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12 ,大小:56.50KB ,
资源ID:4560924      下载积分:8 金币
快捷注册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4560924.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查看会员权益                  [ 下载后找不到文档?]

填表反馈(24小时):  下载求助     关注领币    退款申请

开具发票请登录PC端进行申请

   平台协调中心        【在线客服】        免费申请共赢上传

权利声明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注意事项

本文(股权管理实施细则.doc)为本站上传会员【快乐****生活】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9-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股权管理实施细则.doc

1、 股权管理实施细则 - 12 -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企业股权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出资企业的股权管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管理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股权管理是指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对公司出资企业正确行使股东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项权利,向出资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和监事,建立股权管理信息系统,合法履行股东义务,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出资企业,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企业

2、控股子企业、参股企业。 全资子企业,是指公司持有100%股权的公司制企业。 控股子企业,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及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50%,但经过章程、协议、董事会或者其它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企业。 参股企业,是指公司持股50%以下,且不具备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监事是指公司派到出资企业就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副监事长、责任董事、责任监事、执行董事、董事和监事。 第二章 股权管理的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公司经过总经理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对股权管理重要事项进行决策。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是股权管理牵头部门,

3、公司各部门从各自职能出发,对出资企业行使协调、指导、管理及监督职能。 第七条 财务部门职责 代表公司与总部财务部门、出资企业就股权管理进行工作联系。监管公司经过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行使出资人权利,保障公司出资形成的股权与其它股权同股、同权、同利。依据公司所持股份或出资比例行使资产收益权,收取资产收益。涉及国有资产处理或产权交易的,负责办理挂牌交易。 第八条 人力资源与行政部职责 负责提出出资企业机构设置方案或建议,负责出资企业股东代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它派出人员的推荐、提名、委派、考核、变更工作,明确派出人员的选派程序、管理权限和考核要求。 第九条 发展规划部

4、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股权管理的政策、法规,组织制(修)定公司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条 纪检监察(审计)部职责 (一) 负责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 (二) 负责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理的审计和实施过程监督;负责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理的效能监察。 第十一条 党群工作部职责 负责指导全资子企业、控股子企业开展党群工作,对参股企业的相关管理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负责经过职代会程序选派具有职工代表身份的董事、监事。 第十二条 安全环保健康部职责 负责指导全资子企业、控股子企业的安全环保健康工作,对参股企业的相关管理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对出资企业发生相关事故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

5、条生产中心职责 负责指导全资子企业、控股子企业的生产、工艺、技术、能源、装备、固定资产、物配等管理工作,对参股企业的相关管理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四条 营销中心职责 负责指导全资子企业、控股子企业的供应、营销工作,对参股企业的相关管理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出资企业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它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企业股东。 第十六条 公司作为法人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制定或参与制(修)定出资企业《公司章程》。 (二)依据所持股份或出资比例获得资产收益,

6、以及其它形式的利益分配; (三)依据《公司章程》规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委派股东代表参加股东(大)会,提出相关提案。 (四)依据所持股份或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五)对出资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调研、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六)依照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增加、转让、赠与或质押所持有的股份或股权。 (七)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供要求的证明文件后,查阅、复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与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 (八)依法分配企业破产、解散和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九)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

7、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十八条 公司经过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影响出资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重大财务决策和重大人事决策。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企业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企业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

8、担保作出决议。 (八)对企业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十)对企业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作为法人股东,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股东代表)出席和表决。委托书应当加盖法人印章并由公司法人代表签字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 股东代表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审议表决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和特别决议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作为法人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承担的义务。 (二)缴纳所认缴的出资或股

9、款。 (三)以其出资额或股份比例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四)不得抽回出资。 (五)将持有的股份和股权进行质押的,按公司决策权限审核或者审批,并向公司作书面报告; (六)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做出有损于出资企业和其它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四章 出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企业依法自主经营,有权拒绝任何股东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无理要求。 第二十四条 企业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第二十五条 企业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开展经营活动,并根据企业的发展战略、所处的产业环境和资本环境、企业的现金流量状况等拟定企业的经营方针、投资

10、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与亏损弥补方案、增加与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合并分立方案和解散清算方案,由企业股东(大)会审议经过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可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股东持有的股份或股权比例、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 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决议的合法性等进行公证。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登记法人股东的经济性质、公司名称、主营业务、注册地、注册资本、法人代表、联系方式、所持本企业股份或股权等信息;应登记自然人股东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所持本企业股份或股权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 企业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时间和程序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及时通

11、告各股东。会议审议有关事项,应该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临时股东(大)会只对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的事项进行决议。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记录各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内容,由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和记录员签字,并保存三十年以上。 第五章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 第三十条 控股子企业的管理 (一)全资子企业不设股东会,由公司直接行使股东会职权,并由全资子企业履行出资人责任。 (二)全资子企业可根据《公司章程》及企业运营规模、管理难度要求,设立董事会、监事会,也可直接委派执行董事、监事。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由公司职代会选举产生。 (三)控股子企业

12、应当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建立健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四)全资子企业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两次董事会、一次监事会。控股子企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股东(大)会、两次董事会、一次监事会。会议议程、决议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须有到会股东代表、董事、监事、记录员签字。 (五)全资子企业召开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控股子企业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根据企业管理要求或《公司章程》规定起草会议议案,在会议召开前20日向公司申报,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出具意见,获得公司批准后,书面通知全资子企业、控股子企业,形成会议议案。涉及重大议题的需报中铝总部决策

13、 (六)全资子企业、控股子企业根据公司书面审核意见 准备相关会议。股东代表、董事和监事根据公司书面审核意见参加相关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七)全资子企业、控股子企业未按要求制定会议议案或不按时提交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议案及相关资料,导致公司未完成审核流程,公司将书面通知企业撤销议案或将表决事项更改为报告事项,同时抄报股东代表、董事、监事。 (八)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议案、记录和决议要在会议结束后20日向公司财务部门股权管理信息系统备案和归档,公司财务部门及时向总部财务部报备。 第三十一条 参股企业的管理 (一)参股企业应在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

14、事会20日前,向公司提交会议议案及相关资料(也可经过董事和监事向公司提交)。前述日期与参股企业《公司章程》规定不符的,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日期执行。 (二) 参股企业不提交或不按时提交相关会议议案及资料,导致公司未完成审核流程,公司将书面通知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对相关议案作否决或弃权表决。 (三) 公司收到参股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议案,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并由公司批准后,书面通知公司股东代表、董事、监事。涉及重大议题的需报中铝总部决策。 (四)股东代表、董事、监事根据公司书面通知意见参加参股企业相关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六章 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的管理

15、 第三十二条 公司拟定出资企业董事、监事的名额、名单,应与其它股东协商确定,并依据协议约定派出董事、监事和经理层人员。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向出资企业提出委派或更换董事、监事人选,由公司相关会议审议经过后向中铝总部报批,获得批准后进行委派或更换。董事、监事的委派或更换方案实施后,及时向公司股权管理信息系统备案,并向总部报备。 第三十四条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应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相关责任、义务。出席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应依法充分行使权力,按照公司对出资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管理者选择、收益分配等议案的审核意见行使表决权,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资产收益目标的实现。 第三十五条 股东代表、董事、监事不得以个人名义在授权范围外行使表决权。凡不按公司决定表决造成损失的,将按公司有关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十六条 公司或总部依据有关管理考核办法,对所委派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董事、监事留任、更换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