何看待处在这个产业中的卖淫者呢? 三、理性认

10、识卖淫者的身份和性质 这个问题中隐含着对卖淫嫖娼原因的分析。因为只有对卖淫者的身份和性质有正确地认识,才能探究她们为什么会具有这样的身份和性质,进而阐明这一特定社会问题的根本原因。 在《资本论》第1卷中,马克思写道:“在以虔诚着称的十二世纪,商品行列里常常出现一些极妙的物。当时一位法国诗人所列举的兰第市场上的商品中,除衣料、鞋子、皮革、农具、毛皮等物以外,还有‘淫荡的女人’。”(11)这里马克思已把妓女视为一种特殊的商品。 马克思还写道:“任何市场上除了小麦、肉类等之外,不是还有妓女、律师、布道、歌舞场、剧院、士兵、政治家吗?这帮人得到谷物和其他生存资料或享乐并不是无代价的。为得到这些东

11、西,他们把自己的服务提供给或强加给别人,这些服务本身就有使用价值,由于它们的生产费用,也有交换价值。” 同时,马克思还认为,当妓女是老板的雇佣劳动者时,她们是生产劳动者。而且所有的服务随资本主义的发展都会转化为雇佣劳动,服务者也转化为雇佣工人,在性质上与工人是相同的。因此他说:“从娼妓到国王的各种各样活动的价格——也受到调节雇佣劳动价格的同一规律的支配。” 马克思已从政治经济学理论上,分析和确定了妓女的雇用劳动者的性质和身份,并把妓女称为像计件工资劳动者那样出卖肉体的女人。恩格斯也明确指出:卖淫是私有制和剥削的必然产物。 “一语惊醒梦中人”,上述的马克思主义经典论述足以说明和解释卖淫嫖娼

12、现象的原因。 四、卖淫嫖娼现象的治理与控制 在我们全面考察、分析卖淫嫖娼现象和理性认识其原因后,不难得出这样的推断,只有消灭了人剥削人的社会制度之后,卖淫现象才会彻底根除,这是任何一个共产主义者所应该认识到的。 而我们如今在“扫黄”专项斗争中,在旗帜鲜明的“禁娼”中,是否在指导思想上有些“大跃进”呢?但是上面的推断并不代表在中国的现阶段对卖淫嫖娼现象就无法治理和控制。问题的关键在于解决这一社会问题不能急功近利,而应该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当前与长远目标相结合。   那么,我们当前需要怎样做呢?早在1892年12月22日,恩格斯写信给德国社会民主党领导人倍倍尔说:“我们首先考虑的是作为现

13、存社会制度的牺牲品的妓女本身的利益,并尽可能地使他们不致遭受贫困。”他认为:“绝不应该损害她们的人格,也不应该损害她们的尊严……在卖淫现象不能完全消灭以前,我认为我们最首要的义务是使妓女摆脱一切特殊法律的……完全停止对卖淫进行追究并使妓女不受剥削。” 这不是告诉我们怎样去做了吗?只要指导思想正确,方向正确,我们就可以对现存的卖淫嫖娼现象进行治理和控制。 防止过分扩大打击面 由于思想及思维上的定势,造成了过分扩大打击面,这已经在有关法规中表现出来了,主要有以下几种: 1、除恶务尽的急躁思想导致扩大打击面。如《广东省公、检、法司关于卖淫嫖娼违法犯罪问题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在……街道、公路

14、旁……等公共场所招嫖,招娼,本人不供认,但有现场查获纪录等证据基本证实的,均以卖淫嫖娼论处。”这里的招嫖,招娼以卖淫嫖娼论处,事实上是对违法行为定义本身的不当扩大,即只是根据行为双方有这样的意愿,就认为卖淫嫖娼已经进行了。按这样的思维极易将“思嫖”、“思娼”也纳入到这个定义中来,这是与主客观相一致的法律原则背道而驰的。在这种情况下的处罚应根据卖淫嫖娼行为本身发展过程来做预备、中止、未遂、既遂的区分,而不应简单用“以卖淫嫖娼论处”来规定。 还有上述规定在具体操作时,根据什么判断“招娼”呢?更进一步讲,有什么证据证明一个人是“娼”呢,尤其是在具体的行为未发生时。若根据被招者意愿而定,那还是上一个

