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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管理办法.doc

1、 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管理办法 18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 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规范广东省农业名牌产品的评价和管理,保证广东省农业名牌产品的质量和信誉,提高我省农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按照《广东省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系会议工作制度》和《广东省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系会议成员单位主要工作职责》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是

2、指产品质量处于省内同类产品领先水平、达到或接近国内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经济效益,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顾客满意程度高,由本省企业生产,经广东省农业名牌带动战略委员会确认的农业投入品、农林牧渔的产品及其加工品等农业类产品。 第三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评价工作由企业自愿申报,坚持市场评价与专家评价相结合,坚持不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 各级政府应积极引导,加强监督,保证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评价工作的科学、公平、公开、公正。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的评价工作由广东省名

3、牌产品(农业类)推进委员会(简称委员会,下同)负责,在广东省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系会议的统一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委员会由省农业厅牵头,会同海洋与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经贸委、工商局、质监局等有关部门、社团组织和专家组成,办事机构设在省农业厅。负责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拟订、修改名牌产品(农业类)管理办法和评价标准;负责对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种植业产品、畜牧业产品、海洋与渔业产品、林业产品、农产品加工产品、农业投入品等若干个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在委员会的组织下,依据产品类别分别提出广东省名牌产品(农

4、业类)评价的实施细则和方案,具体开展评价工作,并向委员会提交评价报告。 第七条 各地级以上市(简称市,下同)农业、畜牧业、林业和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能分工,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的推动、引导和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组织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的申报、审核和推荐工作。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申报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单位(简称企业,下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银行信誉度为A级以上,申报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并具地方特色和发展前景; (二)企业有固定的生产基地,产品正式批量生产三年以上,具有注册商标、

5、明确标识的包装和明确的执行标准(达省级标准以上的产地环境标准、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并具有对产地环境、产品原料和产品质量的有效检验报告; (三)产品由本省企业生产,质量稳定,产品实物质量处于省内同类产品领先水平、达到或接近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或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 (四)有较大的生产规模和较好的经济效益,产品年产量、年销售额、成本利润率、利税率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 (五)企业具有较高的计量检测保证能力; (六)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近三年未出现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和出口商品索赔事件; (七)企业产品向社会实行质量承诺,顾客满意程

6、度高。 第九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获优先推荐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 (一)已获采用国际标准认证证书的产品; (二)已获省级以上无公害农产品证书,绿色食品证书,并在证书有效期内产品; (三)企业已按GB/19000—ISO9000标准或HACCP建立起有效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其有效期内认证证书所履盖的企业产品; (四)近三年内获得 “中国国际农业博览会名牌产品”或地级以上市“名优农产品”称号的产品; (五)已建立较完善的技术创新和产品研究开发中心,产品开发能力居省内同行前列的企业的产品。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报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 (一)国家产

7、业政策淘汰的产品; (二)已实行证书或登记管理,但未获证书或未登记的产品; (三)近三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问题被索赔的产品; (四)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产品; (五)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卫生、环保、能源或其它法律法规和强制标准的产品。 第四章 评价指标 第十一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评价指标体系设立的原则是以产品的质量安全、市场认可、规模效益和发展前景为重点,制定科学、合理的量化指标。 第十二条 质量安全评价的主要内容有产品的卫生安全水平、产品质量水平、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等;市场认可评价的主要内容有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品牌知名度、顾客满意度等;规模效益评

8、价的主要内容有生产规模、产量、年销售额、成本利润率、实现利税等;发展前景评价的主要内容有企业的科技创新水平、产品的科技含量、特色和比较优势等。 第十三条 不同产品的评价细则、评价指标体系中具体指标的确定及其权重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标的评价方法、评价中复杂因素的简化及综合评价结果的确定方法等,委托各方面有关专家制定,由委员会审查确定。 第五章 申报和评价程序 第十四条 广东省农业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在评审年度的第一季度内由委员会公布开展评价工作及受理申报的开始和截止日期。 第十五条 申报企业应如实填写《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申报表》,并按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要求,提

9、供有关的证明材料和有效的检验报告,按规定期限分产品类别报本区域地级市农业、畜牧业、林业、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均属有效检验报告: (一)国家或省级专项抽查检验报告; (二)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组织的部级质量抽查检验报告; (三)委员会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四)有效期内的省级以上的无公害农产品证书,绿色食品证书; 第十六条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畜牧业、林业和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能分工,牵头组织对申报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统一将符合条件的报送委员会。如果申报企业确实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审核单位应在发出书面通知的同时退回企业申报材料。 第十七

10、条 委员会汇总各地的申报材料后,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分类,并将初审材料分送各有关专业委员会。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根据各专业的评价细则、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进行综合评价,并向委员会提交评价报告和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建议名单。 第十九条 委员会将各专业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名单汇总整理,审议确定初选名单,并将确定后的初选名单经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示,在六十天内征求社会意见。 第二十条 经广泛征求意见的初选名单再次提交委员会审议确定。对获选产品,由委员会授予 “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牌,并向社会公布本期“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名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11、 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称号代表本省农业产品最高质量荣誉,除按本办法规定开展的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评价工作外,其它任何部门、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评价活动。 各级政府应对当地的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的生产企业在区域开发、基地建设和产品开发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并在出口信用保险、境外投资、出口检验检疫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企业可在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称号的品种、质量、生产面积等范围内的产品、包装、标签、广告、说明书等使用统一规定的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标志,但必

12、须注明标志使用的有效期。 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在有效期内,自动列入省“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的名优产品范围。 第二十四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的经营企业应加强质量体系的建设和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标准,确保产品质量与安全,维护农业名牌产品的信誉。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委员会核实、批准,撤销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称号,并收回证书和奖牌: (一)产品质量发生较大波动,消费者反映强烈,出现重大质量问题被索赔的; (二)省和国家产品质量抽查一年内有一次不合格的; (三)在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广东省农业名牌产品称号的; (四)转借、转让广东省农业名

13、牌产品证书和标志,扩大广东省农业名牌产品证书和标志使用范围的。 第二十五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证书有效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的六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申报程序重新办理复审。 第二十六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标志属质量标志。标志只能在被认定的品种、规格和基地范围内使用。未获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称号的产品,不得伪造、冒用其标志;被撤销称号和超过有效期未获复审经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标志。 第二十七条 参与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评价工作的有关机构(包括检测机构)和人员,必须坚持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评价。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

14、密,保护知识产权。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经查证属实,由委员会取消其评价工作资格。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确定初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的同时,书面通知未被选定的申报企业。申报企业对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评价工作不满,认为严重违反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的,应在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初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期间(六十天内),向委员会提出异议(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委员会应在接到异议的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九条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畜牧业、林业和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能分工,不定期对本辖区有效期内的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的质量安全和标志使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不得向企业收取费用。 第三十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评价组织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安排专项经费解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标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推进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二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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