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互联网金融研究报告 产品二组 李欣华 -01-11 目 录 第1章 互联网金融概述 - 2 - 1.1 互联网金融模式 - 2 - 1.2 互联网与小微金融 - 4 - 1.3 小微金融的新机遇 - 6 - 第2章 2015年P2P发展概况 - 8 - 2.1成交量 - 9 - 2.1.1 历史成交额 - 9 - 2.1.2 日均参与人数 - 9 - 2.1.3 平台成交额 - 10 - 2.1.4 成交额与利率关系 - 11 - 2.1.5 成交额与期限状况 - 11 -
2、 2.1.6 区域情况 - 12 - 2.2 平台数量创历史新高 - 12 - 2.3注册资本创历史新高 - 13 - 2.4问题平台率创历史新高 - 13 - 第3章 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 - 14 - 3.1 指导意见解读 - 14 - 3.2 指导意见新亮点 - 17 - 3.3 指导意见存在的问题 - 24 - 3.4 指导意见仍需完善的方向 - 26 - 第4章 互联网金融监管暂行办法 - 27 - 第5章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及防范 - 30 - 5.1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 30 - 5.2 如何应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 31 - 第6章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
3、 - 32 - 6.1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 - 32 - 6.2传统金融业互联网金融创新面临挑战 - 33 - 第1章 互联网金融概述 互联网金融是借助于互联网、移动通信、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新兴金融服务方式。过去3-4年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特别是以来呈现爆炸式增长态势。在国内,互联网金融本质上就是小微金融,就是小微金融与互联网要素有效融合,逐渐呈现一种相对独立业务模式或金融生态,其典型特性:一是崇尚“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理念;二是遵循多样化、个性化和互动性服务思维;三是具备移动化、及时性、透明化和原则化流程;四是业务模式
4、上融合碎片化与集约化、低成本与高效率、程式化与互动性等优势。 1.1 互联网金融模式 通过短短几年发展,小微金融与互联网融合呈现出三个相对明晰运作模式: 一是基于电子商务平台金融服务平台模式; 第一种模式重要是以电子商务平台作为数据入口,为电子商务平台上商户和顾客提供以信用贷款为主综合服务模式,典型代表是阿里金融、京东金融、工行银行融e购等。以阿里小贷为例,在互联网支撑下,截至9月8日,其注册顾客超过1600万,活跃顾客800万,约700万顾客获得阿里小贷预授信,阿里小贷合计发放贷款5000亿元,贷款余额约500亿元,但每笔贷款平均不到4万元。 二是网络借贷(P2P)平台模式;
5、 第二个模式是更加新颖小微金融模式,重要基于网络借贷平台进行信息撮合,以各种方式为小微公司及其公司主提供以借贷为主金融服务。P2P模式在国内成为非常热门一种新型小微金融模式。网贷之家等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借贷行业年报》显示,网络贷款全年交易规模累积达到2528亿元,贷款余额为1036亿元。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数据显示,底全国有P2P平台多家,中华人民共和国P2P网贷交易规模将爆发增长至5000亿元。业内人士预测,P2P交易规模也许达到1万亿元。 P2P模式可以进一步细分为四种细分模式: 第一种是纯粹P2P模式,或线上模式,平台是一种完全意义上信息平台,共享借贷双方信息,不承
