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检修与作业安全规范 82 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 检修与作业安全 1 设备检修 1.1设备检修的必要性 化工生产的发展是逐渐从小型化、 间歇式生产, 向大型化连续式生产方式发展, 因此要求其生产装置要连续长周期运转。设备经过长时期的运转, 其零部件的精确度易发生变化; 管道容器经过物料的冲刷和腐蚀, 易产生罐( 器) 壁减薄, 耐压强度减损; 螺栓蠕变、 密封件老化, 易发生跑冒滴漏。这些情况如得不到及时的检修, 往往造成原材料和动力消耗升高, 影响产品质量, 导致不安全因素, 增加环保的压力。为
2、使化工装置发挥正常的生产效能, 保证使用寿命, 保持产品质量, 达到预期物耗水平, 搞好安全生产, 创长周期运转, 就必须及时进行检修。这是化工装备自身运行的客观要求。 在化工装置运行过程中, 设备自身的运动和物料的磨蚀, 必然会带来技术状况的不断变化, 以及不可避免的不正常现象, 如松动、 干摩擦、 防腐层剥落失效、 腐蚀穿孔、 声响异常、 局部振动严重等。这些隐患是造成设备过早磨损, 形成事故的开端。及时处理这些问题, 随时改进设备的技术状况, 才能防患于未然。与其它工业相比, 化工企业装置的维护保养和检修更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实践证明, 装置寿命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良好的维护保养和及时
3、的检修。这是提高劳动生产率, 创装置长周期运转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措施。 1.2设备检修的特点 由于装置运行带来技术状况的变化, 需要对装置进行检修。按检修的内容, 分为小修、 中修、 大修, 有时需要抢修。检修中设备的交替、 与生产系统的隔绝、 置换等, 以及在拆旧更新、 加固改造、 修配安装等工程中, 不但施工困难, 而且经常需要从事动火、 受限制空间、 盲板抽堵、 起重吊运、 动土、 高处作业等, 在任何一个环节上稍有疏忽大意, 就可能发生事故。另外, 因漏掉检修项目, 辨别或操作失误及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机具, 也容易发生各类事故。特别是检修安全管理攒在薄弱环节, 检修安全制度不完善、
4、执行制度不严格、 管理组织不健全、 安全措施不落实、 秩序混乱、 纪律松弛、 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更是发生事故的重要因素。 由于化工生产具有高温高压、 易燃易爆、 有毒有害、 腐蚀以及低温负压等特点, 决定了化工装置检修中的各个方面存在着危险性。当检修这些装置时, 直接接触腐蚀性物品、 剧毒品、 易燃易爆等物质, 可能会威胁着人身的安全, 而且就发生的事故, 其性质有时也甚为严重。据统计资料显示, 因开停车、 运行中排除故障或从事检修作业而发生的事故占全部安全生产事故的30%至50%以上。 综上所述, 化工装置检修具有复杂性和危险性大的特点。 1.3检修作业标准 化工装置检修的上述特
5、点决定了检修作业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为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根据检修作业安全管理的需要, 组织编制并于 发布了8个检修作业安全标准。 这8个检修作业安全标准分别是: 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 AQ3021- ) 、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AQ3022- ) 、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 AQ3023- ) 、 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AQ3024- )、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AQ3025- ) 、 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 AQ3026- ) 、 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 AQ3027- ) 、 化学品生产单位
6、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AQ3028- ) 。 这8个检修作业安全标准在适用范围上, 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 适用于化学品单位的检修、 吊装、 动火、 动土、 断路、 盲板抽堵、 进入受限空间以及高处作业。需要解释的是化学品单位不但包括化工企业, 还包括其它有关的企业, 例如轻工系统香料的生产企业, 冶金系统的焦化企业、 有色系统的尾气或原料前期回收生产化学品的企业以及粮食系统的发酵法酒精生产企业等。 这8个检修作业标准的特点是, 只在安全作业的具体要求上是强制性的; 在作业分级和程序管理、 人员职责为推荐性的; 附录为资料性附录, 是提示性的。这主要考虑的是企业文化的不同, 管理体系的不
7、同, 部门设置的不同, 管理习惯的不同, 不强求一致。这样规定的目的是区别管理上的不同情况, 以利于企业针对自身的实际实施管理, 便于企业对检修作业的组织指挥。 这8个标准的编制, 是在其它标准和规范的基础上, 结合新的形势, 按照安全生产新的需要, 根据装备和技术的进步, 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说, 这8个标准是继承以前的成果, 并在此基础上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这8个检修作业标准是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属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学品安全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解释。 2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 AQ3026- ) 2.1 本标准调整的对象和行为 2
8、1.1 本标准调整的对象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的安全要求。 按照检修过程, 本标准规定了检修前的安全要求、 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及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调整的对象是化学品生产单位, 对其检修前的安全要求、 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及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做了规定。 2.1.2 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设备大、 中、 小修与抢修作业。 本标准调整的行为是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设备检修。 化工装置检修按检修制度的不同分为计划检修和非计划检修; 按检修程度的不同, 计划检修分为大修、 中修和小修, 非计划检修一般是指处理突发故障的抢修。 小修——主要是清洗、 更换和修
