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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doc

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12月8日第71次

2、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肖钢 2015年6月26日   附件:  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期货市场创新发展和对外开放,加强对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的管理,维护期货市场秩序,保护交易者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我国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及其相关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境外交易者,是指从事期货交易并承担交易结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成立的法

3、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依法拥有境外公民身份的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境外经纪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设立、具有所在国(地区)期货监管机构认可的可以接受交易者资金和交易指令并以自己名义为交易者进行期货交易资质的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境内特定品种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确定并公布。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实行监督管理。 期货交易所依据自律规则对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及相关业务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依据自律规则对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及相关业务活动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

4、责任公司依法对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及相关业务活动实施监测监控。 第四条 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并履行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等义务。 第五条 境外交易者可以委托境内期货公司(以下简称期货公司)或者境外经纪机构参与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 经期货交易所批准,符合条件的境外交易者可以直接在期货交易所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 前款所述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交易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国(地区)具有完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 (二)财务稳健,资信良好,具备充足的流动资本; (三)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经营行为规范; (四)期货

5、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境外经纪机构在接受境外交易者委托后,可以委托期货公司进行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期货公司接受委托后,以自己的名义为该境外经纪机构进行交易。 经期货交易所批准,符合条件的境外经纪机构可以接受境外交易者委托,直接在期货交易所以自己的名义为境外交易者进行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 前款所述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经纪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且其所在国(地区)期货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第七条 境外经纪机构不得接受境内交易者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的委托,为其进行境内期货交易。 第八条 对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交易

6、者和境外经纪机构,期货交易所应当规定其资格取得与终止的条件和程序,明确其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境外交易者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期货交易所的自律规则,遵守“买卖自愿、风险自担、盈亏自负”的原则,承担期货交易的履约责任和交易结果。 第十条 境外交易者应当以真实合法身份办理开户,如实提供境外公民身份证明、境外法人资格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资格的合法有效证明文件。境外交易者的身份证明文件及要求由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境外经纪机构接受境外交易者委托进行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的,应当按照《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和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规则,为境

7、外交易者办理账户开立等手续,并为每个境外交易者单独申请交易编码,不得进行混码交易。 接受境外经纪机构委托的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规则,为境外经纪机构办理前款所述手续提供必要的协助。 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交易者应当向期货交易所办理账户开立等手续并申请交易编码,期货交易所应当在其开始交易之前将有关材料报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备案。 第十二条 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实行交易者适当性制度。 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和境外经纪机构应当执行交易者适当性制度。境外交易者应当遵守交易者适当性制度。 第十三条 境外经纪机构接受境外交易者委托的,应当事先向境外交易者出

8、示风险说明书,与境外交易者签订书面合同,不得未经境外交易者委托或者不按照境外交易者委托内容,擅自进行期货交易,不得隐瞒重要事项或者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诱骗境外交易者发出交易指令。 第十四条 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经纪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业务管理规则、风险管理制度,遵守信息披露制度,保障境外交易者保证金的存管安全。 第十五条 承担结算职能的期货交易所作为中央对手方,统一组织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的结算。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应当根据期货交易所的规定委托具有结算资格的期货公司或者其他机构进行结算,并适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对客户和期货公司的规定。

9、 前款所称中央对手方,是指期货交易达成后介入期货交易双方,成为所有买方的卖方和所有卖方的买方,以净额方式结算,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保障的法人。 第十六条 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以及委托期货公司进行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的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应当在境内开立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并将其设定为期货结算账户。 第十七条 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保证金安全存管的规定。 期货公司应当将向委托其结算的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收取的保证金存放在期货公司的保证金专用账户。期货公司应当将来源于境内和境外的保证金按币种分账户管理。 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本办法第十

10、六条所指的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之间的境内账户资金划转,应当通过专用结算账户、保证金专用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进行。 第十八条 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持仓达到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的,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应当向期货交易所报告。境外交易者未报告的,受托交易的期货公司、境外经纪机构应当向期货交易所报告。 第十九条 保证金只能用于担保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的履行,除法定情形外,严禁挪作他用。 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被接管、破产或者清算的,其保证金均应当优先用于履行在期货交易所未了结的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 第二十条 期货市场出现《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11、期货交易所可以按照对客户和会员的规定,对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采取措施。 第二十一条 期货公司与境外交易者或者境外经纪机构发生期货业务纠纷的,可以提请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以及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期货公司应当在月度、年度报告中报送接受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委托进行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的情况。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应当负责对本公司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相关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履行督促整改和报告等义务。 第二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监管职责要求期货公司、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提供下列信息或者书面资料,并进行必要的询问和检查: (一)境外交易者和境

12、外经纪机构的账户、所有子账户的最终受益人姓名(名称)、国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及相关信息、资金来源等; (二)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的账户、所有子账户的指令下达人姓名、国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及相关信息等; (三)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的账户、所有子账户资金划拨、使用的明细资料; (四)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的账户、所有子账户交易的明细资料; (五)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发生下列重大情形之一的,期货公司应当在知情后5 个工作日内或者按照规定向其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境外交易者或者境外经纪机构发生违规、

13、被接管、破产或者其他风险事件; (二)发生涉及境外交易者或者境外经纪机构的期货纠纷、仲裁或者诉讼; (三)其他影响境外交易者或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的情形。 期货公司的报告应当包括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发生的后果以及应对方案或者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采取责令限期整改、监管谈话、责令更换有关责任人员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二十六条 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的交易结算软件,应当满足期货交易所风险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中国证监会有

14、权要求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予以改进或者更换。 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的交易软件、结算软件的供应商提供该软件的相关资料,供应商应当予以配合。中国证监会对供应商提供的相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监管职责对境外交易者或者境外经纪机构进行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及相关业务活动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现场检查。 第二十八条 期货交易所违反规定接纳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交易者或者境外经纪机构的,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处分。 期货交易所允许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交易者或者境外经纪机构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

15、行期货交易的,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处分。 第二十九条 境外经纪机构有《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至第九项、第十一项、第十四项至第十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境外经纪机构有《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列欺诈行为的,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交易者或者境外经纪机构的交易软件、结算软件供应商拒不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或者未按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供相关软件资料,或者提供的软件资料有虚假、重大遗漏的,依照《期货交易管理

16、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境外交易者或者境外经纪机构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严重危害中国期货市场秩序、损害交易者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境外交易者或者境外经纪机构违反《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进行查处。 需要境外交易者或者境外经纪机构所在地监管机构协助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与其签署的双边或者多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等跨境监管合作机制进行跨境监管合作。 第三十三条 在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及相关业务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设立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拥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身份的自然人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来源: ---------------------------------------------------------精品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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