6、诺保障出资人收益。这种模式下,借款多为纯信用借款,借款人门槛低,解决时间短,线上操作简朴以便。但这种模式较难被投资人接受,平台需要较长投资者教诲,属于任重道远类型,在所有借贷平台中也比较少见。 第二种是线上线下结合模式。该模式在提供信息匹配载体同步,又通过平台运作线下信用风险调查方式提供偿付能力评估等服务,这种借贷模式诸多就是本来民间借贷,将一某些信息发布在网上。从线上获取投资人,线下获取借款人。这种借贷模式下,借款人普通需要有抵押品或提供贷款担保,不再是纯信用借款。大大提高了借款人借贷门槛,审批流程也会更长。并且线下交易受区域、服务时间限制更多。从平台角度而言,线下借贷模式运营成本远高于线
7、上借贷模式,势必导致此类平台对借款人或者投资人收取费用也会更高。 第三种是担保模式。该模式是平台通过与担保公司等增信机构合伙,对借款人违约风险提供担保,事实上是通过担保机制为网络贷款平台及借款人提供信用增级。贷款前,审核借款人信息;贷款后,负责资金管理、发放;同步还扮演贷款担保人和逾期联合追款人等多重角色。对于投资者而言,由于借贷平台担保,表面上看是“无风险”。事实上,这种借贷模式下,平台经营成本攀升,加上借款人逾期风险转嫁等。会导致该P2P借贷平台成本承担相对较重。诸多P2P借贷平台也许承担不起或操作失当导致资金链断裂,就导致“跑路”。 当前,这个模式是国内较为流行方式之一; 第四
8、种是股权转让模式。网络贷款平台作为负责人对借款人进行信用风险评估及资质选取,拟定借款人及借款规模,以个人名义进行贷款之后再将债权转让。 三是众筹模式。 股权众筹是微观经济主体通过互联网以出让股份形式向投资人募集资金一种筹资方式,而投资人则通过购入股权以期将来获得良好收益。依照行业专业征询机构网贷之家记录,上半年国内众筹平台总数量已经达到211家,其中上半年新增53家,总共募集46.66亿元,其中股权众筹成功募集项目达4876项,募集完毕项目募集金额为28.28亿元,平均单项融资金额约230万元,募集中项目预测募集金额为112.11亿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股权众筹平台按运营模式可分为凭证式、
9、会籍式和天使式三大类。凭证式众筹是在互联网通过销售凭证和股权捆绑形式来进行募资,出资人付出资金获得有关凭证,该凭证直接与创业公司或项目股权挂钩,投资者享有股权收益,但不成为股东,不享有所有股东权益。会籍式众筹重要是指在互联网上通过熟人或特定会员机构简介,出资人付出资金,直接成为被投资公司股东。天使式众筹是出资人通过互联网寻找投资公司或项目,付出资金或直接或间接成为该公司股东,普通出资人有明确财务回报规定。天使式众筹通过互联网打破了筹资和投资时空限制,是股权众筹模式典型代表,被誉为“全民天使”模式。 前两种模式是一种债权融资关系金融服务平台,而股权众筹是一种股权融资关系金融服务平台;前两种模式
10、规模增长迅猛,绝对规模亦较大,而股权众筹模式当前规模相对有限,但增速亦极快。 1.2 互联网与小微金融 长期以来,国内小微金融存在两个薄弱环节:一是农村农民金融服务无法有效覆盖;二是小微公司金融服务无法获得满足。在城乡二元金融构造背景下,县域和农村金融发展明显滞后于都市地区,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网点密度低、金融账户普及率低、农民账户活跃度低以及基本设施落后等问题,使得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成本非常之高,使得成本收益性很差。 相似地,长期以来,国内小微公司融资难、融资贵、信贷可得性低等构造性问题突出,金融资源配备机制有所扭曲。一是小微公司融资难。国内银行贷款重要投放给了大中型公司,大
11、公司贷款覆盖率为100%,中型公司为90%,小公司仅为20%,微型公司几乎为0%。二是小微公司融资贵。以长三角小公司融资为例,小公司从银行融资贷款利率高达10%-15%;另据万得温州民间融资综合利率指数显示,民间融资综合利率和小额贷款公司放款利率均在20%左右。三是信贷获得比例低。截至末,国内小微公司贷款余额占贷款余额局限性19%。在所有小微公司中,只有约30%曾申请过贷款,获批比例更低。 互联网+小微金融最大优势是将深刻变化农村金融服务和小微公司金融服务成本收益模式,使得小微金融可以获得长续发展基本。互联网时代资金融通受时空限制极为有限,互联网化投融资体系是可以跨越时空网络,可以有
12、效减少成本。同步,由于长尾效应存在,使得原本分散、个性和微利业务,可以变成集中、专业和大额利润业务,使得小微金融收入端实质性增长。成本端和收益端有效地融合,可以变化原有成本收益模式,使得小微金融财务可持续明显增强。 缓和信息不对称问题及其引起道德风险是互联网思维下小微金融两大优势。基于大数据和云计算支撑可以较为有效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变化金融中介老式地位,使得互联网+小微金融具备独特信息解决和风险防范机制。金融中介存在重要有两个因素:一是金融中介有规模经济和专门技术,能减少资金融通交易成本;二是金融中介有专业信息解决能力,能缓和储蓄者和融资者之间信息不对称以及由此引起逆向选取和