9、复少量容易摩擦和腐蚀的零件, 并调整设备的机构, 以保证设备能用到下一次修理。 中修——其内容除包括小修的项目外, 还对机器设备的主要部件及机身、 机座等不活动部分进行局部修理, 并更换不能使用到下次中修的零部件。 大修——停车, 对设备全部进行拆卸, 更换和修复所有已磨损、 腐蚀的零部件和失效的材料, 以恢复设备的全部性能。 抢修——在短时间内, 对装置出现的突发故障进行维修, 以尽快使生产恢复正常。抢修一般是不停车进行或暂短、 局部停车进行。 2.1.3 检修的定义 检修是为了保持和恢复设备、 设施规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术措施, 包括检测和修理。 2.1.4本标准的强制与推荐
10、本标准第4章检修前的安全要求、 第5章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和第6章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为强制性的, 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未设立附录。 2.2 检修前的安全要求 2.2.1 对检修施工的管理要求 ①外来检修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并在其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检修施工业务。 ②在签订设备检修合同时, 应同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③根据设备检修项目的要求, 检修施工单位应制定设备检修方案, 检修方案应经设备使用单位审核。检修方案中应有安全技术措施, 并明确检修项目安全负责人。检修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具体安全工作。 ④检修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检修作业人员到现场
11、进行检修方案交底。 ⑤施工单位要做到检修组织落实、 检修人员落实和检修安全措施落实。 2.2.2安全教育 检修前, 设备使用单位应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安全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有关检修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②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及相应对策。 ③检修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④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 教训。 2.2.3检修设备交接 ①设备使用单位负责设备的隔绝、 清洗、 置换, 合格后交出。 ②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与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共同检查, 确认设备、 工艺处理等满足检修安全要求。 2.2
12、4检修前的安全检查 ①对检修现场的检查 1) 检修现场应根据GB 2894的规定设立相应的安全标志。 2) 对检修现场的梯子、 栏杆、 平台、 箅子板、 盖板等进行检查, 确保安全。 3) 对检修现场存在的可能危及安全的坑、 井、 沟、 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设置警告标志, 夜间应设警示红灯。需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 应设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4) 应将检修现场影响检修安全的物品清理干净。应检查、 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 行车通道, 保证畅通。 5) 对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 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 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设置安全警示标牌或加锁。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 并
13、按规定安装和架设。 6)检修场所涉及的放射源, 应事先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使其处于安全状态。 7)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应备有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和相应防护用品。 ②对检修机具、 器材等的检查 1)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 起重机械、 电气焊用具、 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查; 手持式、 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2)对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 消防器材、 通信设备、 照明设备等应安排专人检查, 并保证完好。 2.2.5 检修作业涉及的其它作业标准 当设备检修涉及高处、 动火、 动土、 断路、 吊装、 抽堵盲板、 受
14、限空间等作业时, 须按AQ 3025-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AQ 3.22-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AQ 3023-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 AQ 3024- 《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 AQ 3021- 《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 AQ 3027- 《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 AQ 302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执行。 2.3 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由于检修作业涉及的作业安全要求以在相关的标准中具体规定, 本标准中只做了原则规定。 2.3.1 对作业人员的要求 ①参加检修作
15、业的人员应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②检修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③从事特种作业的检修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2.3.2 对检修作业的要求 ①多工种、 多层次交叉作业时, 应统一协调, 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②从事有放射性物质的检修作业时, 应通知现场有关操作、 检修人员避让, 确认好安全防护间距,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并设专人监护。 ③夜间检修作业及特殊天气的检修作业, 须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④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危及检修人员安全时, 设备使用单位应立即通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 迅速撤离作业场所。经处理, 异常情况排除且确认安全
