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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侦查程序法律制度的现实改造及侦查机关的应对之策.docx

1、关于侦查程序法律制度的现实改造及侦查机关的应对之策   [论文关键词]侦查程序权力权利变革   [论文摘要]目前侦查程序法律制度存在的最大弊端是侦查机关权力过大与犯罪嫌疑人权利弱小以及司法过程中滥用职权等方面的不足。未来侦查法律将对此作出调整,为此侦查机关应该早做准备,应现代侦查法制的需要。   一、现有侦查程序法律制度的主要缺陷   (一)侦查机关权力强大而监督不力   在我国侦查程序中,侦查机关几乎享有不受任何限制的侦查职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任何侦查行为,如讯问、搜查、扣押等;二是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拘留等强制措施;三是在实践中经常采用而刑事诉讼法律

2、却没有规定的秘密侦查和技术侦查行为。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职权,这是一条经验,而防止权力滥用的最好方式就是以权力来监督权力。目前我国侦查机关拥有强大的侦查权,而相应的监督权,根据法律的规定主要有:其一,侦查机关的内部监督。如侦查人员在采取监视居住、拘留等强制措施之前,必须取得侦查机构负责人的授权或批准,并由后者签发有关的许可令状。侦查机关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也几乎全部要由侦查机构负责人经审查后予以授权并发布令状。其二,检察机关的监督。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主要存在于两个过程:一是审查批准逮捕阶段。这个过程主要指检察机关对逮捕享有批准和决定权,以及检察机关在

3、审批逮捕的过程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的,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二是审查起诉阶段。在这个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可以提出纠正意见。   以上两种监督的性质在理论界早有定论,即都是同体监督,而同体监督基于监督者和被监督者利益共同体的考虑有其天然的缺陷,往往使监督流于形式。正是基于此种缺陷的考虑,西方发达国家才纷纷在同体监督的基础上,引入了异体监督,即外部监督,就是在侦查程序中引入司法审查制度,由中立的第三者对侦查行为进行监督,从而在侦查权和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中间形成一道坚实的屏障,使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   (二)犯罪嫌疑人权利弱小且保障

4、不力   现在法治国家越来越重视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一般都赋予其诉讼主体的地位,并从两个方面给予保障:一方面,对侦查机关的权力给予规制;另一方面强化犯罪嫌疑人各种权利的保障。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也确立了犯罪嫌疑人诉讼主体地位,但是由于侦查机关权力强大而少有限制以及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不足,从而导致了我国犯罪嫌疑人诉讼主体地位的形式化和虚无化。   在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方面,有学者认为应该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辩护权、调查取证以及证据保全请求权和人身自由权等四个方面的权利,只有这样,才能支撑起犯罪嫌疑人的诉讼主体地位。④下面结合着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分而述之:   (1)沉默权。

5、与个法治国家相比,我们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的权利。相反,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负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尽管立法者的本意是要求犯罪嫌疑人向侦查人员“如实”地作出有罪的供述和无罪的辩解,但不幸的是,这里的“如实陈述”经常演化为对犯罪嫌疑人的“如实供述”。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在承担如实供述义务的情况下,经过侦查人员普遍带有强制性或诱导性的讯问,都作出了有罪的供述。甚至在相当多的侦查活动中,讯问犯罪嫌疑人已经被侦查人员视为最主要、最关键的收集证据行为,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也被视为获取有罪证据的源泉。   (2)辩护权。辩护权有自行辩护权和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关于自行辩

6、护权,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2,宪法第125条对其做了明确的规定。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见之于刑事诉讼法第96条,根据该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的权利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可以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并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等。以上权利中,只有律师的会见权被认为是惟一有效的法律帮助行为,但是即使这个行为,律师也由于受到法律、司法解释以及各种不成文的惯例的严格限制而不能有所作为。由此,在我国现有的侦查程序中,犯罪嫌疑人享有律师帮助的权利是及其微小的;同时,又由于“法律是一门艺术,一个人只有经过长期的学习

7、和实践,才能获得对它的认知”的特点,自行辩护在现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也已经日益减少。由此,我国犯罪嫌疑人在侦查程序中的所享有的实际上的辩护权是名存实亡的。   (3)调查取证以及证据保全请求权。犯罪嫌疑人的调查取证权是行使实质辩护权的基础。当犯罪嫌疑人无力取证时,有权申请证据保全。限于犯罪嫌疑人的取证能力,当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面临毁损的危险,而侦查机关又没有予以足够注意并及时收集时,犯罪嫌疑人有权向侦查机关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侦查机关应及时收集、固定、保全。这是从实质上实现辩护权的重要保障。当侦查机关不能履行此项义务时,犯罪嫌疑人可以向法官申请证据保全。我国刑事诉讼法律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调

