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10 ,大小:20.74KB ,
资源ID:455776      下载积分:8 金币
验证码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验证码: 获取验证码
温馨提示:
支付成功后,系统会自动生成账号(用户名为邮箱或者手机号,密码是验证码),方便下次登录下载和查询订单;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455776.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声明  |  会员权益     获赠5币     写作写作

1、填表:    下载求助     留言反馈    退款申请
2、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3、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4、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5、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Fis****915】。
6、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7、本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Fis****915】,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注意事项

本文(物权法中浮动抵押制度的不足与完善.docx)为本站上传会员【Fis****915】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8-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物权法中浮动抵押制度的不足与完善.docx

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0页 共10页物权法中浮动抵押制度的不足与完善郑彬提要:浮动抵押是指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包括现在的和将来可以取得的全部资产为债权提供担保,该设押财产可自由流转经营,在约定或法定事由发生时,其价值才能确定的一种抵押,该制度起源于英国衡平法,后为大陆法系国家所仿效。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第四篇担保物权部分规定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其不仅完善了担保形式、增强了对物的有效利用,而且提高了抵押人的融资能力。但是,物权法中规定的浮动抵押制度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浮动抵押权的设定主体过于宽泛,浮动抵押权的客体范围过于

2、狭小,浮动抵押权的内容不全面等。立法上对浮动抵押权的完善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即将浮动抵押权的设定主体规定为公司法人,规定浮动抵押权的客体包括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和财产性权利,增加规定浮动抵押权的实现、浮动抵押权的受偿次序、抵押权人的权利、对“正常经营活动”的界定、对“合理价款”的界定等内容。在完善浮动抵押权立法的同时,加强抵押人的信用建设,使浮动抵押制度更好地为我国经济发展服务。浮动抵押是指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包括现在的和将来可以取得的全部资产为债权提供担保,该设押财产可自由流转经营,在约定或法定事由发生时,其价值才能确定的一种抵押。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第181条、第

3、189条、第196条对动产浮动抵押制度进行了界定和规制,但细观这些规定,仍然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一、浮动抵押制度概述浮动抵押制度起源于英国衡平法,是通过判例不断发展的,其最早获得法律上的效力是在英国1870年的Re, panama, New Zealand and Australian Royal Mail Company 判例中。该判例的判决认为,公司的任何一项财产或全部资产(不分固定资产或流通资产、现在的资产或未来的资产)都能设立浮动抵押,但抵押权人不得干预企业的经营管理,也不得阻止抵押人处分企业的财产。Romer大法官在Re Yorkshire Woolcombers Associati

4、on Ltd. 案中指出浮动抵押制度的特征:“(1)如果它是将公司现在及未来某个类别的资产作抵押;(2)如果该类别的资产是一种在公司正常业务运作期间会不断变化的;(3)对抵押拥有权益的人或其代表采取某些法律步骤之前,公司可以利用那些已作押的资产继续其日常运作。”在美国,浮动抵押制度通过统一商法典第九篇担保交易的 “浮动留置权”的形式加以规定的。第9-204(a)条:“担保协议可在后获财产设立或提供担保权益。”大陆法系的荷兰、挪威、俄罗斯和日本等国鉴于固定财团抵押制度的不足,在立法中引进了浮动抵押制度,其典型的是日本1958年以英国浮动担保制度为蓝本制定的企业担保法。其第1条:“股份有限公司的总

5、财产,为担保其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得作为一体,为企业担保的标的。”第2条第1项:“企业担保人,得就合作属于公司的现有总财产,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债权的清偿。”综观各国的浮动抵押制度虽有不同,但本质是相同的,笔者认为,浮动抵押制度主要有以下4个特点:第一,与传统抵押一标的一抵押权、各独立的财产分别设立抵押权不同,浮动抵押将企业“现在所有的和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作为一个整体,设定一个抵押权,避免了就各财产设立抵押权的麻烦。并且设定浮动抵押时,不必就各项抵押财产进行公示,也无须制作财产目录清单,只要进行登记即可。第二,抵押标的具有广泛性和浮动性。浮动性是浮动抵押的本质性特征,是指作为抵押物的财产具有流动性

6、,是不特定的,它可以由货币资本转化为生产资本,也可以由生产资本转化为商品资本;它既包括现有的财产,也包括将来取得的财产;它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无形资产(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等)或财产性权利(债权、股权、提单、仓单等)。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因抵押人的处分,可能导致抵押物的一部分脱离出去,抵押人控制的财产一旦脱离出去,依附于它上面的抵押权即告终止,第三人可以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因抵押人的经营活动,也可能有新的财产流入企业而进入抵押物的范围,则抵押权自动依附于该财产之上。第三,浮动抵押固定化之前,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仍有经营自主权,即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使用和处分抵押物,如将其出售、出租、