13、道德风险问题。 信息是构成金融资源配备基本要素,亦是风险管控核心载体。在互联网思维下,资金供需双方信息是金融核心,更是小微金融核心要素。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信息解决和商业银行间接融资和资我市场直接融资是不同。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信息解决是在云计算保障下,资金供需双方信息通过社交网络揭示和传播,被搜索引擎组织和原则化,最后形成时间持续、动态变化信息序列,互联网模式下可依照大数据和云计算给出资金需求者违约风险,并且成本极低。为此,基于互联网及其信息解决方式,互联网金融将是“第三种融资模式”。虽然,第三种融资模式界定存在某些争议,但是,互联网思维下信息解决方式已经和老式金融信息解决方式有重大区别。
14、 第三是互联网思维下小微金融利于“盘活”资金存量。互联网化下小微金融,其出资者大某些将是普通大众,她们将其存量资金用于小微金融各类项目,这有助于盘活民间资金,使得民间资金活动起来,是资源市场化配备重要途径。互联网+小微金融业务运营模式,有助于打破资金从农村、中收入基层和小微公司向都市、高收入阶层和大中型公司单向流动困境,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有助于资金更多用于农村农民发展、小微公司融资和个人创业创新。 最后是互联网+小微金融有助于发挥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作用。长期以来,国内中小微公司融资困难,民间资本投资渠道局限性,中小额投融资市场化匹配限度较低,使得“大众创业、万众
15、创新”缺少夯实资金基本。互联网思维下小微金融对于筹资人无疑是最大创业和创新支持,对于投资者既是投资,亦是创新创业,同步还是市场开拓基本,互联网思维下小微金融本质上是大众参加创业和创新,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市场化渠道基本支撑力量,是将来值得大力发展优先领域。 1.3 小微金融新机遇 在互联网时代,由于存在明显长尾效应,小微金融分散性也许在互联网技术整合下变成一种具备规模效应业务模式。从贷款规模看,阿里小贷是典型小微金融,但是,在互联网长尾效应下,阿里小贷成为收益状况比大中型金融机构收益更高。再以杭州某家以汽车抵押贷款为核心P2P平台为例,其户均贷款规模为6.8万元,已经为全国各地6万各种
16、借款人提供借款信息中介服务,预测累积贷款规模将超过150亿元。可见,在互联网时代中,老式小微金融行业虽然保持了单笔业务规模较小特性,但是,其累积规模日益扩大,甚至也许发展成为千亿元级别业务。小微金融在互联网思维下同样可以做得很大。 小微金融规范性不一定差。在诸多人意识中,小微金融与民间高利贷、非法集资等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操作划等号,被误以为是规避既有监管体系、进行监管套利或运用老式金融进行非规范操作等行为。但是,在互联网时代下,小微金融规范性也在迅速发生变化。由于互联网时代下,坏消息传播得更加迅速和全面,如果一家机构浮现违规行为或者冒险行为而浮现信用风险甚至违约,那么“坏事传千里”,该家
17、机构业务基本也许终结,机构也许不久将破产。的确有些不法分子运用互联网技术支持进行不规范甚至非法操作,但如果要将小微金融做成一种产业,做成一种长期可持续发展机构,小微金融机构将会更加注重信息披露、更加注重遵纪守法、更加注重规范运营。 小微金融运作不一定是由小机构来进行。普通而言,小微金融重要是服务于中小型和微型公司及中低收入阶层金融需求,但往往存在一种误区,即小微金融是由中小金融机构或者新型互联网金融机构来提供服务,以满足分散化、个性化、微利性和巨量金融需求。固然,中小金融机构或新型互联网金融机构是小微金融重要提供者,但大中型金融机构应当发挥其在小微金融中更大职能。事实上,在长尾效应下,互联网
18、思维是金融机构一种普遍追求逻辑,而不是中小金融机构“独享”。 事实上,在互联网+时代,大中型金融机构发展小微金融存在一定优势: 一是大型金融机构筹资能力比较强,例如大型银行获得存款或资本能力要强于小微银行;二是大型金融机构渠道更加畅通。五大行所有加入到互联网金融激战之中,致力于提供小微金融服务,这对于五大行业务模式而言,是一种巨大转变。五大行电商平台都已所有上线,囊括了中小额融资、小额支付、理财、清算、信息等各项综合金融服务,并且以特有客户、资金和技术优势迅速扩大金融服务规模,占领市场重要地位。 工商银行融e购平台(电商产品线)上甚至可以申请100元消费贷款。1月成立至3月,融e购累积交
