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122020年4月19日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百科名片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实习申请和备案 第三章实习人员的管理 第四章实习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实习人员的考核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习人员是指:
2、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为申领律师执业证而在律师事务所实习并在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了备案手续的人员。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实习人员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实习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实习申请和备案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向律师事务所申请实习: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三)品行良好; (四)能够专职实习,或符合申请兼职律师条件并能够保证实习时间。 第五条受到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并处于处罚期的律师事务所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实习的,应将申请人资料逐级报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备案。实习备案应提
3、供以下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备案登记表一式一份,另附大一寸非制服彩照一张; (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使用过曾用名、有出国记录的人员还须提供户口本复印件一份; (三)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正副本复印件一份; (四)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 (五)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近半年内出具的无受刑事处罚证明或过失犯罪证明; (六)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或国资律师事务所不占编人员的实习备案,应提供辞去原职的正式批文复印件,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复印件,或其与聘用的律师事务所在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的用工手续。 实习前没有参加工作的,应提供毕业院校的派遣证或劳动部门颁发的待业证复印件;上述两类人员同时还应提交
4、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档案保管合同及交费凭证复印件。 离退休人员的实习备案,应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批准文件复印件。 国资律师事务所占编人员的实习备案,应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关于安排其专职从事实习工作的证明函件。 在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申请兼职实习进行备案的,应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允许其兼职实习的证明及工作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需提供复印件的,统一用A4纸复印,并由律师事务所核对原件,签署“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由核对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同时,备案时须将原件递交主管司法局核对。 第七条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对实习人员进行备案后应颁发实习人员工作证。实
5、习人员工作证由省司法厅统一印制,经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登记盖章后生效。 第八条实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同时不得颁发实习人员工作证,已经颁发的应当收回: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实习的; (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事业编制人员在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申请实习的; (六)其它不宜实习的。 第九条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实习条件的人员,律师事务所接受实习的,主管司法局必须予以及时纠正。拒不纠正,经查证属实,地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能够确认其实习经历无效。 第十条县区司法局应当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15
6、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上报市司法局备案,审查不合格的应当通知律师事务所。市司法局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进行备案并颁发实习证,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章实习人员的管理第十一条实习人员实习期限为1年。实习期从备案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实习应当与实习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提供实习所必须的工作条件,为实习人员指派指导律师。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指派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高、从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律师指导实习。指导律师指导期间被处罚的,律师事务所应及时变更指导律师,并报市司法局备案。 第十四条一名指导
7、律师不得同时指导三名以上实习人员实习。 第十五条实习人员应完成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业务量,其中专职实习的人员实习时间不少于200个工作日,兼职实习的人员不少于60个工作日。律师事务所必须保证实习人员的业务实习时间和必要的实习条件。 第十六条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实习人员考勤登记制度和业务登记制度。 实习人员工作证的颁证机关应建立实习人员档案。同时,应当对律师事务所履行管理职责、保障实习人员权利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实习人员实习期间应参加由省市律师协会举办的以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为主要内容的上岗前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同时应当在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非诉讼案件,法律咨询以及代书等业务
8、方面完成律师事务所指派的业务辅助工作。 第十八条实习人员实习期满,不申请执业的,实习单位应将其实习证交回颁证机关,由颁证机关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本人申请或律师事务所认为应当延长实习期的,经颁证机关同意或决定能够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实习人员应在同一家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一年,除有下列原因外不得中途调转或暂停: (一)实习期间律师事务所被作出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的; (二)律师事务所合并或注销的; (三)其它确须调转实习的。 调转只能在本市内进行,并须报颁证机关登记备案。擅自调转或暂停的,实习期限重新计算。 第二十一条实习人员工作证遗失、毁损申请补发的,应由实习证持有人在市级以上报纸
9、刊登遗失声明,向原颁证机关申请补发,申请补发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并由所在律师事务所加具意见; (二)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三)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或发票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在广东省以外地区完成实习的,其实习经历经实习所在地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确认后在广东省有效。 第四章实习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的实习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辅助指导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民事、行政案件代理,非诉讼代理,法律咨询以及代理文书等业务; (二)获得合格的指导律师及业务指导; (三)获得实习所必须的工作条件; (四)参加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组织的各种培训; (五)获得劳
10、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和福利待遇; (六)非因法定事由或者合同约定不被辞退; (七)以合同约定提出辞职; (八)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四条实习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或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或辩护人,在委托合同上签字,收取办案费用; (二)对外签发法律文件;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办理法律辅助业务; (四)出庭应诉; (五)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实习; (六)以律师名义办理法律事务; (七)泄漏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八)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九)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十)泄漏国家秘密;
11、 (十一)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它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十二)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威胁、利诱她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 第五章 实习人员的考核第二十五条实习期间,律师事务所的主管机关和实习证的颁证机关应定期对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进行检查或随时抽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载入实习人员档案。 第二十六条实习结束,实习人员应填写实习人员考核鉴定书,由指导律师负责对实习人员的思想道德、业务能力和工作态度填写评语。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应根据实习人员考核鉴定书的内容对实习人员的实习效果进行最终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方可申请律师执业证。 第二十七条考核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达
12、到了本办法规定的实习工作日; (二)是否完成了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非诉讼案件,法律咨询以及代书等方面的业务辅助工作; (三)实习期间是否认真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实习人员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实习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级以上市司法局作出考核不合格的决定,延长1至6个月的实习期。 (一)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或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或辩护人,在委托合同上签字,收取办案费用,未造成当事人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二)对外签发法律文件,未造成当事人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办理法律辅助业务的; (四)出庭应诉的; (五)其它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实习人员有下列行
13、为之一的,由地级以上市司法局作出考核不合格的决定,责令其重新实习: (一)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或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或辩护人,在委托合同上签字,收取办案费用,造成当事人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二)对外签发法律文件,造成当事人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三)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实习的; (四)以自己的名义收案收费的; (五)以律师名义办理法律事务的; (六)泄漏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七)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九)其它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实习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立即停止其实习,收回实习人员工作证,并
14、由地级以上市司法局责令其一年内不得申请实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漏国家秘密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它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威胁、利诱她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实习人员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终止其实习。 第三十二条律师事务所侵犯实习人员权利,不履行对实习人员的管理责任,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应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应对律师事务所通报批评或暂缓注册,构成行政处罚的,应作出相应处罚。 第三十三条律师事务所鼓励或默许实习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应对律师事务所进行通报批
15、评或暂缓注册,情节严重的应责令整改。构成行政处罚的,应作出相应处罚。 第三十四条律师事务所为实习人员申领实习人员工作证提供虚假材料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应对该律师事务所进行通报批评或暂缓注册,情节严重的应责令整改,构成行政处罚的,应作出相应处罚。 第三十五条实习人员或所在律师事务所受到上述处理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报省司法厅备案。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在公职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实习的以及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拟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需申请实习的,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广东省司法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