7、设定抵押等。在抵押人日常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各项财产的流转,有进有出才能维持抵押人的经营活动及自身发展。因此,浮动抵押制度中抵押人对抵押财产的经营自主权有利于抵押人更好地生产经营,将抵押权人对抵押人的影响降到最低。第四,因法定或者约定的条件出现,浮动抵押权人即可行使抵押权,将浮动抵押转化为固定抵押,这个过程称为浮动抵押的固定化,也称为“结晶”。浮动抵押固定化时,其效力使抵押人所有的全部财产成为确定的抵押物。在浮动抵押中,一般通过任命接管人的方式实行抵押权,接管人作为占有管理人管理抵押效力范围内的全部财产,既可以为抵押权人的利益进行经营,也可以将全部财产作为整体出售。二、物权法中浮动抵押

8、制度规定的不足(一)浮动抵押权的设定主体过于宽泛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可以发现,我国将浮动抵押权的设定主体扩大到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公司企业、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等在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在日本,根据企业担保法的规定,浮动抵押权的设定人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而且必须是为担保其发行的公司债才能进行设定,这主要是考虑到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金是巨大的,承受风险能力较强。我国虽然没

9、有必要将设定浮动抵押权的主体仅限定于股份有限公司,但是也不应当将设定主体扩大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等,这些设定者可能根本不会存在有价值的财产,诚如梁慧星老师所指出的“最后,这些财产没有了,企业不见了,个体工商户的财产卖掉了,人也跑掉了、蒸发了,银行这个贷款人,这个浮动抵押权人,其权利就等于零。因为抵押标的没有了,权利也就没有了。”规定这些主体可以设定浮动抵押权,不仅会增大抵押权人的受偿风险,而且还可能会滋生骗贷行为的发生。(二)浮动抵押权的客体范围过于狭小根据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浮动抵押制度,浮动抵押权要求抵押人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为标的,包括动产、不动产、知识

10、产权、债权等在内的全部财产。而物权法仅仅将浮动抵押权的标的物限定为动产,将价值一般看来比较大的不动产、知识产权及股票、票据等证券债权和普通债权等排除在外,实在是令人匪夷所思。殊不知这些被排除在外的标的物所发挥的担保功能,大多会比仅以动产设定浮动抵押的担保功能大出许多倍。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物权法不但将浮动抵押权的标的物局限为动产,而且只能是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这些特别动产,在一定程度上更加缩小了浮动抵押财产的范围,这不能不说是 物权法的一个缺陷。(三)浮动抵押权的内容不全面王利明老师主持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第1038条第2款规定“浮动抵押权成立后抵押人在经营过程中处分的财产,不属于抵

11、押财产,但抵押人为逃避债务而处分公司财产的,抵押权人可请求撤销该处分行为。”对此,物权法并没有进行规定,但在具体操作上,抵押人为逃避债务而处分公司财产的应该可以变通按照合同法 第74条和 民通意见 第130条等由抵押权人来行使撤销权。此外,物权法对浮动抵押权的实现以及优先权问题等都没有进行规定,有必要在立法上予以完善。三、物权法中浮动抵押制度的完善(一)将浮动抵押权的设定主体规定为公司法人公司因受“资本三原则”的限制,其资产价值不会发生太大变化,信誉度较高,而且在资产运作与财务制度上也有一定的约束与监督机制,能使债权得到保障。就我国目前立法状况而言,如果完全按照日本仅规定浮动抵押权的设定人限于

12、股份有限公司,将会把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在可以设定浮动抵押权的主体之外,造成各企业权利能力的不平等,不利于建设公平的融资环境。如果将浮动抵押权的设定主体扩大到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等组织,一来可能会增大到期不能清偿的风险,二来由于其对外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其全部财产就是债权的担保,没有必要设定浮动抵押为债权提供担保。因此,结合我国国情,应该将设定人限定为公司法人,同时考虑到以浮动抵押方式进行融资的日益普遍,没有理由将受担保的债权局限于公司债的发行,对此, 可以参考借鉴王利明老师主持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第1035条的规定,即“公司法人向银行