19、易额度超过1000亿元,在一年时间内就跻身国内领先电商之列。工行融e贷(贷款产品线)给1亿多客户进行预授信,逸贷余额超过1700亿元,合计发放贷款2300亿元。可见,小微金融已经不再是小型金融机构独占一片天地,大型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技术发挥长尾效应,在小微金融服务领域已经发挥了更加重大作用。 互联网无法实质性减少小微金融风险。在互联网金融和老式金融比较下,信息不对称问题缓和成为互联网金融重大优势。互联网金融通过信息积累和数据挖掘有效地解决了信贷搜寻和审核问题,实现了资金需求和供应汇集与配对。为此,互联网思维将使得金融领域道德风险也许有所减少。但是,互联网思维下金融业务本质依然是金融,这就决定
20、了小微金融无法通过互联网技术完全解决金融风险问题,期待以互联网来实质消除金融风险想法是不全面。 更为重要是,互联网思维下小微金融风险也许更大。一是互联网+小微金融将具备老式金融所有风险,例如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二是互联网+小微金融将具备更加明显操作风险,特别是由于信息技术引起操作风险更为巨大。例如,晓风网贷信息系统黑客事件导致40余家P2P平台系统瘫痪,多家机构资金被盗而破产,投资者权益遭遇重大损失;三是互联网思维下小微金融跨界特性更加明显,也许使得金融体系稳定性受到威胁。为此,在发挥互联网优势同步,应更加注重风险管控机制建设和维护,保证互联网小微金融稳健发展。 简言之,长期
21、以来,国内中小微公司融资困难,民间资本投资渠道局限性,中小额投融资市场化匹配限度较低,使得“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缺少夯实资金基本,使得经济构造转型和服务业发展缺少夯实资金基本。互联网思维使得小微金融获得长尾效应,使得发展小微金融可以通过市场化方式加以解决,很大限度上解决了小微金融财务可持续问题。中小微公司融资可得性差将有所改观,小微金融信息不对称问题亦有所缓和。在互联网时代,小微金融不再是小业务,不再是规范性差业务,不再是小微金融机构或平台专享业务,大中型金融机构亦可以提供更加多样化小微金融服务。互联网思维下小微金融服务中,互联网是媒介,金融才是本质。小微金融互联网模式发展应当更多借助互联网思
22、维、技术和手段,但应当以金融为核心来构建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小微金融体系稳健性。 第2章 P2P发展概况 第一网贷(深圳钱诚)发布《12月份全国P2P网贷行业快报》显示,12月份全国P2P网贷参加人数日均30.74万人,环比下降14.18%。此外,P2P网贷平台数量和问题平台率都创历史新高。 2.1成交量 2.1.1 历史成交额 截至12月份末,历年全国P2P网贷成交额合计16312.15亿元,各年成交额如图: 2.1.2 日均参加人数 第一网贷报告显示,12月份全国P2P网贷参加人数日均30.74万人,环比(较上月35.82
23、万人)减少14.18%,同比(较去年12月份13.61万人)增长125.86%;较中华人民共和国P2P网贷指数基期,增长17.67倍。与前年同期(较12月份3.51万人)比较,增长8.76倍。 2.1.3 平台成交额 第一网贷报告显示,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P2P网贷指数样本平台网贷成交额在1亿元以内,有2,873家,占有成交额中华人民共和国P2P网贷指数样本总平台76.21%;1亿元至10亿元,有717家,占19.02%;10亿元至50亿元,有144家,占3.82%;50亿元至100亿 元,有19家,占0.50%;100亿元至160亿元,有5家,占0.13%;160亿元以上,有1
24、2家,占0.32%。 2.1.4 成交额与利率关系 第一网贷报告显示,全国P2P网贷平均综合年利率在10%以内成交额4,257.1亿元,占总成交额36.06%;10%至18%,6,791.01亿元,占57.52%;18%至24%,449.48亿元,占3.81%;24%以上,308.07亿元,占2.61%。 2.1.5 成交额与期限状况 第一网贷报告显示,全国P2P网贷平均期限在1个月以内成交额4,863.2亿元,占总成交额41.19%;1至3个月,2,353.7亿元,占19.94%;3至6个月,1,568.5亿元,占13.