16、后, 检修人员方可恢复作业。 2.4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①因检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 箅子板、 扶手、 栏杆、 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应恢复其安全使用功能。 ②检修所用的工器具、 脚手架、 临时电源、 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撤离现场。 ③检修完工后所留下的废料、 杂物、 垃圾、 油污等应清理干净。 2.5本标准与其它规范的不同 2.5.1检修前安全要求的差异 ①本标准对外来检修施工单位提出相应资质要求。 随着社会的发展, 企业的主辅分离和社会服务的专业化发展, 许多企业将原属于本企业的设备、 仪表维修、 维护等辅助职能分离出去, 各企业分离出的小股维修力量经过整合, 组成一个大
17、的专业维修队伍服务于生产单位。一些新建工厂不再设立检修力量, 需要检修雇用工厂以外的力量进行装置检修。这对这种新的情况, 规定了外来施工单位的资质要求。只有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外来单位才能为生产单位提供相应的检修服务, 并在其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检修施工业务。 ②本标准中提出”在签订设备检修合同时, 应同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的要求。 设备检修作业时常遇到多工种、 两个以上单位交叉作业的情况, 为了保证各方人员的安全, 必须明确各方的安全管理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规定,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 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18、 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③ 本标准中对检修前的安全教育增加” 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 教训”的内容, 以提高安全教育的实际效果。 ④ 本标准中明确提出检修现场设立相应的安全标志的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 设备上, 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设备检修现场存在着吊装、 动土、 动火、 受限空间作业、 高处作业、 临时用电等多种危险场所, 因此, 本标准按《安全生产法》要求提出: 检修现场应设立相应的安全标志。 ⑤ 本标准中明确提出对检修场所涉及的
19、放射源的处理要求。 某些检修现场存在着对人体健康有害的放射源, 为了保证检修作业人员的安全, 本标准提出: 检修场所涉及的放射源, 应事先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使其处于安全状态。 2.5.2检修作业中安全要求的差异 ① 本标准中对从事特种作业的检修人员提出要求。 设备检修现场涉及到用电、 焊接、 起重等多种特殊作业,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方可上岗作业” 的规定, 本标准明确规定: 从事特种作业的检修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② 本标准中对从事有放射性物质的检修作业提出防护要
20、求。 本标准规定: 从事有放射性物质的检修作业时, 应通知现场有关操作、 检修人员避让, 确认好安全防护间距,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并设专人监护。 ③ 本标准对夜间作业和特殊天气作业提出设专人监护的要求。 夜间作业和特殊天气作业危险性更大, 特别是在时间紧迫的抢修作业过程中, 人们为了尽快消除设备故障而尽早开车、 减少停车损失, 往往需要在夜间或风、 雨( 雪) 、 雾天抢时间进行检修作业。为了保证作业人员安全, 本标准规定: 夜间检修作业及特殊天气的检修作业, 须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2.5.3《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管理的差异 本标准未设置《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
21、 企业可按本标准的要求和企业的实际进行检修作业的票证管理。 3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 AQ3027- ) 3.1 本标准调整的对象和行为 3.1.1 本标准调整的对象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管道的盲板要求、 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 职责要求和《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标准调整的对象是化学品生产单位, 对其盲板、 盲板抽堵作业、 职责和《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做了规定。 3.1.2 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管道的盲板抽堵作业。 本标准调整的行为是化学品生产单位的盲板抽堵作业。 3.1.3 盲板抽堵作业的定义 在
22、设备抢修或检修过程中, 设备、 管道内存有物料(气、 液、 固态)及一定温度、 压力情况时的盲板抽堵, 或设备、 管道内物料经吹扫、 置换、 清洗后的盲板抽堵。 3.1.4 本标准的强制与推荐 本标准的第4章盲板要求和第5章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为强制性的, 第6章职责要求和第7章《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为推荐性的( 非强制性的) , 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提示性的) 。 3.2 盲板要求 盲板及垫片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盲板应按管道内介质的性质、 压力、 温度选用适合的材料。高压盲板应按设计规范设计、 制造并经超声波探伤合格。 ②盲板的直径应依据管道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 厚
23、度应经强度计算。 ③一般盲板应有一个或两个手柄, 便于辨识、 抽堵, 8字盲板可不设手柄。 ④应按管道内介质性质、 压力、 温度选用合适的材料做盲板垫片。 3.3 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 3.3.1 对盲板抽堵作业的管理要求 ①盲板抽堵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 作业前应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②在有毒介质的管道、 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 系统压力应降到尽可能低的程度。 ③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 距作业地点30 m内不得有动火作业; 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 作业时应使用防爆工具, 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 法兰等。 ④盲板抽堵作业应设专人监护, 监护人不