8、查证据以及证据保全请求权。   (4)人身自由权。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诉讼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则。根据该原则,公民依法定程序未受确定判决前应享有人身自由。基于追究犯罪的需要,现代法治国家不得不赋予侦查机关一定的限制和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侦查职权,但这些侦查职权必须受无罪推定原则的制约。在我国目前的侦查程序中,还没有真正地贯彻罪行法定原则,突出表现为强制侦查任意采用、羁押时间过长、非羁押措施不完善等。   (三)司法实践中滥用职权现象时有发生   由于有罪推定、口供中心主义和重实体、轻程序等传统思想观念的存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滥用职权、粗暴执法等现象。如刑讯逼供、超期羁押

9、的存在,粗暴地对待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等;一些地方的侦查机关还存在一些不符合司法规律的运动、口号等。如群众运动式的办案方式公捕大会,上级给下级的“打击指标”,“命案必破”的口号等。   二、侦查程序法律制度的现实改造   针对目前侦查程序中的缺陷,理论界提出许多改革建议,当然,这些建议在未来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时候,不可能全部采纳。笔者在此部分论述的重点是未来立法最可能采纳的建议,并在此基础上论述侦查机关应该如何适应侦查程序法律的变革。现实告诉我们,每部法律修改前的学者建议稿,被立法者采纳的颇多。本部分的内容如无特别说明,就来自于三家建议稿,它们分别是:陈光中教授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10、诉讼法再修改专家建议稿与论证》;徐静村教授主编的《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二修正案)学者拟制稿及立法理由》;陈卫东教授主编的《模范刑事诉讼法典》。   (一)赋予犯罪嫌疑人以有限的沉默权   沉默权问题一直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目前在我国是否要建立沉默权制度,理论界有两种相反的观点,但从长远的观点看,确立沉默权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三家建议稿都没有明确赋予犯罪嫌疑人以完全的沉默权,其中徐静村和陈卫东两位教授的建议稿都赋予了犯罪嫌疑人适合中国国情的有限度的沉默权,如陈卫东教授的建议稿第240条第三项规定“有权对有关其个人基本情况以外的提问拒绝回答”。陈光中教授的建议稿虽然没有赋予犯罪嫌疑

11、人有限的沉默权,但是也对“讯问犯罪嫌疑人”制度做了重大的修改,强化了程序的正当性,明确了讯问前的告知义务、讯问时的时间限制、录音录像和律师的在场权等制度。   (二)秘密侦查和技术侦查手段的法制化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秘密侦查和技术侦查手段基本上没有规定。而这类侦查手段的法制化,即有利于加强其程序控制、保障人权,也有利于追诉机关更好地利用这些手段控制犯罪、指控犯罪。三家建议稿都增加了对派遣秘密侦察员、诱惑侦查、监听、秘密拍照、犯罪心理测试等秘密侦查和技术侦查手段的适用案件范围、条件、程序以及相关公民的权利保障和救济等问题的规定。   (三)改革和完善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制度是我国

12、现行刑事诉讼法存在问题较多的部分。三家建议稿都对此进行了改造。陈光中教授的建议稿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了改造:一是改革和完善了监视居住制度,提升了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缩小了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是改革和完善了逮捕制度,提高了逮捕的条件,增加了犯罪嫌疑人对逮捕的救济。徐静村教授的建议稿对强制措施的改造主要体现于:一是取消了监视居住;二是完善了取保候审,使其更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三是将“拘留”变更为“逮捕”,将“逮捕”变更为“羁押候审”;四是建立了“捕押分离”和“羁押复查”制度,减少了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的空间。陈卫东教授的改革建议主要有:一是将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改造为保释制度,作为羁押的替代

13、措施;二是将拘传、拘留、逮捕改造为拘传、拘捕、羁押制度,其中“拘捕”一词的含义就是西方国家所说的“逮捕”一词的含义,“拘捕”有证拘捕和无证拘捕两种,现行法中的扭送、留置、拘留均属于拘捕的范畴;三是确立了拘捕与羁押权的司法审查及司法救济原则和制度。由上述可知,三家建议稿虽然对强制措施的改造方式不同,但是其目的都是一样的,即尽量减少使用剥夺人身自由的羁押措施,即使使用了该措施,也大都通过事前的司法审查和事后的司法救济制度来保障该措施的正当性。   (四)扩大律师的参与权利   三家建议稿都对辩护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赋予了辩护律师充分的诉讼权利,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保障。其主要内容有:一是

14、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的诉讼地位,使律师介人侦查阶段实质化;二是赋予辩护律师充分的调查取证权解决律师“取证难”的问题;三是充分保障辩护律师的会见权,解决律师“会见难”的问题;四通过加强保障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阅卷权的方式,解决辩护方“知情权”问题。   (五)对刑事强制性措施的司法审查   三家建议稿对此都做了相应的规定,但是基于立法的稳定性、前瞻性和长远性考虑的侧重点不同各建议稿对刑事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方式和范围的规定有所不同。如陈光中教授的建议稿把司法审查的权力赋予了检察机关,规定公安机关在采取逮捕搜查和扣押邮件、电报等强制性措施时,事先向检察机关申请批准;YF同时规定了对检察机