25、29%;6至12个月,1,437.81亿元,占12.18%;1年以上,1,582.44亿元,占13.40%。 2.1.6 区域状况 第一网贷报告显示,全国P2P网贷平台总成交额前三名,分别是北京市3,467.05亿元、广东省3,163.54亿元、上海市1,843.95亿元。三省市P2P网贷平台成交额共计超过8,474.54亿元,超过了全国总数71.78%。 2.2 平台数量创历史新高 截止12月底,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P2P网贷指数记录P2P网贷平台为3555家,未纳入指数、而作为观测记录P2P网贷平台为536家。此外,还观
26、测了别的857家P2P网贷平台。三者共计共4948家P2P网贷平台,创历史新高。 截至12月底,中华人民共和国P2P网贷指数在选取样本3555家P2P网贷平台中,涉及到29个省、市,平台数量前三名是广东省(706家)、山东省(515家)、北京市(402家),这三个省1623家P2P网贷平台,超过了全国总数45% 2.3注册资本创历史新高 第一网贷报告显示,截止12月底,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P2P网贷指数记录3555家样本平台中扣除13家非独立P2P网贷平台外3542家 样本平台,总注册资本为1362.86亿元,前三名分别是广东省(333.57亿元)、北京市(226.43亿元)、上海
27、市(185.57亿元),三省市P2P 网贷平台注册资本共计超过745.57亿元,超过了全国总数54%;全国P2P网贷平台平均每家注册资本为3,848万元。 2.4问题平台率创历史新高 12月份,新发生停止经营、提现困难、失联跑路等状况问题P2P网贷平台202家,环比(较上月133家)上升51.88%,同比(较去年12月98家)增长106.12%。P2P网贷行业,以来已经发生各种问题平台1518家,其中前12个月1156家,占76.15%。截止12月底,问题平台率30.68%,环比(较上月底27.52%)增长3.16个百分点,同比(较去年12月底12.17%)增长18.51个百分点 。尽管
28、问题平台大都是短命小平台,但还是给投资者导致一定损失。 第3章 互联网金融指引意见 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增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指引意见》,这一备受瞩目政策终于落地。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对于金融业冲击日益凸显,既有政策与规则越来越难以涵盖各种新兴组织、产品和业务,也浮现了大量创新“空白区”和“灰色地带”,因而进行监管制度“打地基”就变得非常迫切。 该《意见》出台后引起了各方广泛热议,就其内容来看,既有某些原则性描述,也存在许多颇具建设性亮点。应当说,在各方结识和监管思维始终存在模糊状
29、况下,《意见》出台意味着“后互联网金融时代”到来,即进一步明确各类互联网金融活动基本游戏规则,努力实钞票融创新、服务效率与风险控制、安全稳健等目的协调,也推动老式金融业与新兴机构共同致力于创新。 但需要看到是,虽然《意见》在一定限度上弥补了政策空白,但是对其实际价值和作用却难以高估。从“承前启后”视角来看,该意见更多体现为“承前”,即贯彻政策层提出增进互联网金融发展思路;但在“启后”方面尚有所局限性,需要不断进行进一步细致探讨和完善。 3.1 指引意看法读 《意见》核心大体涉及如下几种方面: 第一,明确了互联网金融概念、类型以及风险特性。过去一段时间,尽管互联网金融概念非常火热,但其内
30、涵和外延却异常模糊。这也给了不少机构提供了以互联网金融为名,行违规业务之实机会,潜在风险不容忽视。对此,《意见》指出,“互联网金融是老式金融机构与互联网公司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金融重要业态涉及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此外,《意见》还明确指出,“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变化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特点”。这一判断,否定了某些人关于互联网金融彻底变化老式金融风险特性观点,也强调了适度监管必要性。 第二,明确了互联网金融参加主体。在之前关
31、于各种讨论中,人们习惯于把互联网金融等同于互联网公司参加或主导金融创新,老式金融机构则是其挑战重要对象。事实上,作为新兴业务模式,互联网金融并不局限于某种特定机构,只是由于老式金融机构所受监管相对严苛,制约了其在有关领域创新与发展。对此,《意见》明确提出,“勉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老式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新产品和新服务。支持有条件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这一表态,从监管角度承认并勉励银行等老式金融机构创新,为老式金融机构“互联网+”发展战略扫清了监
32、管上障碍。 第三,明确了分类监管基本框架。尽管互联网金融并未变化金融风险本质,但有关业务类型繁多,涉及风险特性也大不相似。因而,有效监管,一方面需要对其进行分类,然后针对不同业务模式制定与之相适应监管规则。为此,《意见》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原则,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重要业态监管职责分工,贯彻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其中,互联网支付监管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网络借贷、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监管归属于银监会,股权众筹和互联网基金销售监管归属证监会,互联网保险监
33、管则归属保监会。总体上讲,分类监管将有助于不同类型业务监管专业化,但是,在当前跨市场、跨行业资金流动加速背景下,这样架构也也许由于监管规则差别而形成套利空间,需要在实践中继续观测。 第四,明确了互联网金融模式重要发展方向和基本边界。《意见》一大重点,是明确了各种互联网金融模式重要发展方向和边界,同步也为进一步监管细则拟定了基调。《意见》指出,“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宗旨”。“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重要为借贷双方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 从业机构应当选取符合条件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
34、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公司,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公司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核心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总体上看,《意见》基本将互联网金融限定在普惠金融范畴,以小额支付、个人借贷以及小微公司融资为重要发展方向,与老式机构之间形成了差别化定位。 应当说,在过去一段实践中,某些从业机构事实上已偏离了上述定位和互联网金融本源模式,有些演变成了非法集资,有些则将资金导引到政策所不容许领域(如股市),非但没有发挥其在普惠金融方面价值,反倒给金融体系导致了相称大潜在风险。《意见》所做出上述规定,
35、不但可以有效地限制各类业务所涉及风险,也可以将互联网金融发展,引导向与之相适应领域,可以有效减少过度对整个金融体系冲击和干扰。 第五,系统规划了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政策体系。除监管规范外,为增进互联网金融可持续发展,《意见》对有关政策支持体系做出了系统性规划,详细涉及: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进融资环境。通过勉励建立产业投资基金以及勉励符合条件公司上市,来加大对互联网金融发展资金支持力度;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通过加强制度、法规和管理模式建设,来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营造更为有利外部环境;贯彻和完善关于财税政策。一方面减少创业阶段互联网公司运营成本,另一方面则是为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提供更多