24、得离开作业现场。 ⑤高处盲板抽堵作业应按AQ 3025-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进行。 3.3.2 对盲板抽堵作业的要求 ①生产车间( 分厂) 应预先绘制盲板位置图, 对盲板进行统一编号, 并设专人负责。盲板抽堵作业单位应按图作业。 ②作业人员应对现场作业环境进行有害因素辨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③在作业复杂、 危险性大的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应制定应急预案。 ④抽堵盲板时, 应按盲板位置图及盲板编号, 由生产车间( 分厂) 设专人统一指挥作业, 逐一确认并做好记录。 ⑤每个盲板应设标牌进行标识, 标牌编号应与盲板位置图上的盲板编号一致。 ⑥不得在同一管道
25、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 ⑦作业结束, 由盲板抽堵作业单位、 生产车间( 分厂) 专人共同确认。 3.3.3对作业人员及其防护的要求 ①盲板抽堵作业人员应经过安全教育和专门的安全培训, 并经考核合格。 ②在有毒介质的管道、 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 作业人员应穿戴适合的防护用具。 ③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 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 工作鞋 ④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 设备上进行抽堵盲板作业时, 作业人员应采取防止酸碱灼伤的措施。 ⑤在介质温度较高、 可能对作业人员造成烫伤的情况下, 作业人员应采取防烫措施。 3.4 职责要求 3.4.1
26、生产车间( 分厂) 负责人职责 ① 应了解管道、 设备内介质特性及走向, 制定、 落实盲板抽堵安全措施, 安排监护人, 向作业单位负责人或作业人员交代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②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 应立即通知停止盲板抽堵作业。 ③ 作业完成后, 应组织检查盲板抽堵情况。 3.4.2 监护人的职责 ① 负责盲板抽堵作业现场的监护与检查, 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 并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② 应坚守岗位, 不得脱岗; 在盲板抽堵作业期间, 不得兼做其它工作。 ③ 当发现盲板抽堵作业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④ 作业完成后, 要会同作业人员检查
27、 清理现场, 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场。 3.4.3 作业单位负责人的职责 ① 了解作业内容及现场情况, 确认作业安全措施, 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② 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后, 方可安排人员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3.4.4 作业人的职责 ① 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 地点、 时间、 要求, 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② 要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③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④ 作业完成后, 会同生产单位负责人检查盲板抽堵情况, 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3.4.5 审批人的职责 ① 审查《作
28、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② 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3.5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①《作业证》由生产车间( 分厂) 办理, 格式见本标准的附录A。 ②盲板抽堵作业宜实行一块盲板一张作业证的管理方式。 ③严禁随意涂改、 转借《作业证》, 变更盲板位置或增减盲板数量时, 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④《作业证》由生产车间( 分厂) 负责填写、 盲板抽堵作业单位负责人确认、 单位生产部门审批。 ⑤ 经审批的《作业证》一式两份, 盲板抽堵作业单位、 生产车间( 分厂) 各一份, 生产车间( 分厂) 负责存档, 《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3.6 本标准
29、与其它规范的不同 3.6.1 作业限制范围差异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管道的盲板抽堵作业, 其它规范规定的是带料盲板抽堵作业。本标准作业的范围比较准宽, 有利于所有盲板抽堵作业的管理, 减少化学品生产单位的盲板抽堵作业事故, 减少或避免人员及财产损失。 化工生产中, 带料作业只是盲板抽堵的一种情况, 一般用于装置运行过程中出现故障时的设备抢修。事实上, 化学品生产单位大量的盲板抽堵作业是在设备大检修时进行, 此时装置区内多数设备、 管线中的物料需要排空, 置换, 以便对运行一个周期的设备、 管线进行检查、 检测、 清理、 维修或更新, 或对到达使用寿命的催化剂等材料进行更换。为了
30、保证检修作业人员进入设备内作业的安全, 需要用盲板对设备管线进行隔离。因此, 盲板抽堵作业不但要在带料抢修时需要规范, 在设备管线倒空时的作业同样需要规范。 3.6.2 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差异 ① 本标准中对盲板抽堵作业人员明确提出安全教育、 培训要求。 盲板抽堵作业, 特别是带料作业时的危险性大, 为了保证人员和装置的安全, 对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尤为重要。 本标准规定, 盲板抽堵作业人员应经过安全教育和专门的安全培训, 并经考核合格。 ②本标准中提出生产车间( 分厂) 在盲板抽堵作业时设专人负责的要求。 盲板抽堵作业危险性高, 对检修安全至关重要, 需要编制盲板
31、图并编号, 按图作业, 按编号抽堵, 防止产生差错。设专人指挥是为了防止衔接不当, 造成漏装、 错装和漏拆、 错拆盲板, 酿成事故。 本标准规定, 生产车间( 分厂) 应预先绘制盲板位置图, 对盲板进行统一编号, 并设专人负责。 本标准中规定内容: 抽堵盲板时, 应按盲板位置图及盲板编号, 由生产车间( 分厂) 设专人统一指挥作业, 逐一确认并做好记录。 ③ 本标准中明确提出, 作业人员应对现场作业环境进行有害因素辨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④ 本标准中对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人员的着装提出明确要求。 在化工生产中, 因作业人员在易燃易爆场所穿着化纤服装产生静电导致爆炸的事故时有发生,