13、借款或者发行公司债券,可以设定浮动抵押权。”(二)规定浮动抵押权的客体包括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和财产性权利扩大浮动抵押权的客体,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降低不能受偿的风险,同时也能够提高抵押人的融资担保水平和融资规模。笔者认为,浮动抵押的标的可以为公司法人的全部资产。一般应包括土地、建筑物等不动产,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等无形资产和债权、股权、票据、提单、仓单等财产性权利,但应当将不能或不宜抵押的财产从企业的总资产中扣除。下列财产不得成为浮动抵押的标的:1、土地所有权;2、在抵押时仍被查封、扣押或监管的财产;3、在抵押前已被公司转让的财产

14、。(三)规定浮动抵押权的实现程序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约定实现抵押权时的财产受偿。物权法应当对浮动抵押权的实现进行规定,以规范浮动抵押权实现的法律程序。浮动抵押权的实现应由浮动抵押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实行申请。法院受理浮动抵押权人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实行条件的,应作出实行浮动抵押权的决定,同时发布浮动抵押权开始实行的公告和查封抵押人总财产的公告,并指定财产管理人负责管理抵押人总财产。法院应当听取抵押权实行申请人的意见来选任财产管理人管理抵押人的全部财产。财产管理人需要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可以是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其职权主要在于清理公司财产及进行

15、后续的管理。确定财产管理人对企业总财产进行管理有利于发挥企业的整体价值,更好地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借鉴英国法律对财产代管人制度的规定,笔者认为,法院选任的财产管理人主要有普通管理人和行政管理人,后者只适用于就公司全部或实质上全部财产设定的浮动抵押。普通管理人的任务是收取债务人的收益,代表债权人实现其担保利益,但无权经营企业;行政管理人则能够像破产事务参与者一样工作,并只能由法院免职;其权利非常广泛,可以完全控制抵押财产,而且可以向法院申请令状,使他可以处分另一个在先抵押的标的物。财产管理人行使权利时,对公司及公司债务的担保人有合理的注意义务,以在出售财产时获得合理的价格。但是,管理人行使权利时

16、没有义务仅仅为了更好的价格使交易延期,也没有义务进行零散的交易。(四)规定浮动抵押权的受偿次序由于对效率价值的追求,浮动抵押权人所享有的担保利益危及到债务清偿次序,在法律上对各债权的受偿次序作出合理安排,平衡各方利益是必须的。由于浮动抵押在结晶后性质上已转变为固定抵押,其效力也会随之发生变化,所以浮动抵押的优先效力规则也被分解为两个阶段,即效力较弱的浮动段和效力较强的固定段。结晶前的浮动抵押担保效力较弱。由于在这段时间,抵押人在正常经营范围内享有设押财产的处分权,所以浮动抵押的效力不能对抗抵押物的买受人,买受人取得完整的、无负担的所有权。同理,如果浮动抵押权合同中没有“明白无误的限制条款”,在

17、此期间抵押人在设押财产上仍可设定固定抵押或再设定一浮动抵押。后设定的固定抵押效力应优先于浮动抵押,因为“抵押人享有可于日常经营中继续处分财产的权利,浮动抵押优先权次序将排于再后的固定抵押的优先权之后,即使在后的抵押权人注意到在先的浮动抵押仍然如此”;在同一财产上设定的数个浮动抵押,一般情况下前后两个浮动抵押的优先权次序则按登记的生效时间先后排序。浮动抵押结晶后,其担保效力增强,表现在几个方面:1、对抗无担保债权人。但税收、员工的工资及清算的支出与费用应优先于浮动抵押权人受偿。因为浮动抵押权人类似公司股份持有人,在公司上已形成了一种集合利益。对为公司工作从而也就是一定程度上为浮动抵押权人工作的员

18、工,若他们的薪金求偿后于浮动抵押权人的受偿权则是不公正的。2、对抗恶意的抵押财产受让人。如果买受人知道浮动抵押结晶仍购买抵押物,不能取得所有权,但若为善意,可依善意取得制度获得抵押物的所有权。3、对抗结晶后设定的担保物权。浮动抵押结晶后设定的担保,无论是固定还是浮动担保,都只能在浮动抵押之后受偿。由此,在物权法中对浮动抵押权的优先权次序进行规定,对加强浮动抵押制度的可操作性具有重大意义。笔者认为,对浮动抵押制度可以规定以下的受偿次序,1、代管人报酬及转让抵押财产所为支出。2、国家税款、公司员工的工资。3、法定担保物权优于浮动抵押权受偿;法定担保物权,如留置权、优先权,或是法律基于特别立法政策规