36、便利。最后则是推动信用基本设施建设。互联网金融发展需要大数据支持,信用信息体系是必不可少基本设施。在此之前,互联网金融公司不能接入人民银行征信体系,在很大限度上制约了整个行业发展。《意见》在支持大数据存储、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等技术领域基本设施建设同步,承诺推动符合条件有关从业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本数据库,对网络借贷等行业是一种极为有力支持。 总体来看,《意见》出台意味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金融已结束了之前野蛮发展阶段,而开始转入规范、可持续发展阶段。在这一种阶段中,合理创新仍将得到政策勉励和支持,但偏离互联网金融本源和初衷过度创新,则将受到相应限制。管理规范、锐意创新公司(也涉及老式金融机
37、构,特别是银行),将来创新之路将愈发辽阔。固然,由于正规金融机构加入,有关竞争也会愈发激烈。对老百姓而言,除消费者权益将得到更好保护外,也可以获得更好金融产品选取和更为便捷服务。 3.2 指引意见新亮点 1. 勉励各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 《意见》提出勉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 《意见》指出勉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老式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新产品和新服务。支持有条件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 支持互联网公司依法合规设立互联
38、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建立服务实体经济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公司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广度和深度。 勉励电子商务公司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金融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勉励从业机构积极开展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创新,提高从业机构核心竞争力。 2. 勉励银行为P2P平台提供资金托管 《意见》提出勉励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公司开展合伙,建立良好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勉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贷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 《意见》表达: 勉励从业
39、机构互相合伙,实现优势互补。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公司开展合伙,建立良好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勉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贷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支持小微金融服务机构与互联网公司开展业务合伙,实现商业模式创新。支持证券、基金、信托、消费金融、期货机构与互联网公司开展合伙,拓宽金融产品销售渠道,创新财富管理模式。勉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公司合伙,提高互联网金融公司风险抵抗能力。 3. 勉励优质机构在主板、创业板融资 《意见》勉励符合条件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我市场上市融资。 《意见》指出: 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进融资环境。支持
40、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推动从业机构与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深度合伙。勉励符合条件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我市场上市融资。勉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公司发展各项金融政策,对处在初创期从业机构予以支持。针对互联网公司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 4. 明确金融监管、工商、电信部门监管分工 《意见》明确金融监管、工商、电信部门监管分工,同步持设立专业化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勉励建设互联网金融信息交流平台,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研究。 《意见》指出: 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各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条件互联网公司开
41、展有关金融业务实行高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互联网公司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电信主管部门、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互联网金融业务,电信主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立法研究,适时出台有关管理规章,营造有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良好制度环境。加大对从业机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勉励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互联网金融政策支持。支持设立专业化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勉励建设互联网金融信息交流平台,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研究。 5. 初创互金机构可享有税收优惠政策 《意见》提出按照税收公
42、平原则,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在初创期从业机构,符合国内现行对中小公司特别是小微公司税收政策条件,可按规定享有税收优惠政策。 《意见》指出: 贯彻和完善关于财税政策。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在初创期从业机构,符合国内现行对中小公司特别是小微公司税收政策条件,可按规定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统筹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贯彻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6. 符合条件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本数据库 《意见》提出推动符合条件有关从业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本数据库,容许有条件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允许。 意见指出: 推动信用基本设施建设,