32、 因此本标准规定, 在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 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 工作鞋。 ⑤ 本标准对在高温、 腐蚀性环境中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提出针对性的防护要求, 以保证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本标准规定: 介质温度较高、 可能对作业人员造成烫伤的情况下, 作业人员应采取防烫措施; 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 设备上进行抽堵盲板作业时, 作业人员应采取防止酸碱灼伤的措施。 3.6.3 职责要求差异 本标准第6章对涉及盲板抽堵作业的人员提出了职责要求, 规定了生产车间( 分厂) 负责人、 监护人、 作业单位负责人、 作业人、 审批人的职责, 以便于有关人员明确在盲板抽堵作业活动中各自的责任, 履行职责
33、 确保作业安全。 3.6.4 《作业证》管理差异 本标准中提出保存《作业证》的时间要求, 一旦发生事故, 便于查找原因, 利于事故管理。 本标准规定, 《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4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AQ3028- ) 4.1 本标准调整的对象和行为 4.1.1本标准调整的对象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职责要求和《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标准调整的对象是化学品生产单位, 对其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职责要求和《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管理做了规定。 4.1.2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的
34、受限空间作业。 本标准调整的行为是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受限空间作业。 4.1.3 受限空间及其作业的定义 ①受限空间是指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各类塔、 釜、 槽、 罐、 炉膛、 锅筒、 管道、 容器以及地下室、 窨井、 坑( 池) 、 下水道或其它封闭、 半封闭场所。 ②受限空间作业是指进入或探入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4.1.4 本标准的强制与推荐 本标准第4章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为强制性的, 第5章职责要求和第6章《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管理为推荐性的( 非强制性的) , 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提示性的)。 4.2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4.2.1受限空间
35、作业的管理要求 受限空间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 作业前应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以下简称《作业证》) 。 4.2.2安全隔绝 ① 受限空间与其它系统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 不能用水封或关闭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② 与受限空间相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 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 ③ 受限空间带有搅拌器等用电设备时, 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 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4.2.3 清洗或置换 受限空间作业前, 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 过) 的物料的特性, 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 并达到下列要求:
36、 ① 氧含量一般为18%~21%, 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23.5%。 ② 有毒气体( 物质) 浓度应符合GBZ 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的规定。 ③ 可燃气体浓度: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 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 体积百分数) ;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 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 体积百分数) 。 4.2.4 通风 应采取措施, 保持受限空间空气良好流通。 ① 打开人孔、 手孔、 料孔、 风门、 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 ② 必要时, 可采取强制通风。 ③ 采用管道送风时, 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
37、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④ 禁止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4.2.5 监测 ① 作业前30 min内, 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 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 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采样点应有代表性, 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 应采取上、 中、 下各部位取样。 ② 作业中应定时监测, 至少每2 h监测一次, 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 则应加大监测频率; 作业中断超过30 min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 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 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撤离人员, 经对现场处理, 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③ 涂刷具有