19、定的,或是基于法律规定的特别条件成立的,应当优先于约定的担保物权受偿。4、浮动抵押合同可以对以下内容进行约定:限制或禁止设定优先于浮动抵押或次序相同的固定抵押或其他浮动抵押;约定该浮动抵押与现存或将来之固定抵押或浮动抵押的次序。5、如果合同中对前项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次序如下:浮动抵押结晶之前所设固定抵押优先于浮动抵押;数个浮动抵押之间,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浮动抵押结晶之后设定的担保,无论是固定还是浮动担保,都只能在浮动抵押之后受偿。(五)规定抵押权人的权利浮动抵押设定后,抵押人仍有自由处分设押财产的权利,为了避免抵押人滥用权利,保障

20、抵押权人的利益,物权法应当赋予抵押权人相应的权利。由此,笔者认为,物权法可以赋予抵押权人下列权利:1、汇报、质疑权。即抵押人应于规定时间向抵押权人提交相关资料、报表,抵押权人认为有“逾越正常经营活动”情形时,可以提出质疑,抵押人应及时提出答辩。2、变更权。在浮动抵押合同履行期间,抵押权人有确切证据证明抵押人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因市场竞争将出现衰落(即非抵押人主观恶意导致的原因),经营前景不佳时,应赋予抵押权人变更权,抵押权人可以变浮动抵押为固定担保。3、撤销权。抵押人在浮动抵押设定之后,结晶之前,有下列恶意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行为:(1)非为企业的继续经营为目的,与他人进行恶意交易的;(

21、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3)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损害抵押权人利益的;(4)其他不合理事由,使抵押权人处于危险状态的。4、代位追偿权。浮动抵押设定后,在发生特定事由时,浮动抵押即转为固定担保,此时抵押物固定,不仅包括在企业内部现有财产,还包括将要流入企业的资金和财产,即抵押人有对外债权。此时,法律应赋予抵押权人代位追偿权,即抵押权人发现抵押人懈怠行使债权时,可代替抵押人行使到期债权。(六)对“正常经营活动”进行界定物权法第189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法第181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其中,该款并没有对“正常经营活动”进

22、行界定。抵押人享有自由处分抵押标的的权利,但并非等同于其可以不顾抵押权人的利益任意妄为,而是应将这种自由处分限定在正常经营活动的范围中,以正常经营活动作为平衡抵押权人与买受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分界点。因此,正常经营活动的界定就显得十分重要。英格兰法对日常经营外延的界定非常宽泛,举凡使用、买卖、租赁、互易、让与、设定负担、清偿债务、分派盈余以及其他以继续营业为目的之交易,均包括在内,至于诈害的交易,则当然除外。浮动抵押抵押人财产的自由处分行为应限于与其企业之存续不相矛盾,且为其目的之遂行上所必要之行为。我国对正常经营活动该如何界定,是采用列举式还是采用概括式,学者对此有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市场情况

23、千变万化,经营方式各不相同,经营行为也是各具特色,一一列举正常经营活动的种类难免挂一漏万,因此,应参照英格兰的做法,对正常经营活动作一宽泛的限制,将判断行为合理性的权限交由法官,法官评判的标准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并结合交易习惯和商业惯例作出判断。因此,该条可以增加一款,即“正常经营活动是指使用、买卖、租赁、互易、让与、清偿债务、分派盈余以及其他以继续营业为目的的交易活动,由人民法院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并结合交易习惯和商业惯例作出判断。(七)对“合理价款”进行界定物权法第189条第二款中的“合理价款”,笔者认为应当予以界定,以更好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特别是买受人的利益。“合理价款”应为市场价、或

24、与另外任意第三者交易的价格,但由于专有产品等的交易很难找到比较的第三方,且交易数量多时一一计算既不现实也不效率,笔者认为可以采用预约定价制,在设定浮动抵押时,抵押人设定交易的价格,抵押权人认可后抵押人按此交易,若抵押人欲变动价格,须经抵押权人认可。四、结语物权法对浮动抵押制度的规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这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也是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它具有完善担保形式、增强对物的有效利用,提高抵押人的融资能力等价值。但是,目前我国物权法对浮动抵押制度的规定还存在一定的不足,需要根据立法、司法实践经验和理论探索来完善这一制度,使之更好地发挥各项功能作用。此外,浮动抵押制度的完善,除了要有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和完善外,由于其是建立在抵押人未来的财产上的,因此更需要以抵押人信用度的提高来作为基本保障,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也是势在必行的。第 10 页 共 10 页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