43、哺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支持大数据存储、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等技术领域基本设施建设。勉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符合条件有关从业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本数据库。容许有条件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允许。支持具备资质信用中介组织开展互联网公司信用评级,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勉励会计、审计、法律、征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互联网公司提供有关专业服务。 7. 第三方支付不得夸大服务中介性质和职能 《意见》提出推动符合条件有关从业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本数据库,容许有条件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允许。 意见指出: 互联网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服务
44、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宗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她机构开展合伙,应清晰界定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建立有效风险隔离机制和客户权益保障机制。要向客户充分披露服务信息,清晰地提示业务风险,不得夸大支付服务中介性质和职能。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 8. P2P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 《意见》提出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重要为借贷双方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
45、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 意见指出: 网络借贷涉及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重要为借贷双方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公司通过其控制小额贷款公司,运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既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
46、努力减少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9. 股权众筹投资者应具备风险承受能力坚持小额投资 《意见》提出投资者应当充分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 意见指出: 股权众筹融资。股权众筹融资重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要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她类似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摸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我市场有机构成某些作用,更好服务创新创业公司。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公司,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公司商业模式
47、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核心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投资者应当充分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10. 第三方支付备付金不得用于资金赎回 《意见》提出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合伙机构通过其她活动为投资人提供收益,应当对收益构成、先决条件、合用情形等进行全面、真实、精确表述和列示,不得与基金产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支付业务,不得用于垫付基金和其她理财产品资金赎回。 意见指出: 基金销售机构与其她机构通过互联网合伙销售基金等理财产品,要切实履行风险披露义务,不得通过违规承诺收益方式吸引客户;基
48、金管理人应当采用有效办法防范资产配备中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合伙机构通过其她活动为投资人提供收益,应当对收益构成、先决条件、合用情形等进行全面、真实、精确表述和列示,不得与基金产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开展基金互联网销售支付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客户备付金及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有关监管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支付业务,不得用于垫付基金和其她理财产品资金赎回。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11. 保险公司应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建立防火墙 《意见》提出保险公司应建立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管理制度,建立必要防火墙。 意
49、见指出: 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保证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互联网经济活动基本定位,提供有针对性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应建立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管理制度,建立必要防火墙。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 12. 互联网信托和消费金融要保证交易过程合法合规 《意见》提出。信托公司与消费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产品文献订立制度,保证交易过程合法合规,安全规范。 意见指出: 互联
50、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要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加强风险管理,保证交易合法合规,并保守客户信息。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她信托业务,要遵守合格投资者等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客户。信托公司与消费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产品文献订立制度,保证交易过程合法合规,安全规范。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13. 从业机构选取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资金存管 《意见》提出从业机构应当选取符合条件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意见》指出: 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