38、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 应做连续分析, 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④ 采样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采样时应采取标准中规定的防护措施。 4.2.6 个体防护措施 ① 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不能达到标准规定的要求时, 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方可作业。 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作业时, 应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 必要时作业人员应拴带救生绳。 ② 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作业时, 应穿防静电工作服、 工作鞋, 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③ 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作业时, 应穿戴好防酸碱工作服、 工作鞋、 手套等护品。 ④ 在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时, 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39、 4.2.7 照明及用电安全 ① 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 在潮湿容器、 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12V。 ② 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 应配备漏电保护器。在潮湿容器中, 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 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③ 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 按GB/T 13869 《用电安全导则》的规定架设和拆除。 4.2.8 监护 ① 受限空间作业, 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 ② 进入受限空间前, 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 统一联系信号。 ③ 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 应增设监护人员, 并随时保持与受限空间作业人员
40、的联络。 ④ 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 并应掌握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人数和身份, 对人员和工器具进行清点。 4.2.9 其它安全要求 ①在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在受限空间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多工种、 多层交叉作业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②受限空间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 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作业人员不得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 作业中不得抛掷材料、 工器具等物品。 严禁作业人员在有毒、 窒息环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难度大、 劳动强度大、 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 ③ 在受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应按AQ 3025-
41、《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进行, 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在受限空间进行动火作业应按AQ 3022-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进行。 ④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作业人员离开受限空间作业点时, 应将作业工器具带出。作业结束后, 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 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4.3 职责要求 4.3.1作业负责人的职责 ①对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检查、 确认应急准备情况, 核实内外联络及呼叫方法。对未经允许试图进入或已经进入受限空间者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 ②在受限空间作业环境、 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
42、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 安排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在受限空间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 应停止作业。 4.3.2监护人员的职责 ①对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负有监督和保护的职责。掌握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 ②了解可能面临的危害, 对作业人员出现的异常行为能够及时警觉并做出判断。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和交流, 观察作业人员的状况。 ③当发现异常时, 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 并帮助作业人员从受限空间逃生, 同时立即呼叫紧急救援。 4.3.3作业人员的职责 ①负责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入受限空间实施作业任务。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 地点、 时间、 要求, 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
