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特种设备特种作业即属危险性大的生产设备和作业工种。为了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具有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车间、三产、项目部。 第二章特种设备范围 第三条特种设备范围为: 一、锅炉;二、起重机械;桥式起重机;三、厂内运输机械、铲车、翻斗车等。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一般安全管理 第四条锅炉。 一、制造厂家必须是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有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许可证的单位。 二、使用时必须经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登记取得使用证,才能将设备
2、投入运行,并按规定进行年检。 三、锅炉设备进厂时,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 四、锅炉的安装必须由省级职能部门审查批准的专业单位安装。 五、安全运行: (一)机务科应指定专人负责锅炉设备的技术管理工作。 (二)司炉工必须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专业培训、考核取得操作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三)水位计、压力表、安全阀等附件必须齐全完好。压力表、安全阀必须经鉴定合格在周期内使用。 (四)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有关动力站及安全操作运行规程等项制度。 (五)按规定认真作好运行记录和危险点的安全检查记录。 六、保养和维修 (一)机务科应根据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使用周期,编
3、制锅炉维护、保养和检验计划,并严格执行。 (二)变动受压部件的重大修理,应有专业人员实施并制定施工技术方案,报市级管理部门批准。 七、锅炉设备的各项技术资料、合格证、修理计划、技术档案等有关资料,必须建立档案归档保存。 第五条起重机械设备 一、购置的起重机械必须是具有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许可证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 二、安装必须是经市主管部门审核并发给安装许可证的专业单位进行。 三、安全技术性能检查,每年按要求应检查一次(电镀等有腐蚀气体的车间、起重设备每年一次)。由机务科或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不合格的设备应限期整改或停止使用。 四、机务科、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汇
4、编”《起重设备安全管理规程》执行。严格执行维护、保养、检修制度。 第六条厂内运输机械 一、单位内运输机械车辆应有可靠的合格证明,证明必须符合技术规程要求。启动器、操纵机构、制动器、音响、灯光信号等必须齐全、完好、有效。 二、驾驶作业人员必须经市主管部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凭证操作,并严格执行单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汇编”有关安全操作规程。 三、物品必须装载正确,捆绑牢靠,平稳。必要时须用绳索捆绑,堆放高度必须符合安全规定,不准物件拖地驾驶。严格禁止人货混装。 四、院内及施工现场行驶时速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汽车不得超过 公里。在车间内部、出入门或倒车时不得超过 公 里; (二)
5、铲车不得超过 公里。在车间内部、出入门或倒车不得超过 公 里; (三)翻斗车,不得超过十公里。车间内不得超过 公里。 第七条其他特种设备 一、设备必须完好,安全附件齐全、可靠。严格按计划周期规定要求维护、保养、修理。 二、压力表等安全附件必须按规定周期进行鉴定,有合格证,在鉴定期内使用。 三、操作人员必须经设备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凭证上岗。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汇编》有关工种的安全操作规定。 第四章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第八条根据GB5036-8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下列人员由市劳动部门管理。 一、电工作业:输、变、配电、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修理、试验等作
6、业。 二、金属焊接(气割)作业:气焊、气割、气体保护焊及电弧焊等作业(含锅炉、压力容器焊接)。 三、建筑登高架设作业:建筑、安装、维修施工中 米以上的脚手架架设、拆除等作业。 四、办公区及施工现场机动车辆驾驶作业:行驶在办公区或施工现场内的各类机动车辆和专用机动行驶机具的驾驶作业。 五、起重机械作业:起重机械的司机。 六、锅炉司炉作业:司炉工。 七、其他必须经市主管部门考核持证上岗的工种。 第九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初中以上文化水平。从事本工种作业实际工作时间一年以上,具有基本操作技能,方能独立操作。 第十条特种作
7、业人员必须经市主管部门、机务科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理论与实际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准独立作业。 第十一条培训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必须进行复训,复训周期按市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凡到期拒绝复审者,操作证作废,不得继续作业。 第十二条属市主管部门管理的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调动工种时,要征得技安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调离本工种岗位半年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需回原工种工作时,必须经市主管部门审查考核,合格后方可恢复原工种,独立操作。 第十四条对在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特种作业人员,技安部门可根据情节,经主管领导同意给予奖励。对违章作业或造成事故者,技安部
8、门可根据情节,有权扣证一至十二个月,或者提出行政处分意见。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各单位要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管理。经常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严格实行凭证操作制度,无证者一律不准进行特种作业。对安 排无证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的部门和项目部,发生事故,根据情节,要追究有关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特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与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抵触时,则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规范特种设备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
9、防止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促进生产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 第 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用锅炉、压力管道、起重机械。 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指直接从事特种设备操作的人员及管理人员。包括以上设备操作人员、电工、焊接工、切割工和行车司机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特种设备的、使用、维修、检验、日常维护保养、改造、报废,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和复审等。上述各项管理工作,由生产部负责。 第二章特种设备
10、的、维修、改造 第四条 在 新购置锅炉、起重机械、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之前,应当先将 单位的安全资质证书、安全施工方案与安全保证体系(含施工安全负责人、安全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及相应证书复印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与监督检验证明等有关资料,同时书面报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经确认由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安全责任书后,方可施工。 结束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锅炉、起重机械、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进行校验和调试,并且向具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资格的机构申请检验。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合同有约定除外)应当在 日内,到规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且将安全合格标志固定在
11、特种设备显著位置,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第五条 特种设备的维修,在签订维修合同前,应先将维修单位资质证书、维修、维护保养合同文本内容、维修人员的资质证书等材 料报生产部门。经审核同意后,签署生效。 第六条 改造锅炉、起重机械、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应按照新 特种设备 报批、持证施工、检测验收、建立档案等进行。 第七条 特种设备、改造、维修,竣工后经检验合格,负责该项目施工的单位,必须在 日内,将有关技术文件、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原始资料及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八条 使用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
12、部门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第九条 生产部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护保养、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等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十条 生产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 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
13、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第十一条 使用部门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且定期自行检查,作出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生产部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安全性能年检的周期按有关规定执行:锅炉一年;起重机械二年;压力管道、各类气瓶应按相应的安全监察规程要求的定期检验周期执行。逾期未检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否则视为无证运行或使用。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 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应当及时申请予以报废,并且应当向最近
14、一次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前,使用部门应当向所属公司设备部门书面申请,并按公司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固定资产报废审批、处理与注销手续等。 第四章特种作业人员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且立即报告生产部有关负责人。 第十五条 锅炉、起重机械等的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即: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应当按规定审验,一般每二年复审一次。逾期
15、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自动失效,继续从事特种设备操作或管理工作视为无证上岗。 第十七条 离开特种作业操作岗位达六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聘用退休的特种作业人员,身体健康的(凭区、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检查证明),可以从事特种作业的指导或示范性操作,但是不得直接顶岗作业,年龄应控制在男 周岁和女 周岁以下。 第十八条凡特种作业人员,在初复审合格后,应当及时将审验合格手续复印上报人力资源部办理登记手续。特种作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需调动,应征得本部门安全生产主任同意。 第五章 特种设备管理 第十九条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特种设备人员管理由生产部负责。 第二十条生产部负责全部特种设备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积极与当地有关部门联系 特种设备审验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掌握本项目特种设备使用情况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配备情况,定期检查监督特种设备安全操作制度执行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