15、问题;如果以被召者曾经卖过淫而确定,就是明显是以身份定罪,这可是危险导向。规定的本身根本不具有可操作性,只能使定性更加随意。 2、防微杜渐思维方式引起的打击面扩大。如《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明令禁止在公共娱乐场所中的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活动“。但这里显然没有加注定语,也没有解释清楚什么叫“陪侍”,什么样的“陪侍”才是禁止的?如果残疾人雇人用轮椅推他到公共娱乐场所去玩,岂不是应该禁止的?这其实已经是以治安法规去禁止某种营利活动了。当务之急是将“色情的“定语加进去,并在职能部门具体执行时加以严格规定,而不应任意扩大。 衡量扫黄投入与产出 犯罪经济学早已指出,我们必须摒弃只讲必要,不讲可能

16、的做法。犯罪率不是愈低愈好,在付出高额代价后得到较低的犯罪率并不划算。威廉?克里福法的着名比喻说:“汽车是排污的,但没有一个国家能承受停止汽车行驶的代价去整治环境污染。犯罪问题也是如此。”同样,对于扫黄问题,成本有多大,社会和民众能否和愿意承担如此巨大的花费吗?扫黄之后又产生了多大的收益?潘绥铭教授经过实地考察,估算出证据确凿的抓获一个卖淫嫖娼者,平均需要公安人员有效地工作7.5小时,那么按其94年对一个600万人口的大城市进行调查后的统计,约有12万人参与过嫖娼卖淫,这需要公安要工作近90万个人工时,才有可能基本抓完,即需要450个专职“风化警察”全力以赴地在全年中去抓,按当年的平均工资水平

17、这样的一个城市,国家至少拿出600万元,才能支付这种专职警察的工资,还不包括各种各样的活动经费和设备费用。除此之外,实际上我们还动用了联防队、保安和其他人员。然而我们投入了大量金钱却走进了一个怪圈:一方面,大量的金钱被用于地下“性产业”的消费,而且全不缴税,在国家体制外流通和循环;另一方面,国家财政却又不得不支出大量费用来禁娼,而且可能有很大一部分被迫转稼到其他方面,加剧了经济资源的消耗。可是人们对禁娼的信心就增强了吗? 况且,从社会成本上,我们也走进了一个恶性循环,政策上越是提出“根除”或“肃清”,执法人员越疲于奔命,而群众也越不相信它能成功,越不愿去管闲事,最后削弱了群众对政府和法律的

18、信心,进而对社会失望。   合理地改变对卖淫嫖娼者的处理 现在对卖淫嫖娼的处理方式是罚款和收容教育以及劳动教养。这样的处理方式起到了促使卖淫嫖娼者“幡然醒悟”的作用了吗? 在当初制定此类处罚时,有当时的历史背景和依据。在计划经济年代,在阶级斗争理论占主流的年代,罚款和劳动会起到较好的效果。但现在在市场经济的国情里,人们最怕的却是“失业”。罚款,往往只能使人更加拼命地捞钱。对于卖淫女来说,这只能让她在被罚之后更加玩命地卖淫,以攒出下次被抓时的费用,又可以使组织卖淫者更有效地控制卖淫者。而对于嫖客,5000元的罚款又怎能使有钱有势或有权有势的人“痛改前非”,永不涉足色情呢? 而现实中的妇女

19、收容教育或劳动教养,在卖淫女心目中,只不过是“被抓”,是从事这项职业所不可避免的一种风险。 在许多人赞成禁娼并列举建国初期彻底消灭娼妓制度时,让我们再深深思索一下当时所采用的方法吧:帮助妓女转业或结婚的方式,并且当时的贫下中农没有把妓女当做敌对者来看待。这恰恰是我们现在可以采纳的处理卖淫嫖娼现象的绝好办法。 中国发展到今天,观念已有了迥然的变化,对待卖淫嫖娼这一社会现象,更应该放弃那些陷于空谈,对解决问题根本毫无益处的想法,这才是真正的“发展是硬道理”。 张翼.《冲突:性、婚姻和家庭的分离与统一》,引自《中国社会现象分析》187页,[M],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1998. 潘绥铭,《生

20、存与体验》360页,[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张翼.《冲突:性、婚姻和家庭的分离与统一》,引自《中国社会现象分析》187页,[M],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1998. 潘绥铭,《生存与体验》362页,[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公复字[1995]6号 《公安部关于地以营利为目的的手淫、口淫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 世纪之泣》载《南方周末》,[N]1996.9.6第五版 《社会蓝皮书,1996——1997》,289页,1998,北京:人大出版社。 潘绥铭,《存在与荒谬》13页,[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潘绥铭,《存在与荒谬》15页,[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潘绥铭,《存在与荒谬》37页,[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3卷,102页,[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6卷1册,160页,[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49卷,103页,[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38卷550-551页,[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潘绥铭,《存在与荒谬》19页,[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潘绥铭,《存在与荒谬》21页,[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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