15、关逮捕决定的司法救济制度。徐静村教授的建议稿规定了公安机关在采取羁押候审和住所搜查的时候,应当经过检察机关批准,并赋予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向法院申请复查的权利。陈卫东教授的建议稿把司法审查的权利赋予了人民法院,以对那些对公民的权利影响较为严重的侦查行为诸如搜查、扣押、通缉、监听和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等进行司法授权和司法救济。   (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立   三家建议稿都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设计上,三家建议稿并未采取凡非法取得的证据都一律排除的做法,而是从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角度,对非法证据进行了分类,并对不同种类的非法证据采取了不同的排除方式:一是对非法言辞证

16、据,采取绝对排除方式,并对何为非法取证的方法,做了列举式的说明;二是对非法实物证据,采取裁量排除方式,把裁量权交给法院,由法庭根据取证行为的违法程度和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侦查机关的应对之策   (一)提高认识、更新观念,给犯罪嫌疑人以充分的尊重   无论法律规定的多么健全,毕竟都是字面上的法律,要想让法律从字面进入生活,还需要由人来执行。换句话说,现代法律还需要有具有现代执法理念的人来执行,如果法律变化了,而执法人的观念还没有变化的话,那么字面上的法律将由于执法人员的有意、无意的变相执法从而在生活中失去其本来面目。为此,我们要对执法人员以现代执法观的教育

17、彻底摒弃“有罪推定”和口供中心主义的观念,树立“无罪推定”和证据裁判主义的观念;树立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的执法观:念;抛弃“群众运动式”的执法习惯,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行使侦查权力;抛弃“给地方下指标”“命案必破”的不符合司法规律的行政命令。   (二)改革旧制,创设新制,并在此基础上提高侦查能力   1.改变侦查体制,建立“大刑侦格局”。我国当前的侦查体制是多重领导、上下无序的体制,这种体制的最大弊端就是上一级侦查机关不能有效地指挥下一级侦查机关,名为“领导”实为“指导”,造成各自为战、互不干涉,极大影响了对刑事案件特别是对重、特大案件的侦破实施有效的组织和指挥。改变

18、目前这种无序化、条块分割的状态就是要建立“大刑侦格局”,改善现行的侦查管理体制,变多重领导为侦查内部的垂直领导,使侦查机关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出来,在整体上发挥集团优势。同时建立“大刑侦格局”也便于开展跨地区侦查工作的协作和统一指挥,并使其制度化和规范化。   2.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转向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传统侦查模式强调口供中心主义,实行由供到证的侦查方向,先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然后由口供获得其他证据。随着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加强,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已经受到越来越多地限制,传统侦查模式已经越来越不适应现在追究犯罪和保障人权的需要。为此,我们必须有所改变,实现由供到证的传统侦查模式向由证到供的现代

19、侦查模式的转变。其一,我们要在传统侦查方式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刑事科学技术,拓宽侦查的路径,多方面收集证据。其二是模式人员结构的转变。传统侦查队伍的专业结构过于单一,多集中于法学科。而现代刑事案件往往涉及许多复杂的专业知识和特殊技能,这种侦查队伍单一的学识结构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犯罪的需要,为此我们要优化侦查队伍的专业结构,从单一走向多元,建立一支多学科相结合的科技侦查队伍。   (三)加大投入、调整配置,保障现代侦查所需的经费   调整侦查格局、建立以控制权力和保障权利为目的的现代侦查模式,如果正常运转的话,还必须有经费的保障。在我国现有的经济情况下,加强经费的保障一方面需要国家加大投入,增加

20、供给,但是基于资源稀缺性的原理,国家对侦查经费的投入不可能无限增长。所以,我们还需要在另一个方面下工夫,那就是重新整合现有的侦查资源,使其效益最大化,比如通过减少对常规侦查行为的投人,来增加技术侦查行为的投入等。另外,随着现代侦查法制的建立,原来已经投入的方面已经减少或消失,可以把这部分经费转投到秘密侦查等科技侦查方面上来如随着逮捕条件的严格和逮捕替代措施的完善,对逮捕的投入将会减少;随着羁押场所移交给司法行政机关,这方面的经费投入将取消等。   注释:   ①陈卫东.论犯罪嫌疑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及其利益保障http://www.gov.en/2006—12—1中法网.   参考文献:   [1]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言问题[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左卫民.在权利话语和权利技术之间——中国司法的新思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陈卫东.论犯罪嫌疑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及其权利保障[OL].http://www.yfzs.gov.en/2006-l2-13中法网.   孙长永.健全侦查法律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J].法学论坛,2007,(2).   苑军辉,刘洋.犯罪与侦查的比较研究——对如何提高侦查破案能力的思考[J].吉林公安专科学报,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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