43、施。确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②遵守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正确使用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在作业中如出现异常情况或感到不适或呼吸困难时, 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 迅速撤离现场。 ③应与监护人员进行必要的、 有效的安全、 报警、 撤离等双向信息交流。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 如发现作业监护人员不履行职责时, 应停止作业并撤出受限空间。 4.3.4审批人员的职责 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到现场了解受限空间内外情况。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4.4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4.4.1 《作业证》办理和审批 ①《作业证》由作业单位负责办
44、理, 格式见标准的附录A。 ②《作业证》所列项目应逐项填写, 安全措施栏应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 ③《作业证》应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 4.4.2《作业证》的管理 ①一处受限空间、 同一作业内容办理一张《作业证》, 当受限空间工艺条件、 作业环境条件改变时, 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②《作业证》一式三联, 一、 二联分别由作业负责人、 监护人持有, 第三联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存查, 《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4.5 本标准与其它规程的不同 4.5.1 作业范围的区别 本标准中将”半封闭场所”归入受限空间范围内, 其它规范未包括”半封闭场所”。 近年来的化学品生
45、产单位实际检修过程中, ”半封闭场所”因为空气流通不畅导致爆炸、 中毒的事故时有发生。为保证化学品生产单位的检修作业安全, 本标准中的受限空间定义纳入了”半封闭场所”, 从而使”半封闭场所”作业纳入受限空间作业范围, 按受限空间进行管理, 以避免发生事故。 4.5.2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差异 ①氧含量要求: 本标准中对富氧环境做出特别规定, 更符合生产实际。 生产经验表明, 用惰性气体进行置换时, 需要的惰性气体量为被置换介质容积的3倍以上。对于富氧系统的置换, 要使氧含量达到18%~21%的水平, 难度会相当大。考虑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具体情况下置换条件的可能性, 参考杜邦公
46、司等有关标准, 提出富氧环境的氧含量不得大于23.5%。 本标准规定, 氧含量一般为18%~21%, 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23.5%。其它规范为氧含量18%~21%。 ②分析仪器要求: 本标准对分析仪器提出要求, 以保证分析数据的准确可靠, 其它规范未涉及。 本标准提出 , 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 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③采样点要求: 本标准提出, 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 应采取上、 中、 下各部位取样, 使取样点更具代表性。 分析数据的准确与否, 与取样点的选择有密切关系, 要使分析数据准确可靠, 首先要使取样点具有代表性。 ④在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时的防护措
47、施: 本标准提出在在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采取的防护措施。 本标准提出, 在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时, 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⑤安全警示标志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 设备上, 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标志如: ”塔内有人作业, 勿封人孔”、 ”器内有人作业, 保证空气流通”等, 以充分保证受限空间内作业人员的安全。 本标准提出, 在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在受限空间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⑥对受限空间出入口的要求 保证受限空间出入口畅通无阻, 是为了保证受限空间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在事故状态下的快速撤离
48、 保证事故状态时营救人员的快速到达并实施营救。从这个意义上说, 受限空间出入口是作业人员的生死门。 本标准提出, 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4.5.3 职责要求差异 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提出与受限空间作业有关人员的职责要求, 规定了作业负责人、 监护人员、 作业人员、 审批人员的职责, 以便于有关人员明确在受限空间作业活动中各自的责任, 确保受限空间的作业安全。 4.5.4《 作业证》管理差异 ① 本标准明确提出, 一处受限空间、 同一作业内容办理一张《作业证》。 因为作业位置与内容不同, 所产生的危险也不同, 作业时所要求的安全条件及采取的防护措施自然不同。若一证多处
49、 多项作业内容共用, 可能产生失误, 包括安全措施考量的失误、 作业审批考量的失误等, 导致安全事故。因此, 一处受限空间、 同一作业内容办理一张《作业证》, 使风险辨识、 安全措施更具针对性, 从而提高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性。 ②本标准中提出保存《作业证》的时间要求, 一旦发生事故, 便于查找原因, 利于事故管理。 本标准规定, 《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5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AQ3022- ) 5.1 本标准调整的对象和行为 5.1.1本标准调整的对象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职责要求及
50、《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标准调整的对象是化学品生产单位, 对其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职责要求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做了规定。 5.1.2 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本标准调整的行为是化学品生产单位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5.1.3 动火作业和易燃易爆场所的定义 ①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 如使用电焊、 气焊( 割) 、 喷灯、 电钻、 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 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②易燃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